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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9/7/22 1:23:46]    共阅[1980]次
(辩护人吴晓琳律师159 999 79018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接受被告人的配偶**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孙某的同意,受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孙某涉嫌诈骗案件的辩护人。辩护人几次会见了被告人,并在广州市**区检察院和贵院阅读了该案件的主要卷宗,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参与了当庭质证。现发表辩护词如下:
一、 本案涉及到两个诈骗案件,其一是受害人四川人**被诈骗案件,其二是山东济南人**被诈骗案件;**被诈骗案件,性质是共同犯罪,主犯是*,从犯是被告人孙某**被诈骗案件,性质是团伙诈骗犯罪,主犯是*,从犯是*孙某。其理由如次:
(一) **被诈骗案件,*主动策划、预谋,自始至终主导整个诈骗过程。
1、 **被诈骗案件中,*主动策划、预谋。
1A、从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中,可以看出*是主动的策划、预谋----首先寻找、诱骗到受害人。
被告人孙某20081228日,在白云区**派出所的讯问笔录中(第4页页面中行),孙某供述:20088月份,*打电话给我,说他的一个老乡**托他办理儿子部队当职工的事,并且已经送了三万元给他。*叫我出面和**去谈,并吩咐我不要跟**说太多。”(辩护人:该供述说明,*主动给孙某提供了受害人**的情况,并且在孙某接触受害人**之前,*已经收受了受害人**的三万元;那么,*在收受**这三万元的过程中,到底采取了怎样的花言巧语,不得而知。)
B*20091027日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第2页最下面一句话可以看出,是*主动策划、预谋了**被诈骗案件。
在以上询问笔录中,*说:“我汇给孙某2万元后介绍了朋友**给他认识。”即没有*以上所谓的主动“介绍”,就没有以后的**被诈骗10万元的事情。*主动介绍**孙某的原因,就是为了合伙诈骗。
C、从受害人**2009116日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是*主动策划、预谋诈骗**的。
**2009116日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第2页中间有如下话语:“20088月,我听老乡*说,有一个叫孙某的朋友可以帮小孩办理上军校的指标,问我有没有把小孩送去读军校的打算。**的陈述,明确指明,是*主动给他指路,并且明确说他的朋友孙某可以给小孩办理读军校的指标。而*是明明知道孙某没有这个能力的,理由如下:其一:在*20091027日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第2页上,明确说到2008630日给孙某转账20000元,给自己的儿子**办理进入军校或者进入公安学校、被孙某诈骗的事情(是否属于诬告,以下论述),而在同年的8月份,就把自己的老乡、一块长大的**介绍给孙某,拱手让孙某诈骗自己的童年老乡,这于理于情与正常的思维逻辑,均相违背。唯一的一个解释就是,*主动策划、预谋了这起诈骗案件,----借老乡的信任,向自己的老乡下手!其二:*20091118日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第2页的下面最后一句话,这样说:“孙某,安徽人,40岁,是在广东作物流的,自称以前当过兵,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从以上可以看出,*明明知道孙某是做物流的,并且在孙某的供述当中,孙某*认识的契机,是*孙某这些做物流的司机出租假的军车牌,也就是说,*知道孙某是做物流的,且相互之间交往已经有一段时间。这一点在*20091027日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第2页第八行说:“安徽省人,做生意的,当过兵,……”;而*20091118**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第3页第4行中又自相矛盾的声称见过孙某的军官证,军官证上面说孙某的单位是总参驻珠海办事处,文职军官,职务是处长。而*是自称当过兵,识别军官证的真假,应当是他的常识,况且跟孙某也不是一天认识的。也就是说,*是明明知道孙某不是部队军官,而在明明知道孙某是生意人的前提下,把自己的老乡**拱手送给孙某,让孙某诈骗!
