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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泽卫故意伤害、妨害作证、非法拘禁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3/6/28 11:01:48]    共阅[45]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刑终317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卫,男,19923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保定市清苑区。201551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11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佳,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卫犯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拘禁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4、刘玉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0918日作出(2020)冀06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某卫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一、20191113日4时许,被告人田某卫与被害人王某1在保定市莲池区因琐事发生口角,田某卫持刀刺伤王某1,王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田某卫指使史某1、史某2(二人另案处理)为其作伪证,让二人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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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田某卫供述,别人一般都叫其“小伟”。20191113日后半夜王某1来到其住处,问其在外边说他什么坏话了,其说没说,双方对骂起来,不知王某1从哪掏出一把刀子扎了其左肩膀下方一下,王某1把刀子拿开后,其左肩膀就流血了,其从沙发上拿起一条浴巾,擦完血后把浴巾扔在了厕所,其从厕所出来对王某1说,什么事值得动刀呀。王某1又骂其,其对王某1说别骂了,王某1说骂你怎么啦,这时王某1右手拿着刀站起来又要扎其,其把刀子抢过来,右手拿刀把王某1推倒在沙发上,停顿了一下其见王某1身上往地上流血。当时其对史某1说赶紧打120,史某1就用手机给120打电话,然后其和史某1、史某2就一起扶着王某1往外走,到一楼单元门口王某1就躺地上了,不说话,闭着眼。其和史某1、史某2一直在呼叫王某1,给他做人工呼吸。救护车来后,因小区门口不好找,其和史某1就一起去小区门口接救护车,然后把王某1用担架抬上救护车,史某2跟着去了医院,其跟史某1去准备找钱。后其给史某2打电话问人怎么样了,史某2说人快不行了。后来其到了大侯村孙建家,这时已经是早晨了。在孙建家休息了一会,有车把其和史某1捎到保定市,不知史某1给谁打电话问王某1怎么样了,得知王某1已经死了,其很害怕,二人就打出租车回了史某1他们村的大堤上。到后史某1把史某4叫出来跟史某4说了这事,史某4让其去自首,当时史某4看到其身上有伤就带其先去看病,找了几个医院都不给处理。然后其就联系史某2,其想跟史某2见个面,让他帮其出庭做证。后来其和史某1、史某4去了史某2家,到后其让史某2帮其做个证,实话实说,然后其就走了。因史某4有事把其和史某1放在了马路边,其和史某1找了个小旅馆睡了一夜。第二天早上其跟史某1说回家去换身衣服,二人坐车往其家走,半路上史某1就下车了。在分开时史某1说那把刀在孙建家,他去拿,如果其去自首警察肯定找这把刀,史某1说把刀藏在一个地方,到时其自首后带着警察去找。回到自家附近因其不敢进家,就给其母亲打电话,让其母亲准备换洗衣服,然后让司机去找其母亲拿。拿了衣服后其又用司机的电话给田某1打电话,让他过来找其。