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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疗过错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4/12/15 21:20:38]    共阅[3975]次
赔​偿
  1  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及公式  文章来源:中顾网 作者:佚名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1.医疗费     医疗费系指患者因医疗事故的发生而支出的医疗费用,计算具体数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医疗费不包括患者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例如,某患者为晚期肿瘤病人,在因化疗药物超量到某医院急诊接受治疗时,因医师治疗失误而死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为一级医疗事故。患者家属要求医院赔偿患者在此次治疗前于国外医院治疗肿瘤时支付的巨额医疗费用。法院认为该部分费用系患者治疗原发疾病而支出的费用,与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     (2)医疗费包括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和继续治疗时将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于实际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应要求患方提供原始的票据凭证并据此进行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若干意见》)第144条的规定,患者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不予赔偿。因此,应对患方提供的票据加以严格的审查。    
(3)继续治疗费的计算。该部分的计算较为复杂,但是必须强调的是,该费用是指将来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是二期手术费,也可以是因医疗依赖所产生的必然医疗开支。因此,对于该费用的确定,不能简单根据患方提供的诊断证明或者专家建议,而是需要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且评估时应该考虑患者生活地区的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准。《条例》在第31条第2款第8项中规定,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包括“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该条款实际是要求专家鉴定组就患者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和护理进行医学评估。但是,单纯的医学评估并不能解决具体赔偿数额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通过法医学鉴定以确定继续治疗费的数额,而法医多通过咨询相关医学专家来进行鉴定。例如,在著名的湖北“龙凤胎案”中,双胞胎患儿的237万元后续康复治疗费即是通过法医鉴定加以确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规定“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基本医疗费用”的范围及项目的规定,因而使该条款在实践中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该部分费用可以参照疾病的常规治疗和护理标准进行计算。例如,肿瘤病人化疗药物的选择应按国内普通化疗药物的价格进行计算,而不应按进口同类药物计算。     另外,继续治疗费的计算之所以重要,还在于该部分费用往往在医疗事故全部赔偿费用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例如,在湖北“龙凤胎案”终审判决290余万的赔偿额中,后续康复治疗费约占赔偿总额的82%  2.误工费
  2      误工费系指患者因治疗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耽误其工作而损失的收入。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在具体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误工费是患者本人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后果而减少的收入,不是患者家属因陪护患者治疗而发生的误工损失,应注意区别患者误工费与家属陪护费。    
(2)请求误工费赔偿的患者应当有工作,无论其收入是固定还是非固定的。已离退休的老年人(另谋职业者除外,见下述)、婴幼儿、儿童、尚未参加工作的在校学生等不能要求赔偿误工费。通常情况下,患者所在单位应出具误工证明,但须注意审查证明的真实性,必要时可要求患者出具能够证明其实际收入水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3)误工日期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43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实践中,一般以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期证明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为依据。   
 (4)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5)《条例》规定与最高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前者的计算标准已如上所述,而后者是这样规定的: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赔偿标准高于《条例》规定。由于《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该项赔偿额时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进行审理。同时,医院还应注意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项赔偿额的计算有专门的规定。   
 3.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而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医方应支付给患者的膳食补助费用,具体数额是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     陪护费是指患者在因医疗事故接受治疗期间确需专人陪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数额应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关于此项赔偿费用,应注意:
(1)陪护费发生的前提是患者确需专人陪护,例如患者生活无法自理等;
(2)陪护人员可以是专门聘请的临时工(护工),也可以是患者家属;
(3)《条例》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最高法院《若干意见》第145条将此项费用称为“陪护人员的误工补助费”,规定“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第一部分:
共有赔偿项目 1、 医疗费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 
2)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   赔偿;
 4)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   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 误工费  1)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   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  1)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   计算;  4)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   人员人数;  5)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   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   护理级别。 
4、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 交通费  1)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 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 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 被抚养人生活费  1)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   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 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赔偿标准有什么区别? 
  一、医疗事故:如果医疗行为经过医学会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则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如下: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前期治疗费用不能获得赔偿)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
 4  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十三)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二、医疗过错  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具体如下: 其赔偿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上述分析可以明显看出计算参照标准有很大不同,一般情况下,医疗过错的赔偿标准显然高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另外,医疗事故赔偿中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一赔偿项目。本来医疗事故属于重大医疗过错,其过错程度明显高于一般医疗过错,其赔偿至少不能低于一般医疗过错的,但由于法律适用上存在不同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非正常现象,即过错小赔偿多,过错大赔偿少的怪现象,这是令患者难以忍受的残酷现实,也是我国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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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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