2、 **被诈骗案件中,*自始至终主导整个诈骗案件过程。
(1) 孙某20081228日在**派出所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主导了**整个诈骗过程。
A、 以上供述第4页下面,说得很清楚,*为了诈骗**10万元,主导策划了四次吃饭,在吃饭期间共收受受害人**10万元,却让孙某代写借条,以可以提成20%作为孙某的酬谢费。第一次是20088月份的一天晚上,***孙某等在白云区**的财富渔港吃饭见面,先制造气氛,诱使当事人放松警惕;第二次是20089月份的一天晚上,在白云区白云大道的大佛口山庄吃饭,其间,**又给了*2万元(早在20088月份财富渔港吃饭之前,就已经给了*3万元),*预先写好一个五万元的借条,然后撕掉,叫孙某照着抄写(因为*预先照料孙某,可以给孙某20%的好处费);吃饭期间,***之间说四川家乡话,故意让孙某听不懂。第三次还是20089月份的一天晚上,还是在大佛口山庄吃饭,其间**又给了*2万元,如前次一样,还是由孙某代写一张7万元的借条给**,将以前写的5万元的借条撕掉。吃饭期间,***还是用家乡话说话,故意让孙某听不懂;第四次,还是***孙某等,在大佛口山庄吃饭,其间**又给了*3万元。孙某还是照着*的要求,又写了一个10万元的借条给**,将之前的7万元的借条撕掉。并且*为了让**放心,在孙某写的借条上附署“确有此事”,并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和日期。试想,一个最简单的道理,*为什么对于**的儿子上军校的事情,如此热情,而且不惜牺牲自己的做生意的时间,先后四次主动约受害人、被告人见面?!只有一个解释:**被诈骗案件中,有*的巨大好处(按照被告人孙某的说法,除了自己得到2万元的好处费外,其余的8万元归*所有)。
B、 *20091027日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第2页最下面一句话也承认了,自己主动把**介绍给了孙某。但是,*这句话有太多的潜台词没有说明,而**的陈述和孙某的供述,把*没有、不便说明的潜台词都给予了明确的说明:即是由*主动给**提起孙某具有办理孩子进入军校或者公安学校的能力(见**询问笔录、2009116**派出所询问笔录第2页中间字面内容,而**以上陈述的内容,同被告人孙某20081228日在**派出所的供述第4页中间的字面内容相吻合,两相比较,孙某的供述和**的陈述,是可信的);
C、 2008103日晚上,在第四次于大佛口山庄吃完饭之后,被告人孙某*到其位于白云山云山诗意的房子,两人心照不宣,由*从骗取的**10万元中,拿出2万元(即*预先承诺的给20%的好处费)给孙某。很明显,**被骗的案件中,*是最大的赢家,而孙某只不过是一个小小的可以利用、可以驱使的卒子而已。
D、 *20091029日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处处撒谎。该笔录中第23页称:***介绍给孙某后,孙某说可以把**的孩子办理入军队后转业到公安队伍里,**2008103日在**财富渔港一次性就给了孙某10万元。这个说法,跟**2009116日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第2页的内容明显不同(该第2页中,**首先确认有两次吃饭,其一,20089月份在大佛口山庄,其二,2008103日,在财富渔港(地点可能不准确,但至少确认了有两次吃饭地点,两次给钱的情景)),也与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严重不符(孙某确认了累计四次的见面,孙某供述:其一:20088月份的一天晚上,在财富渔港,吃饭但没有谈论王**儿子的事情(从情理上可以认定属实,初次见面,何况人多,还有八九个人;再说,可以先造造气氛,让**解除戒备心理,以便下一步继续顺利实施诈骗。)其二:20089月份的一个晚上,还是在大佛口山庄,这一次**给了*2万元(孙某供述可信度较高:**普通工人,凑钱不易,将2万元钱给*而不是孙某,完全可以理解,因为跟*是老乡,老乡总比陌生人的孙某更加可信);这次是*孙某照着自己所写的借条(5万元的借条,其中早已经给了*3万元,加上本次给*2万元)内容抄了一遍,然后签上孙某的名字;其三:20089月份的有一个晚上,还是在大佛口山庄,其间**又给了*2万元(受害人像挤牙膏似的往外吐钱,可见凑钱来的不易),还是孙某写了一个7万元的借条,撕掉原来的5万元的借条;最后一次是在2008103日这一天,还是在大佛口山庄,这次**又给了*3万元,如法炮制,孙某又写了一个10万元的借条给受害人**,撕掉了原来的7万元的借条。为什么*收钱,却安排孙某给受害者写借条?很明显,在开始实施诈骗的时候,*已经为自己准备了日后东窗事发时候的退路,而孙某为了想得到*诺称的2万元好处费,就成了日后*的替罪羊。
E、 以上关于10万元借条和10万元收受过程,受害人**、被告人孙某、所谓的证人*说法都不一样,有三个不同的版本。而被告人孙某的供述最有可信度,**的陈述部分可信,部分不可信;而所谓的证人*的陈述,则根本就不可信。一个正常人的成年人,涉及到10万元的血汗钱,只要具有正常的思维能力,是绝不可能在第一次见面的时候,就将该巨款拱手送给一个陌生的人(如*所说,第一次见面,**就给了孙某10万元,这简直是 匪夷所思的一件事情),而一点一点、分赐给予一个自己的老乡、一个有理由信任的人,则是有可能的。所以,*陈述,为最基本的情理和人类思维逻辑,是不可信的。