田某1过来后,其在田某1车里换了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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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下来的衣服扔在路边的垃圾堆里了。这时田某1见其身上有伤问其怎么了,其说打架了,人已经死了,其换身衣服去自首。然后田某1就拉着其去自首,路上其让田某1给其买了双布鞋,走到望亭桥时田某1妻子给田某1打电话让他回家办户口,二人就又回了村里。后来其给崔某打电话,让他拉其去自首,然后崔某拉着其往市里走,路上其用崔某的手机给其大伯打电话要律师电话,其大伯就把律师电话给其了,并让其赶紧去自首。其问律师,案发时用的刀子是不是拿着,律师说最好拿着这把刀去,对你以后的自首情节有好处。挂了电话其坐车往市里走,并用崔某手机给史某1打电话问他那把刀在哪,史某1说把刀放在东三环庆隆烟酒店对面马路边上了。到后其没看见刀,就又给史某1打电话问刀在哪,这时就被警察抓住了。扎伤自己的刀和其扎王某1用的刀是同一把刀,这把刀是王某1的,单刃,全长30厘米,刀柄大约10厘米。和公安机关向其出示的刀的照片差不多。案发前史某1有几个快递,快递单上收件人不是史某1就是刘畅。这几年其和史某1一直在一起住,未来花郡的房子是史某1在网上订的,其手机号是186××××8535,手机号和微信号是一个号,史某1的微信昵称是“不忘初心”,手机号是178××××2936。其左胸口上的伤是王某1用刀扎的,其衣服有破口,刀是从衣服上扎到身上的。

原审法院当庭供述,其左胸口上的伤是史某1扎的,以前在公安阶段的供述是假的,以当庭供述为准。

2、证人史某1证言,20191113日前后,其通过微信租了海棠园小区的房子,用田某卫的微信号付的款,其和田某卫一起居住。20191112日晚上,其去满城找顾航,顾航对其说,让其小心身边的人,有人说其往外出货。其问顾航谁说的,顾航说是田某卫向外说的,其问他听谁说的,顾航说是听王某1说的。其给王某1打电话问这个事,王某1说没说。其回到未来花郡问田某卫,田某卫不承认是他说的。当时屋里有史某2和田某卫,其火气挺大,用右手拿着刀扎了田某卫胸部,田某卫胸部就流血了。而后其让史某2找车拉田某卫去医院,田某卫不去,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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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给其对质闲话,让其把王某1叫来,其就给王某1打电话说:“你过来吧,田某卫说没有说。”等了一会王某1来了,其在屋里的餐桌旁站着,其扎田某卫用的刀随手放在了茶几上,这时史某2在沙发上坐着,田某卫站在茶几旁边,王某1进屋后坐在史某2的旁边。其问王某1,你往外说什么来,王某1说什么也没说,其说顾航说你说田某卫什么来。王某1说他给顾航打电话,说着王某1就用手机给顾航打电话,这时田某卫就去茶几上拿刀子,其说别动,田某卫说你别管了,然后右手拿刀,一只脚踩着茶几,用刀扎到王某1身上,刀很快又收了回来,这时血一下子就从王某1的右胸附近流了出来,流的特别多。这时史某2从沙发上站了起来,其说赶紧打120,同时其和田某卫就扶着王某1往外走,刚开始王某1还能往外走,走到屋门口时王某1就晕过去了。其就喊史某2和田某卫过来抬他,到了电梯里面,其赶紧找伤口,想把血止住,这时田某卫给了其一嘴巴,说人死了,其说不可能。出了电梯,田某卫说走,其说走王某1就死了。这时120电话回过来了,其跑到大门口,带着救护车从侧门进来,到后护士说王某1的瞳孔放大了,人不行了,其说先救人,花多少钱都行。大伙把王某1抬到救护车上,田某卫对其说你下来,史某2跟着去。其说干嘛去,田某卫说上去把东西收拾收拾。其和田某卫上去到屋里后,把屋子里的衣服和溜冰的壶收拾好,这时王某2过来接上其和田某卫,把二人拉到白洋淀大道附近。路上其接到了史某2的电话,史某2说人没了。王某2说他去看看人到底怎么样了,然后就开着车走了。王某2走后,其给自己对象打电话,让她去北三环车管所附近等着,随后其和田某卫打车到北三环车管所附近上了其对象的车,上车后田某卫把其手机要了过去,从车的副驾驶位置把手机扔在马路上,然后又下车把手机摔烂了。后来其对象拉着其和田某卫去了清苑孙建处,在孙建那其把事给孙建和其对象说了。当时田某卫把刀放在了孙建屋里的梳妆台上,其印象可能有刀鞘,是棕色皮质的。