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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吴晓琳律师横空辩护,妨害公务罪涉案公安人员的“职务行为”受强烈质疑!
发布日期:[2017/10/18 15:53:11]    共阅[2742]次

肖某军涉嫌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律师于2014年11月22日接受妨害公务罪嫌疑人肖某军的配偶周*花的委托,并受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妨害公务罪嫌疑人肖某军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并于2014年11月26日在广州市**区看守所会见了肖某军。
2014年11月22日至23日,在江西省泰和县,调查了证人胡*珍、康*蔓、胡*明、胡*英四人。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仔细研究了广州市公安局**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分局” )制作的刑事诉讼证据卷(讯问笔录、询问笔录、部分照片),法院开庭审理前,研究了**区公安分局制作的10个讯问录像(即“5.9”文件夹里面的看守所讯问录像)、11个“DVR”录像、一个高清晰度录像00017.MTS、1个“一号主机通道”录像、116个彩色照片。审查起诉期间与法院审理期间,本辩护人提供了证人询问笔录5份、会见笔录一份、“以下图片显示医院和现场民警预先准备很多专业摄像机”图片证据一份、“受害者六旬老母亲胡*珍”图片一份、“现场照片”一份、“S*海相片”一份、“D*军相片”一份、“X*威相片”一份、“G*波相片”一份。
审查起诉期间,本辩护人强烈要求经办检察官L先生回避,并强烈要求**区人民检察院对嫌疑人肖某军取保候审,2014年1月14日,**区人民检察院对肖某军取保候审,并让经办检察官L先生回避,由L晓*检察官继续经办。在本辩护人的要求下,**区人民检察院同意调查询问辩护人提供的证人。2014年1月22日,**区人民检察院L晓*等四个检察院工作人员,对辩护人提供的证人肖某某、肖斓、胡*珍、康*蔓予以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本案得到**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2014年3月17日、4月2日、4月22日、4月23日上午,经过三天又半天的时间,审理完毕。本辩护人悉数参加各次开庭。现发表辩护词如次。
一、本案件性质不是肖某军妨害公务罪。广州市公安局**区分局**派出所职务活动合法性受到严重质疑,**派出所副所长G*波、S*海、D*军、X*威等警方人员,涉嫌严重过错,违纪、违规。辩方证人证言、案发现场图片,控方刑事诉讼证据卷中的询问/讯问笔录等,均可证实派出所活动违法。
(一)患方与涉事医院之间的矛盾加剧,责任在涉事医院;警方与患方之间矛盾加剧,责任在于警方违背原则。两种矛盾起因,不可割裂视而不见。
1、案件起因及概况 2014年4月23日,肖某某、刘**夫妇因“胎儿(男胎)窘迫”入住****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4月24日20:00左右,医院四五个实习医生给刘**听胎心音,但是查不到;当晚,医院没有任何预防措施,甚至没有任何跟踪;25日早晨9:00,医院B超确定胎死腹中。25日至28日,医院一直未能积极主动安抚患方,推出医务科敷衍患方。医务科主任黄某某态度强硬,与患方争执过程中表示:医院有的是钱,有钱买命!25日开始的三天里,死亡的胎儿一直留在刘**的肚子里,医院无视刘**的健康与死活,妇产科主任H**表示:死亡胎儿在产妇肚子里一周也没有问题!从25日早晨开始,医院不仅不跟患方肖某某、刘**积极接洽、沟通,而且怂恿、调派保安跟踪、威胁肖某某。肖某某一连四五天水米不进、几乎没有合眼,导致精神恍惚,还要忍受医院派遣跟踪的保安的威胁、呵斥。肖某某要求医院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医院找借口拖延,肖某某要求死亡胎儿鉴定,医院迟迟不做积极回应,一直到27日晚上9点左右,才将已经死亡近72个小时的死亡胎儿从刘**肚子里引出来!医院恶劣的态度,激怒了无助孤独的肖某某、刘**。肖某某不得不三番五次地报警,向警方求助,希望警方以客观公正、中立的立场,组织、协调医患双方坐下来,协商解决方案。但是,出警并处警的**派出所警察,并未严格遵守人民警察处警规定,并涉嫌违规、违法,致使警务活动合法性受到严重质疑!警方涉嫌过度使用警力,警务活动简单、粗暴,使得矛盾升级,涉嫌滥用职权。
2、警方处警过程中,违反了人民警察介入民事纠纷时处警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定,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激化了矛盾。
(1)、人民警察介入民事纠纷,要遵守钝化矛盾原则。
人民警察介入民事纠纷,应该:不扩大矛盾;不激化矛盾;不损害形象;多方协调原则;充分争取和利用社会资源。
(2)、人民警察介入民事纠纷,要遵守沟通原则,最重要的是心理调适。
人民警察介入民事纠纷,应该:以诚相待,尊重、宽容、信任和自信等;注意言语技巧;言语一定要得体、有效,才能沟通好;最低原则是对位角色,最高原则是转换角色;最高目标是让人听得进;最低原则是气氛协调,最高原则是营造气氛。
(3)、人民警察平息当事人情绪,要讲求技巧。人民警察介入民事纠纷,应该采取:反馈式倾听;主动倾听;专注;同情心;适当肢体语言反馈;拿本子记录对方说的话;当面打电话给相关部门。
(二)本案中,**派出所**派出所某辅警、副所长G*波、S*海、D*军、X*威等警方人员,存在一系列违纪、违法行为,抹黑了人民警察形象。
1、根据辩护人吴晓琳律师和调查取证律师宾子龙律师调查的证人胡*珍(胡*珍57岁,患心脏病并曾经手术过,还患高血压,系死亡胎儿的祖母)询问笔录(以下简称“胡*珍询问笔录”)、康*蔓询问笔录、肖某某询问笔录、胡*明写的广州医疗事故处理报告等 ,警方处警过程,涉嫌简单、粗暴,职务活动合法性受到严重质疑!
(1)胡*珍等江西老家亲戚属被逼无奈才来广州的,不是专业医闹!28日晚上坐11点火车,从江西泰和来,12个小时后,被**派出所的警察当作医闹实施殴打,弟弟胡*明和儿子肖某军竟然被以妨害公务罪刑拘!**派出所警察涉嫌殴打了胡*珍等,见胡*珍询问笔录P4上“12点钟左右,我们一行人被**派出所的警察几十人殴打,我大儿子肖某军被他们强行抓走,现在还被扣押。我也被打,我们同去的弟弟胡*明也被抓去,后放回,我大嫂康*蔓被殴打,康*蔓的女儿胡*英也被人殴打。”
(2)**派出所副所长S*海,涉嫌损害人民警察形象,激化矛盾,官僚主义作风严重;涉嫌以富有挑衅性的语言和肢体动作,故意惹恼医疗纠纷受害者家属。S*海的行为,鉴于以应110后出警而介入民事纠纷处理的,代表警方的职务活动,但是,S*海的行为,不仅没有任何积极作用,反而导致事态扩大。S*海不恰当的行为,使得警方职务活动的合法性受到严重质疑。
A、胡*珍笔录P6下:“我们从医务科那栋楼走向门诊大楼,路过保安亭,保安亭前的旁边站着七、八个穿制服的警察,其中一个高高胖胖的警察站在中间。我对他们说:‘我一个孙子没有了,你们警察应该为人民服务,不应该这么多人对我们!’高高胖胖的警察说:‘我们为人民服务,不为你们这些流氓服务!’我说我们不是流氓家庭,我家是世代军人家庭,我现在孙子被你们治死了,我跟你们拼命!我跟他吵,高高胖胖的警察向上一步,挺着肚子、斜着身子、瞪着眼睛、挑衅说:‘来呀,来呀!你动动我试试!’我看他不像个警察的样子,再加上气愤,就上去抓住他的衣领。我二弟胡*明拉开我,其他亲戚也劝我别跟警察吵。胡*明还说,警察他们也是拿一份工资,别跟他们过不去!”这个高高胖胖的、富有挑衅性的警察是谁呢?!公安机关的《刑事诉讼证据卷(正卷二)》之《询问笔录》(G*波询问笔录)给出了答案!
B、《刑事诉讼证据卷(正卷二)》之《询问笔录》(G*波询问笔录)P2下:“约十三时许,我见几个男女在医院门口处围着S*海副所长,在我和其他的警察的解围下S*海副所长得以离开。”
C、由医疗纠纷受害者亲友拍摄到的S*海粗暴处警的照片,也显示了高高胖胖的警察,就是**派出所的副所长S*海。
D、关于**派出所副所长S*海粗暴对待医疗纠纷受害者家属的证词,还存在于胡*明(胡*明系井冈山派出所警察,系医疗纠纷受害者肖某某的二舅舅)《关于去广州处理医疗事故的事实经过情况》中。顺便说明,胡*明写的这个事实经过,是被放回江西泰和后,给所在公安局领导写的处理广州外甥医疗事故的报告,写作时间在2014年5月13日。律师前往江西泰和找胡*明调查取证时,胡*明将该报告去掉抬头,即成为其证词。胡*明《关于去广州处理医疗事故的事实经过情况》P4上:“我同L所一同出来,一起又回到了妇产科一楼的院子里。期间我姐在经过地下停车场又看到了那个高个保安,又争吵了一会儿。后大家先后来到妇产科的楼下,这是,看见院子里又来了一些警察,三五一群散落在周围,我姐就对他们讲,你们医院来了这么多穿制服的,你们不帮我们找领导出来,又有什么用。你们要为老百姓服务,不要官官相护。这时民警中间有个人就说了一句:‘我们为人民服务,但不为流氓服务’。当时在场的有一二十个人都听到了。此话一出,引起我姐和亲戚的愤慨,我姐听了以后,就走上前去指着他说:你说谁是流氓,你自己就是一个流氓。并上去撕他,那个民警也摆出一副挑衅的样子,说:来呀,来呀,你动动我试试看。我姐不顾一切就上去,揪住他的衣服,……”
E、关于**派出所副所长S*海粗暴对待医疗纠纷受害者家属的证词,还存在于医疗纠纷受害者肖某某的律师调查询问笔录中。见肖某某《律师调查笔录》P10下至P 11上:“在保安亭前有一群保安,有十来个,在这群保安的旁边,有一群警察,大约有十几个。我母亲看着这种情景很生气,就对着这群警察说:‘我好好的一个孙子没了,你们还这样对待我的儿子!你们不找医院的人去解决问题,你们派这么些人有什么用呢?!你们不要官官相护,你们警察要为人民服务!’话音刚好落,警察中有一个高高、胖胖的,后来知道他叫S*海。他呵斥我母亲,鄙夷不屑地说:‘我们为人民服务,不为流氓服务!’这句话把我们所有的人激怒了!我母亲尤其生气,就要冲上来。S*海也走上两步,挺着肚子,眼睛斜视我母亲,用手指着我母亲:‘来呀!来呀!你动动我试试看!’我冲上来对S*海说,‘就是你!’S*海也冲我威胁:‘来呀!你动动我试试看!’S*海冲向我,我怕挨打,躲开了。因为怕S*海打我,我母亲冲过去阻拦,跟S*海推搡起来。我二舅、大舅妈、胡*英上来抱住我母亲。”
(3)胡*珍询问笔录、康*蔓询问笔录、肖某某询问笔录、胡*英询问笔录、胡*明写的广州医疗事故处理经过报告(胡*明的报告中,可能记忆有误,记成医院保安脚踢胡*珍,实际上是**派出所的辅警,有该辅警的照片)等,都提及到**派出所的辅警处警粗暴、脚踢胡*珍的情况。该辅警的粗暴行为,因系应警方派遣前来处警,他的不恰当行为,使得警方职务活动合法性受到严重质疑!
