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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年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3/6/26 11:18:59]    共阅[305]次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刑终179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年,男,1969830日出生于陕西省麟游县,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住宝鸡市,20073月任凤翔县委常委,组织部长,200811月任凤翔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201110月任宝鸡高新区XX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20139月任岐山县委副书记,县长,蔡家坡经开区副书记(兼),20151月任岐山县委副书记,县长,蔡家坡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兼),20165月任岐山县委书记,蔡家坡经开区书记(兼),20191月被免去岐山县委书记,蔡家坡经开区书记职务(兼),2018125日因涉嫌受贿被陕西省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42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辩护人穆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年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二O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9)陕05刑初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何某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54月至20183月,被告人何某年在担任岐山县长、县委书记期间,以去北京办事、购买15年茅台酒以及报销费用等名义,安排下属人员虚开发票在单位报销,侵吞公款188375.93元;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何某年在担任凤翔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常务副县长,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以及岐山县县长、县委书记、蔡家坡经开区管委会主任、XX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贾某某等25人在土地征用、工程承揽和工程款拨付等事宜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25人所送人民币199.18万元、港币6万元、美元4000元、欧元7500元、价值37.2万元的黄金、购物卡及加油卡7万元,以低于市场价16.9261万元购买住房一套,接受他人房屋装修费5.3万元。上述事实有任职及分工文件、证人证言、记账凭证、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提取物品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价值2789306.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利用担任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价值188375.93,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与其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年受贿犯罪中有30万元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理,其贪污犯罪有自首情节,受贿犯罪有坦白情节,且能够退赔大部分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三)项、第二、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何某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万元。(二)被告人何某年贪污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依法返还中共岐山县委员会办公室15600元、岐山县政府办公室112775.93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何某年贪污所得5000欧元依法处理后返还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其余部分继续追缴)、岐山县财政局60000元。(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何某年受贿所得黄金900克、玉石挂件2块、中国航天纪念币1万元、铜镜3块、港币6万元、人民币205.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其余部分继续追缴。

何某年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在原审判决认定的第二、三起贪污事实中,何某年没有贪污犯罪故意,也没有实际占有钱款或将公款用于公务,不构成贪污罪;2、原审判决认定的第一、二、六、十二、十五、十六、十八、二十一、二十六起受贿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计入受贿犯罪数额;3、何某年贪污、受贿犯罪分别具有自首、坦白情节,且能退赔大部分赃款,真诚认罪悔罪,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在二审提讯过程中,何某年表示其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缴剩余赃款,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何某年从200211月至20191月,先后担任共青团宝鸡市委副书记、凤翔县常务副县长、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岐山县县长、县委书记,并兼任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XX委书记。在任职期间,何某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下属工作人员虚开发票在单位报销,骗取公款18.837593万元据为己有;还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公司企业经营、土地征用等事项上为贾某某等25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8.9272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贪污事实:

(一)20154月、20178月,上诉人何某年在任岐山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以去北京办事和在中央党校学习花费为由,安排时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吕某某,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吕某某证言证明,2015320日左右,何某年说要去北京办事,让政府办准备2万元现金,并让他把账务处理好,他安排刘某甲以维修机关灶的发票套取2万元现金给了何某年。20178月初,何某年在中央党校培训结束后,说在培训期间有1万元花费,让他处理,他安排黄某某虚开发票套取1万元现金给了何某年。他不知道这3万元的用途。吕某某对虚开的发票辨认属实。

2、证人刘某甲(时任岐山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股股长)证言证明,他让孙某甲以机关灶修缮名义虚开一张发票,并制作了造价表,在政府办报销。孙某甲扣除税款后给了他2万元,他给了吕某某。刘某甲对虚开的发票辨认属实。

3、证人孙某甲证言同刘某甲证言一致,并对虚开的发票辨认属实。

4、证人黄某某(时任岐山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股股长)证言证明,20177月底的一天,吕某某让他准备一万元现金解决领导花费,并说没有发票,让他随后找票报销。过了几天,他将自己的一万元交给吕某某。后他联系兴福园商行老板虚开了一张购买6720元文头纸的发票,又联系文礼商行老板虚开了一张购买4080元办公用品的发票,并让唐某甲手写了三张收条、打印了一张明细单附在票据后在政府办报销。黄某某对虚开的发票辨认属实。

5、证人唐某甲证言同黄某某证言一致,并对虚开的发票、收条、领取单等辨认属实。

6、证人梁某某(岐山县文礼商行老板)证言同黄某某证言一致,并对虚开的发票辨认属实。

7、记账凭证、发票、造价单等证明,吕某某安排刘某甲、黄某某等人虚开的21500元、6720元、4080元发票已经报销。

8、中共宝鸡市委组织部文件证明,何某年于2017515日至714日参加中央党校第11期县委书记研修班。

9、上诉人何某年供述,20153月,他去北京协调有关事宜时,安排吕某某从政府办给他拿了2万元现金。20178月,他从中央党校学习回来,告诉吕某某在学习期间产生了1万元费用,让吕某某从政府办拿了1万元给他。他当时只是叮咛吕某某把账务处理好,至于这些钱具体是怎么来的不清楚。这3万元他都用个人购买资料、招呼乡党花费了。

(二)20156月,上诉人何某年任岐山县县长期间,安排时任岐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吕某某套取公款供其赴美学习时使用,后吕某某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19682.55元并兑换成3070美元交给何某年。另何某年赴美期间持他人信用卡消费3738.32美元,回国后安排吕某某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23867.38元公款予以偿还,以上何某年共计套取公款43549.93元自己使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吕某某证言证明,20156月底的一天,何某年将他叫到办公室说其要去美国培训学习,让政府办给他兑换3000美元,再办一张能在美国使用的银行卡,并让他把账务处理好。后他安排行政股股长刘某甲自己垫付19682.55元兑换了3070美元交给何某年,并与中国银行岐山县支行行长张某甲协调,由刘某甲从该行邓某甲处借了一张信用卡存入10万元,他把卡和密码交给何某年。20159月底,何某年回国后说消费了两万多元人民币。这两笔共约4.3万元,后来他让刘某甲以修缮大院、机关食堂购买蔬菜、购买办公用品的名义虚开发票在政府办报销了。吕某某对岐山县政府办2015年账务资料和票据进行辨认后,确认43549.93元是虚开的发票,套出钱后还给了刘某甲。

2、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20158月的一天,吕某某到他办公室说何某年9月初要到美国学习,让他垫钱兑换一些美元并办理一张能在美国使用的银行卡。824日他从家里取了2万元现金,存到自己尾号为4747的中行卡上,随后在中行柜台以19682.55元人民币兑换了3070美元交给吕某某。828日,经吕某某联系,他借了中国银行员工邓某甲的VISA信用卡并借款存入10万元。后何某年用邓某甲的信用卡在国外消费23867.38元。后来吕某某让他以办公用品、修缮材料费、办公消耗品、蔬菜等名义开具发票在政府办报销了47187元,他拿了43600元,其余支付开票税款和服务费。

3、证人张某甲(时任中国银行岐山县支行行长)证言证明,20158月吕某某打电话说要给何某年办理一张国际通用的信用卡,由于时间来不及,他安排办公室主任雒鹏飞借了一张员工的信用卡。

4、证人邓某甲(时任中国银行岐山县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证言证明,20158月下旬,雒鹏飞让他把尾号6734的中行VISA信用卡借给了刘某甲。出借的时间是2015825日至929日,该卡出借期间在国外消费9笔共计3738.32美元,折合人民币23867.38元。

5、刘某甲尾号4747中国银行卡明细证明,2015824日该账户存入2万元,824日、27日、28日累计支取19682.55(兑换3070美元)。828日存入10万元,928日、29日存入76154.86元。

6、邓某甲尾号6734中国银行卡明细证明,2015828日存入10万元。2015919日、24日购汇人民币转出23867.38元。928日、29日支取76154.86元。

7、证人孟某某、唐某乙、李某甲、杨某甲证言证明,201510月、11月,县政府办的刘某甲让他们分别以购买日杂用品、修缮材料、复印纸、蔬菜等名义虚开发票,他们虚开后扣除税费将余款都给了刘某甲。

8、发票、记账凭证等证明,刘某甲以购买蔬菜、办公用品等名义虚开的47187元的发票已经报销。

9、记账凭证、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相关文件等证明,何某年于20159月赴美国参加市县城镇化规划专题培训15天,费用56167.5元已经报销。

10、上诉人何某年供述,20159月组织安排他去美国学习培训。当年6月份他让吕某某从政府办账上套钱给他兑换3000美元在美国使用。后吕某某给他3000美元整钱和70美元零钱,同时还给他借了一张可以在国外消费的信用卡,他在美国使用这张信用卡消费了3000多美元,回国后他安排吕某某从政府办账上套钱还了。他将这些钱主要用于个人购物。

(三)201710月,上诉人何某年任岐山县委书记期间,安排时任岐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吕某某套取公款供其赴德国培训时使用,后吕某某指使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黄某某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39226元人民币兑换5000欧元。何某年因故未用,一直由吕某某保管。案发后,上述5000欧元已扣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吕某某证言证明,201710月中下旬的一天,何某年说其要去德国学习,让政府办兑换5000欧元,并让他把账务处理好。当时县上准备提拔副县级领导,他在考察之列,何某年是县委书记,在人事任免上有绝对决定权,所以他没有拒绝,就违规安排行政股股长黄某某兑换了5000欧元。兑换好后何某年让他先保管着,其用时再向他要,他就一直存放在家里。期间,黄某某虚开了几张总额4万余元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将钱套了出来。20188月上旬何某年向他要了1000欧元,后又还给他,让他继续保管着。20189月底的一天,他碰见何某年问那5000欧元怎么处理,何某年让他先保管着,等其不在岐山工作时再说。2018126日,他得知何某年被省XX委审查了,就把5000欧元交给黄某某,让黄尽快兑换成人民币交到政府办账上。经辨认,吕某某确认凤鸣打印部开具的三张发票合计17260元、环宇打印部虚开的三张发票合计24736元,共41996元是用于套取公款虚开的发票。

