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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非法经营罪那些事儿(原创)
发布日期:[2019/10/16 18:05:31]    共阅[2043]次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经典刑事律师团队吴律师159 999 79018
(北京市盈科广州经典刑事律师团队是由吴律师组织的以盈科刑事大律师为核心的,团结来自其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刑事大律师组成)
一、刑法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225条:非法经营罪,是指违法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4、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举个栗子。
1)大唐子民黄巢贩卖食盐,而食盐是国家专营、专卖物品,这就是非法经营罪。黄巢在当时犯了非法经营罪,无独有偶,张士诚也是非法经营罪。
2)有人买卖军车牌照;有人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有人买卖法国葡萄酒原产地证明……
 
3)某股份公司擅自发行股票;某金融机构擅自经营期货;某金融机构在未拿到保险牌照前提下,擅自上了保险业务。
4)珠海某地下钱庄做澳门币兑换人民币的黑市业务……
5)某农人扔下锄头,盗版印刷大量有著作权的畅销书籍,大发其财……
 
二、非法经营罪的量刑
分为五年以下和五年以上。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具体量刑根据犯罪情节。
三、非法经营罪的三个犯罪构成
(一)非法经营罪的客体要件
客体是合法的市场秩序。国家对专营专卖限制物品,实施经营许可证制度。黄巢因为没有食盐经营许可证,私自贩卖食盐构成非法经营罪。郑芝龙对南洋各国进行贸易,所涉及贸易物品,未能取得原产地证明、未能申请并得到许可证,因此其贸易只能是海盗性质,不具有合法性。
(二)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做了以上情形的事儿,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即,非法经营罪是情节犯,不是结果犯。以下是几种方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限买卖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滤嘴、烟草专用器械)、私自炒外汇、私自经营金银制品/金银工艺品、私自经营珠宝玉石及贵重药材。
2、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出版物
法释【199830号即《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225条第(三)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律师解释如下:
1)必须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行为;如果是一般危害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2)必须是非法出版物
具体适用,根据该《解释》。
3、买卖进出口证明、原产地证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如买卖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炒外汇,炒各种外币。
2)擅自经营电信。
3)擅自经营出版。
4)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
(三)、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方面
是故意,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如果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进行了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出版物的行为,则不构成本罪。恰恰本律师团队代理的一件刑事申诉案件,就有申诉人13年前印刷、复制自己的三本小册子,宣传传统文化,被一审、二审法院判处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七年。
(备注:本刑事团队仅代理申诉,一审、二审是当地律师代理)
四、配合刑法225条第四项的其他司法解释及条款。
(一)、法释30号即《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13条。从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额、经营物品数额等界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进而影响量刑幅度。
(二)201057日实施的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引发《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中,第79条规定。涉及非法出版物的非法经营问题。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涉及非法经营外汇的非法经营行为及其定罪论罚。
(四)2003515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涉及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哄抬物价非法行为的法律规定。
(五)2002816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适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2条、5条、6条。
(六)201352日《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文规定的两种非法经营行为。第11条、12条。
(七)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有关于擅自经营电信业务、非法经营外汇、非法经营出版物的立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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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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