A、胡*珍询问笔录P5下至P6上:“这时医院派过来四、五个人高马大的保安过来训斥我们,气势汹汹地说,警告你们过来不要闹事!我们很气愤,跟他们理论。医院自25号开始,到28号一直派保安跟踪我儿子肖某某,所以,29号这天保安训斥我们,我们当然很生气:为什么过来的不是解决问题的医院领导、医护人员,而是保安?!几分钟后,来了**派出所的两、三个辅警,辅警来后第一句话就是训斥:‘吵什么吵?你们给我安静!’并且用手指着我,很嚣张的样子。”
B、康*蔓询问笔录P2中:“第二天八、九点钟到达广州火车站,后来肖某某就让其朋友接我们一行人到达了我外甥媳妇所在的医院。一到医院我们就直接去病房看望我外甥的媳妇。当时,她正在那里哭泣,哭得很伤心,我们几人就安慰了她几句,然后就从病房里出来了,我们不想让她过分伤心。我和她妹妹就站在病房门口外面的地方,其余三人就走到病房走廊的尽头休息区与我外甥媳妇刘**的妈妈、弟弟他们二人谈话,我们所有人都不知道如何处理这么大的一件事。大约过了二个小时,我妹妹就站在病房门口外的地方与我说着‘除了这么大的事情,连一个人都没有出来跟我们说一下,接待一下我们!’我妹妹的话刚刚说完,一个身穿白色短袖、警察模样的人突然出现在劝我们二人面前,他用手指着我妹妹,手都快碰到我妹妹的脸上了,说:‘你算什么东西啊?!’我妹妹见状很不服气,用手拨开那个人的手,说:‘你身为人民警察,你还骂人啊?!’那个人说:‘我骂你又怎么样?!’我妹妹听了更生气,后来他们二人就推扯着,那个警察模样的人就干脆使劲踢了我妹妹一脚,这时,我妹妹就抓住那个人下巴的衣领,好像我妹妹的指角还划破了那个人下巴下面皮肤的一点皮,流了一点血……”
C、胡*英在律师调查询问笔录中,也提及了**派出所辅警脚踢医疗纠纷受害者肖某某的母亲的事情。见胡*英在律师调查询问笔录中的证词。
询问笔录P3中:“然后在走廊旁边有一个休息室里面了解情况,询问我的表姐龙小玲、表妹龙三玲(是我大姑家的女儿)有关刘**胎儿医疗纠纷的细节情况。然后有警察过来,喝斥我们,声音特别大,我姑妈对警察态度很生气,姑妈对这个人说:‘你们怎么这样呀?!我们家刚刚死了一个孙子,你们警察还天天来欺负我儿子肖某某,还这样对待我们!’我姑妈揪了这个人的衣服跟他理论,这个人踢了我姑妈一脚。这个过程中,我和我妈(康*蔓)也劝、拉了我姑妈,劝她冷静。……”
D、肖某某在律师询问笔录中,也有提及**派出所辅警处警过程中简单粗暴,并脚踢医疗纠纷受害者母亲胡*珍的事情。
见肖某某询问笔录P9上:“跟着两个保安来的,还有**派出所的一个辅警,高高的,眉毛竖起来的那种,有三十多岁。这个辅警喝斥我,要赶我们出去!我母亲当时在旁边,跟他们理论,我母亲说:‘我刚刚死了一个孙子,你们这么大的一个医院,没有一个领导出来解决问题!你们还派保安来欺负我儿子!现在,派你们过来有什么用呢?!’我母亲跟这个辅警理论的时候,被这个辅警踢了一脚!我强忍悲愤,把我母亲拉开,我二舅建议报警……”
(4)作为**派出所副所长的G*波及其**派出所的警察,涉嫌处警过程非法使用暴力,殴打医疗纠纷受害者的母亲胡*珍,涉嫌对医疗纠纷受害者肖某某及嫌疑人肖某军过度使用暴力,涉嫌对医疗纠纷受害者亲属胡*英实施暴力,违反了人们警察介入民事纠纷时应该秉承的基本原则,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使得以他为首的**派出所职务活动的合法性受到严重质疑!
A、G*波涉嫌被动应付现场局面,没有积极主动地化解矛盾、钝化矛盾,没有在现场积极协调医院、患方坐下来协商,而是以不恰当的行为扩大了矛盾,造成矛盾升级,使得原本属于医患双方之间的矛盾,升级为患方和G*波为首的警方之间的矛盾。以G*波为首的警方,不再是缓冲医患双方矛盾的第三方,而是取代了医院,成为患方最不信任的一方。**派出所职务活动的合法性受到严重质疑。根据G*波询问笔录(2014年4月29日),从当天10时许直到13时许的长达三个小时的时间里,G*波为首的**派出所,在现场有10多个警察,10多个治安员,但是,没有一个警察、一个治安员负责解决患方提出的帮助寻找、协调医院领导出来协商问题,而是手持专业的摄像机、照相机,带着**、警棍,在医院门里门外严阵以待,立场先行,将医疗纠纷受害者的维权行为,不恰当地定性为“医闹”,采取了官僚主义做法,致使矛盾激化。
B、G*波自己在询问笔录中,承认有违规使用警棍的行为,见G*波询问笔录(《刑事诉讼证据卷(正卷二)》)P3上:“……又有一名中年女子在拉扯我,我见情况无法控制,于是伸手从腰间将随身携带的伸缩警棍拿出并甩出,喝令周边的人不要乱动,……”
实际上,G*波涉嫌使用警棍殴打胡*珍,G*波为首**派出所警察,涉嫌不恰当使用暴力对待胡*珍、康*蔓、胡*英、肖某军、肖某某等,在胡*珍、肖某某、胡*英、康*蔓、胡*明询问笔录或证词中,都有记载。
(a)见胡*珍询问笔录P8中:“有七、八个大汉抓他、打他,有警察拿警棍打他,我拉住警察,没打着,这个警察拿警棍打我,另外还有五、六个警察打我,把我打得躺在地上;他们用皮鞋踢,现在左腿(当场卷左小腿裤脚显示青黑伤情)还看得出;我左手中指、无名指、小指被扭伤。肖某军被五、六个摁倒,被警察用警棍打,被警察用脚踢,人已经被很多彪形大汉压倒在地上,脸上有血、脸皮磨烂,嘴上有泥土,被连续拳打脚踢。……”
(b)**公安机关制作的胡*明讯问笔录中,也记录了G*波为首的**派出所不恰当使用暴力的行为。见《刑事诉讼证据卷(正卷二)》(2014年5月7笔录)P3下:“突然间有骚动,人都医院大门口方向跑,我也跑过去,见我姐胡*珍、嫂子康*蔓、刘**的妈妈分别被人按在地下。我姐胡*珍做过心脏手术,我怕出人命……”胡*珍,57岁,有心脏病、高血压,死亡胎儿的祖母;康*蔓,身份证年龄56岁,实际年龄61岁,死亡胎儿父亲肖某某的大舅妈,身患松果区脑瘤、高血压等,刘**的妈妈(不知道姓名),是死亡胎儿的外祖母。警方对这些老弱妇女采取了不恰当的暴力行为,对当天矛盾升级负有责任。职务活动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c)康*蔓在律师调查笔录中,也确认了警方不恰当的暴力行为。见康*蔓询问笔录P4中:“这时,我又看见警察、保安、地痞流氓在医院大门口正在打着一个人,我跑过去一看,被打的那个人是我的外甥肖某军,他被几个警察、保安、地痞流氓反剪压倒在地上,所有参与压倒肖某军的人都是双腿跪压在肖某军的身上,往死里去按压,肖某军的头部被压得更可怕,他的脸部被磨出了血,头发被往后脑勺使劲拉扯,我马上说你们这样打他会出


袭警!我说你们搞清楚,我不是用手掌,不是用拳头,是用纸卷的打你们,因为你们太过分了!警察带了很多**、警棍,当时警察也有想把我搞进看守所的意思,被我妈妈制止了,我妈妈说:松开她,不然我就咬你!警察才把我放了。”
(f)嫌疑人肖某军在律师会见笔录中,也确认了**派出所警察不恰当的暴力行为,见肖某军律师会见笔录P3上:“在医院大门口拉横幅,就拉了一两秒钟,大约五、六个,七、八个,反正来了好多警察,用条幅把我卷起来了!我看见我亲戚往大门口外面跑,我也头脑发傻,跟着往大门口外跑,看到很多警察围着一个人,我从一个看似警察或保安制服样的后头扳在他肩膀和脖子之间的位置,我没有勒他的脖子!被抓后,**派出所的所长对我说: ‘我也知道你不是勒脖子,是扳!’……我被七、八、十来个人压在地上,压得我胸闷,喘不上气来,我当时很恐惧,以为会被他们搞死!有人用膝盖狠狠又撞、又顶我的右肋,顶得我右肋疼痛,在看守所吃跌打丸吃好,过了一两个月才不疼;刚进仓的时候,躺在床上疼得起不来!我的左脸被人按压着,右脸在地上磨着,都磨出血来了!我的双手腕也有划破,然后被他们铐上!这时,我才知道遇上了警察!”
2、医疗纠纷受害者及其亲属的“激动”行为,是G*波为首的**派出所警察的不恰当行为引发的,是G*波及其**派出所警察,没有站在医疗纠纷受害者的角度上换位思考,官僚主义作风严重造成的。无论G*波及其**派出所警察是故意还是过失行为,都与引发患方“激动”行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使得警方职务活动的合法性,受到严重质疑!
A、根据公安机关的材料,似乎可以证明,患方有散发传单、拉横幅的行为。但是,患方散发传单、拉横幅的不恰当行为,都是在医院逼迫下的无奈之举,也是警方一系列不恰当的行为所导致,医院和警方均负有责任。而患方则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形下,情绪逐步转化成比较激动状态的。从患方亲属进入医院的十点许,到下午十三点许散传单、拉横幅,经过了三个多小时,这三个多小时的时间里,是几十个警察、治安员、医院保安环伺前提下,又没有医院领导出来协商解决,医院跟警方都没有诚心与患方坐下来商谈问题的解决。更有甚,是医院一贯的傲慢、不负责任,以及警方不恰当行为把患方激怒的。以下是医疗纠纷受害者及其亲属的证词(以询问笔录的形式)。
(a)根据肖某某笔录,刘**胎儿已经于4月23日胎监报告知处于“胎儿窘迫”前提下,进入****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的。而4月24日晚上8点钟,医院四、五个实习医生没有查到胎心音,医院这方严重不负责任,竟然没有告知刘**,更可恨的是,当天晚上竟然没有医生来跟踪,更不用说抢救胎儿了。直到25号早晨9点钟,才确定胎儿已经死亡,然后,所有的医护人员全部消失。更为不负责任的是,从25号开始确定胎死腹中,死亡的胎儿遗体一直停留在刘**的肚子里,长达3天,直到27号晚上才引出来。
(b)医院对于刘**没有丝毫安慰,竟然派遣两个人高马大的保安,一天24小时跟踪肖某某。医务科的H主任,更是不负责任,竟然说:医院有的是钱,可以买命!医院副院长级别或以上的领导,没有一个出面的;妇产科主任H**也采取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肖某某、刘**是在孤独无助的前提下,分别向自己远在家乡的父母亲人痛哭哭诉的。肖某某、刘**的亲人,也是为了给予精神安慰、尽亲情才千里迢迢来广州的。不料,在警方的眼里,竟然成为“医闹”!
所以,导致事态扩大的根本原因,在于医院严重不负责任。如果是患方提出了不切实际的赔偿数额等原因导致医院不愿意出面解决,还可以原谅;实际上,患方仅仅要求医院出面就死亡胎儿司法鉴定等封存证据以及协商赔偿数额,给个明确的答复而已!
(c)医院采取了极不正常、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并且故意恶化医患纠纷,派遣两个人高马大的医院保安,一日24小时的跟踪水米未进、也未休息的死亡胎儿的父亲肖某某!接警与处警的**派出所,不是以值得信任的人民警察形象出项,而是不恰当地认为患方以及患方亲属是“医闹”,并且公安机关的核心证据之一的案发录像的名称,就是冠以“医闹”二字的。从**派出所历次接警并处警的警察的言行来看,绝大多数接警并处警的警察,都存在言行上背离民警介入民事纠纷时应遵循钝化矛盾原则,并客观上激化了矛盾,导致案件性质从民事性质转化为刑事性质!但是。本来属于医疗纠纷受害者家属的肖某军吧,却成为涉嫌妨害公务罪的嫌疑人!