F、 *的陈述不实,自相矛盾的表述,从其一系列的陈述中,可以看出。(A*20091027日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第2页中说,他于2008630日专账给孙某2万元,让孙某给其儿子**办理入军队转公安的事情,被孙某诈骗成功,他从20086月份那次见过孙某第一面(该询问笔录第212行),12月在四会见过孙某第二面(该询问笔录第213行), “至今没有见过他”(即从20086月份到20091027日,只见过孙某2次);而这一表述,与**的陈述(除了上两次见过外,至少还有两次见过面,即20089月、2008103日。)(B*自称被孙某诈骗了2万元,还要把**给儿子办理军校指标的事情,推荐给孙某,这无论如何不能自圆其说!而且不是一次主动窜连主导受害人、被告人等数人的见面!(C*在其陈述中,自称知道孙某没有能力为别人的孩子办理军校指标或者部队职工的事情,明明知道孙某是一个做物流的生意人(见*20091027日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第2页第一至8行的内容,与孙某20081228日在**派出所的供述笔录第2页最下面、第3页上面的字面内容比较可知:*对于孙某的情况是非常了解的),还声称看见过孙某的军官证(见*20091118日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第3页第一至7行的内容),并且在**看见孙某出示其军官证时候,作为受害人**的老乡的*,明知是假的情况下,不加禁止和揭穿,这符合常理吗? !而且**在该笔录第2页的最下面一句话(“(*)说孙某能办上军校的指标,所以我才找孙某板这事”),更说明了*有意诈骗老乡**的钱财。
G、 公诉方证据《调取证据通知书》(即向工商银行天河北苑分理处调查取证)由工行天河北苑支行出具的证明,说明了工行卡号(持卡人为被告人孙某):955880360214279****(账号:360205320103135****)非天河北苑支行所开,而是由增城荔乡支行所开,而荔乡支行地址:增城市荔城街(原荔城镇)荔乡路28号;而被告人孙某在公安机关从工行打印的《中国工商银行  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个人业务开户申请表》上手写注明:“以上工商银行卡开户资料是2005年获2006*替我办的工商银行卡”;孙某以上话可以基本认定,因为荔乡支行地址就是在增城市的荔城街荔乡路,而根据*20091027日在**派出所询问笔录第1页、20091118日在**派出所询问笔录第2页中间字面内容,分析可知,*1996年从广州军区后勤部二十一分部转业到增城市工业局广丰公司,其户籍地址(可以视为其在增城市的一段时间内的家庭住址)为广东省增城市荔城街荔城大道******房,而以上广丰公司与*的家庭地址均在增城市的荔城街(原来的荔城镇),与孙某所持工行卡开户网点地址,均在增城市荔城镇。从以上可以基本确认孙某所言,“以上工商银行卡开户资料是2005年获2006*替我办的工商银行卡” 属实。那么,*亲自为孙某办理工行卡(且用的是孙某的假军官证)目的是干什么呢?没有别的更好的解释,只能是为了非法目的所用时候方便。
2***被诈骗案件中,其暗中操纵、诱惑受害人上当受骗的行为非常明显。A、根据受害人**2009116日在**派出所询问笔录第4页第7行内容:“我是听朋友*孙某有办理上军校指标的能力。” 也就是说,是*主动诱惑受害人说孙某有办理上军校指标的能力,再加以老乡的身份,使得受害人相信。B、该笔录第2页第11行至20行,第3页全部内容,可以总结*作了如下几件事情:其一,20088月的一天,我听老乡*说(主动挑起话题,投石问路,引起受害人的兴趣),有一个叫孙某的朋友可以帮小孩办理上军校的指标(明明知道孙某没有办理上军校的指标的能力,但是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硬是编造瞎话骗人),问我有没有把小孩送去读军校的打算(进一步诱惑,煽动),但办一个一个要27万或28万(莫须有的捏造,借助老乡的信任,对老乡痛下黑手),我当时觉得太贵了,就叫*孙某出来谈一谈,看看能否便宜点。大概在20089月(实际上**还漏掉了早已经给*3万元的事实,是否是报警时由*口授隐瞒,还是**刻意为*隐瞒?不得而知!另外,漏掉了20098月见面的那一次),*约好孙某在广州永平街白云大道的大佛口山庄饭店谈此事(*为什么如此热心?!)我当时就带上儿子和朋友罗*兵(此人疑似本辩护人看守所会见孙某时,孙某提到的在广航军务代表处的车队队长的罗*兵,曾经为*办理过几十副假军车牌!此证人的证言及此时**提到由**本人带来此人,是否是*事先口授安排?)……(第3页倒数第5行)上面还有*的签名(确有此事)C**20091121日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第2页,称*约好孙某等人见面后,孙某自称是广州军区接待处的,说他是专门接待中央首长的。对于孙某这些不切实际的说法,已经知道孙某是生意人的*,为什么没有揭穿孙某的谎言?当孙某在吃饭期间向**出示假的军官证时,已经知道孙某是做物流的生意人,而且曾经声称(疑似诬告)曾经为自己的儿子办理入军队转公安的事情,被孙某骗过2万元钱的*,为何在**孙某诈骗时,不仅不出来揭穿,还时时刻刻为孙某帮腔呢?只有一个解释,*是明知故作!!