2、证人黄某某证言证明,201710月吕某某说何某年去德国考察,让他兑换5000欧元,用其他发票报账处理。后他以39162.5元人民币兑换了5000欧元交给吕某某。为处理账务,他让岐山县凤铭打印部老板王某甲虚开了三张共计17260元的发票,吕某某给他三张环宇印务部虚开的24736元的发票,共计报销41996元,扣除税款后王某甲给他16000余元,吕某某给他23000余元。2018129日,吕某某把5000欧元给他,让他交到政府办账上。次日,他让政府办报账员唐某甲把当时兑换欧元的39226元人民币以其他收入的名义交到政府办账上。

3、证人朱某某、段某某、李某乙、唐某甲(均系岐山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证言证明,吕某某、黄某某安排他们在凤铭打印部、环宇印务部开具的发票上作为经手人签名,实际他们并未经办过发票所列业务。

4、证人王某甲、李某丙证言证明他们分别于201710月、12月给岐山县政府办黄某某、吕某某虚开发票的过程。

5、中国银行购汇录入通知书、外汇兑换水单证明,20171025日黄某某以39162.5元兑换5000欧元。

6、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明细账、记账凭证、发票等证明,黄某某在岐山县凤铭打印部开具的三张发票共计17260元,吕某某在岐山县环宇印务部开具的三张发票共计24736元均已报销。

7、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中共宝鸡市委组织部文件、记账凭证证明,何某年于20183月赴德国培训学习费用和差旅费已经报销。

8、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20181210日,陕西省监察委员会从黄某某所有的陕CXXX**白色现代悦动轿车内驾驶座垫下提取黄色信封一个,内装5000欧元。

9、上诉人何某年供述,2017年底省上决定2018年上半年派他到德国培训学习,当时他已担任岐山县委书记,由于他任县长期间和时任政府办主任的吕某某关系处理得很好,也很信任吕某某,他就让吕某某想办法从政府办准备5000欧元,在培训期间个人消费使用,并交代把账务处理好,吕某某当场就答应了。过了一段时间,吕某某说欧元已准备好了,问他啥时候要,考虑到出去拿太多现金不方便,而且当时他有一张可以在国外消费的信用卡,所以他就让吕某某先保管着,等他用时再说。从德国回来时,在机场退了700多欧元的税,他想留作纪念,便保存在宿舍一直未用。后来找不到了,就向吕某某要了1000欧元,随后无意中又找到了退税的那700欧元,就又将1000欧元给了吕某某,并让吕某某继续保管着。按照规定,作为县委书记,他的经费保障在县委办而不在政府办,而且这次出国培训所需费用都是省上承担的,他安排吕某某准备钱是想用于个人消费。这5000欧元是他让吕某某给他准备的,起初是为了在德国个人消费用,后来没有用让吕某某保管着,至于如何使用还要听他的,吕某某没有支配权,所以说这5000欧元是他的钱。

(四)201710月,上诉人何某年以赴德国学习为由,安排时任岐山县委办公室主任牟某某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1.56万元为其兑换2000欧元,何某年将上述2000欧元用于在国外消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牟某某证言证明,201710月,何某年要去德国考察学习,他到何某年办公室问其是否需要带外币,何某年让他准备5000欧元,他安排上某某去兑换。后来何某年说2000欧元就够了,并让他用别的票据处理好。他就让上某某把2000欧元用其他办公费用发票处理,剩余的3000欧元退了。2018年二三月他安排上某某把2000欧元送给了何某年。上某某先后让开元印务的武某某和在县委大院干零活的唐某乙虚开了两张发票,分别处理了1万元和6350元。

2、证人上某某(时任岐山县委办公室副主任)证言证明,201710月份的一天,牟某某说何书记要去德国考察学习,让他兑换5000欧元用。随后他用妻子祁银侠尾号为7911的中国银行卡中的39000元兑换了5000欧元。过了一段时间,牟某某说只要2000欧元,他就将多换的3000欧元退了。201823月的一天,他按牟某某要求将2000欧元送给了何某年。后他让岐山县开元印务中心武某某和宝鸡秦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唐某乙虚开了16350元的发票报销了。

3、证人武某某、唐某乙证言证明他们在2018年初给上某某虚开发票的过程,并对虚开的发票辨认属实。

4、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单等证明上某某使用其妻祁银侠银行账户资金兑换欧元的事实。

5、记账凭证、发票等证明上某某虚开的发票已经报销。

6、上诉人何某年供述,201710月份的一天,牟某某问他出国考察要不要带些外币,他当时就说准备5000欧元。过了一段时间,他考虑去德国用不了这么多,就让牟准备2000欧元,并让拿别的费用票据把账务处理好。20183月份的一天,县委办副主任上某某到他办公室给了他2000欧元,他将这些钱用于在德国期间的个人消费。

(五)2018年春节前,上诉人何某年安排时任岐山县财政局局长李某丁为其提供购买两箱十五年茅台酒的费用,李某丁遂交给何某年6万元,后用虚开的发票在县财政局报销。何某年将6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丁证言证明,20181月,何某年让他购买两箱十五年茅台酒,他安排财政局总会计师王某乙办理,王某乙没有买到,他把情况告知何某年后,何某年让他解决两箱十五年茅台酒的费用。几天后,他到何某年办公室给了其6万元现金。钱是王某乙从会计张某乙处取的,他安排张某乙用其他发票将6万元在财政局的经费中处理了。何某年不知道账是怎么处理的,只是说让他看着把账处理好。

2、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20181月李某丁说何某年书记要用两箱十五年茅台酒,让他去西安购买,但他找了几家商店都没有买到。后李某丁又说领导意思买不到酒就拿两箱酒的钱,他就按李某丁安排从会计张某乙处取了6万元现金交给了李某丁。

3、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20181月王某乙从他手里借了6万元现金,李某丁让他找人开发票冲抵。201810月左右,他在凤铭打印部王某甲处开了两张发票,合计16433元,冲抵了1万元。在宝鸡鸿鹄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亢某某处开了张79387元的发票,冲抵53200元。发票后面的清单都是虚假的。

4、证人王某甲、亢某某证言证明她们在201810月、11月给张某乙虚开发票的过程,并对虚开的发票辨认属实。

5、记账凭证、发票等证明,张某乙在凤铭打印部开具的16433元发票、在宝鸡鸿鹄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79387元(包含2万余元的真实业务)发票已经报销。

6、上诉人何某年供述,20181月,他安排李某丁购买两箱十五年茅台酒,因为临近春节,李某丁一直没有买到,他就让李给他准备买酒的费用。过了一段时间,李某丁拿着装有6万元现金的档案袋到他办公室给了他。他将钱一直存放在宿舍的保险柜里,平时个人用了一部分,被XX委调查期间给别人退钱时用了一部分。当时他想买酒自己用,又不想个人出钱,而李某丁是财政局长,在财政上处理这些开支的方法多,也方便,所以就让李去买酒。他知道这笔钱是财政资金,至于李某丁是如何将钱倒出来,如何在账务上体现的,他没有问过。

二、受贿事实

(一)2009年至2017年,应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贾某某请托,上诉人何某年先后为贾某某承揽凤翔县灵山景区XX楼工程、保障房项目、XXXX路工程,以及岐山县蔡家坡关中天下项目施工及资金拨付等事项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7年,为求得和感谢何某年的帮助,贾某某先后送给何某年53.41万元,何某年均予以收受。20187月,因其他人被监察机关查处,何某年给贾某某退款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贾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上半年,他让何某年帮忙协调凤翔县灵山景区的一个XX楼工程,何某年给城建局局长打了招呼,他顺利承揽到该工程。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为了感谢何某年在XX楼工程上给予的帮助,他到凤翔县政府何某年的办公室,送给何某年2万元现金;2011年上半年,何某年打电话说凤翔县准备修建保障房,问他有无意向承揽工程,他表示愿意。几天后何某年让他去找当时的城建局局长,20116月份,他和凤翔县城建局签订了合作意向书。2011年下半年一天,在凤翔县政府对面的马路边他给了何某年6万元现金。合作意向书签订后,凤翔县政府方案发生变化,他的资金压力比较大,便想和张某丁合作,但一直未谈成,他得知何某年和张某丁关系比较好,便让何某年帮忙协调,后他与张某丁达成了联合开发协议,为了感谢何某年的帮助,在何某年居住的XXXX小区西门口路边的车上他给了何某年10万元现金;2011年上半年,他得知凤翔县XXXX路工程正在招标,便请何某年帮忙,后何某年说已经给柳林镇镇长打过招呼,让他找镇长具体联系,最终他以陕建集团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顺利承揽到该工程。2011年下半年一天他去凤翔县办事,在何某年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现金表示感谢;2017年他在蔡家坡承建了关中天下项目,何某年安排刘某乙在工程规划方面提供了便利,还在项目融资和后期支付工程款中提供了帮助。为表示感谢,2017年他和何某年、张某戊等人在海南过春节期间,送给何某年10万元。此外,为了和何某年搞好关系,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其帮助,从2009年至2016年他以拜年等名义,先后10次送给何某年15.41万元,还利用打牌的机会多次送给其8万元。

2、证人张某丙证言证明,他是陕西汇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贾某某是他的老板。2009年公司承揽了凤翔县灵山景区XX楼工程,他具体负责实施。

3、证人陈某甲(时任凤翔县城建局局长)证言证明,2009年上半年,凤翔县灵山景区XX楼工程招投标已经完毕,给何某年汇报时,何某年认为中标企业没有承建古建方面的业绩,不同意其中标,还给他推荐了一个企业,让他予以照顾。他安排给闵某某具体办理,后来闵某某说该企业承包了该工程。