(d)以下是肖某某询问笔录中反映出的医院不恰当言行导致患方不信任医院并致医患激烈对立。见肖某某询问笔录P4上:“……再次确认胎儿死在宫内。当时,H**让刘**给我打电话,没打通,过了一会儿,医生、护士全跑光了,只剩下我老婆刘**一个人躺在B超室哭。大约过了15分钟,刘**走出去坐在休息室,就看到有护士把她的床铺移到13号床,没有一个医生、护士来安慰刘**,也没有一个医护人员过来解释什么原因导致胎儿宫内死亡。24日晚上20:00到25日早晨8:30,这12个小时去哪儿了?既然24日20:00四个实习医生没有找到胎心,医院应该抓紧时间查明原因,及时救治。这么长的时间,错过了救治的最佳黄金时间!医生不是每隔一段时间要查房的吗?何况胎监报告早已经提示”胎儿窘迫”,为什么医师例行检查,在关键时段竟然没有一个医生、护士前来?!”肖某某询问笔录P5中:“医院未在第一时间通知家属,未在第一时间抢救,未在第一时间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未在第一时间善后,未在第一时间给病人及家属交代和说法,未在第一时间站出来承担责任。倒是在第一时间想尽千方百计逃避责任,毁尸灭迹,篡改病历,将4月24日20:00到25日早晨8:30这段时间的记录全部删除,检查的彩超单也未见到。” 肖某某询问笔录P5下:“我提议给我老婆解决死胎脱离母体的事情。H**主任说即便死胎在母体里呆一周也没有问题,可以自行产出。这是什么话?!这是一个妇产科主任的话吗?!我冲出H**办公室,准备找医生,赶紧给我妻子看看。可没想到医院派了两个人高马大、凶神恶刹般的保安,时刻跟着我,那架势就差没拿**来铐我了。”肖某某询问笔录P7中,“警察不对我们负责任,医院没有一个领导对我们负责任,在此情况下,我们孤立无援,非常无助。刘**引产死亡胎儿后,身体状况处于危险之中,脸色苍白,整个人看起来濒危一样,我当时找领导,没有一个领导过来,也根本找不到领导。这么大的医院,竟然在出事四天后,没有一个领导出来处理问题!H**不但没有安抚我们,还幸灾乐祸地说:‘你这个小孩没有了对你还是好事,万一这个孩子生下来是脑残呢’H**这种违背最起码的医生职业道德,空口胡言乱语、不负责任,故意刺激受害者的行为,让我们患方感到寒心!这样,整个院方,对我家胎儿死亡的事件,自始至终是没有一个人出来坦诚面对的。我们感到寒心,我们真的感到寒心哪!”肖某某询问笔录P8上:“一直到了27日后半夜,然后又到了28日凌晨3点钟,医院方面一直毫不理睬。并且,医院保安一直跟踪我的人身安全都得受到威胁。我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不得不打电话给江西吉安泰和老家的亲人,给我二舅胡*明,我二舅接我电话,告诉我要理性,要冷静,要咨询律师,按法律途径办事。我又打电话给我母亲胡*珍,母亲痛哭失声,在电话里面,我们母子都泣不成声。”
肖某某询问笔录稍后,还证实了肖某某、肖某军兄弟向广州市卫生局求助、向**区卫生局求助,均没有得到相应的帮助,向广东卫视、广州电视台、南方日报等媒体求助,均未能得到相应后,不得不报警求助!
(e)肖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中,证实了**派出所警察接警及处警不恰当言行的记录。
见肖某某询问笔录P7上:“我们请现场的警察帮助见证胎儿遗体封存情况。出警的警察(五十多岁,胖胖的、高高大大的)态度很差,你爱怎么弄怎么弄,跟我无关。”
肖某某询问笔录P10上:“我挤到了医务科里面看了,根本就没有医院里一个领导,也没有什么医务科长、主治医师,只有桌子、椅子!过道上有警察和保安十几个。过道只有一米左右,非常狭窄。我们感到气氛很恐怖,很压抑,感到非常不安全!就想着撤出去,撤到人民群众比较多的地方去,这样才安全!这样,协商就不了了之!”这里面,肖某某的叙述很清楚,负有协调、组织医患双方的警方,并没有将医院一方的领导约出来,医院一方的领导根本就没有一个出面的,患方的亲属很明显被欺骗了,而警察对于医院没有领导出面协商一事,没有任何的解释。患方看到的是,在医务科室内室外,遍布着无数的警察、医院的保安,并且患方竟然感觉到非常恐怖!警方涉嫌过度使用警力,致使患方不信任警方。除了肖某某对于医务科现场气氛的陈述外,胡*明也有陈述。
胡*明的《关于去广州处理医疗事故的事实经过情况》(以下简称《经过情况》)P3中:“于是我们跟着L所上下楼梯,转弯抹角,折腾了十多分钟,来到一个地下室模样的过道上,L所说就在前面。我们走到走廊尽头,一看两边都是堆放药品的仓库。最后L所指着一个房间说就在这里。我们朝里面看了一下,看是一间最多是十来平方的房间,中间摆了一张桌子,两边搁了几个凳子,又狭小又阴暗,压抑得喘不过气来,里面不但没有什么院领导,根本连一个人影也没有。我们问L所,这时什么回事?……”《经过情况》P4上:“后大家先后来到妇产科的楼下,这时,看见院子里又来了一些警察,三五一群散落在周围,我姐就对他们讲……”
康*蔓询问笔录中,也证实了医务科现场的情况。见康*蔓询问笔录P3下:“下午,我们一行人应约去医院解决问题,我们站在我外甥媳妇病房外的走廊等待,后来来了三、四个警察,他们说:“医务室里有几个领导正等着你们过去解决问题”,说完,他们就带我们一行人去医务室,去医务室的时候,我们一行人前后都有很多警察,至少都有二十多个,他们手上拿警棍,有的拿着**,并且还不停地挥舞着。到了医务室,我们看到里面没有一个医院的什么领导人,我们的周围都是警察,我们感觉那个房间就像个审讯室,非常不对劲,于是马上退出那个房间,往楼梯间走,一直走到医院门诊大楼前的空场,这时门诊大楼的门口并排着十几个保安,空场的其他地方也是大量的警察和保安。另外,当场还有许多没穿制服的地痞流氓在场,大约有一百多人警察、保安、地痞流氓,他们都是对付我们一行人的。并且,我发现有许多人拿着摄像机正对着我们一行人拍摄,他们有的是医务人员,有的是警察,还有的是没穿制服人(可能是地痞流氓)。” 年逾六旬的康*蔓的询问笔录中,非常详细,康*蔓笔录中透露出的信息是,警察和医院,不是帮助解决问题,或者创造条件和环境跟患方坐下来协商的,而是带有敌视患方、防范患方的意思表示。这给患方及其亲属强烈的不信任和不安全感觉,感到警察和医院一伙的,是专门对付患方的。而事实上,警察在29日一上午三、四个小时的时间里,并没有遵循钝化矛盾的原则,处理医疗纠纷民事事件,没有现场给医院领导打电话协商,没有给**卫生局相关部门打电话协商解决,没有给街道相关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或者领导协商解决,没有给广州市卫生局相关部门或领导协商解决,特别是没有给医院领导打电话协商化解矛盾,没有拿出公正、公开、中立的态度去组织双方坐下来协商、洽谈。警方能做的事情,是不断地增加警力,无形中给患方增加了精神压力和不信任感!
胡*明在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2014年5月1日讯问笔录)中,也有相关证词,证实了医务室现场,医院涉嫌欺骗患方,没有医院领导在医务室,导致患方及其亲属对医院极度不信任,并且带领患方及其亲属前往医务室的警察,也没有任何解释。患方对医院、警方产生更大的不信任。胡*明讯问笔录(2014年5月7日)P3上:“我们跟着派出所民警来到医院的一个很窄的房间,空气也不好,而且房间里也没有医院的人在。我们说医院太傲慢了……”
(f)患方肖某某的表姐胡*英在律师调查询问笔录中,也证实了医务室现场及稍后患方遭受医院欺骗并遭受警方不恰当对待的场景,是导致患方加重不信任医院、警方的因素。见胡*英询问笔录P3下:“后来女民警告诉我们,约好了院方,然后带我们走了好远,上上下下穿过很多楼梯,走到一个会议室样子的房间,房间好小,我们一看,他们没有诚意,不想跟他们谈,根本没看到有院方过来处理事情的人,只有带我们过来的十多个警察,后面还有数不清的警察。我们从这个房间出来后,无论走到哪里,黑压压的都是警察和保安,反正都是穿制服的好多,也有一些不明身份的人,全都虎视眈眈地盯着我们。在医院停车场附近,有警察围攻我表弟肖某某,因我表弟发了一两张传单,就遭到他们激烈地围攻。……”
B、警方对于患方的诉求,应该积极主动地给予情绪疏导,安抚患方及亲属的情绪是当务之急;安抚患方及亲属情绪的主要方式,就应该积极联系医院医务科主任、妇产科主任、医院主管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常务副院长。但是,警方并没有实质性地去做这些工作。从民事纠纷性质转化成妨害公务罪刑事案件,是医院、警方逐步蓄积患方不信任情绪。警察带领患方前往医务室,警方拐弯抹角的带领患方亲属,走了很远很远的“上上下下”的楼梯,走了十几分钟,才来到了医务室;而实际上,从7楼的妇产科,到二楼的医务室,坐电梯只要一两分钟就可以,不知道为什么警方花了十几分钟的时间,在大批警察、医院保安环伺的前提下,带领患方老弱妇女为主的一行人,绕来绕去,绕到医务室,而医务室里面,又根本就没有一个医院的领导,甚至都没有一个医护人员。而稍后,患方在一楼停车场、一楼医院院子里,就看到了“黑压压” 的数不清的警察、保安,据后来患方反映,警方在带领患方亲属走过弯弯曲曲的楼梯进入医务室时候,外面在调动大批警力,进入医院。走过弯弯曲曲的楼梯,目的是避开患方亲属的视野,给调动警力创造条件。患方的猜测是否有道理,不能确定。但是,警方又怎样解释不走近路而故意绕道走远路进入医务室呢?!而且医务室里面,根本就没有所谓“正在等待”的医院领导!而后来,就有抓捕行动,在抓捕之前,有突然引发的骚动。在肖某某、肖某军、胡*明、胡*珍、康*蔓、胡*英等询问笔录中,都有突然引发骚乱的证词。这个骚乱是整个抓捕行动的前奏,而这个骚乱的发生,又是警方涉嫌过度使用警力,涉嫌过度使用暴力,简单、粗暴、违背人民警察介入民事纠纷处理原则和方式的。
(a)首先,所有参与医疗纠纷的患方及其亲属,都是实实在在的老百姓,是人民群众,胎儿死亡事件的痛苦,肖某某、刘**青年夫妇不幸的遭遇和孤独无助,深深地触动了他们脆弱的同情心,很难想象,这些农村老弱妇女等,会有非常理性的冷静和法律性思维,她们的情绪、行动、语言,难免带有她们的局限性。尽管如此,她们也不是天生野蛮人,更不是上来就采取暴力打砸抢的“医闹”。专业的“医闹”,一般跟患方是没有亲属关系的,并且,专业的医闹,是有组织的,是从中牟利的组织或个人,一般也会有打砸抢行为。聘请专业的医闹,患方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等。最关键的,聘请医闹,需要患方及其亲属里面,暴力倾向的组织者。本案中,肖某某是一个大学毕业没有几年的建筑设计人员,肖某军是一个患有精神疾病、正处于疾病期的农村弱者,自己及其家庭连最基本的低保生活,都难以保证。肖某军还是一个异常胆小谨慎的人,平常连一只鸡都不敢杀的人。胡*珍是一个年近6旬身患疾病的农村妇女、康*蔓是一个61岁身患松果区脑瘤的老太太,胡*明是死亡胎儿的亲舅老爷。他们都是老老实实的居家过日子的人。没有多余的经济实力和人脉资源聘请医闹人员。将患方及其亲属武断地定性为“医闹“,是标准的官僚主义作风,与人民警察处理民事纠纷应该秉承的原则,相去甚远,格格不入!人家一个好好的男胎,在医院死亡了,何况医院涉嫌严重不负责任、激化矛盾,为什么患方有点情绪表示就一下子成为医闹了呢?!警察是不是可以不用这种思维处理民事纠纷会更好呢?!如果用这种思维就一定会处理好民事纠纷吗?!如果公安机关介入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动不动就以“医闹”为借口,对于情绪激动的患方予以寻衅滋事刑事案件或妨害公务罪刑事案件抑或扰乱社会秩序类罪名入刑处理,表面上看似乎解决了一时的问题,实质上埋藏了更多的社会隐患;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形象也将被破坏殆尽。公安机关这样的思维和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方式,最高兴的是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的医院。本案中的医院,本身就有强大的保安队伍,还有专门入驻的警务室,得以保护他们自身的安全,他们凭藉这些保护,将患方激烈的投诉、不满、诉求置之不理。以至于医务科主任黄某某可以说出“有钱买命”的话来,以至于医院可以肆无忌惮地诓骗患方在医务室协谈而实际上却放患方鸽子!警方类似的处理,只能客观上纵容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上,越来越不屑于与患方沟通,只能使医患双方矛盾升级为群体事件!
