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挪用资金金额异议、数罪并罚量刑建议的异议、王某某补充起诉共犯建议
一、挪用资金罪控告金额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除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其他一般合法性活动的,如果每次挪用都在三个月以内归还的,自然不成立犯罪,也就不涉及犯罪数额的计算;但如果是连续挪用,即用后一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一次挪用的资金,则其数额应以最后一次未归还的实际数额计算。至于挪用时间,由于这一系列的挪用行为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应当从第一次挪用时起算。
其二,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除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其他一般合法性活动的,应将其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来认定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但其中挪用时间未超过三个月的,挪用数额不相加。至于挪用的时间,应按照各次挪用的时间计算。
其三,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由于这两种情形在犯罪的成立上没有挪用时间的限制,因此,应当分别将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来计算挪用数额。
其四,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并将挪用的资金用于刑法第272条第1款所规定的两种以上的用途的,如果其中只有一种行为构成了犯罪,则应以构成犯罪的该次挪用的数额来认定犯罪数额,其他的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如果几种行为都构成了犯罪,则依照同种数罪的处罚原则,认定成立一罪,但应将各次挪用的数额相加来认定其挪用资金的数额。
二、数罪并罚量刑建议的异议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2倍、5倍执行。(即6万元以上为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量刑指导意见:
根据201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5-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便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黄某某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2898745.31元,属于数额巨大。建议在起点刑六年,再行考虑黄某某职务侵占罪犯罪事件长、性质恶劣等,增加刑罚量,建议职务侵占罪量刑八年以上有期徒刑。
备注:被害单位的关联公司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周某某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1923436.63元,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7年,案号(2017)粤0783刑初507号。
(二)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其徒刑。
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法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执行。 (即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4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20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不退还;进行非法活动的入罪数额标准为6万元,200万元以上为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为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较大不退还)
黄某某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应该是2027.8万元,不是3183596元。属于数额巨大而非数额较大,起点刑是三年,还要结合其数百次挪用资金次数、挪用资金犯罪时间长达八年之久、造成损失巨大等犯罪事实,在三年起点刑基数上,再行增加刑罚。
三、2021年1月6日,被害单位向公安经侦递交了《冻结王某某名下财产资金申请书》、《追加王某某为职务侵占罪共犯的请求书》,但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并未就此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也未能就此向法院起诉,现在特向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请求补充起诉或提出检察建议另行追究。同时,对于黄某某挪用资金涉案金额超出部分,请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另行补充起诉,或者另行提出检察建议追究。请求该案件递交检委会议决。
此致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律师吴晓琳15999979018: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