4、证人闵某某(时任凤翔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中心主任)证言证明,前期该工程没有按领导的意图办,后来进行了二次议标。领导推荐的企业承包了该工程,具体哪个领导他不知道。

5、协议书等证明,2009418日,陕西汇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凤翔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凤翔县灵山XX楼工程,20108月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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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人李某戊(时任凤翔县城建局局长)证言证明,2011年上半年,何某年在凤翔县XXXX房项目中给他推荐过一个企业,让他关照,他安排给当时的城投公司经理宁某某去办。经查看相关协议,确认这个企业是宝鸡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7、证人宁某某(时任凤翔县城建局副局长、城投公司经理)证言证明,凤翔县XXXX房项目实施前,李某戊给他说合作企业是县上定的,让他具体对接。

8、证人张某丁(宝鸡市恒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明,贾某某开发凤翔县的保障房项目时多次要和他合作,他不同意。何某年在凤翔工作时,他在凤翔搞房地产开发,他们比较熟悉,且何某年年轻、发展空间大,所以何某年让他和贾某某合作时,为了搞好关系,他就同意了。2012年下半年他和贾某某签订了合作协议,2016年他给贾某某2050万元转让费,单独开发该项目。

9、合作意向书、合作开发建设协议书、联合开发协议、三方协议书等证明,2011612日,贾某某的宝鸡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凤翔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同年1226日签订合作开发建设凤翔县XX小区XX区协议。20128月4日,宝鸡市锦绣房地产公司与宝鸡市XX酒店XX小区XX区协议。2016315日,双方终止联合开发协议。

10、证人李某已(时任凤翔县柳林镇镇长)证言证明,2011上半年的一天,何某年给他打电话说有个叫贾某某的朋友,想在柳林镇干点工程,让他予以照顾,他当时就答应了。过了几天,有个人给他打电话说是何县长让找他的,想干柳林镇的修路工程。后来在神泉东路工程招标环节中,他向县招标办推荐了该企业,最后工程就是由这家企业完成的。后来因为拨付工程款的事,何某年还给他打过电话。

11、证人王某丙证言证明,他一直在贾某某的公司做项目经理,2011年上半年,他发现XXXX路工程的招标信息,就告诉了贾某某,贾表示愿意干。后来贾某某以陕建集团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中标了该工程,由他负责实施管理。

12、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协议书等证明,2011523日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凤翔县XXXX路东段建设工程,71日,该公司与凤翔县柳林镇人民政府签订施工协议。

13、证人刘某乙(XXXX委书记兼蔡家坡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证言证明,从2017年开始,贾某某在承建蔡家坡关中天下工程过程中,何某年给他打招呼,让他予以关照。他按照何某年安排给贾某某在结付工程款方面提供过两次帮助。

14、借据、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等资料证明蔡家坡管委会给贾某某公司支付关中天下项目工程款的事实。

15、证人张某戊(陕西捷瑞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梁晓龙(陕西蔡家坡城建集团公司总经理)证言证明,2017年他们曾和贾某某、何某年及其家人一起在海南过春节。

16、证人牛某某(陕西凯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明,2017年初何某年借给他60万元,他把钱交到公司财务上。他未给何某年归还本金和利息。

17、陕西凯旋置业有限公司记账凭证、收款收据等证明,201737日,牛某某给该公司账户存入60万元。

18、上诉人何某年对其利用职权为贾某某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贾某某共送给其53.41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另供述,他将贾某某在海南送的10万元和卖房所得的50万元存入牛某某的公司,将其余的钱用于日常花销。20193月初,他得知自己被调查,害怕出事,就给贾某某退了3万元。

(二)2004年,应宝鸡华宝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甲请托,上诉人何某年在时任扶风县午井信用社主任孙某乙评选“宝鸡市第十届十大杰出青年”过程中提供帮助。2015年,应马某甲请托,何某年为他人退缴土地款等事宜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2007年至2017年,马某甲先后五次送给何某年7万元,何某年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马某甲证言证明,2003年底或者2004年初,他认识了时任宝鸡市XX委副书记的何某年。2007年春节前、2014年至2016年宝鸡市“两会”期间、2017年春节后,他分别在何某年家楼下、所住房间及宿舍送给何某年7万元。2004年下半年他朋友孙某乙参加“宝鸡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他给何某年打了招呼,最后被评上了。2011年,他朋友王某丁在蔡家坡买了一块地,交了土地出让金后又想要回,让他找何某年帮忙,何某年愿意帮忙并表示等管委会账上有钱了再退。给何某年送钱是为了和其保持良好关系,同时也出于对其两次提供帮助的感谢。

2、证人孙某乙证言证明,2004年他参加“宝鸡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时,和马某甲去找何某年送评选材料,马某甲请何某年帮忙把他评上,后来他顺利当选。

3、共青团宝鸡市委员会情况说明及宝市团联发[2004]62号关于表彰“中国网通”杯宝鸡市第十届十大杰出青年的决定证明,200411月孙某乙被评选为“宝鸡市第十届十大杰出青年”。

4、证人王某丁(宝鸡市同辉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证言证明,2011年他公司与蔡家坡管委会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协议,由他公司出资1700万元开发一块80亩的土地。后因为不能供地,他找管委会要求退款,但多次协商未果。2015年下半年,他得知马某甲和刚任蔡家坡管委会主任的何某年认识,便让马某甲找何某年说一下退土地款的事情,马某甲答应了。2018年初马某甲还带他去何某年办公室说了此事。管委会在20182月给他公司退了300万元,剩余部分一直没有退还。

5、证人吴某某(系岐山县县长、蔡家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证言证明,2016年或者2017年的二三月,何某年找他和刘某乙说过给同辉地产公司退还土地出让金的事,他们都同意退款,最终究竟是否退还他不清楚。

6、岐山县国土局蔡家坡开发区分局情况说明、银行转账记录及土地联合储备开发协议书证明,20117月蔡家坡管委会将82亩土地与同辉公司联合储备开发,2011714日、2012813日同辉公司向管委会土地统征账户缴纳土地预付款1700万元。因管委会资金紧张,2018214日向同辉公司退款300万元,欠该公司本金1400万元。

7、上诉人何某年对该起事实供认属实,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三)2010年至2011年,应陕西世纪恒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丁请托,上诉人何某年先后在凤翔县凤栖家园项目规划审批、长青工业园污水管网工程拨款事项上为张某丁提供帮助。为感谢何某年的帮助并继续得到其关照,从2009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张某丁七次送给何某年17万元人民币和3万元的购物卡,何某年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张某丁证言证明,2008年他和何某年认识。2009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他到何某年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宝商超市不记名购物卡。他还分四次送给何某年17万元人民币,第一次是20117月的一天,何某年让他开车拉其去杨凌办事,在车上他送给何某年3万元。第二次是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在宝鸡恒源酒店自己办公室送给何某年2万元。第三次是20129月的一天,何某年打电话让他准备10万元,他当时只有不到3万元,就从朋友秦某某处借了7.5万元,凑够10万元交给何某年的司机。第四次是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在宝鸡恒源酒店自己办公室送给何某年2万元。之所以这样做,一是为了与何某年搞好关系,以后求其办事方便,二是为了感谢何某年在他开发凤翔凤栖家园项目及拨付工程款过程中提供的帮助。2010年他借用陕西恒立房地产公司的资质开发建设凤栖家园小区,在规划审批时找何某年签过字,如果没有何某年的签字,他无法开发建设。20115月,他用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公司的资质中标凤翔县长青工业园区甲醇项目污水管网工程第二标段。2011年六七月,因资金紧张他找何某年帮忙拨付工程预付款,何某年当场给园区主任柳某某打电话安排,之后不久他公司就收到150万元工程款。

2、证人宋某甲(陕西世纪恒源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证言证明,2011年六七月的一天,张某丁让他去长青工业园管委会要150万元工程预付款,他在管委会建设部办完审批手续后送到财政分局,后来钱就打到公司账上了。

3、证人柳某某证言证明,20116月,凤翔县长青工业园管委会和张良元挂靠的陕西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第二标段协议,后宋某甲找他要求拨付工程预付款,他没有同意。过了几天,时任常务副县长、分管长青工业园工作的何某年打电话让他给张某丁的公司多付些工程预付款,次日他就安排财政分局付了150万元。按照相关规定及工程总造价,只能拨付七八十万元,但何某年是他的直接上级,何某年让多支付,他只能照办。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11620日,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了凤翔县长青工业园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工程二标段工程。

5、转款凭证及发票证明,2011712日,凤翔县长青工业园区财政分局向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账150万元,用途为污水管网二标工程款。

6、凤翔县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批表、凤翔县发改局关于“凤栖家园”立项的批复证明,陕西恒立地产有限公司于20101013日报送“凤栖家园”项目规划方案,何某年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1215日获得立项批复。

7、证人秦某某证言证明,20129月的一天上午,张某丁找他借7.5万元钱,他用黑色塑料袋提着钱送到张某丁办公室,当时还有一个他不认识的年轻人在场。

8、证人仝某某(系何某年司机)证言证明,20129月的一天,何某年让他将其送到凤翔县博物馆,然后找张某丁拿上东西。他将何某年送到后来到张某丁办公室,等了一会儿,见一个人提了个黑色塑料袋进来,将塑料袋放在办公桌上,张某丁又给塑料袋内放了些东西交给他,他开车到博物馆门口交给了何某年。

9、证人郁某某(凤翔县博物馆原馆长)证言证明,20129月的一天,何某年在博物馆通过她从孙某丙处以7.8万元购买了三个铜镜。当时商谈好价格后,何某年接了个电话就出去了,再回来时手里提了个黑色塑料袋,何某年从袋子里取出7.8万元给了孙某丙。

