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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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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刑事律师团队担任广东某某集团被害人代理胜诉案件
发布日期:[2023/7/21 20:27:08]    共阅[312]次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112刑初256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811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3197811*****6,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开平市,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开平市蚬冈镇****6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11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文凯,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梁海伦,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单位广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吴晓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15999979018

 

公诉机关以穗埔检刑诉〔2021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213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57日依法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215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文凯、梁海伦、被害单位广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

诉讼代理人吴晓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3月至20175月,被告人黄某某担任广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部出纳人员,具有管理公司的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开支等工作职责。

20094月至2017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管理**公司现金和存款的过程中,通过其经手的**公司的多个账户直接转账或者取现的方式将**实业公司的钱款私下截留,从中职务侵占和挪用**公司的款项。

一、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归还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巨额钱款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购车、购车位、个人消费及赠与他人等用途,从中非法将**公司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898745.31 元占为己有。

二、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黄某某截留**公司的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进行炒股等营利活动,期间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应付**公司的检查,至**公司发现此事后仍有人民币3183596元未予归还**公司。

20174月间,**公司发现此事后,被告人黄某某**公司坦白了其犯罪事实,并与**公司签订了《还款计划书》《还款协议书》、关于本案《自认与供述》,承诺在15年内归还上述全部欠款。20175月至20205月,被告人黄某某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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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共计人民币1357216.51元,后**公司因被告人黄某某无力归还欠款,遂报警。

20201116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园区康达路18**公司大堂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被告人黄某某至立案前仍有人民币4725124.8元未予归还。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一方以人民币30000元的作价退赔了货车一辆给**公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实施了多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行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一方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退还了部分财物和在案发前向所在单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害单位提出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行为导致公司生产经营

受到严重影响,故可增加基准刑的量刑幅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

告人黄某某所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七年并处-3-

罚金;所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人民币608万元无意见,认罪认罚。2.被害单位**公司的资金调配不由其掌控,其没有能力影响公司发展、经营,公司的贷款、经营不是其直接影响的,其行为对公司有影响,但是没有达到造成公司生产经营困难的严重程度。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不持异议。()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赃数额还应加上其待法院判决后准备退还到被害单位账上的两车位的价值。2.被告人黄某某在警方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已经主动、全部交代涉案行为,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恳请法庭减少其基准刑20%~50%3.**公司所提交的《因黄某某连年挪用巨额资金及职务侵占巨额资金导致**公司经营困难而连年负债经营情况说明》并不符合证据形式,也未对**公司资金进行合法审计鉴定,被告人黄某某并未造成**公司经营困难以及股东情绪失控和产生轻生的念头等结果发生,故该说明不应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4.被告人黄某某有悔罪情节也愿意退还钱款。综上,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予以轻判。

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被告人黄某某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为给**公司造成很大侵害和经营困难。

2. 被告人黄某某从未向公司坦白交代其八年时间涉嫌所犯两罪,

                                -4-

 

公司财务、管理层在例行查询财务问题发现资金漏洞,黄某某试图否认,公司多次寻找详细的财务数据迫使黄某某承认了其犯罪行为。3.**公司在报案时公安机关明确表示被告人黄某某一案需采取抓捕措施,与公司商榷,公司以财务对账名义让黄某某到公司对账,黄某某态度不情愿且恶劣,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到被害单位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4.被告人黄某某挪用资金八年,达到二百次,数额达到人民币1027万余元,给公司造成巨大财务困窘和经营决策困难。5.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声称认罪认罚,但对一些问题回答态度不老实。6.被告人黄某某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恶劣,给王瑞国54次共计人民币33万元,给黄永霭接近人民币100万元,黄某某袒护王瑞国和黄永霭,当庭表示未向二人追讨上述资金。同时被害单位在公安机关、公诉机关递交追究黄永霭责任的请求,未引起重视。7.被告人黄某某当庭承认还有额外收入超人民币100万元,但其仅归还人民币137万元。8.被害单位将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继续追究黄某某、王瑞国、黄永霭的刑事法律责任。9.不认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职务侵占已经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被害单位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八年。挪用资金金额应为人民币1027万元,量刑建议应在有期徒刑四年左右。

经审理查明:20093月至20175月,被告人黄某某担任被害单位广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部出纳人员,具有管理公司的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开支等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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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月至2017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管理**公司现金和存款的过程中,通过其经手的中展公司的多个账户直接转账或者取现的方式将**实业公司的钱款私下截留,并予以侵占和挪用:

1.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公司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898745.31元占为已有,并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汽车、车位等个人消费及赠与他人。

2.被告人黄某某截留**公司的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进行炒股等营利活动,期间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应付**公司的检查,至**公司发现此事后仍有人民币 3183596元未予归还。

20174月间,**公司发现上述事实后,被告人黄某某**公司坦白了其犯罪事实,并与**公司签订了《还款计划书》《还款协议书》《关于广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纳员黄某某非法侵占公司资金、财产的自认和供述》等,承诺在 15 年内归还上述全部欠款。20175月至20205月,被告人黄某某归还**公司共计人民币1357216.51,**公司因被告人黄某某无力归还欠款,遂报警。

20201116,公安机关在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园区康达路18**公司大堂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一方以人民币 30000元的作分退赔了货车一辆给**公司。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查封了告人黄某某用赃款所购买的广东省开平市开平天玺湾2-120221地下停车位。