(b)警方为什么不去责问医院傲慢的做法,而专门伺机抓捕患方,控制患方及其亲属的方式,呈现简单、粗暴、殴打等足以恶化现场的举动。警方粗暴控制患方肖某某,使得本呈平静状态的患方及亲属的情绪瞬间失控,而警方则趁此时机,一拥而上,大规模实施控制患方肖某军、胡*明、康*蔓、胡*珍、刘**的妈妈等。警方不恰当的行为,引发突然的骚乱,致使患方及其亲属,严重质疑警方粗暴控制肖某某的行动,带有目的性。
诚然,不排除肖某某没有不恰当的行为,譬如发传单。但是,肖某某是死亡胎儿的父亲,是一个被医院两个人高马大的保安跟踪了四天的医疗纠纷受害者,是一个一连四、五天滴水未进、粒米未进、也没有睡觉的医疗纠纷受害者,一个已经处于精神恍惚状态的青年。警察完全可以采取厉声喝斥或婉言劝止方式,来制止肖某某不恰当的行为。但是,警方采取的是什么行为呢?!警方采取了致使事态扩大的不恰当行为,乃至违法行为。
肖某某律师询问笔录P12下:“X*威抓住我脖子,掐住我的脖子;右边医院保安抓住我的右胳膊要反我,旁边一个壮汉抓住我的左手,还有旁边很多人帮助他们。……”P13:“我刚才说警察抓我是为了引起骚乱,引起骚乱是为了抓人刑拘早点解决掉我们,早点解决掉我们,我们就拿医院没办法了!4月29日前,有时还能见到胡主任,我们的人被抓了,再找胡主任协商医疗纠纷事,胡主任再也不理睬了!早先,我们的人被抓前,也还见到医务科主任,我们的人被抓后,再找医务科主任,他干脆就不再见我们了!我感觉医院和警察联手,通过刑事手段解决医疗纠纷!周围有群众说,你小孩没了,哥哥被抓了,母亲也被打了,这个医院是特别被特别保护的!的士司机说,这个医院自成立以来就是特别保护的。它在**期间立过功的,有专门的律师团队,有专门的警务室,来保护他们。”
胡*珍律师调查询问笔录P8下:“我在那里哭,旁边围观群众说,你们不懂,人家搞的是‘钓鱼法’,一个孙子没有了,再把你儿子抓走,小儿子还受气!这个医院**时立过功,惹不起,老虎屁股摸不得,你们亏吃定了,算你们倒霉了!医院有专门的公安局,有专门的律师,你们搞不赢!……”
围观群众的看法未必正确,患方及亲属的看法未必正确。但是,医院与警方在面对患方医疗事故(抑或医疗纠纷)投诉的处理,是不是也存在很多令人诟病的地方?!如果警方确实一碗水端平,群众会有这样的看法吗?如果警方确实以人民警察的形象处警,处处换位思考、对位思考、将心比心,把人民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会有患方及亲属不理解吗?!**派出所上来就采取大量布置警力、如临大敌、摄像机抑或照相机对着患方,置患方诉求不顾,对于医院方傲慢、不近人情、违背投诉处理程序直至激化矛盾、酿成群体事件的错误做法姑息放任,这样就解决问题了吗?人民群众的看法都是片面的吗?警方一切行动,都注定是代表法律吗?警方一切行为,都注定是天经地义的正确无比吗?
即使医疗纠纷受害者有不理性的举动,但是,在他(他们)已经跑向门外时候,**派出所仍旧采取了不依不饶的武力控制方式,致使事态扩大。**派出所副所长G*波、警察X*威、D*军,在其各自询问笔录中,都有提及。
《刑事诉讼证据卷(正卷二)》G*波《询问笔录》P2下:“接着,我见到有二名男子拉开了横幅(内容为:医务科H主任口出狂言:有钱买命!)横在医院的门口,我见状就上前制止,让对方男子将横幅收起来,对方男子不听劝告将横幅拉向侧边,我于是收缴他们的横幅,我用手将横幅卷起来,这时拉横幅的男子突然向医院的大门外跑去,同事X*威见状向外追去,还有一些同事也跟着追了出去,这时有一个女的扯着横幅,我与她拉扯着横幅,在拉扯的过程中,我听到大门外的声响,于是我放开横幅走出大门外,在靠近大门东侧的马路边,我见到近十个同事和多个治安员围着刚才拉横幅的二个男子,……” G*波的陈述中,拉横幅的男子,已经“突然向医院的大门外跑去”,也就是说,该男子的不恰当行为,在警察制止下,已经自行告止了,就没有必要再行追击以致扩大事态。但是,警察X*威仍旧不依不饶,“同事X*威见状向外追去” ,并且,“还有一些同事也跟着追了出去”。 患方一致认为,这已经不仅仅是为了追而追,而是有预谋的抓捕行为。所以,患方及亲属认为,引起骚乱就是为了抓捕!并且,实施抓捕的地方,是医院大门口,是医院摄像头的死角,警方简单、粗暴、不文明的抓捕行为,摄像头是不能拍摄到的。警方在抓捕患方过程中,涉嫌使用了对付集团犯罪嫌疑人时的方法,故意在大门口放开缺口。拉了一下横幅的患方男子,在警方的追击下,慌不择路逃跑到该摄像死角。所有的患方亲属,均被吸引到该摄像死角的医院大门口,被各个暴力控制,甚至被殴打!
X*威询问笔录中,P2下记录:“于是我就去制止拉横幅的黑衣男子,该男子就跑到大门口的东侧处,我也跟着跑去。” 也就是说,“黑衣男子”已经跑到“大门口的东侧处”,但是,X*威还是不依不饶的追出去。而“黑衣男子”仅仅是拉了横幅,并非是实施了打砸抢行为,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医院秩序的行为。而且,“黑衣男子”是患方或者患方亲属,而非患方聘请的“医闹”专业人员。X*威根本没有追击的必要。X*威不是为了追击而追击。其实,被X*威紧追不放的是肖某某,这个已经四五天没吃饭、没睡觉、精神恍惚,刚刚失去儿子的医疗纠纷受害者,被X*威抓住脖子,掐住脖子,……警方和医院保安对待肖某某的不理性行为,引发了患方亲属激烈的反对。警方趁机实施各个控制。D*军的询问笔录中,也如实地证实了X*威不依不饶地追击肖某某的不恰当行为。见D*军询�


有职务活动的合法性。该警察代表的警方行为,对于当天事态扩大,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警察甚至粗暴地用穿着皮鞋的脚踢了年近六旬的老太太胡*珍左小腿,近7个月之后的胡*珍左小腿患处,仍旧青黑,警方的不恰当执法,可见一斑。(参见该组证据“相片3” 、“相片4”、“相片5”、“相片6”。
(2)在医务科一楼的停车场,患方亲属胡*珍等再次见到踢了她一脚的辅警,激起患方亲属愤怒。该辅警与在医院院子里的**派出所副所长S*海不恰当的言语、颇具侮辱挑衅性肢体动作,损害了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文明形象,更使得警方当天的职务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收到严重质疑。
辩方“现场照片”图片,也证实了**派出所的违法行为。
(1)在医院大门口外,警方(使用了便衣警察)处置嫌疑人过程中,涉嫌过分使用了暴力行为。嫌疑人拉横幅短短的二十秒钟左右,然后抛开;该轻微的违法行为,只要呵斥制止足可以震慑嫌疑人进一步展开违法行为。而警察却采取了不恰当的行为,控制嫌疑人的过程中,涉嫌过分使用了暴力,刺激了患方亲属,对于现场事态的扩大,具有责任;警方职务活动的合法性难以成立。
(2)“相片3”中,嫌疑人肖某军被控制,其中,身后是来自医疗纠纷利害冲突方医院派来的保安,该保安采取侮辱人格方式的粗暴动作,抓住嫌疑人的右脸、脖子交界的位置,不明身份的人D竭尽全力地用左胳膊或左手袭打嫌疑人,D*军面对嫌疑人正面,对嫌疑人实施控制,D*军的左胳膊箍住嫌疑人的右胳膊,嫌疑人处于被动、被彻底控制的状态中。在旁边,H不明身份的人在侧面对患方六旬胡*珍近身控制,胡*珍左侧是G不明身份的制服男,对六旬的胡*珍持殴打状。胡*珍在前后夹攻状态下,被迫成弯腰倒下状。胡*珍右脚鞋子脱落,赤脚状。“相片3”显示,患方亲属中有年龄六旬的老年妇女,有身患精神强迫症的嫌疑人,而警方、医患利害相关方的医院保安,共有6个。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嫌疑人处于自保状态,无力还击,也难以具备还击机会和能力。
(3)“相片4”,嫌疑人肖某军处于警方(包括事后知道的便衣)、医患纠纷利害冲突医院派来的保安双重夹攻下,处于被动挨打状态。照片中,D*军用右手狠狠地掐住肖某军右肋骨,从照片明显看出D*军右手施加的巨大力量;D*军旁边穿黑衣服、光头的D不明身份男,同时参与控制、殴打嫌疑人肖某军。D不明身份人左手抓住嫌疑人右手,右手袭击嫌疑人头脸部位,嫌疑人呈惊恐保命状态。嫌疑人肖某军被隔离控制过程中,身旁围有保安、警察、不明身份的人共计六、七个。胡*珍(年近60岁,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康*蔓(实际年龄61岁,患有高血压、松果区脑瘤等,肖某军的大舅妈),被隔离在警察、保安之外。
(4)嫌疑人肖某军脚穿软质布鞋,不具备踢撞硬质膝盖的可能性。 “相片5 ” ,嫌疑人肖某军完全处于被动挨打状态。D*军用右手抓住嫌疑人的头发,左手殴打嫌疑人头部,嫌疑人呈惊恐下蹲状;嫌疑人正面是黑色服装男,正用强有力的左手抓住嫌疑人已经抱在头上的右手,黑色服装男的右手抓住嫌疑人的左手腕。嫌疑人右侧是医患冲突方医院派来的保安。
(5)“相片6”显示嫌疑人肖某军被按压在地上后,警方、医患冲突利害方医院派来的保安、不明身份的人等,在照片中明确显示共有9个,相比身单力薄的嫌疑人肖某军来说,具有人数、体力、力量组合上的绝对优势。警方涉嫌过分地 、不恰当地使用了暴力,其执法合法性受到质疑。
(6)“相片7” ,嫌疑人肖某军被警察(事后知道许多是便衣)按压在地上,脸贴在泥沙地上,被过分施加暴力。照片中,警察、医院保安、不明身份的人,共有12个挤满了镜头,而嫌疑人被彻底控制在地上,毫无抵抗之力,根本不具备最低限度的人身攻击性。警方涉嫌过分地使用了警力、过分使用了暴力。警方执法形象、执法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7)“相片9” ,嫌疑人肖某军被身后的D*军控制,D*军从胡*明左腋下伸过胳膊抓住嫌疑人的T恤衫脖领,使得嫌疑人呼吸困难,同时,在嫌疑人正面,还有不明身份的人,夹击嫌疑人。胡*明发现自己的外甥被殴打、被施加过分暴力后,急忙不顾一切过来阻拦,被**派出所副所长G*波正面阻止、控制。
(8)“相片10”,肖某军的二舅胡*明阻拦警方、保安过分使用暴力,被**派出所的副所长G*波抓住脖领。作为警察,不需要采取过激行为来制止行为稍失当的群众。警方职务活动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相片11”,嫌疑人肖某军双胳膊被反剪;
辩方“S*海相片”,也证实了**派出所的违法行为。
S*海是**派出所的副所长。4月26日,死亡胎儿还在产妇刘**的肚子里,因为院方未能及时处理,刘**老公肖某某报警,S*海出警,但是,处警过程中有不恰当、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言语和行动。当患方想通过警察协调让医院出面,积极解决死亡胎儿引产事宜时,S*海却说:“我只能管你们,管不了医院,医院官比我们大” 。S*海出警过程中,缺乏积极主动、客观、中立地联系院方、患方坐下来解决问题的热情,而是采取了系列不当言行。4月29日上午,死亡胎儿的奶奶胡*珍朝着出警的警察说:“你们医院来了这么多穿制服的,你们不帮我们找医院领导出来,又有什么用。你们要为老百姓服务,不要官官相护。” S*海说出了不恰当的话:“我们为人民服务,不为流氓服务!”这句侮辱患方亲属的话语,激起了患方的愤怒,患方胡*珍刚刚死亡了盼望已久的孙儿,更是特别激动,S*海摆出挑衅的肢体动作:“来呀!来呀!你动动我试试!” 导致胡*珍失去理智,抓住S*海的衣领。二、S*海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警方的行为,说明警方职务活动缺乏合法性,至少有违规地方,对于事态扩大有责任。