3**被诈骗案件,主动诱导**的是*,主动联系孙某合伙诈骗的是*,联系、串联受害人**、被告人孙某的,也是*,从骗取**10万元款项中,得到钱最多的也是*(据孙某供述,孙送仅得到2万元的好处费,那么*则得到8万元的好处)。因此,***被诈骗案件、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二)**被诈骗案件,*是幕后操纵、主导了整个诈骗案件,是主犯,而*孙某是从犯。该案件中,*指使*负责寻找“猪”(即受害者),同时安排孙某冒充可以为**孩子办理上军校的指标;由三人共同演诈骗双簧戏。其中,*在寻找“猪”(即受害人)的过程中,采取的方式跟*寻找、诱惑**的时候,如出一辙!
  1、在**被诈骗案件中,尽管*扮演的角色非常隐蔽,仍然可以看出*在其中的主犯特征。
1从受害人**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在该诈骗案件中的主犯行为。A、分析受害人**20081012日在越秀**派出所的讯问笔录第2页的内容:“200872日,*去我家所开的杂货店(无事不登三宝殿,带着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来),我老婆当时和*说过我儿子考大学分数不够(正是大学招生的季节,寻找目标非常容易),考不上大学,*当时告诉我老婆说广州的孙某*可能可以办理我小孩上军校的事情(*主动诱惑、捏造广州有朋友孙某*可以办理孩子入军校的事情;而根据孙某的供述,孙某是在2008717日,诈骗得手**的钱款到手后,按照*的指令,给寻找“猪”(受害人)有功的*支付4万元现金作为报酬时,*在收到现金的条子上签名时,才知道该人叫做*。在此之前,根本就不知道广州有孙某这个可以为孩子办理上军校指标的人,谁会告诉*政孙某具有这个能力呢?只有*B**20081012日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第2页第7行,“当时*就马上(可以看出*急不可耐的样子,好不容易有上钩的“猪” ,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给孙某*打电话,孙某*均说可以帮办(早已经预谋好);……(该页最后一句话)问:是孙某一个人骗你的钱吗?(**)答:不是,还有*孙某是和*合伙诈骗我的。”该笔录第3页第10行:“问:你和*孙某是何关系?答:是*(辩护人:即*200872日在受害人的家中杂货店电话给孙某时,**由此开始相识孙某,实际上,*也由此开始通过*的电话介绍,从此相识了孙某)介绍给我认识的,之前不认识*孙某。问:**孙某又是什么关系?答:*告诉我*是和他住一个大院的(辩护人:*的目的是,为了让受害人相信自己的朋友*有办理孩子入军校的能力,而**既然住一个大院,就会对*的能力知根知底,不由得受害人不相信!),孙某*介绍给*认识的(辩护人:从受害人这里可以确认,是*孙某*之间进行了窜联和穿针引线,为三人共同合谋完成诈骗**起了关键的总指挥的作用!),他们之间是何关系我不清楚。C、从**20091121日在济南东关大街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的主犯行为:该笔录第2页第1行开始:“……我老婆说孩子当年高考的分数不够,*就说广州的*(自称广州军区航务军事代表处人员,地址是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号,联系电话135276350**826153**……可能可以办理孩子上军校的事情(辩护人:寻找“猪”的*同时给受害人**提供了两个人,除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外,就有*,且*自称“广州军区航务军事代表处人员,地址是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号,联系电话13527635***826153**”,*的自我表白及老乡*的积极热情地说项,致使望子成龙的**夫妇深信不疑*孙某的通天能力),当场*在济南给在广州的*孙某打电话,*孙某均说可以办理(辩护人:早已经达成默契,只等“猪”上钩了,岂有办不成的道理!?)