10、证人孙某丙(凤翔县博物馆业务办原主任)证言同郁某某证明内容一致。

11、提取笔录证明,20181227日,陕西省监察委员会在宝鸡市金台区XXXXXX小区XX号楼刘涛家的地下室提取到“日月昭明铜镜”、“菱花凤鸟衔绶纹铜镜”“和“汉代铜镜”。证人郁某某、孙某丙和上诉人何某年对上述三个铜镜照片辨认确认。

12、上诉人何某年对该起事实供认属实,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四)2010年年初,应凤翔县横水镇尹稼坞村支部书记杨某乙的请托,上诉人何某年为该村村民党某某承揽凤翔县长青苑小区搬迁工程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20104月和20123月,杨某乙两次送给何某年数件黄金饰品和一张存有5万元的中国银行卡,何某年均予以收受。20185月,何某年得知自己被组织调查,在宝鸡君悦广场将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退还给杨某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杨某乙证言证明,何某年任凤翔县组织部长时主抓全县党建工作,在此期间与他熟悉。2010年初,村民党某某请他帮忙找工程,何某年当时已任常务副县长,主管城建工作,他就请何某年帮忙。过了几个月的一天,XXXX小区的搬迁工程准备招标,让他报名投标。他一听就明白何某年已给城建局打过招呼了,就让党某某和城建局具体接洽,后顺利承揽到该工程。20104月的一天,党某某给他5万元让他感谢何某年,他在宝鸡豪门酒店门口给何某年时,何某年拒收。后来他到XXXX商场XX店购买了5万元的金首饰送给了何某年。20119月,党某某又给他7万元让他感谢何某年,他在中国银行办了一张5万元银行卡,于2012年三四月的一天在宝鸡市广元路一咖啡厅送给了何某年。20185月中下旬的一个周末,何某年约他到宝鸡君悦广场见面,说其被人举报,将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退给了他。

2、证人党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年初,他托杨某乙介绍工程,杨某乙找何某年给城建局局长陈某甲打了招呼,后他借用陕西恒立建设公司的资质承揽了长青苑小区二期14号楼工程。2010年到2011年,他分两次给杨某乙12万元让杨某乙感谢何某年。

3、证人陈某甲证言证明,2010年二三月,长青苑小区二期工程招标时,何某年让他把工程安排给杨某乙村上的建筑公司。随后党某某顺利承揽到该工程。

4、长青苑小区二期工程相关资料、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记账凭证、发票、凤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等证明,2010317日,党某某以陕西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揽长青苑小区二期14#楼工程,201010月完工,截止2016316日,3264753.25元工程款全部结算给党某某。

5、户名为杨某乙、尾号为4974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1104日该账户存现5万元,2017924日存现5万元。

6、现金存款凭证证明,201938日,杨某乙给陕西省监察厅交涉案款10万元。

7、上诉人何某年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另供述,杨某乙送他的黄金首饰,在一次搬宿舍时丢失。

(五)2010年初,应李某庚请托,上诉人何某年为李某庚承揽凤翔县XX小区XX楼外墙涂饰工程提供帮助。20106月,为表示感谢,李某庚送给何某年3万元,何某年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庚(宝鸡市嘉利来建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明,1998年左右他认识何某年,之后一直以朋友关系交往。2010年初,公司业务员杨某丙说凤翔县长青苑小区有外墙涂饰工程,想给公司承揽。他想到何某年当时担任凤翔县常务副县长,主管城建工作,就给何打电话请求帮忙,何让他直接联系城建局长陈某甲。他联系了陈某甲,并安排杨某丙具体办理,顺利承揽到这个工程。20106月的一个周末,他约何某年到办公室喝茶聊天,临走时给了何某年3万元,感谢其帮助。

2、证人杨某丙证言证明,2010年初他在凤翔县XXXX小区的外墙涂饰工程,就把情况告诉了李某庚。过了一段时间,李某庚安排他去凤翔县城投公司找一个姓闵的副局长对接,后闵局长安排其单位工作人员和他商定价格并签订了合同。

3、证人陈某甲证言证明,当时何某年给他打电话让嘉利来公司的老总找他接洽XX小区XX楼外墙涂料工程的事,他接到那个老总电话后,直接安排其去找城投公司的闵某某商谈。他给闵某某说这事是领导安排的,让给办了。

4、证人闵某某证言证明,当时陈某甲说嘉利来公司是县上领导安排的,该公司产品也不错,就让来干XX小区XX楼外墙涂饰工程。后来他就让该公司干了这个工程。

5、工程承揽合同、记账凭证等证明,20105月,宝鸡市嘉利来建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了长青苑小区外墙涂饰工程。

6、上诉人何某年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六)2009年,陕西锦绣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中标凤翔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为得到上诉人何某年的关照,该公司股东郝某某在2010年六七月,给何某年装修了位于宝鸡市XXXXXX小区的房屋,装修费用5.3万元由郝某某支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郝某某(宝鸡精彩飞扬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明,2004年他和妻子第五碧荣与何某年认识,之后一直保持联系。2010年六七月的一天,何某年打电话让他给其在宝鸡高新区XXXX小区的房子进行装修设计,他设计好后何某年比较满意。他当时想和何某年搞好关系,也想着第五碧荣的锦绣大地置业公司在凤翔县开发的经济适用房项目能得到何某年的关照,便主动提出给其进行基础装修,何某年也同意。后他安排他姐夫仵某某具体负责,用了40天左右的时间完成装修,共花费5.3万余元。何某年要支付装修费用,他没有要,此后何某年也没有主动给过。

2、证人第五碧荣(宝鸡锦绣大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明,2009年夏天她公司中标凤翔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20103月初开工建设。当时何某年已担任凤翔县常务副县长,主管经济适用房建设工作,因之前她就与其认识,在此期间也有过交往。2010年六七月份的一天,她丈夫郝某某说正给何某年装修高新区的房子,她也没有多问。过了很长时间,何某年给她打电话说郝某某给其装修了房子但不要钱,想把钱付给她,当时她内心觉得何某年为人处事很不错,在凤翔项目建设期间也给予了支持,就推脱未要。到2014年的一天,何某年又找到她提出支付装修款,她让其去找郝某某,后就没有再过问此事。直到调查人员这次询问郝某某时,她才知道郝某某一直没有要这笔5.3万元的装修款。还证明,在她公司中标凤翔县经济适用房项目后的一次推进会上,她见到何某年,知道何当时主抓项目建设,就客气地让其多给予支持关照,何当时也表示会大力支持。但此后她因怀孕将项目交由刘某丙负责,也给何某年介绍过刘某丙,二人之间是否有交往、何某年具体提供过什么帮助她都不清楚。

3、证人仵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六七月份,他按照郝某某的指派,在宝鸡高新区XXXXXX小区给一个姓何的人装修过一套房子。人工及材料费用是郝某某结算的,按市场惯例约四五万元左右。

4、证人刘某丙证言证明,200910月,第五碧荣因生小孩等原因没有精力投入项目管理,就让他全盘负责,并说其已将他介绍给了何某年,项目上遇到什么困难和问题时可以去找。2011年经济适用房开始销售后,在申请拨付工程款过程中他两次找何某年签字审批,何都没有刁难或故意推脱,使他们及时拿到了工程款。

5、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凤翔县人民政府文件、领条等证明,20097月,陕西锦绣大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凤翔县房改办签订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项目协议,20159月建成。在此过程中,何某年多次在工程款领条上审批同意拨付。

6、上诉人何某年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七)2009年底,应刘某丁请托,上诉人何某年在凤翔县长青苑工程项目拨款方面为刘某丁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刘某丁分别于2009年底、2010年春节后、20119月三次送给何某年2万元人民币及1万元购物卡,何某年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丁证言证明,他是凤翔县南指挥镇白家凹村支部书记,1996年开始从事建筑工程基础施工。20099月他承揽了长青苑小区的打桩工程,年底完工后约有100多万元的工程款迟迟不能支付,他便找同村的王某戊和他一起去何某年办公室,请何某年帮忙要工程款,何某年表示同意,王某戊离开办公室后他给了何某年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黄牛皮纸信封,随后他顺利拿到了工程款。为表示感谢,2010年春节后的一天,他到何某年办公室送给何1万元,还在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何某年办公室送给何1万元的宝商购物卡。

2、证人王某戊证言证明,他以前是宝鸡永兴建筑工程公司白家凹分公司的经理,在实施凤翔县XX大道工程时与何某年相识。2010年春节前他同村的刘某丁说其给县上干了一个工程,但工程款一直拖着不给,他便带着刘某丁到县政府何某年的办公室,当时他给何某年介绍了刘某丁后就离开了,不知道刘某丁具体是怎么说的,也不知道刘某丁是否给何某年送了钱物。

3、证人闵某某证言证明,20101月左右,何某年打电话让他优先考虑给刘某丁结算打桩工程款。

4、复合载体夯扩桩分包合同、发票、进账单、凤翔县城投公司支付刘某丁工程款账务等证明,刘某丁承揽长青苑1-5#楼基础打桩工程及工程款结算情况。

5、上诉人何某年对该起事实供认属实,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八)2010年至2014年,应解某某请托,上诉人何某年先后为解某某承揽凤翔县东湖维修工程、凤翔县长青工业园区污水管网工程和渭河两岸绿化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解某某先后五次送给何某年2.17万元,何某年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解某某证言证明,何某年在宝鸡市XX委工作时,他与其认识,私交一直很好。2009年的一天,他给时任凤翔县常务副县长的何某年打电话让帮忙承揽工程,何某年答应后,他通过东湖管理处主任齐某某,以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揽到东湖维修工程。2010年的一天,他在宝鸡市英达路上遇见何某年,将其叫到车上硬塞给其8000元钱。2011年通过何某年打招呼,他以宝鸡市惠沣建筑有限公司名义承揽了凤翔县长青工业园区污水管网工程第一标段。为感谢何某年的帮助,2011年的一天下午,何某年坐他车回到宝鸡市区去洗澡时,他硬塞给了何某年700元,还有两次送何回家时塞给其3000元让吃饭。2014年的一天,当时何某年已任岐山县长,他打电话让其帮忙承揽工程,何某年让他去找水利局长苏某某,后他从陕西林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的渭河右岸岐山段综合治理项目中,分得了1.5公里的绿化工程。为了感谢何某年的帮助,2015年年底,他在宝鸡高新广场送给何某年1万元。