辩方“D*军相片”,也证实了**派出所违法行为。
(1)“相片2” 中,D*军参与控制嫌疑人肖某军,参与空肖某军的人,共有8个,包括医院的保安、警察、身份不明的人。有人涉嫌殴打肖某军。“相片3” ,现场共有警察、保安、不明身份的人7个, 而对付的人只有嫌疑人肖某军。D*军对面黑色服装男跪压在肖某军身上,D*军按压住嫌疑人。
(2)“相片4”中,G*波涉嫌抽出警棍殴打了六旬、身患心脏病的胡*珍头部(结合胡*珍询问笔录和G*波询问笔录),殴打胡*珍的行为,使得警方的职务活动合法性受到质疑。现场警察对于G*波殴打胡*珍的行为,并没有制止和批评,警方职务活动的合法性收到质疑。
(3)“相片5”,D*军涉嫌殴打明显处于被动控制地位的肖某军。警方职务活动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D*军还用手扼住肖某军的脖子,致使其几乎窒息。
辩方“X*威照片”,也证实了**派出所的违法行为。
(1)“相片1”中,X*威右手狠狠地掐住患方肖某某的脖子,同时,C不明身份的人、D医院派来的保安趁机殴打肖某某。
(2)“相片2”中,肖某某被X*威反剪左胳膊,医院保安和其他警察反剪肖某某右胳膊。医患纠纷受害人肖某某身边被5个警察、保安围攻。警方涉嫌过分使用暴力(结合“相片3” )。
(3)肖某某随身携带的黄色塑料袋里是老婆刘**产妇、四万胎儿的病历资料,本来是准备由警方协调好院方领导、协商解决问题时用的。
(4)“相片5”,X*威以不恰当的肢体动作,面对患方亲属,在其右侧是医院派来的保安,该保安从25号一直跟踪刚刚死亡了胎儿的肖某某。
(5)“相片7”中,X*威殴打六旬的胡*珍倒地后,指着胡*珍辱骂;“相片8”中,X*威想再次殴打六旬的胡*珍时,被旁边的警察劝止;“相片9”中,X*威辱骂六旬的胡*珍:“我这身衣服你们陪得起吗?赔得起吗?” “相片10”中,X*威挑衅性地手指指着六旬的胡*珍,行为明显失当,有损人民警察形象。
X*威的言语、肢体动作,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警方出警行为,也使得警方职务活动合法性受到质疑。
辩方“G*波相片”也证实了**派出所的违法行为。
(1)“相片5 ”,G*波参与控制嫌疑人肖某军,涉嫌过分使用暴力,算上G*波,现场对嫌疑人肖某军施加暴力行为的有四个。暴力行为,致使肖某军右脸被泥沙地磨破出血,嘴上有泥沙。有人又撞、又顶嫌疑人的右肋骨,致使嫌疑人两个月起不了床!G*波等警察的行为,使得警方职务活动合法性受到质疑。
(2)“相片7”中,G*波涉嫌抽出警棍殴打六旬的胡*珍(患有高血压、心脏病),G*波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其行为也使得警方的职务活动合法性受到严重质疑。警察文明执法形象受到一定程度损害。
二、公安机关提供的录像、图片资料,也证实了**派出所的违法行为。
(一)公安机关制作的00017.MTS录像,客观地反映了**派出所殴打患方亲属情景。
1、诡异:录像的第一秒开始就控制、殴打患方,录像中却没有患方违法犯罪情景。警方分组控制患方,只有策划好才可以这样行动整齐:(1)一青年警察控制已经筋疲力尽的肖某某,侮辱性的、粗暴动作,反剪胳膊;(2)两个治安队员反剪、控制肖某某的三舅;(3)一个高大的黑色制服警察和曾经殴打胡*珍的辅警,应对胡*珍;(3)一个穿条纹T恤、不明身份的青壮年男子(疑似医院聘请过来的人,或者是便衣警察),把患方刘**的弟弟摔倒在地上,与警方三、四个人员殴打。(5)00:00:51时刻,肖某军出现在录像中,被警察、治安队员、医院保安从左侧大树后推搡过来,D*军(穿紫色T恤衫,采取粗暴动作,强硬扳起肖某军的左腿)、两个治安队员、光头黑衣青壮年(也可能是医院聘请过来的黑社会人员)等8个警方人员(D*军左边两个医院保安、一个黑色制服警察、D*军右前方3个制服警察),殴打肖某军。D*军将肖某军的一条腿强硬扳起,与肖某军身后的其他警察合力,迫使肖某军摔倒在地上,殴打肖某军。
2、1:56之前,G*波没有出现在现场,在1:56之后,G*波才进入镜头,参与殴打、控制肖某军。所以,G*波不存在看到、听到D*军表明警察身份的情景。此时,肖某军被按在地上(头半秃黑色T恤衫不明身份青壮年、D*军等),周围有警方7个人。肖某某的岳母任某某出现在录像中,亲眼目睹了肖某军被殴打过程,康*蔓(1:02时刻出现在录像中)亲眼目睹了肖某军被殴打的过程。
3、3:00时刻,医院保安3个,制服警察3个,D*军等(还有不明身份专司殴打患方的人)3个,共9个人,周边还有警察、保安,至少14个。5:39,清晰显示浅蓝色制服警察16个;黑色制服警察3个;治安队员6个,共计25个。
4、胡*英是肖某军大舅妈的女儿,现年37岁,因为目睹警方数人殴打、控制自己的二叔胡*明(当时,胡*明正被4个医院保安、3个制服警察推搡、殴打、控制),胡*英呼唤:“不要打了,不要打了,再打就出人命了!”但是,警方毫不理睬,在此情何况下,胡*英情急之下,用手中的纸卷挥向正在殴打、控制胡*明的人。录像00:04:00时刻,可以看到,胡*英因此被围攻、被反剪胳膊、被控制,4:17时刻,可以看见胡*明正在奋力解救被警方围攻、殴打、控制的胡*英。
5、6:07,14个警方人员参与殴打、控制胡*明。而胡*明被证明是没有犯罪事实,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6:09清晰看到一个青壮年治安队员,无辜殴打胡*明。
6、质疑踢伤D*军:(1)、录像没有显示;(2)、肖某军穿软质球鞋,如果踢导致D*军右膝盖前交叉韧带断裂,则对前交叉韧带起到保护作用的半月板应该粉碎,但是,半月板只是损伤;MR显示,前交叉韧带只是损伤,没有说断裂。医学用语是讲究精确的。断裂是**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说的,且没有提供MR、****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手术记录佐证。而且,****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本身就是涉案医院,与案件本身存在利害冲突,警方司法鉴定自称引用了该医院的手术记录,即使有该手术记录,也不足为证。如果肖某军的脚踢断了D*军的右膝盖前交叉韧带,如此大的力量完全可以致D*军右膝盖的半月板碎裂,不可能半月板后面的前交叉韧带完全断裂,而起到保护前交叉韧带的半月板仅仅是损伤,这违反最基本的逻辑关系。根据物理学,作用力、反作用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如果肖某军的脚踢伤了D*军致其右膝盖前交叉韧带断裂,则肖某军的脚趾应该骨折或肿胀疼痛,是正常反应。但是,在监所医生检查中,却没有该记录。2015年3月17日下午,庭审过程中,D*军出庭作证,声称,4月29日13:00左右,至4月29日23:00之前,长达10个小时的时间,没有感觉到疼痛,只是到了后半夜才感觉疼痛,这根本就不符合最简单的逻辑推理!半月板、前交叉韧带等均属膝盖范围内,膝盖范围内任何部位受伤,其疼痛都是剧烈而明显的,唯独D*军在遭受“前交叉韧带断裂”的情况下,长达十个小时内感觉到不到疼痛,只能说明,他当时根本就没有半月板损伤、前交叉韧带断裂!D*军的伤,不排斥是旧伤复发,或在控制肖某军等患方过程中,用力过猛、前扑动作过于迅猛,导致原有的前交叉韧带伤复发。但是,前交叉韧带断裂,是不存在的,如果前交叉韧带断裂,则,当时是不能行动自如的。录像中出现在结尾处时,D*军是行动自如的。上警察的时候,D*军非常敏捷地跳上警车。
7、5:00时,D*军出现在镜头中,行走自如,完全正常,而此时警方已经将肖某军塞入警车。00:0019秒时,D*军有一个动作,从镜头的右方狠猛地扑向镜头左方的肖某军,同时,因为用力过猛,D*军腿、膝盖着地(因为被人挡住,不很清晰),可能致伤自己的右膝盖较交叉韧带拉伤。
8、2:52,肖某某跑开,之前在现场,有机会目睹现场肖某军被殴打、控制场面。2:53时,肖某某跑上前,看到了哥哥肖某军被控制在地上的情景。随即,肖某某被警方五、六个人员强力甩出人群,并被殴打、反剪胳膊,肖某某挣脱跑开。1:30在现场,1:34秒面对镜头。
(二)公务机关制作的“DRV1(电信)——**桥桥底沿江54号旁-20140429124957-20140429125649-385982859-0001.mp4”录像,不但没能证实患方有什么违法行为,反而证实了**派出所的违法行为。
1、录像显示,患方拉横幅行为,仅仅持续了二十秒钟。从12:53:40挂起横幅,患方肖某某担心影响患者进出医院,12:54:00,收起横幅。录像显示,患方肖某某、肖某军共散发传单四份,且在医院门口外面的路上,不影响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跟医院不负责任造成患方胎儿死亡这件事情相比较,患方给医院造成的影响微乎其微。
2、自行收起横幅短短二十秒钟后,即12:54:20,患方死亡胎儿父亲肖某某被警方四、五个人不依不饶地追击。
3、12:55:00被告人肖某军在一辆小车前,被警方四、五个人控制住。与此同时,听/看到二舅胡*明被警方四、五个人殴打,挣脱警方控制,扑过去,将正在暴力殴打胡*明的D*军,用双臂抱开。这是镜头中出现的肖某军与警方肢体接触的主动行为。录像中根本就没有D*军出示警察身份的动作和声音。
4、12:55:14至12:55:29总共15秒钟时间,胡*明被警方四、五个人殴打,而胡*明是没有违法行为被警方抓住的。被殴打的15秒钟时间里,其中12:55:14至12:55:18这两秒钟的时间里,被殴打的情形非常清楚:胡*明被身后一个高大的制服警察掐脖子、勒脖子摔倒在地,同时被警方其余人殴打。稍后,长达十五、六秒钟的时间里,警方暴力殴打胡*明的情景,被行使的58路公交车(开往时代花园-黄边)、64路公交车(广卫路----东塱)-工业园)、三辆小车、其他接踵而至的公交车阻挡在镜头之外。但是,警方暴力殴打胡*明的情景,透过第一辆公交车车窗玻璃可以望见,殴打结束的动作,在12:55:29的时间点,可以看到。公交车、小车驶过,视线清楚时,殴打完毕。
5、12:56:40----12:56:49,警方提供的证人之一的梁*雄(40岁),殴打死亡胎儿的奶奶胡*珍;稍前,没有任何不恰当行为的薛明(肖某军表姐夫)被警方侮辱性反剪胳膊。12:56:39,患方刘**弟弟、母亲,拉住想往上前去的胡*珍。
6、胡*明被殴打的15秒钟录像,为什么不提供近距离拍摄的录像。12:56:10---20个子高大的警察持有专业拍摄摄像机。本案中,现场有十个左右手持专业摄像机的警察,为什么不提供这些近距离拍摄的高清晰度录像,反而提供这些远距离拍摄的不清楚录像?!是不是怕清晰地暴露警察殴打、控制患方的违法活动呢?
