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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吴晓琳律师整理)
发布日期:[2019/12/9 16:06:33]    共阅[1133]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鉴于恐怖组织犯罪及三种势力的犯罪,是当前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主要系统性暴力犯罪,所以,特此将以上犯罪列举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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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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