2、证人齐某某证言证明,200, 97月凤翔县东湖维修工程招标时,时任常务副县长何某年让他关照解某某。后在评标时,他们就确定解某某借用的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

3、证人柳某某证言证明,20114月,何某年给他打电话说,其朋友的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投了长青工业园区甲醇项目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工程第一标段,让他照顾一下。他答应后予以安排,该公司就中标了。该工程实际是解某某承揽的。

4、证人苏某某证言证明,20149月,何某年说其朋友解某某想干渭河右岸岐山段绿化工程,他说这个工程已经招完标了,何某年让他协调点,后他安排主管副局长李某辛协调,并将解某某的电话给了李。过了一段时间,李某辛汇报说在中标的陕西林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下面给解某某分出了一部分。

5、证人李某辛、魏某某(时任渭河中游岐山段综合治理项目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刘卫林(陕西林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内容与苏某某所证一致。

6、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明解某某承揽工程的事实。

7、上诉人何某年对该起事实供认属实,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九)2011年年底,为与上诉人何某年保持良好关系并在公司经营方面得到关照,宝鸡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已送给何某年1000克黄金(500克一块、200克两块、100克一块,价值37.2万元),何某年予以收受。201810月,何某年担心事情败露,将两根各200克的金条退还王某已。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已证言证明,2000年前后他和何某年同在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工作时相识,关系较好。2011年底何某年刚任高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他俩聊天时,何某年表示对现在工作职位不满意,他提出要跑关系,并承诺为其准备黄金。随后他以37.2万元从曹某某处购买了四根共1000克金条,在高新五路送给了何某年。201811月,何某年给他儿子王某庚退了2根各200克的金条。他给何某年金条是想帮其争取更好的前程,到时也能照应自己。另外,2012年四五月,他公司商场想招商沃尔玛超市,工作人员汇报说沃尔玛方面要考察商场周边人车流量,他就给何某年说了一下这事。后来他听说高新管委会的工作人员都开车在商场周边的大街上转圈增加流量。此外他再未找何帮忙办过具体事,但何平常对他们公司的事比较关心。

2、证人曹某某(宝鸡老字号黄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证言证明,2011年年底,王某已从他金店以37.2万元购买了1000克瑞金国际的金条,其中500克一根、200克两根、100克一根。他让公司员工李某壬把黄金送到王某已办公室。

3、证人李某壬(宝鸡老字号黄金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明,2012年左右,她按照曹某某的安排,给王某已送过4根金条,其中一根500克、两根200克、一根100克,背面有“瑞金国际”字样。其对从某某处扣押的500克黄金、从王某已处扣押的200克黄金辨认属实。

4、会计凭证、发票、售货卡、转账明细等证明,201216日王某已以37.2万元购买黄金1000克。

5、证人李某癸(时任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证言证明,管委会招商沃尔玛时要考察营销环境,何某年让他通知各部门有车的干部职工停下手头工作,开车到天下汇商场门前转圈,以增加车流量。

6、证人王某庚证言证明,201810月的一天,何某年给他两根200克的金条,让转交给他父亲。

7、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明,20181219日,陕西省监察委员会从王某已处扣押一块正面印有“马到成功”、背面为“八骏图”的黄金200克,一块正面印有“长城”图案及字样、背面印有“瑞金国际”字样的黄金200克。20181224日,从某某处扣押正面为“长城”图案及字样的黄金500克。

8)上诉人何某年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十)20116月,为感谢上诉人何某年在处理2009年凤翔县铅中毒事件过程中提供的支持和帮助,时任东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冶炼厂厂长的孙某丁送给何某年一张存有10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何某年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孙某丁证言证明,2008年他任东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冶炼厂厂长,何某年时任凤翔县主管工业的副县长,他俩在工作中认识。2011年四五月份他俩一起闲聊时,何某年说起其准备装修房子,他便提出支援一下,何某年同意。后他从家中拿了10万元,到金台大道的农业银行用自己名字办了一张银行卡,将10万元存入卡中。过了几天,何某年到冶炼厂检查工作,他乘机将银行卡和密码送给何某年。又过了一段时间,何某年将卡里的钱取完后将银行卡还给了他。2009年冶炼厂周边群众发生血铅事件后,何某年在处理问题时很卖力,特别是群众搬迁很彻底,使他们企业得以生存,他内心很感激,送钱就是为了表示感谢。

2、户名为孙某丁、尾号为991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业务凭证、明细清单、取款凭条等证明,2011612日该卡存入10万元,2011910日至1010日陆续支出。取款人签名为“孙某丁”,经何某年辨认,确认系其所签。

3、中共长青镇委员会、长青镇人民政府20131月搬迁处置工作总结证明,20098月凤翔县长青镇发生部分儿童血铅超标事件,何某年参与处置该事件。

4、上诉人何某年对该起事实供认属实,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十一)2010年至2014年,应张某已请托,上诉人何某年先后为张某已承揽凤翔县长青苑小区二期搬迁工程及凤翔县、岐山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张某已先后六次送给何某年人民币4万元、欧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4.09万元)及价值3万元的加油卡,何某年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张某已(宝鸡市冯家山水库管理局工程师)证言证明,1998年何某年在宝鸡市XX委工作时他与其相识,关系一直较好。2010年何某年任凤翔县常务副县长时,他通过其帮忙,用陕西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揽了长青苑小区建设工程。2011年底何某年说其要去欧洲考察,让他兑换点欧元用,他用40900元人民币兑换了5000欧元,第二天到办公室送给了何某年。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到何某年家中,以拜年及祝贺何某年担任岐山县长为由送给何某年3万元。2014年底、2015年初,他通过何某年帮忙,分别以榆林市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先后承揽了凤翔县和岐山县一个小型农田水利项目,这些工程都是他弟张某辛具体实施的。2015年至2017年期间,他分三次送给何某年3万元的加油卡,在其儿子考上大学时还送给其1万元人民币。给何某年送钱和加油卡,是为了感谢在承揽工程和支付工程款过程中提供的帮助,也是为了与其保持良好关系,获得更多帮助。

2、证人陈某甲证言证明,长青苑小区二期工程招标前,何某年打电话让他安排泰科公司中标,他交代给副局长闵某某具体办理,之后再没有管这事。

3、证人闵某某证言证明,长青苑小区二期工程建设中,陈某甲局长说县上领导安排让泰科公司中标,后他按照领导意思让该公司顺利承揽到工程。工程结束后,城投公司没有钱付工程款,何某年让他优先给泰科公司拨付,他就按照领导安排优先考虑了泰科公司。

4、证人陈某乙(陕西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证言证明,2010年张某辛用陕西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了长青苑项目工程。

5、长青苑小区二期工程相关材料、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记账凭证、发票等证明,陕西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长青苑小区二期25号楼二标工程以及工程款的结算情况。

6、证人刘某戊(时任凤翔县水利局局长)证言证明,2014年年底,何某年打电话让他关照榆林市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说该公司要承揽凤翔县2014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招标时他给代理公司打招呼,让榆林源邦公司顺利中标并承包了六标段的工程。

7、证人苏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初县上启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时,何某年打电话让他关照奥龙公司,他安排副局长张某庚具体办理。

8、证人张某庚证言证明,2015年苏某某局长说奥龙公司是何某年介绍的,要承揽小型水利农田建设项目,他便给招标代理公司打招呼,让奥龙公司顺利中标并承包了四标段的工程。

9、证人张某辛(系张某已之弟)证言证明,平时由他哥张某已负责找工程,他负责组织施工队施工。凤翔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借用榆林市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施工的,岐山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借用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施工的。

10、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中标通知书等证明,2015326日,榆林市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凤翔县2014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第六标段。201541日,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岐山县2014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第四标段。

11、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证明,20111231日,张某已以40900元兑换5000欧元。

12、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因公出国责任承诺书、出访人员名单等证明,201112月至20121月间何某年出访德国、法国10天。

13、上诉人何某年对该起事实供认属实,且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

(十二)2010年下半年,宝鸡丰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某辛请上诉人何某年为其承揽凤翔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帮其女儿安排工作,何某年答应帮忙。201012月何某年以借款为名向王某辛索取10万元。20123月应王某辛请托,何某年为王某辛在宝鸡高新区XX基地项目提供帮助,何某年以借款为名向王某辛索取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辛证言证明,201011月底何某年以急需用钱为由向他要10万元,他以侄子王某壬的名字办了一张工行卡,安排王某壬存入10万元。20123月底,何某年说买房急需20万元,要求汇款到王某壬的工行卡上,他安排出纳徐某甲从个人账户给转了20万元,这30万元他都在公司财务处理了。何某年说是借,但他知道不会归还,也一直未提归还的事,他也愿意给,所以一直没有要过。给10万元是因为何某年在任凤翔县常务副县长时,他曾托何某年帮忙在凤翔县开发房地产,还让其给女儿安排工作,当时何某年都答应了。给20万元是因为何某年在宝鸡高新区任常务副主任时,在他建设西部丰茂再生资源产业基地过程中提供过帮助。此外,何某年在岐山县任职时,还主动帮他在岐山凤鸣湖建设项目和蔡家坡湿地公园建设项目中使用他们公司的新型材料,并帮助他们要回剩余的工程款和保证金。