(三)公安机关制作的“DVR11(电信)—******图书馆—20140429124955-20140429125647-384578796-0001.mp4”录像,没有任何地方能够证明患方有违法行为。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肖某军有违法犯罪行为。
录像时间从12:49:55----12:56:47结束6分钟。
1、12:50:00开始,肖某某出现在镜头中,在医院门口的路上,散发了三张传单给三个行人。不是在医院里面,属于自己正当地表达诉求。
2、12:53:10D*军从医院里面出来。
3、12:53:40,横幅挂起,因为有人经过,肖某某怕影响人,12:53:57肖某某将横幅收起,随后的几秒钟时间里,走进医院门口里面。
4、12:54:15时,早已经放下横幅的肖某某,被警察X*威追击,不得不跑向大门外左边路边,在警车后面被X*威为首的四五个警方人员殴打、控制。X*威掐脖子、反剪胳膊、殴打、控制肖某某。肖某某眼镜被打掉、踩碎,价值四千多元的西铁城手表也不见了。被打时间:12:55:19持续至12:55:35,恰好有61路公交车经过阻挡视线。
(四)、公安机关制作的“DVR11(电信)—******图书馆—20140429125647-20140429130334-384614234-0002.mp4”,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患方有违法行为,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肖某军有妨害公务罪行为,反而证明**派出所有违法行为。
录像时间从12:56:48----13:03:34结束7分钟。
1、12:58:08肖某某跑开。
2、12:57:30至12:57:33,G*波举起警棍殴打患方。人群中有人四十多人,G*波的粗暴动作,完全不顾现场密集人群的人身安全,行为粗暴、违规违纪。
3、这个时段肖某军被打,被控制,D*军抠住肖某军的右肋骨部位……,。
4、胡*明对警方粗暴、随意性抓人不满,又担心肖某军被打死打伤,搬开G*波的肩膀。随后,胡*明被G*波指挥的五六个警方人员殴打、反剪胳膊、控制。时间点12:59:00。
5、镜头中出现的、参与控制、抓捕人的警方人员三十人左右。
6、13:00:20至13:00:30十秒钟时间里,D*军出现在镜头里,行走自如。
7、之前,胡*明与G*波相遇而走,互不理睬,但是,仅仅十多秒钟后,即在13:00:50,G*波与胡*明再次相遇时,立即指挥五六个警方人员,控制、殴打胡*明,将胡*明强行塞入警车。此时,警车都已经启动(上面有被告人)。对于G*波此等行为,胡*明在给领导写的报告中,认为G*波是蓄意报复。胡*明最终以无罪释放,也证明了**派出所的滥用职权行为。
(五)、公安机关制作的“4.29*医”文件夹之“照片”文件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患方有违法行为,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肖某军有妨害公务罪行为,反而证实了**派出所的违法行为。
简介:横着共有13排,其中,第一排至12排,每排有9张照片。第13排有8张照片,共有116张照片。
每张照片命名规则,P1-1,即第一排第一张照片,P10-9即第10排第9张照片。
以下,就关键照片质证
1、P1-1与案件无关,P1-2,P1-3,死亡胎儿的奶奶胡*珍悲痛地向人们控诉涉事医院不负责任,导致胎死腹中。众多警察无动于衷,不去联系医院领导或者负责人。P1-4,一警察右手指头不礼貌地点着死亡胎儿的姥姥,左手搁在自己屁股上,不符合警察对群众的基本要求。
P1-6,医院保安7、8人在大楼门口林立,医院有力量调动保安对付医疗纠纷受害者,却没有一个领导出面接待患方,涉事医院官僚主义作风令人寒心。P1-8,胡*明与警方讲理,针对警方不作为,对待群体事件官僚主义作风严重的坏习气,非常生气。右边是**派出所的副所长S*海,曾经不分青红皂白地骂患方“我们是为人民服务,但是不为你们这些流氓服务”,并以挑衅性的动作,故意激怒患方情绪。
P1-9,派出所L所长,曾经欺骗患方到医务科与院方协商解决问题,故意带领患方走弯弯曲曲的楼道,却放着现成的电梯不走,在此期间,避开患方视线,近在咫尺的派出所调派了警力林立现场,寻机抓捕患方。
2、P2-1,胡*明理直气壮地数落涉事医院的恶劣态度,数落警方现场配置那么多警力,却放任医院恶劣态度。P2-2,面对胡*明义正词严的职责,L所长低头不语,副所长S*海双手叉腰,态度很不友好。P2-5,胡*明指责不负责任、态度恶劣的涉事医院。
3、P4-1,S*海辱骂患方“我们是为人民服务,但是,不为你们这些流氓服务”,并摆出了挑衅的姿态:“来呀来呀,你动一动我试试!”激怒了死亡胎儿的奶奶胡*珍,胡*珍愤怒地冲向S*海。公诉人为什么不提供S*海挑衅性动作的照片呢,这不符合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要求,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举证要求。P4-4,死亡胎儿的姥姥任某某,冲上前指责口不择言的S*海。P4-6死亡胎儿的父亲肖某某,听到S*海辱骂自己母亲“流氓”的话后,愤怒地指责S*海。P4-7,偌大的院子里,只有专门针对患方的警方,医院的负责人没有一个!这大大地激怒了患方,使得事情趋向群体事件发展。涉事医院、警方有不可推测的责任。P5-2,X*威右手叉腰与患方争吵。
4、P6-1,D*军等严重侵害到肖某军的生命健康,D*军的右手死命地抠住肖某军的右肋骨,四五个警方人员在殴打、控制外甥肖某军,作为舅舅的胡*明奋不顾身地冲上前,将未表明身份的D*军肩膀搬开。、
5、P6-2,警方三四个人在殴打死亡胎儿的父亲肖某某,控制肖某某。P6-9,警察、治安队员、保安队员环伺,人数、身高、强壮程度,占据绝对优势前提下,患方胡*珍等老弱病残老年妇女,是没有还手之力的,根本不可能对警方构成攻击力。
6、P7-5,P7-6,死亡胎儿的父亲肖某某虚弱无力地坐在地上,向过往群众控诉涉事医院不负责任制造医疗事故,出现事故后,主治医生等医护人员飞快消失,妇产科主任H**蛮不讲理,医务科H主任口出狂言,医院有的是钱,有钱买命,将患方生命视作草芥的非人道行为!
7、P7-7,P7-8,P7-9,死亡胎儿的父亲肖某某,因为五天四个夜晚没吃没喝没睡,体力不支,晕倒在地!而警方对于这种惨剧,没有做到换位思考,将心比心,稍后的抓捕行为,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的钓鱼执法,只能激化社会矛盾,将党的形象、人民警察形象抹黑。
8、P8-1,P8-2,死亡胎儿的父亲肖某某,死亡胎儿的奶奶胡*珍,死亡胎儿的姥姥任某某,在涉事医院门口抱头痛哭,喊天不应,叫地不灵。凸显了警方稍后的抓捕行动官僚主义作风,涉嫌单方专门对付患方。
9、P8-6散发的传单“悲悲悲”,真实反映了涉事医院的不负责任、态度恶劣,有损**功勋医院的金字招牌。
10、P9-7,P9-8,P9-9,P10-1,P10-2,S*海侮辱患方是“你们这些流氓”,激起患方胡*珍、胡*明、胡*英极度愤怒。S*海的行为,鉴于其职务是派出所副所长,是代表警方的职务行为,S*海的错误或违法行动,也就是派出所代表的警方的错误或违法活动,而不能单单追究、指责患方,而放任警方、涉事医院的恶劣态度。这是不公正的。
11、P10-7,患方挂起横幅,此时是12:53:40,仅仅十多秒钟,患方肖某某怕影响病人进出,就将横幅收起,拉向一边。就是这样一个稍微不恰当的动作,竟然成为当天警方抓捕肖某军、胡*明,并殴打、控制患方五六人的唯一有力证据。竟然成为警方辩护自己行动合法的证据,竟然成为警方控告肖某军妨害公务罪的证据。这根本上就没有说服力。
11、P11-2,D*军在没有任何表明自己警察身份的前提下,将被告人摔倒在地上,予以控制。
12、P11-4,警方调动来的治安队员(可能是中队长),殴打完头发花白、患有心脏病的胡*珍之后,又侮辱性地双腿跨在老弱妇女身上。该行为代表了警方粗暴的执法行动,有损警方形象。
13、P11-5,胡*珍倒地,现场十几个民警无动于衷,还是胡*明发现后,扶起自己的姐姐。该场景凸显警察的官僚主义作风,有损人民警察形象。
14、P11-6,G*波为首的警方五、六个人在粗暴对待从没有反抗的肖某军,身为母亲的胡*珍奋不顾身地解救自己的儿子。
15、P11-7,D*军、光头半秃的黑色T恤男(不明身份)、青壮治安队员,三人将肖某军的头脸按在马路上,肖某军这时认为自己将要被“他们”搞死在那里了(看守所5月6日录像亲口所说)。胡*珍奋力去解救自己的儿子,被一个高大的黑色制服警察阻挡。胡*珍不恰当地抓住了该警察的衣服。
16、P11-8,G*波、青壮治安队员、黑色制服的高大警察,三人将年老体弱的胡*珍粗暴控制在白色小车旁边。D*军、光头半秃的黑色T恤男(不明身份)、青壮治安队员,同时在殴打肖某军,肖某军呈现被动挨打姿势。
17、P12-1.D*军粗暴抓住胡*珍的后衣领。死亡胎儿的姥姥任某某表情痛苦。
18、P13-1,黑色T恤男(不明身份),左手拇指、中指指面的血迹,来源于他们控制肖某军时,按住肖某军脸部(右脸)在地板上磨破出血。反映了警方粗暴执法,执法活动凸显违法性,官僚主义作风。
19、P13-1黑色制服警察脖颈上精细的红线,疑似红线(装饰玉器),非伤痕,没有那么纤细的抓痕!
三、公安机关提供的审讯录像,其中的四个录像,公安机关涉嫌制造伪证,滥竽充数,企图蒙混过关,利用虚假证据致被告人于刑事责任;另外6个录像,前三个与后三个相互重复。即使在辩方强烈要求下,公诉机关在法庭上仍然拒不出示以上证据,借以掩盖公安机关在重大刑事诉讼证据上的伪证罪责任。
(一)、“5.9”文件夹中的审讯录像,有4个录像,证实了公安机关故意制作伪证,企图致被告人于刑事责任,用心险恶。
预审2-05审讯室后-20140507094447-20140507105036-219904234-0001. mp4,预审2-05审讯室后-20140507105036-20140507115625-219954234-0001.mp4,预审2-05审讯室前-20140507093528-20140507104118-219814265-0001.mp4,预审2-05审讯室前-20140507104118-20140507114708-219927859-0001.mp4。以上四个录像,系**公安机关制作的伪证。该四个录像中的嫌疑人,均不是本案的被告人肖某军,而分别是一个剪短发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和一个戴眼镜、瘦削青年嫌疑人。这样的录像,竟然被**区公安分局,拿来证实肖某军妨害公务罪,**公安机关的诬告陷害行为,非常明显!
(二)该“5.9”文件夹一共10个录像视频,其中前4个录像(即预审2-05审讯室后-20140507094447-20140507105036-219904234-0001. mp4,预审2-05审讯室后-20140507105036-20140507115625-219954234-0001.mp4,预审2-05审讯室前-20140507093528-20140507104118-219814265-0001.mp4,预审2-05审讯室前-20140507104118-20140507114708-219927859-0001.mp4),是与案件无关联的录像视频,警方涉嫌用来充数或者伪造审讯录像视频,应该追究警方虚假证据、伪证的责任。其中后3个录像视频。分别对应于第5、6、7三个录像内容,且录像内容完全一致,只不过镜头摄像的角度不一样。
(三)2014年4月29日、5月1日、8月8日的审讯录像视频,至关重要,警方却故意不予提供。况且,4月29日、5月1日的提审人员,本身就是**派出所的警察.。**派出所在本案中,涉嫌偏袒医院、单方镇压患方亲属,以公权谋医院私利,**派出所警方的职务活动,涉嫌非法,被告人及其亲属,对**派出所的行为严重不满,**派出所却在本案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4月29日,警方在短短的30分钟提审时间内,审讯笔录上出现的汉字(不算标点符号,不算可有可无的程序性的文字),竟然多达1864个汉字。鉴于参与审讯的警察自说自话,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被告人当天拒绝签字摁手印,2014年5月1日,警方在看守所再次提审被告人时,在**看守所,强行要求被告人在4月29日的讯问笔录上签名、摁手印,根本就没有让被告人逐句核对、确认笔录。因此,4月29日的审讯录像视频,警方必须提供,以正视听。5月1日、8月8日的审讯录像视频,警方同样要提供,以正视听。
(四)、预审2—05审讯室后—20140507105036(第二个视频),审讯录像中,自始至终出现的是一个剪短发的女子被审讯,而非被告人肖某军。警方提供该录像视频是什么意思?是假冒伪劣充数,还是故意制造虚假证据、伪证?!