2孙某 20081228日在**派出所的供述可以看出是*的主犯行为:A、是*告诉*孙某有可以办理孩子上军校的通天能力。该笔录第3页,“……20087月份,刘某(即*)打电话给我,说自己是*的朋友(可看出,孙某*是第一次通过电话相识),他说如果杜某(即**)打电话给我(*按照*的指令,联系孙某,与孙某之间编造谎话,欺骗受害人**),就说领导(指*)可以办军校指标。之后杜某(即**)打电话给我,询问办理军校指标的事,我就答复可以办的,每个指标需要20万元。接下来,刘某(即*)和杜某说好(*在其中扮演可以使受害人相信虚拟事实的角色,因为*是受害人的济南老乡,受害人怎么也不会相信如此“热情”为自己的儿子跑军校指标的老乡*,会在案件中得到5万元的好处费!)B、是*安排孙某在广州梅花园的一家饭店和赶到广州的受害人杜某(即**)及过度“热情”的*见面,在见面前,*还要求孙某打一张20万元的借条给**(跟**被诈骗案件一样,通过由孙某打借条,坚定受害人的信心),没人在场时再给刘某(即*5万元(有*收到现金4万元的字条可以证明,另外的1万元,由孙某通过银行汇给*)作为联系这个业务的好处。后来我与杜某、刘某见了面,当时*不在场(早已经想好了退路)。刘某(即*)告诉我说过几天杜某给我的20万元(根据**20081012日在白云派出所的陈述,实际上712日,其中的10万元已经到帐,715日中午,在*“积极”)陪同下,**又到大沙头的银行给孙某工行账号转账10万元),就会全部到帐,我就给杜某写了一张借条(如同**案件一样,有*承诺的20%的好处费,所以孙某敢于写字条),……(该页最后一句)后来,我联系到刘某(即*),给了他4万元(第4页接着),又通过工商银行汇给他1万元(履行**5万元好处的指令),这时才知道他叫*(在2008717日之前,孙某*之间,根本就不认识,是通过*这个“幕后老板”撮合认识的)。过后我将12万元送给*(根据本辩护人**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的记录,在*位于白云山****的房子的地下车库里,孙某12万元给了**没有打条(在*看来,根本就是自己应得的12万元,而孙某不过是写写借条就得20%的好处,*仅仅寻找一个“猪”就可以得到5万元的好处,而自己是一切诈骗案件的幕后总指挥,理所当然的得到12万元的大数)。
3)从*20091027日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3页可以看出,***被诈骗案件中的主犯行为。该笔录第3页写道:“……我后来(即完成诈骗老乡**案件后,紧接着)介绍了*孙某认识(主动承认在**案件中,主动窜联*,合谋行骗**,与受害人**20081012日在白云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第2页第4行至8行的内容相吻合,与被告人孙某20081228日在**派出所的供述第3页第613行的内容相吻合,与所谓的证人*2009116日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第2页第11行至20行、第3页第1行至2行、),我听*说他给了孙某20万元(辩护人:*很会装)。
4)从*2009116日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被诈骗案件中的主犯行为。
A)、该笔录第2页第11行,“……当时我就想到(辩护人:, 其实*肩负着寻找“猪”的使命)朋友*曾向我讲过他有办法帮人入读军校一事(辩护人:*此处证言可以证明*主动诱惑*寻找“猪” )。后我就在济南市打电话给*(辩护人:此处很明显,*首先打电话给的是*而不是孙某,该证言与孙某20081228日在**派出所供述第3页第6行开始的内容相吻合:即*孙某打电话安排好孙某要对***该说的话后,然后接到*从济南打来的电话,稍后就是受害人**打来的电话。---从逻辑上完全可以相信孙某的供述的真实性),*在电话中说他的一个叫孙某的朋友可以办理上军校的指标(辩护人:从该处*的证言,可以证明*首次向*介绍了孙某,并假称孙某有能力办理孩子上军校的指标,从而把孙某推出来当箭靶,自己退居幕后操纵,以便东窗事发时候,全身而退),后*孙某的电话号码(13926215***)告诉我(辩护人:*孙某均是**被诈骗案件中主犯*手中的一个小卒子)。 ……后孙某将其工商银行的卡号(9558803602142796***)(辩护人:根据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辩护人:工行卡开户申请表打印页面上孙某的注明内容),该卡就是*为了与孙某合谋诈骗方便,亲自在增城荔乡支行办理的)分别发到我的手机(139251688**)里和**的手机里。
B)该笔录第 2页最后一句话和第3页第1句话:“……到了2008714日,我和**为了杜*(辩护人:*貌似为了别人的事情,风尘仆仆,不辞劳苦)读军校的事情,专门从济南到广州找到*(辩护人:从该处*的证言,再次证明幕后操纵**被诈骗案件的主犯*再次参与操纵,这与*为了给*撇清**案件关系而作的有关伪证自相矛盾-----参见*20091121日在**派出所询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3行的证言:“问:*孙某诈骗**20万元期间有无出现过?答:*一直没有出现过,**被骗钱时也没有见过*,我和**是通过电话联系好孙某后与孙某见面的。--------- 辩护人:*以上自相矛盾、打自己嘴巴的证言,无异于此地无银三百两,不排除跟*预谋好达成窜供的结果)和孙某,我们当晚在广州天河区的山东老家饭店一起吃饭,……”