2、证人王某壬证言证明,2010122日,王某辛让他以个人名义办理一张尾号为7403的工行卡,当天他办好后交给了王某辛,此后他再未持有使用过。

3、证人徐某甲证言证明,2012329日,王某辛让她用个人账户给王某壬尾号为7403的工行卡转款20万元,并给她出具了借支单。后她从公司及自己银行账户凑够20万元转给了该账户。

4、尾号为7403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复印件及明细、个人业务凭证、徐某甲尾号为7021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明细和尾号为3813中国农业银行卡明细、宝鸡市丰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尾号为1606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明存款及转款过程。

5、宝鸡市丰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王某辛2010124日从出纳王某壬处借款10万元、2012329日从出纳徐某甲处借款20万元已经在公司账务报销。

6、航天时代置业发展(西安)有限公司记账凭证、退房申请表等证明,2012329日,何某年使用王某壬尾号为7403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在该公司消费3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2016年又将该房退还。

7、证人苏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六七月,岐山县水利局在实施渭河“百里画廊”岐山段景点提升工程时,何某年让他和王某辛联系,并推荐使用王某辛宝鸡森茂木塑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种新型木塑材料,他便安排局里主管人员负责对接,具体价格、用量他不清楚。2016年底,何某年打电话询问王某辛的工程款结算情况,他安排财务人员尽快支付。

8、渭河“百里画廊”岐山段景点提升工程施工情况说明、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明,2015年宝鸡森茂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该工程的木塑工程以及工程款的结算情况。

9、证人罗某某(宝鸡市万合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证言证明,2018年九十月份的一天,何某年的妻子刘某已让他交给王某辛一张陕西信合的股权证和附带的银行卡,说如果组织调查何某年时,让王某辛说是归还的10万元。

10、证人刘某已证言证明,2012329日,她和何某年在航天时代置业发展(西安)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房产,用何某年给的一张工行卡刷了30多万元。201712月,何某年让她把陕西信合10万元股金转到王某辛名下,股金证和所附银行卡仍由她保管。2018年九十月,何某年让她通过罗某某将10万元股金证和银行卡给了王某辛。

11、刘某已持有尾号为6773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明细、记账凭证、股权证、转让股权申请表等证明,201092日刘某已购买该合作联社10万元股金,20171218日转让给王某辛。

12、中国农业银行转账记录证明,2019317日,王某辛向陕西省监察厅退款10万元。

13、上诉人何某年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十三)2012年至2017年,应宝鸡昊达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庚请托,上诉人何某年为刘某庚拨付宝鸡高新区XX路二期项目工程款及承揽渭河右岸绿化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刘某庚先后三次送给何某年5万元,何某年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庚证言证明,2011年底,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时任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的何某年。201212月的一天,他得知何某年的岳父去世了,为了在高新区XX路二期工程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得到何某年帮助,也为了能在高新区承揽到其他工程,他借机送给何某年1万元,后通过何某年的审批共拨付给他三笔工程款。何某年在担任岐山县长和书记期间,于2014年七八月帮他承揽了渭河右岸岐XXXX路道路工程,他借用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施工。2017年春节前,在何某年帮助下,岐山县水利局给他支付了100万元工程款。何某年还给他介绍了岐山县水利局一个分埋管道、接水管的工程,他觉得工程量小,就转给了同学陈某丙。为感谢何某年的帮助和关照,他先后在2016年、2017年春节前分两次在其家里送给其4万元。

2、证人苏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五六月的一天,何某年县长打电话让他给刘某庚安排一些水利上的工程,后他从一个在建的乙方工程里给刘某庚分了一部分。过了不久,何某年又打电话让刘某庚参与渭河右岸堤顶道路工程投标,后在他的安排下,刘某庚承揽了该工程的一个标段。

3、证人陈某丙证言证明,2014年六七月,他通过刘某庚在岐山县水利局发包给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中,承揽了一部分埋管道、接水管的工程。2015年工程竣工,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给他支付了125万元左右的工程款。

4、宝鸡高新区二期XX路道路及排水工程相关材料、招标代理委托书、记账凭证等证明,2011126日刘某庚用扶风县建筑总公司名义与宝鸡高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二期XX路道路工程施工合同。2012626日、912日、2013131日,经何某年审批共支付工程款225万元。

5、岐山县2013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项目三标段相关资料、施工合同、记账凭证、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明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与岐山县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签订该工程的合同及工程款结算的情况。

6、渭河右岸岐山西星至岐眉交界段堤顶道路及绿化工程相关材料、施工协议书、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证明刘某庚借用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该工程及工程款结算等情况。

7、上诉人何某年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十四)2012年六七月,为感谢上诉人何某年在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搬迁项目上提供的帮助,该公司副总经理忽宝民和党委书记范某某送给何某年3万元,何某年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忽宝民证言证明,他们公司搬迁改造项目自20091025日开始建设,总公司要求2011年底建成投产,但项目用地内情况复杂,致使项目建设进展缓慢,公司上下压力很大。为此他们多次找时任高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的何某年协调处理,在何某年的大力支持下,2012年上半年项目建设初具规模。为了表示感谢,2012年六七月的一天,他和范某某代表公司在宝鸡高新医院路边送给何某年3万元。这3万元以虚开的宝鸡市王子饭店餐饮发票处理了。

2、证人范某某、宋某乙证明内容与忽宝民所证一致,另宋某乙证明,送给何某年的3万元是他个人垫付的,后他在宝鸡王子饭店虚开了33329元的餐饮发票,扣除手续费后拿了3万元。

3、证人龙某某(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付款审批表、发票等证明,2012年宋某乙将虚开的宝鸡王子饭店33329元餐饮发票交给龙某某,通过财务审批手续后在公司报销。

4、建设项目协议书及相关文件材料证明,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搬迁改造项目的总体情况及实施状况。

5、宝鸡高新区管委会文件、宝鸡市火车南站片区拆迁安置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证明,20123月,宝鸡高新区管委会成立宝鸡市火车南站片区拆迁安置建设指挥部,何某年任总指挥。此后何某年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就宝鸡石油机械公司异地技改项目拆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6、上诉人何某年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其他证据够相互印证。

(十五)2012年至2015年,为得到和感谢上诉人何某年在企业经营中提供的帮助,宝鸡万合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罗某某先后三次送给何某年4万元,何某年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罗某某证言证明,1997年何某年在宝鸡市XX委工作时,他和何某年相识。2012年底何某年岳父去世,他和朋友去吊唁时送了5000元。这次送钱是因为他和何某年私交较好,其岳父去世,他应该去吊唁,还想通过这种方式和其一家搞好关系,以后有事也好找其帮忙;20158月底何某年的儿子考上大学,他们几个朋友和何某年一家吃完饭后,他从自动取款机取了5000元送给何某年。这次主要还是想通过祝贺的方式搞好关系,另外也感谢何某年打招呼让岐山县水利局用了他公司的管材。20155月中旬他为了推销其公司的管材找何某年帮忙,并送给何某年3万元,何某年给岐山县水利局局长苏某某打了招呼,后他公司与承揽工程的宝鸡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管材供货合同。

2、证人苏某某证言证明,20155月的一天,何某年打电话说其在XX委工作时的一个朋友想给抗旱应某某水源工程供应管材,让他办一下。过了几天他给副局长张某庚安排了此事,后施工方也使用了万合公司的管材。

3、证人张某庚证言证明,20155月的一天,苏某某局长说万合公司是何某年书记推荐的,让工程上尽量使用该公司的管材。后万合公司的罗某某找到他,经他给施工方负责人刘某辛打招呼,施工方最后使用了万合公司的管材。

4、证人刘某辛(宝鸡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证言证明,2015年他们公司承揽了岐山县抗旱应某某水源工程,水利局副局长张某庚推荐他们使用了万合公司的管材。

5、施工合同、供货合同等证明,宝鸡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岐山县抗旱应某某水源工程,2015618日该公司与宝鸡万合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管材供货合同。

6、罗某某长安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5829日该账户两次ATM机取现5000元。

7、上诉人何某年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十六)2013年上诉人何某年得知宝鸡高新人民医院修建了家属楼,便向该医院实际控制人孙某戊提出为其母亲购买一套住房。为感谢何某年在医院经营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其关照,孙某戊以低于市场价16.9264万元的价格向何某年出售住房一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孙某戊证言证明,2013年他们医院修建了家属楼,何某年提出想给其母亲买一套。当时何某年是高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给他也帮过忙,他就让其挑一套拿去住就行了,何某年说不付钱不合适,让他优惠点,后他就给其优惠了13万余元。当时内部职工房价每平方米是3800元,全部优惠后每平方米价格是3430元,他给何某年是以每平方米2200元算的。医院财务上记载何某年的房款是361823元,他没有按22万元如实记载,主要是怕惹麻烦,也怕单位职工有意见。何某年任高新区常务副主任期间,对医院比较关照,医院开业典礼时帮他们筹办并邀请了一些上级领导,还把高新区干部职工每年的体检安排在医院,另外想着以后也少不了何某年支付和帮助,他才给了其比较大的优惠。何某年到岐山工作以后,邀请他到蔡家坡建一个医养结合的三级医院,并安排蔡家坡管委会副主任李某子和他对接,后来顺利签署了协议,一期工程已经封顶。

2、购房通知、会计凭证、收款收据证明,宝鸡市高新人民医院家属楼每平方米3800元,何某年以其母亲刘玉凤的名义购买样板单元房一套,实际支付222860元。该样板房装修费用为61496.19元。

3、证人刘某已证言证明,宝鸡高新医院的房子是何某年给其母亲买的,当时价格是每平米2200元,她共付款222860元。

4、宝鸡市价格认定中心宝市价认字(2019)第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宝鸡市渭滨区XXXXXXXX小区(高新医院家属楼)2号楼1单元70703室商品住宅房(含装修费用)在201359日的市场价格为392124元。