(五)、预审2—05审讯室前—2014050709093528(第三个视频),审讯录像中,自始至终出现的是一个剪短发的女子被审讯,而非被告人肖某军。警方提供该录像视频是什么意思?是假冒伪劣充数,还是故意制造虚假证据、伪证?!
(六)、预审2—05审讯室前—20140507104118(第四个视频),审讯录像中,前半部分录像,出现的是一个剪短发的女子被审讯,而非被告人肖某军。后半部分录像,出现的是理短短黑发、戴眼镜、仓号45仓的男子在受审,也不是被告人肖某军! 警方提供该录像视频是什么意思?是假冒伪劣充数,还是故意制造虚假证据、伪证?!
(七)、预审5—审讯室前—20140506143592(第八个视频)、预审5—审讯室前—20140506154543(第九个视频)、预审5—审讯室前—20140506165134(第十个视频),其内容,完全对应于预审5—09审讯室后—20140506145918(第五个视频)、预审5—09审讯室后—20140506160506(第六个视频)、预审5—09审讯室后—20140506171057(第七个视频)。
四、G*波询问笔录、X*威询问笔录、D*军询问笔录、梁*雄询问笔录、L*飞询问笔录、W*良询问笔录、赵*海询问笔录、赵*勇询问笔录等,均涉嫌虚假陈述。
(一)本案件实际上是**派出所违纪、违规、违法滥用职权行为,所以,G*波、X*威、D*军等作为加害者,是不能作为证人出现的,其证据效力等于零。
(二)**派出所在本案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其部分警官本身是加害者,却又自称是受害者。梁*雄、L*飞、W*良、赵*海、赵*勇,有的是涉事医院保安,有的是**派出所下辖的**街治安队员;患方认为派出所与涉事医院相互联系,用刑事手段解决涉事医院的医疗纠纷。所以,**派出所下辖的**街治安队员与涉事医院保安的证言,均不具备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并且,以上证人鉴于心中有愧,均没有出庭作证。
(三)G*波询问笔录,公诉人在法庭上自始至终没有出示,法庭更没有组织控辩双方质证,其妄言的所谓患方违法的陈述,不能作作为定案证据使用;X*威、D*军均于2015年3月17日下午出庭作证,当以出庭作证为准。
1、G*波询问笔录,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派出所的违法行为。
(1)、P2第15行:“约十三时许,我见几个男女在医院门口围着S*海副所长,大声责骂并用手指着S*海副所长,在我和其他警察的解围下S*海副所长得以离开。”
G*波证词避重就轻。实际是,S*海刚刚挑衅患方亲属,辱骂患方亲属:“我们是为人民服务,但是不为你们这些流氓服务!”
(2)、P2倒数第4行:“……这时拉横幅的男子突然向医院的大门外跑去,同时X*威见状向外追去,还有一些同事也跟着追了出去,……”
焦点:肖某某已经跑了,仅仅是拉了一下横幅,短短二十秒,况且他是死亡胎儿的父亲,X*威和很多警察追出去,有没有必要?G*波作为副所长为什么不制止?!
实际是,X*威等警察追到肖某某后,殴打肖某某,掐脖子,打掉眼镜,反剪胳膊,四千多元的西铁城手表也不见了!X*威的行为,直接引爆了本来就愤怒的家属,他们才解救肖某某。
(3)、P2倒数第三行:“……这时有一个女的扯着横幅,我与她拉扯着横幅,在拉扯的过程中,……”这个女的是肖某某大舅妈的女儿胡*英。
实际是,G*波将在胡*英脖子上的横幅,死命地扯紧,几乎将胡*英勒死,在一个女民警的干预下,G*波才罢休。
(4)、P3第一行起:“……我见到近十个同时和多个治安员围着刚才拉横幅的二个男子,……”
G*波在说谎,实际是,十多个警察和治安员在围着殴打肖某某、肖某军。其中,殴打肖某某最厉害的是X*威,殴打肖某军最厉害的是便衣警察D*军。
(5)、P3第2行后起:“……身穿便衣的警察D*军拦着一个拉横幅的男子并试图制服他,我见状就上前帮D*军制服该名男子,……”
问题是,就因为肖某某、肖某军拉了一下横幅,就一定要制服他,反剪他胳膊,殴打他?就因为肖某军拉了一下横幅(短短的二十秒钟),就不依不饶地一定要“制服”他,反剪胳膊、脚踩背部、脸皮磨破、嘴里含着泥沙,用手扣着肖某军肋骨,用膝盖撞击肖某军肋骨?!这种行为算不算暴力执法?这种暴力执法有没有必要性?肖某军、肖某某拉了一下横幅的行为,是否就是十恶不赦、必须被“制服”,稍加反抗,就以“妨害公务罪”予以刑拘!?
(6)、P3第8行后起:“……又有一名中年女子在拉扯我,我见情况无法控制,于是伸手从腰间将随身携带的伸缩警棍拿出并甩出,……”
G*波又在说谎,实际是,G*波当时抽出警棍殴打胡*英,警方提供的录像中,非常清晰地可以看到,G*波打了胡*英几警棍。
(7)、P3、P4页,G*波证实,患方亲属没有持械。
(8)、P4第5行起:“……我的警服第二、三个纽扣被扯掉。”
从警方提供的录像看出,G*波在事件中,始终攻击性很强,不排除在攻击患方亲属过程中,自己奋力左冲右突导致纽扣脱掉。其中,很明显一个举动,G*波将一个警察大力甩出人群!G*波胸膛、脖子上的伤,不排除自己暴力行为所惹出。该举动显示G*波的非理性暴力行为,连同事都不能例外。而不是说,只要他G*波有伤,就一定界定是患方非法所致。患方亲属对G*波的非法暴力攻击行为的抵挡,不排除是正当防卫性质,该正当防卫性质所致伤G*波,不能视为G*波是受害者而受伤。
(9)、G*波证实警方滥用警力、浪费警力,官僚主义作风,不但没有有解决社会矛盾,而是加剧了社会矛盾,不但没有促进社会和谐,而是更加剧了社会不安定。见P4第12至15行。
(10)、G*波涉嫌伪证。P4第6、7行“D*军身着便衣,我有见他表明警察身份。”
实际上,自始至终,D*军没有表明警察身份,没有出示工作证,没有口头声明警察身份;D*军是不合法的执法者。警方出示的所有录像,均没有任何证据证明D*军表明了警察身份。
2、X*威的询问笔录,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派出所的违法行为。
(1)P2第12起至24行,X*威对事件性质的定性是错误的,将患方亲属迫不得已的维权行为,视为“聚集闹事”,X*威绝口不提涉事医院的恶劣行为、恶劣态度,不提医院领导无人问津,不提医务科领导口出狂言“有钱买命”,不提警方官僚主义作风,不提连续三个小时没人理睬患方亲属,对于有涉群体事件的治安案件,**派出所不是居中协调,担负起人民警察的职责,而是寻机抓捕患方,客观上偏袒了医院,导致患方亲属严重不信任警察,使得人民警察形象抹黑!
(2)P2第17行后起:“……这些人在医院门口闹了约一个小时,……” X*威对于时间长短不清楚,实际上,患方亲属当天维权从早晨9:30到12:30近3个小时,自始至终,警方与医院采取恶劣的官僚主义态度,特别是警方,严重违背了人民警察为人民排忧解难的光辉形象,先是辅警脚踢胡*珍,中有副所长S*海辱骂患方“我们是为人民服务,但是不为你们这些流氓服务!”并以非常明显的挑衅动作,故意激起患方亲属的情绪,以便武力解决患方亲属的维权活动。患方从12:30后才有零星散发传单行为,是基于警察不作为、敌视患方行为,基于医院领导恶劣的不对话态度,基于失去男胎的痛苦、气愤等复杂的情绪,加上某些家属连夜从江西泰和坐火车赶来,疲惫交加,疾病交加,气愤交加等复杂、综合情绪所致。而警察完全不考虑这些复杂的气氛,始终以官僚主义作风、单方敌视患方亲属,从言语到行动。警方已经从事件中中立者,跃身一变为事件的对立面,是事件的运动员,又跃身一变为事件的裁判员。然后,警方以裁判员的身份说,我们都是受害者, 你们都是“医闹”,我们殴打你们、反剪你们胳膊、控制你们是执法活动,你们只要稍微反抗,就是妨害公务,说你们是妨害公务,就是妨害公务,因为,我们是警察!
(3)P2倒数第1行:“……这时便衣民警D*军过来出示警察证并制止这些人的行为”。
X*威属于伪证。D*军根本就没有出示警察证,没有宣示自己的警察身份。
(4)P3第1行后起:“……其中穿黄色衣服的男子踢了D*军的右脚把D*军踢到跪在地下。……”
X*威的证词,存在如下疑问:
A、肖某军没有穿“黄色衣服”;X*威说“黄色衣服男子”踢了D*军的“右脚”,注意是“右脚,这是出自警察身份的X*威口中,而D*军鉴定伤是“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X*威说当时D*军被踢到“跪在地下”,而警方所提供的录像上显示,D*军自始至终活动自如,没有离开制服、控制、殴打肖某军的现场,并且在录像的后半部分,D*军非常自如地在录像中出现,后来非常灵活地跳进“囚车”(据肖某军证实)。而X*威所说的“跪在地下”的情景,在警方所提供的录像客观证据中,从来就没有出现过。X*威涉嫌系列伪证。
B、如果D*军真的被踢了以至于“跪在地下,这种大幅度的动作,近在咫尺的G*波为什么在询问笔录中只字未提?!难道说,与D*军一同制服肖某军的G*波对于大幅度动作(跪在地下)的D*军视而不见?!这从逻辑上就根本讲不通!其他证人都没有提及D*军“跪在地下”这种非常招人眼球的大幅度动作。
X*威在说谎。
(5)X*威殴打了肖某某等,但在询问笔录第4页第5行,X*威竟然不知道患方“为什么事聚集的” !在没有搞清楚什么原因的情况下,身为警察,竟然对患方肖某某出手殴打,粗暴实施控制行为!