C)该笔录第4页第11行:“问:*有无参与此事(辩护人:指参与诈骗**一案)?答:我是通过*才认识孙某的(辩护人:*闪烁其词、答非所问是故意的),因为*孙某板上军校的指标,所以,我才和**联系上孙某办这事(辩护人:从该处*的证言,再次证明了***案件中的幕后操纵的主犯行为)。
(三)**被诈骗案件、**被诈骗案件,均有一个共同的作案特点:就是由作为老乡的**以热情为老乡孩子前程着想的样子,诱惑受害者上当,然后把被告人孙某推出来;而背后始终主导、指挥的均是*
1*20091027日在**派出所询问笔录第2页内容所指控的被告人孙某诈骗其2万元的事情,根据孙某的供述,该款是*20088月份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腿疼时,要孙某为其代交住院费用所用。而孙某供述,他已经完成了*嘱托的事情。本辩护人于201034日在上述医院转收费处调查得知,20088月份,*确实在该院神经科住院,共交纳了三次住院费,分别如下:A20088181342交纳住院费10000元;B20088201829交纳住院费6000元;C2008823700交纳住院费4000元;以上合计20000.元。与孙某供述相吻合,也与*所称的20000元数目相吻合。
2*孙某之间在2008717日之前,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这在本辩护人的辩护词的前边部分已经详细阐明;但在被告人孙某的家中,却出现了由*签名的“收到孙某现金肆万元(40000)”的收条;该收条,据被告人孙某20081228日在**派出所的讯问笔录中供述,是在诈骗**案件得手后,按照*的指令,给*的好处费,以奖励*在寻找、诱惑受害人**过程中所作的“贡献”,该供述与*签名的书面证据相吻合,应该予以确认。从而也间接证明***案件中的主犯作用,*在该案件中的从犯作用。
3、根据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在王成生和**被诈骗案件中,孙某仅仅得到如下数目的赃款:A、从**案件中得到2万元好处;B、从**案件中得到3万元好处,后来又迫于**不断催要钱款,又给**汇去1万元;C、综以上AB可知,孙某在两个诈骗案件中,所得不过4万元。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和从犯刑罚原则,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判决被告人孙某
4*的询问笔录中自称跟*住一个大院,不排除**之间,在案件事发之后的窜供行为;根据被告人孙某20081228日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第23页内容,*曾经给孙某等物流司机租赁过假军车牌,对于该重要违法犯罪线索,又涉及到对本案有重大嫌疑的*,公安机关并没有深挖案底;根据本辩护人会见笔录(201022日),孙某指控*曾经于200711月份被抓,羁押于广汕路武警纠察队看守,其案卷材料在广州军区保卫部侦察处。对于一个涉嫌以上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在本案中,作为受害人、证人的双重身份,其证言的可信度很低。
二、关于被告人孙某的从犯地位的量刑。
(一)本案是一个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性质的诈骗犯罪,*是主犯,被告人孙某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建议根据被告人孙某在本案中的从犯地位,给予“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
(二)本案中,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中,涉及到共同犯罪或团伙犯罪的证据疑点频频出现,但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并没有更充实有效的证据,将以上显而易见的疑点一一证明,根据“疑罪从无”(最起码本着应该从轻的原则)的原则,应该对被告人孙某给予从轻处罚。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辩护人:
吴晓琳律师159  999  79018
                                          2010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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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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