5、医疗费用结算收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等证明2013年至2018年,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向宝鸡高新人民医院支付职工体检费用的情况。

6、证人李某子证言证明,20166月孙某戊找他提出想在蔡家坡投资一个医院、养老院项目,他给何某年汇报后,何某年让他具体办理。孙某戊见他之前,何某年就给他打过招呼,让他抓紧落实。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他汇报项目进展情况,何某年都表示同意,而且在多次会议上提出要加快项目进度。

7、项目建设合作合同书、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等证明,20168月,陕西汉唐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三级规模医院建设项目合同。

8、上诉人何某年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十七)2013年至2018年春节期间,为在工程承揽方面得到上诉人何某年的关照,宝鸡市宏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丑以拜年、打牌等名义,先后十次送给何某年12.5万元,何某年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丑证言证明,2012年他与时任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的何某年认识。为了让何某年帮忙承揽工程,从2013年到2018年,他每年以拜年名义,在何某年办公室或自己公司办公室,共六次送给何某年10万元。期间,还利用与何某年打牌的机会四次送给何某年2.5万元。20174月,何某年通过岐山县文化局杨姓副局长帮他承揽到岐山县一个旅游观光项目。合同签订后,他觉得投资过大,第二天便要回合同作废了,最终没有实施该项目。

2、证人侯某某(系李某丑之妻)、陈林博、陈权博(均系李某丑外甥)证言证明,201311月、20146月、20155月、20161月,他们和李某丑一起分别陪何某年打过麻将。

3、证人杨某丁(时任岐山县文化广电局副局长)证言证明,201610月,岐山县决定以PPP形式建设一个展示中心,在寻找合作方时,何某年书记给他介绍了李某丑。后经双方多次协商,201736日他们签订了岐山展示中心合作建设项目框架协议。后李某丑认为投资太大把协议作废了。

4、框架协议证明,201736日,宝鸡宏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岐山县文化广电局签订岐山展示中心合作建设项目框架协议。

5、上诉人何某年对该起事实供认属实,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十八)201311月,为在岐山普宁服装城项目建设中得到上诉人何某年的关照,陕西华泰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丁在何某年去香港招商前,在深圳送给何某年港币6万元(折合人民币47449.2元),何某年予以收受。201411月,应陈某丁请托,何某年决定将政府土地储备金4000万元出借给该公司使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丁证言证明,他2013年初在岐山县XX城项目,当年9月何某年任岐山县长后,对项目建设很关心,多次到现场检查工作,这样他俩就熟悉了。201311月份,他听说何某年要带队到港澳招商,为了感谢何某年对项目建设的关心,他们在深圳吃饭时,他给了何某年6万元港币。2014年下半年,他公司出现资金紧张,他向何某年提出拆借岐山县政府4000万元用于项目征地拆迁,何某年让他找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后经考察同意给他提供担保借款,并以凤某某政府名义和他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拆借了4000万元。

2、证人吕某某证言及其出具的收条证明,2013125日何某年让他保管6万元港币,让他写了收条,并且交代他不要入账、记账。201411月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时,何某年临时增加议题,提议将4000万元政府资金拆借给华泰隆公司。

3、证人索某某(时任岐山县国土局局长)、苟仓华(时任岐山县财政局局长)、康凯(时任凤某某镇长)、吴某某、巨文利、张冬肖、苏勤科、韩晓敏(均时任岐山县副县长)证言证明,20141119日,何某年在政府常务会上提出给华泰隆公司借款4000万元不符合相关规定,参加会议的巨文利、张冬肖、索某某、苟仓华当时表示不同意。岐山县土地收储中心以两宗土地为抵押,从农发行贷款8000万元,将其中4000万元经过统一征地办公室转给凤某某,凤某某将4000万元借给了华泰隆公司。

4、岐山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华泰隆投资相关材料、借款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明,20134月,华泰隆公司到岐山县投资。2014年,岐山县土地整理复垦储备中心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岐山县支行贷款8000万元。20141119日,何某年主持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给华泰隆公司拆借4000万元,随后以凤某某政府名义将4000万元土地储备金借给华泰隆公司。

5、证人净宁波(时任岐山县XXXX村副书记、华泰隆实业公司股东)证明,陈某丁在岐山县XX城项目,因资金短缺向岐山县政府借款4000万元,后被陕西鼎亿置业公司接盘重组,4000万元债务由鼎亿置业承担。

6、提取笔录证明,2018129日,陕西省监察委员会在岐山县武装部何某年宿舍,扣押吕某某给何某年出具的6万元港币的收条一张。2019218日从吕某某处扣押6万元港币。

7、上诉人何某年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十九)201310月至20175月,为在企业经营方面得到上诉人何某年的关照,陕西老牛面粉有限公司总经理牛某某先后四次送给何某年8万元,何某年予以收受。2018年年初,在何某年帮助下,牛某某承揽了蔡家坡曹五路道路排水工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牛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何某年。为了和何某年搞好关系,得到关照,他给何某年送过四次钱,分别是2013年国庆节期间在何某年家附近的咖啡店送了3万元,2014年五一期间在高新区一饭店吃完饭后送了2万元,2016年春节期间在何某年家里送了2万元,20175月在他办公室送了1万元。2017年底他找何某年承揽工程,何某年给蔡家坡管委会建设局长沈某某打招呼后,他安排公司副总刘某壬和沈某某具体联系,随后承揽到了一个修路工程。20187月、10月何某年两次退给他5万元。

2、证人沈某某证言证明,2017年底,何某年让他安排刘某壬承揽曹五路建设工程。他联系刘某壬后,刘某壬以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XXXX段。后来他知道刘某壬是老牛面粉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这个工程实际是该公司承揽的。

3、证人刘某壬证言证明,2018年春节前,牛某某安排他负责公司在岐山的一个道路建设项目,他和蔡家坡管委会建设局局长沈某某对接联系后,借用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揽了该工程。

4、证人张某壬(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兼总经理)证言证明,2018年牛某某借用其公司资质承揽了蔡家坡曹五路市政工程。

5、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合同书、中标通知书证明,2018211日,牛某某以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了蔡家坡曹五路道路排水工程。

6、现金存款凭证、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委托书等证明,201938日,牛某某向陕西省监察厅上交何某年给其所退5万元及何某年借给其使用的10万元。

7、上诉人何某年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十)201110月,为推动宝鸡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新厂房建设,陈某戊找上诉人何某年帮忙。后在何某年的帮助下该项目顺利完成。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2014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陈某戊先后五次送给何某年人民币7万元、航天币1.1万元,何某年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戊证言证明,201110月,宝鸡南站征地拆迁,他公司在拆迁范围内,但是新厂房的选址、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很长时间都办不下来,他就去找时任高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的何某年帮忙。后在何某年的协调下,高新管委会很快办理相关手续,工厂也顺利完成建设。为感谢何某年的帮助,也为了和其维持好关系,2015年他两次送给何某年11000元的航天纪念币。并且从2014年至2016年春节,每年都给何某年以拜年名义给2万元现金。2017年春节后,他又以拜年名义送给何某年1万元和一箱飞天茅台酒。201610月何某年给他典当行放了50万元。

2、证人唐某丙(时任宝鸡市高新区国土局副局长)证言证明,2012年他在办理陈某戊钛业公司新厂房用地手续过程中,何某年要求他督促加快办理,他就要求工作人员抓紧办理,后经过会议研究、领导审批,按程序办完了相关手续并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证人邓某乙(时任宝鸡市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证言证明,2012年至2013年,在办理陈某戊公司用地规划选址时,何某年让他加快办理规划手续,后他便安排工作人员加快办理,用了十多天时间就办完了相关手续。

4、土地登记审批手续、会计凭证、收款收据等证明,宝鸡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办理相关土地审批等情况,20131030日,该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5、证人刘某已证言证明,201610月的一天,何某年让她把家里的50万元给了陈某戊,陈某戊给她写了借条。过了很长时间何某年要走了借条。

6、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单证明,201938日,陈某戊亲属向陕西省监察委员会交涉案款50万元。

7、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81224日,陕西省监察委员会在刘涛处扣押中国航天100元面值纪念币100张。

8、上诉人何某年对该起事实供认属实,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十一)2014年年初,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搬迁到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安乐社区。为感谢上诉人何某年在厂房建设过程中提供的帮助,2014年中秋节至2016年春节,该公司总经理来凤堂先后五次送给何某年8万元人民币和4000美元(折合人民币25102元),何某年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来凤堂证言证明,2014年年初,公司从宝鸡高新区搬迁到蔡家坡,在厂房建设、生活设施、办公楼和其他配套建设中,他多次找时任岐山县长的何某年协调处理,何某年帮助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为了感谢何某年,同时为了和其搞好关系,2014年中秋节前和2015年春节前,他到何某年办公室分别送给其1万元和2万元。2015年八九月,他听说何某年要出国培训,便到宝鸡市何某年所住小区门口给了何某年1万美元,何某年回国后退还了6000美元。此后2015年中秋节前和2016年春节前,他又到何某年的办公室先后送给其2万元和3万元。送的8万元人民币是与他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田某某、王永磊送给他的,他交给公司财务经理李某寅保管着,1万美元是用62755元人民币从李某卯处兑换的。

2、证人苏某某证言证明,20158月,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成投产后,该公司法人来凤堂找他说其公司门前的石头河汛期涨水时会威胁公司人员和财产安全,想通过水利局新建河堤,因为水利局没有这个项目计划,当时他就回绝了。后来何某年让他全力协调项目资金,支持新建河堤,最后商定由水利局和该公司共同出资修建河堤。20164月该公司申请用水时,何某年又安排他对水费给予了优惠。

3、岐山县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岐山县石头河阜丰生物段堤防加固工程说明等证明,2015716日岐山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决定,由岐山县水利局对石头河阜丰生物段堤防进行加固,该工程由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岐山县水利局共同投资建设。