(四)1、涉事医院保安L*飞的询问笔录中,他并没有证明D*军被肖某军踢伤右膝前交叉韧带,“跪到地下”这样夸张的肢体动作。而L*飞就“我一直站在正门口看着,……”L*飞隔着层层叠叠的人群(里三层外三层有五六十人),根本看不见“圈”内的情况。L*飞谎话连篇。涉嫌伪证,虚假陈述。
2、保安公司**街保安中队梁*雄笔录,也不能证明患方使用暴力,更不能证明被告人使用暴力妨碍公务。
3、医院保安赵*勇(河南舞阳)笔录中,自称持有摄像机,并对患方拍摄,应该是近距离拍摄,但是,公安机关录像中却没有该摄像。而该摄像将警察殴打肖某军、肖某某的过程可以全部收入镜头。警方是故意不予提供。赵*勇的摄像机是医院早有预谋专门捕捉患方的差差点点,意图通过“陷民于法”,罗织证据。这是医院不与患方亲属对话的根本原因。
4、**街保安员W*良(35岁,副中队长)笔录中,
(1)**派出所指令W*良带领10名保安员配合民警控制患方亲属。
(2)没能证明D*军被肖某军踢伤右膝盖,没能证明D*军“跪到地下”的动作,没能证明D*军现场肢体活动受限。更不能证明被告人暴力抗法。
5、医院保安赵*海(宜春,25岁)笔录质证中,
(1)赵*海说自己在门诊前。这个位置,马路上的G*波有无被拉到在地上,赵*海是看不见的。
(2)没能证明D*军被肖某军踢伤右膝盖,没能证明D*军“跪到地下”的动作,没能证明D*军现场肢体活动受限。更不能证明被告人肖某军暴力抗法、妨害公务。
五、公安机关制作的被告人四次讯问笔录,没有一次笔录能证明被告人妨害公务罪。
(一)2014年4月29日讯问笔录。
1、讯问时间只有30分钟,却记录了1864个(算上程序性字,有2400个左右)汉字内容。长达6页。这根本不是正常的讯问语速。询问,需要交流。可以断定,要么是侦查员事先打印好的讯问笔录,要么是一个侦查员电脑上打字,根本就没有另一个侦查员参与讯问;要么是侦查员自行记录完毕,根本就没有给被告人校对,直接让被告人签名字了事。
(备注:P1 ,244字,P2 , 240字,P3,510字,P4,480字,P5,333字;P6,57字。打总1864字)。
因此,29号的讯问笔录,如果采纳了,将是非常不严肃的。该笔录根本经不起最起码的逻辑推敲。也不具备公安机关讯问的基本形式要求。建议法院根据证据审核规则,不能将该证据作为定案证据。
2、P4第3行中起:“……就从过去用手臂勒住一名民警的脖子往后拉,这时候又有几名民警过来将我按倒在地上,我被按在地上不舒服,就用脚向民警踹了一脚。……”
疑问:该笔录涉嫌形式不合法,违背最起码的语言交流逻辑,思维逻辑。
3、没有相关录像佐证笔录中的某些内容,现场不下七八个民警、医院医务科、保安员持有专业的摄像机,但是,都没有任何摄像可以佐证肖某军踢了民警一脚。鉴于案件被告人精神疾病特殊情况,更鉴于案件妨害公务罪的特殊性和个性化要求,仅仅有被告人的陈述是不够的,仅仅有D*军个人指证也是不够的。
4、据被告人在2015年4月2日开庭时当庭反映,2014年4月29日的讯问笔录,被告人认为歪曲事实,拒绝签字。2014年5月1日,**派出所的另外两个警官,到**区看守所再次提审被告人时,顺便捎带着2014年4月29日的《讯问笔录》,让被告人签字,被告人再次拒绝签字,警官威胁:你不签字,把你从扔下去。被告人害怕,只好签字。
5、审讯的警官,是**派出所。**派出所在本案中,既当裁判员,又运动员,难以服众。本身应该回避。
6、该讯问笔录,存在如上疑问,并且没有当场的审讯录像,更不能佐证审讯的合法性。
因此,2014年4月29日的讯问笔录,从形式到内容实体,都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二)2014年5月1日的讯问笔录。
1、 侦查人员是**派出所的,属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受到质疑。
2、 要求出示语音视频监控录像。不出示当天的审讯录像,难以佐证审讯的合法性。
3、 该5月1日的讯问笔录,从头至尾,没有“踹了民警一脚”的内容。
(三)2014年5月6日讯问笔录。
1、H*伟自己问,自己记录,不符合公安机关证据制作规定,形式上不合法。
2、很多关键的东西,H*伟没有记录,对被告人及其家属有利的没有记录,譬如医院拒不理睬,患方迫不得已。
4、 P3倒数第8行“……,可能是民警抓我时,我反抗,不小心踢了民警”,在讯问录像中,被告人根本就没有说这句话,是记录人自己主观加进去的。
5、 当天的审讯录像,16:12:40---16:16:00时间段内,被告人与审讯警官H*伟之间逐字逐句的对话如下:

“问;那你有没有打过民警拉?
答;没有。
问;没有吗?
答;没有。
问;拉民警的衣服呢?
答;我挣扎,挣扎,你要铐住我,好象下意识地不让他们铐。
问;什么时候啊?
答;就按住我在下面的时候。
问;民警要铐你,你就反抗?
答;不算是民警,都是穿便服的,都是穿便服的,下面几个,都是穿便服的。
问;你有没有打和拉扯过民警?
答;没有,我就是这样挣扎,挣扎。
问;怎么样挣扎?
答;他要铐住我的时候,铐住一个手,要铐这个手不让他们铐,把这里都搞烂了。
问;不是哦,你有踢过民警的哦,有人看到你。?
答;要不一不小心搞到。
问;摁住地上,怎么踢到民警呢?
答;按住我手的时候,脚可以动,我一只脚起来嘛,我知道打民警犯法,我不会去做那样的事。
问;扯民警呢?一时冲动都有可能拉,你平时清醒呢,是哇?如果你始终这么始终清醒,也不会干出这个事情,是哇?你有时候也不清醒的吗?不是每次都清醒的嘛?清醒的话。。。。。。
答;我在家,我老爸。。。。。。
问;行了,不要说这么多。你是怎么样打的?
答;我是没打民警,真的没打。
问;没打?
答;恩,有没有下意识碰到我就不知道,我当时在那个地方要死了,害怕的要死,我以为我要完蛋了,怕保安打我,我就挣扎,挣扎,后来回想才知道,他当时打我,就把我打死了。”
6、 而该5月6日的讯问笔录中,可以影响定罪量刑最关键的内容, 就是笔录第4页倒数第7、8行的内容:“我确实没有打维持秩序的民警,可能是民警抓我时,我反抗,不小心踢了民警。”在审讯录像中,是没有这句话的。
7、 鉴于公诉人在辩护人的极力要求下,仍旧拒不出示2014年5月6日审讯录像作为当庭质证的证据,因此,2014年5月6日的《询问笔录》从,形式到实体内容,都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四)2014年8月8日讯问笔录。
1、该2014年8月8日的讯问笔录,内容极少,基本上徒具形式。其中,P2 倒数第7行“我有挣扎,反抗,蹬腿的动作,可能是这个时候把民警搞伤了。” 简单地重复了2014年5月6日讯问笔录第4页倒数第7、8行的内容:“我确实没有打维持秩序的民警,可能是民警抓我时,我反抗,不小心踢了民警。”
2、同样没有审讯录像佐证警官审讯程序的合法性。
综上,四次审讯被告人的《询问笔录》,都是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
六、胡*明的《讯问笔录》总共有四次:4月29日、5月1日、5月7日、5月12日,四次的询问笔录,均没有任何地方可以证明,被告人具有妨害公务罪行为,相反,胡*明的讯问笔录,证明了**派出所的违法行为。
(一)2014年4月29日询问笔录。
1、P2详细说明随机来广州,非预谋。
2、P3一直没有医院的负责人出现在现场。
3、警察对胡*珍、康*蔓有推倒在地上的暴力行为。
4、P5来医院目的A,看刘**;B,要求对胎儿的死亡司法鉴定;C,商谈赔偿问题,均非预谋违法行为。
5、P5警察有说流氓,激怒了家属。印证了肖某某、康*蔓、胡*珍针对**派出所副所长S*海违规、违纪行为的指控。
(二)2014年5月1日胡*明讯问笔录。没有任何地方证明,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三)胡*明2014年5月7日讯问笔录。
1、P3 三个老年妇女被按倒在地上,胡怕出人命,抓住其中一个警察的肩膀,是G*波。
2、P4年近六旬的胡*珍被G*波和其他警察按倒在地上,猛蹬腿挣扎,胡怕出人命,因为胡*珍做过心脏手术。胡才抓住G*波的肩膀,拉开,搀扶姐姐起来。
(四)2014年5月12日胡*明讯问笔录。
P2我姐姐被五六个民警按在地上。我上去拉开一个民警是G*波。
总之,在胡*明的四份《讯问笔录》中,没有任何可以证明肖某军妨害公务罪的行为,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肖某军有违法行为。
七、2015年3月17日开庭,D*军出庭作证。X*威出庭作证。
(一)D*军在法庭上承认,“但我已经给他戴上一只**,我必须抓牢他,如果我松手,我的**也会没有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

1、该鉴定书,鉴定单位属于**公安分局下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难以保证程序公正。
2、该鉴定书,只有D*军陈述,没有看见中山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急诊病历资料原件、中山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放射科MR诊断报告单、****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入院记录、****大学附属第一医院MR报告单、****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手术记录,附在鉴定书中,这不符合鉴定书的制作规范。鉴定书,从形式上就不具备证据形式要求。
九、《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肖某军)。
(一)肖某军不仅患有精神强迫症,还患有焦虑症、抑郁症,后者两种,该鉴定意见书中没有。鉴定过程只有主观性很强的法医判断,而没有客观仪器检测,也没有试题测试。鉴定过程不规范。
(二)根据肖某军当庭证实,作精神疾病鉴定的法医,竟然建议肖某军做弟弟肖某某的思想工作,与涉事医院和解。
(三)肖某军当庭证实,精神疾病鉴定时,有人给他抽了烟,他呕吐、头晕、头疼。
(四)从4月26日到广州,到4月29日事发时,被告人劳心劳力,吃不好、睡不好,身患十年之久的精神强迫症、抑郁症、焦虑症,不可能不复发。但是,鉴定书却以“案发时未见精神异常表现”一言以蔽之。
(五)在历次庭审中,被告人表现出极差的记忆力、理解力,迥异于常人。而鉴定意见书,却得出“被鉴定人职能和记忆正常”。
十、本案“钓鱼执法”明显,令患方、被告人亲属严重不满。
(一)2014年4月29日上午9:30到13:00左右止,长达三个半小时的时间里,四五十个警察,没有一个出面协调医患双方坐下来谈判解决。而是坐等患方、被告人亲属“一动手就抓人”。警察在长达三个半小时的时间里,没有出面协调广州市卫生局、**区卫生局、**街司法部门、相关医疗纠纷调解部门解决问题。
(二)**派出所L副所长,欺骗患方说,医院三个代表在医务科等待患方谈判,其实是个骗局。就在L副所长带领患方、警察上上下下楼梯的时候,**派出所飞速调动的数十警力,迅速掌控医院内外。
(三)在医院妇产科七楼病房门外,**派出所处警的辅警,故意激怒患方亲属,并且踢了年近六旬的胡*珍(死亡胎儿的奶奶),致使胡*珍左小腿青黑长达7个月之久不散。
(四)在医院停车场(一号主机通道摄像地段),用脚踢过胡*珍的辅警,故意走过患方亲属,被胡*珍抓住质问。
(五)在涉事医院警务室前,**派出所副所长S*海,故意激怒患方,称患方“我们是为人民服务,但是不为你们这些流氓服务!”激起患方群体愤怒。
(六)2015年3月17日,证人康*蔓出庭作证时,当庭证实,警方故意激怒患方,并对胡*珍说“你死就死吧,你敢不敢动我一下。”“你激她,你激她,她动了手,我们就抓她。”
(七)证人肖某某当庭证实,五一节那天,**派出所一个女警察,威胁他,如果不答应医院四万三千六百元的和解赔偿,就把他也抓起来。在那段时间,**派出所警察天天往医院跑。医院医务科诱惑肖某某,说只要你答应了四万三千六百元的赔偿,我们就让你哥哥出来。**派出所的L指导员说,不要以为我们派出所和医院之间有勾结。
(八)公安机关制作的《一号主机通道录像》,暴露出在案发当天,距离抓捕患方40分钟之前,涉事医院医务科三个工作人员与**派出所警察五个警察,一同走向同一个方向。患方、被告人亲属怀疑,警方与涉事医院,涉嫌预谋抓捕患方,以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参见录像:12:19:40至12:20:00,涉事医院医务科赵医生伙同派出所L所长,肥胖女民警、S*海副所长、三个男警察,从镜头左侧进入,走向镜头右边中门出去;涉嫌医院、警方联合起来,讨论稍后的寻机抓捕行动。(12:21:00又一个女民警)。
从警方、医院医务科出现镜头中,到抓捕行动开始,只有短短半个小时。周围群众所评论警方对患方实行“钓鱼法”抓捕,也不是没有道理。
(九)患方亲属胡*珍、肖某某,在被告人肖某军被抓走后,躺、坐在医院门口地上,周围围观群众说,你们不懂,这个医院在**时期立过功,受特殊保护,人家搞的钓鱼法,一个孙子死了,把你儿子又抓进去,怪你们倒霉。
十一、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
“第六条 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调动警力5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
“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建议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对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群众,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
“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要根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 ”
“慎用武器警械原则。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外围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从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
“第九条 对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工作中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与群众发生直接冲突。……”集体上访尚未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的罢课、罢工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或者打砸抢烧行为的;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 ”
本案中,**派出所严重违背以上规定,属于非法活动。
十二、本案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犯罪构成。
(一)妨害公务罪客观方面首要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派出所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二) 妨害公务罪客观方面还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本案中,**派出所警察,则有很多违法行为,不具备依法执行职务。
本来,只要警察居中协调,医患双方协商谈判,患方远道而来,得到一定答复后,就走人了。但是,警方人员一而再,再而三的挑衅、激怒患方,导致患方拉了二十秒横幅,警方据此抓人,警方进而粗暴定性为妨害公务罪。
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没有殴打警察等暴力行为。
因此,本案被告人不属于妨害公务罪,应予认定无罪。
谢谢审判长!谢谢人民陪审员!
肖某军辩护人:吴晓琳律师15999979018
15876587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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