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粤01刑终1484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女,1978年**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开平市,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开平市蚬冈镇***村6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21年7月19 日作出(2021)粤 0112 刑初 256 号刑事判决,判处: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总和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退赔被害单位广东某某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4695124.8元。三、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
分局查封的被告人黄某某用赃款所购买的广东省开平市开平天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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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2-120、2-121地下停车位予以拍卖后折抵上述第二项款项。宣判后,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黄某某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刑初 2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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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蔡丽君
审判员 平文林
审判员 钟海燕
二0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朱秀文
叶俊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