4、岐山县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供用水合同、岐山县蔡家坡自来水站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明,20164月,蔡家坡自来水站核定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水价格是4.95/m3,后经协商确定为4.5/m3,最终经县领导协调价格确定为3/m3

5、证人李某寅证言证明,在他担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期间,公司总经理来凤堂安排他保管12万元现金,用于开支公司无法正常处理的费用。2014年至2016年中秋节或春节前,来凤堂从这12万元中拿走了8万元。20158月的一天,来凤堂让他兑换1万美元,正好他们公司李某卯有1万美元,他就借来给了来凤堂。过了大约两周时间,来凤堂还回来4000美元,并让他从保管的12万元中还给李某卯,后他拿了25102元,来凤堂拿了37653元一起还给了李某卯。

6、证人李某卯(山东阜丰集团西北地区销售经理)证言证明,20158月下旬的一天,他到公司财务部李某寅经理处办理业务时,李某寅向他咨询兑换美元的程序,当时他正好有1万美元没有用,就借给了李某寅。过了一段时间,李某寅按他兑换时的汇率将6万余元人民币还给了他。

7、证人田某某(山东谦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永磊(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证言证明他们给来凤堂送12万元的事实。

8、上诉人何某年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十二)2014年至2017年,岐山县华强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某某为在企业经营方面得到上诉人何某年的关照,分两次送给何某年2万元现金,还两次以报销消费票据的名义送给何某年8万元,何某年均予以收受。期间,为加快该公司在蔡家坡汽车工业园区土地征用进度,何某某请何某年帮忙,何某年答应并催促有关部门加快办理。2018年七八月,何某年得知自己被调查时退还给何某某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何某年在宝鸡市XX委工作时就与他认识,但之后联系较少,2013年何某年到岐山任县长后接触就多了。为了得到何某年在企业经营方面的关照,2014年春节前,他请何某年吃饭后送了两瓶茅台酒和1万元。2014年八九月和2015年秋季的一天,何某年到他办公室让他处理消费发票,他两次给了何某年8万元。2017年七八月,何某年在中央党校学习,他去北京看望并给其1万元。何某年到岐山县之前,他公司在蔡家坡汽车工业园区征了90多亩地,土地手续一直办不下来,2016年他给何某年说了此事,让帮忙协调尽快办理,何也答应帮忙。2018年七八月一天何某年在其小区门口给他退了2万元。

2、证人陈某已(时任岐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证言证明,2016年何某年要求对华强工贸有限公司在汽车工业园建设的“五万吨铸件”项目征地手续加快速度,快报快批。后因没有落实补充耕地,用地上级管理部门一直没有批准。

3、华强工贸有限公司征地资料、项目入区投资建设合同、岐山县国土资源局文件等证明,华强工贸有限公司涉及的相关土地审批手续于20161114日报宝鸡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4、中国银行人民币汇款业务回单证明,201931日,何某某向陕西省监察委员会退赃款2万元。

5、上诉人何某年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十三)2016年初,应陕西鑫盛电工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庚请托,上诉人何某年在为该公司征地建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陈某庚于20162月、20175月先后两次送给何某年2万元,何某年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庚证言证明,20158月蔡家坡开发区招商时,他到蔡家坡买地建厂,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与何某年相识。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他到何某年办公室,将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现金放在办公桌杂志下面,并请何某年在他公司征地的事情上多多帮助,何表示同意。20175月初,他得知何某年要去北京学习,便来到其在县委的办公室,拿出1万元放在办公桌上的报纸下面,并请他学习回来后帮助解决征地事宜,何表示回来后再说。20184月,何某年给他退还2万元。

2、岐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成交确认书、征地补偿协议、土地审批文件等证明陕西鑫盛电工有限公司办理相关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

3、中国光大银行现金存款凭证证明,201937日,陈某庚向陕西省监察委员会交涉案款2万元。

4、上诉人何某年对该起事实供认属实,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十四)2017年春节至20183月,XXXX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刘某乙为了与上诉人何某年保持良好关系并得到其关照,先后三次送给何某年人民币4万元、欧元2500元(折合人民币1.976万元),何某年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2017年春节前,他和蔡家坡镇镇长马某乙商量后,以发奖金的名义给何某年送了1万元。20175月,何某年要去中央党校学习,他安排管委会办公室主任赵某甲准备了3万元,在西安曲江一起吃饭后,让赵某甲送给了何某年。20183月,何某年要去德国考察,他让赵某甲提前兑换了价值2万元的欧元送给了何某年。他给何某年送钱是为了搞好关系,使何某年在工作和仕途上给予他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这些钱是他安排赵某乙和赵某甲从管委会财政上套取的。20187月底,省XX委调查何某年时,何某年给他退了6万元人民币。何某年被留置后,他让赵某甲把6万元上缴到蔡家坡财政专户。

2、证人马某乙(时任蔡家坡镇镇长)、赵某乙(时任蔡家坡管委会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证言内容与刘某乙所证一致。赵某乙还证明,2016年底,刘某乙让他办了一张中国银行卡,并让管委会建设局局长沈某某给他转了50万元,用于处理管委会招商引资过程中不能处理的账务。

3、证人沈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底的一天,刘某乙说管委会有些支出没法报账,让他设法弄些钱转给赵某乙。后他在凤凰路拓宽改造工程上套取了50万元,转到赵某乙账上。<, /span>

4、赵某乙持有的尾号为0359中国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该账户于2017120日转入50万元及支取情况。

5、证人赵某甲证言证明,20175月中旬的一天,刘某乙说何某年要去北京学习,让他准备3万元,他让办公室副主任徐某乙从财政局借了5万元,将其中3万元送给何某年,另2万元用于其他开支。后千嘉文化公司拍宣传专题片时,他按照刘某乙指示从该公司虚开发票将3万元平账。20183月,刘某乙说何某年要去德国学习,让他换点欧元,他就安排徐某乙从财政局借了2万元换成欧元并送给了何某年。周文化艺术节活动时,刘某乙让他通过宣传费用将2万元平账,他便从腾龙打印部虚开发票将2万元平账。2018年七八月一天,刘某乙的司机给他6万元,说是何某年退给刘某乙的。2018125日,何某年被留置后,刘某乙让他把钱交到了财政专户。

6、证人徐某乙证言与赵某甲所证内容一致。

7、中国银行外汇兑换水单证明,201837日,徐某乙在中国银行宝鸡分行以19760元人民币兑换2500元欧元。

8、证人张某癸(陕西千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杨永安(岐山腾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明赵某甲分别让他们虚开发票的过程。

9、转账凭证、发票、业务合同、费用清单等证明,赵某甲通过陕西千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虚开的3万元发票和通过岐山腾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虚开的2万元发票已经报销。

10、陕西省委组织部文件证明,何某年20183月访问德国,境外停留21天。

11、现金存款凭证证明,2019312日刘某乙向陕西省监察委员会退赃款6万元。

12、上诉人何某年对该起事实供认属实,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十五)20182月,为感谢上诉人何某年在职务晋升中给予的关照,岐山县委办公室主任牟某某送给何某年1万元,何某年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牟某某证言证明,2018年春节前,他到何某年办公室,为感谢何某年推荐他担任蔡家坡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送给何某年1万元。钱是他安排县委办上某某准备的,后通过唐某乙虚开1万元发票报销了。

2、证人上某某证言证明,2018年春节前,牟某某向他要了1万元,并让他用其他发票处理。后他通过宝鸡秦泰装饰公司经理唐某乙虚开发票处理了。

3、证人唐某乙证言与上某某证明内容一致。

4、记账凭证、发票等证明,上某某在宝鸡秦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1万元发票已经报销。

5、上诉人何某年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证明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证明,2018125日,何某年因违纪违法被陕西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2、任职文件及分工文件证明,何某年20073月任凤翔县委常委、组织部长,主持县委组织部工作。200811月任凤翔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201110月任宝鸡高新区XX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和财政、招商引资、项目推进、环境保障、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社会保障、档案、地方志和应某某管理等工作,分管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项目发展促进中心、机关财务中心和高新总公司。20139月任岐山县委副书记、县长、蔡家坡经开区XX委副书记(兼),领导政府全面工作,分管县编委、财政局、审计局工作。20151月任岐山县委副书记、县长、蔡家坡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兼)。20165月任岐山县委书记、蔡家坡经开区XX委书记(兼),负责县委和蔡家坡经开区XX委全面工作。20191月被免去岐山县委书记和蔡家坡经开区XX委书记职务。

3、证人张某子证言证明,他是陕西海浪艺术品有限公司负责人。2015年何某年以10万元从他处购买两块黑色木盒包装的和田玉平安牌。

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81218日,陕西省监察委员会从某某处扣押何某年存放的两块木制盒装的玉石挂件。

5、上诉人何某年供述,2015年他花10万元从张某子处购买两块和田玉玉牌。这10万元是别人平时送给他的钱。

6、存款凭证证明,何某年之妻刘某已在一审及二审期间退赔赃款、缴纳罚金共计2013172.93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共青团宝鸡市委副书记、凤翔县常务副县长、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岐山县县长、县委书记,并兼任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XX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企业经营、土地征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还在担任岐山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工作人员套取公款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在调查受贿犯罪事实时,上诉人何某年如实交代了调查机关不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构成贪污犯罪自首,对其贪污犯罪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在二审期间,何某年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赃款,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上诉人何某年量刑有重,依法应予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三)项、第二、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5刑初45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留置的,羁押、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125日起至2024124日止),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三、扣押、退缴在案的贪污赃款,依法返还中共岐山县委员会办公室15600元、岐山县政府办公室112775.93元、岐山县财政局60000元;

四、扣押、退缴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海峰

审判员  董锐莹

审判员  盛 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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