              

                -6-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被害单位委托报案人郑进军的陈述及《授权委托书》、证人黄永霭的证言、**公司出具的《刑事控告状》、**公司法定代表人黎福良、被告人黄某某、委托报案人郑进军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出具的6份《证明》《员工入职登记表》、社保记录、《离职申请单》《黄某某劳动合同关系、岗位职责、就职时间及离职时间等证明》、**公司员工奖金表及工资表、《黄某某到案情况证明》《黄某某侵占资金在公司挂账情况及采取虚假手段蒙混过关会计审核及财务内核的证明以关于广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纳员黄某某非法侵占公司资金、财产的自认和供述》《还款计划书》《还款承诺书》《黄某某欠款及还款明细表》《**控告黄某某职务侵占罪案件资金被侵占统计(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公司出具的交割单及历史成交、**公司出具的《**公司有关黄某某案件几个情况说明》及《情况说明》《黄某某职务侵占资金个人消费数据的汇总说明》《黄某某职务侵占让第三人占为己有数据的汇总说明黄某某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转到炒股账户数据的汇总说明》、经被告人黄某某签认的其侵占公司款用于购买自用商品及部分退还侵占财物的凭证及照片、**公司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322919001000004517)流水、**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030119010100282703622439820000008832 622439640000047279)流水、**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01832296000000722)流水、黄某某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62243961000             -7-

8000430)流水、黄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27003126010045444)流水、《查封决定书》《开平天玺湾地下停车位预定协议》、穗公埔()()[2020]432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视听资料、户籍材料、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被告人黄某某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所犯两罪从轻处罚。2.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所犯两罪从宽处罚。3.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实施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且持续时间长,本院酌情对其所犯两罪从重处罚。4.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家属代被告人在案发后退赔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且被告人用赃款所购买的广东省开平市开平天玺湾2-1202-121地下停车位现已处被公安机关查封的状态,本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5.被告人黄某某在归案前被被害单位发现涉案罪行后,被告人向被害单位作        -8-

了如实交代,本院酌情对其所犯两罪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本院评析如下:

1.关于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黄某某挪用资金的金额有误,应当是人民币1027万余元,挪用资金特别巨大的代理意见。经查,在被害单位发现黄某某的涉案犯罪行为时,被害单位与被告人黄某某之间多次核对并认可被告人侵占、挪用公司资金总数额人民币6082341.31(其中,职务侵占人民币2898745.31元,挪用资金人民币3183596);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所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公诉机关按上述双方核对的案发时被告人未归还金额指控被告人职务侵占人民币2898745.31元、挪用资金人民币3183596元,且公诉机关明确表示不更改指控的数额,故本院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两罪犯罪数额。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所犯挪用资金罪进行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挪用资金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至人民币400万元之间的,属于“数额较大”,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正确。因此,---9--

 

上述代理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辩护人提出退赃数额还应加上被告人黄某某待法院判决后准备退还到被害单位账上的两车位的价值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所购买的广东省开平市开平天玺湾2-120.2-121地下停车位现处于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查封的状态,不属于被告人主动退出的赃款、赃物范畴,但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理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司于20175月自行调查发现被告人黄某某侵占、挪用了该公司的巨额资金,被告人在该公司的逼问下承认了侵占、挪用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6082341.31元,其在此后三年多的时间没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于20201116日被该公司“骗”至公司大堂内抓获。综上,被告人黄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4.关于被告人黄某某提出其认罪认罚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有退赃行为的辩护意见;关于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声称认罪认罚,但对一些问题回答态度不老实的代理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愿意按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接受处罚,另外,被告人一方归还了被害单位共计人民币1357216.51元和以人民币30000元的作价退赔了货车一辆给被害单位。因此,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上述代     -10--

 

理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作案时间长,挪用资金次数多的代理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6.关于被告人黄某某提出其行为对公司有影响,但是没有达到造成公司生产经营困难的严重程度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公司所提交的《因黄某某连年挪用巨额资金及职务侵占巨额资金导致**公司经营困难而连年负债经营情况说明》并不符合证据形式,也未对**公司资金进行合法审计鉴定,被告人黄某某并未造成**公司经营困难以及股东情绪失控和产生轻生的念头等结果发生的辩护意见;关于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为给**公司造成巨大财务困窘和经营决策困难的代理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的涉案犯罪行为确实会对被害单位**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情况说明中提到的因被告人黄某某的涉案犯罪行为造成被害单位经营困难、股东情绪失控和产生轻生的念头等情况。因此,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上述代理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7.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愿意退还钱款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口头表示愿意退还被害单位涉案赃款,并退出和退赔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但至今没有全额退赔,故上述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本院部分采纳。8.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黄某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量刑意见与被告人        --11---

 

黄某某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总和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1116日起至20272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退赔被害单位广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4695124.8元。

三、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查封的被告人黄某某用赃款所购买的广东省开平市开平天玺湾2-1202-121地下停车位予以拍  -12-

卖后折抵上述第二项款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文忠

人民陪审员 钟婕兰

人民陪审员 徐志鹏

 

 

二〇二 七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唐桂云

 

 

 

 

---13---

: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子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子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4--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第五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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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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