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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发布日期:[2017/11/4 9:17:38]    共阅[673]次
名  称: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文  号: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4/12/29
专业分类:刑法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正  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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