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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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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职务犯罪专家型辩护律师吴晓琳为你聊聊贪污罪那些事儿
发布日期:[2017/6/27 17:13:22]    共阅[2071]次


 

你知道什么是贪污罪吗?不是国家干部也犯贪污罪吗?恭喜你答对了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吴律师悄悄的告诉你,……首先嘛,就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
问题又来了,不在国家机关中吃俸禄的,譬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也就是说,你老妈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卫生事业的阿姨,不是从事公务的,不算“国家工作人员论”;但是,你老妈虽然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卫生事业的阿姨,被派遣到广州市妇联从事公务,还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滴!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侵略性的一口吞下,见过蛇吞猪吗)、窃取(偷偷的拿走、鬼子进村、打枪的不要)、骗取(整点有技术含量的)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华南凤凰律师团队首席律师、资深专家型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吴晓琳(手机号码159  999   79018),为您倾情解读“贪污罪的客体”那些比较专业的事儿。
 
贪污罪犯罪客体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资深专家型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吴晓琳(手机号码159  999   79018),首先悄悄问下看官:在国有公司、企业中的,有没有类似国家干部?恭喜你答对了,有。比如,某某某,刚刚从某某国有独资公司调任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要负责人。)
钱都叫人民币,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另外的法律概念。
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 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
因此,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职务犯罪专家型辩护律师吴律师(手机159   999  79018),大胆地下了一个结论:
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公共财物分为两类:
其一,当然的公共财物。
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拥有的所有权属于该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 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是指通过捐助或专项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慈善性质的款物;
其二,拟定的公共财物,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其中,根据相关的规定,私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拟定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实际上属于一个个普普通通的布衣老百姓,但是由于它们处于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对其应以公共财产论。
另外,依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非国有单位的财物,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的财物。
 
下面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资深专家型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华南凤凰律师团队首席刑事辩护律师吴晓琳手机号码159   999   79018,结合本律师团队职务犯罪刑事案例,耐心给您聊聊,贪污罪的大佬们,惯常使用哪些手段实施贪污罪刑事犯罪。
以便帮助他们,洗清罪名、有罪辩无罪、罪重辩轻罪。(话说回来,何其难也!话又说回来,不难请律师干啥?话再说回来,不是很难,请资深专家型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干啥?!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所谓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产的职权,例如厂长、经理等具有的一定范围内支配企业内部公共财产的权力;
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
所渭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例如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等具有监守和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行为人如果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财物的,就可构成贪污罪。
资深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吴晓琳(手机号码159  999  79018),在旁边忍不住弱弱地提醒,记住哦,六个字:主管、经手、管理
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资深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吴晓琳(手机号码159  999  79018),在旁边忍不住弱弱地提醒,记住哦,侵吞(张大口,感受下)、窃取(想象《水浒》的时迁老人家贼目鼠眼的样子)、骗取(回忆下临沂徐玉玉电信被诈钱……呜呜),还有  或者其他非法手段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交不交,应付不付,应入帐不入。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吴晓琳159   999  79018弱弱提醒您,注意了,会看的看门道,不会看白热闹,同样涉案金额,贪污罪、盗窃罪量刑是不一样滴!
骗取(要耗费脑力,脑洞大开,像梁山好汉吴用、晁盖等黄泥岗上巧取生辰纲这样子,弄一缸好酒,一车红枣做道具)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吴晓琳律师159   999   79018弱弱的问一句,是合同诈骗罪吗?恭喜您答错了,不是合同诈骗罪,至于原因吗,请看大屏幕!)
(5)间接贪污。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贪污的行为。主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
 
下面是犯罪嫌疑人家属急切想知道的,——刑事责任条款。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各位犯罪嫌疑人家属,请注意下面你们最关心的:
神马是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神马是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神马是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这绕来绕去,把家属的脑袋都绕晕了!
 
中国文字博大精深,还是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专家型刑事辩护律师吴晓琳(手机号码159   999  79018)微信吧,零距离约定您,耐心解释您一切疑问。
另外,温馨提醒:
本人纯爷们,非楚楚动人之美女,乃彪形大汉,日行登山三十公里的少壮派刑辩律师,望文生义者留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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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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