这把刀是木柄,单刃,全长30公分左右,是其从淘宝网上买的,1110日左右邮寄来的,地址是未来城小区,收件人是刘畅,电话是其江苏那个号码。第二天中午,其和田某卫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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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村里。到了村边上其给史某4打电话,其哥史某4就过来了,其把事给史某4说了,然后史某4又给其舅舅打电话。过了一会,其舅舅也来了,其舅舅让田某卫去自首,田某卫不去,说让听他的,如果公安找到其,让其跟公安说,是王某1先拿刀扎了田某卫一下,然后田某卫才拿刀扎了王某1。到了晚上,其哥史某4拉着其和田某卫先去了何桥那边的小医院,小医院说看不了,又去了南阁那边的骨科医院,史某4和田某卫两人去看的病,挂的急诊,因为是刀伤需要拿身份证挂号,当时已经知道王某1死了,担心出示身份证被抓,所以就离开医院没看。而后三人去找史某2,史某4联系的史某2的哥哥。到史某2家里,当时在场的有其、史某4、田某卫、史某2、史某2的哥及他家里亲戚。田某卫对史某2说,到公安机关自首时就让史某2说自己当时在睡觉,又对其说到公安机关自首时也说“史某2在睡觉,王某1和田某卫发生争执,说王某1先扎了田某卫一刀,而后田某卫才扎王某1一刀”。并且田某卫说先让史某2到公安机关自首,而后再让其到公安机关自首,各自说上面讲的话。大家都同意了,史某2对田某卫说“你放心吧”。事后其和田某卫一起在杨桥附近一个小旅馆待了一晚上,第二天准备去自首。田某卫问其刀在哪?并让其亲自把刀送过去,其说在孙建那。其让孙建把刀拿给其,其用纸巾把刀把和刀身擦了擦,因为串供时说“其没碰过刀”,所以其把刀擦了擦,当时刀身上的血已经蹭没了,其主要是把刀把处理了一下,其怕有自己的指纹。后来其把刀送到东三环一个烟酒店对面,用卫生纸包着,放在马路牙子边上就走了。过了一会,田某卫打电话问其刀放哪了,这时其听到电话里喊“蹲下”,其一听坏了,警察在抓田某卫,其挂了电话就躲了。公安人员向其出示刀子照片,其看后称,照片上这把刀就是其从网上购买的,田某卫扎伤王某1用的刀。公安人员向其出示韵达快递单照片,其看后称,此快递单就是其购买刀子的快递单。

3、证人史某2证言,20191111日晚上,其到未来花郡海棠园小区2号楼2单元2102室找史某1要帐。12号晚上史某1说给其拿钱去,其和史某1、田某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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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去了满城第七医院附近,史某1就下车走了,其和田某卫在车上等着。过了一会,史某1给田某卫打电话让二人先回海棠园。10点左右到海棠园后,其就到卧室睡觉了,田某卫在客厅待着。次日凌晨3点多,其在房间睡觉时,听到有人在客厅开着免提打电话嚷“谁说的”,听声音好像是王某1。过了二三分钟其听见王某1“啊”了一声,打开门看见王某1侧躺在沙发上,身上有血,地上也有血,史某1站在他左前方,田某卫站在他对面,中间隔着茶几,茶几上放着一把刀,上边有血。这时其就用自己的181××××6205电话拨打120。然后其打开门,史某1和田某卫架着王某1往外走,史某1架着他左胳膊,田某卫架着他右胳膊,从客厅到电梯能拖着走,到电梯里边王某1就躺下了,身上都是血。电梯门打开后,三人把他拖到单元门口,当时见王某1的血是从右上臂腋窝处流出来的。在二单元门口等救护车时,田某卫和史某1发生了争执,田某卫跟史某1说,人死了,你满意了吧。史某1说没死,应该是晕血,田某卫给了史某1两个嘴巴子。田某卫说:“人是我扎伤的,我去自首。”然后史某1和田某卫去小区门口接救护车。救护车来后,小区保安也过来了,医生、保安和其一起把王某1抬上救护车,其跟着去了第一中心医院,史某1和田某卫没去。在救护车上,医生说王某1不行了,然后其就用181××××6205拨打了110电话报了警。到了医院,东金庄派出所打电话问其在哪,其说在第一中心医院。然后医生让其通知家属,其也不知道怎么联系,让其签字,其就签了字,签的什么其不知道,也没顾得上看,然后其就回家了。茶几上那把刀有三十厘米长,单刃,刃宽约五厘米,刀把是红木色的,是史某1从网上买的。11号那天,其见茶几上放着一个快递纸箱,打开一看是一把精致的刀,当时带着刀鞘,刀鞘是皮子的,刀已经开刃,刀把位置有按扣,一按上刀就固定住了。其问史某1从什么地方买的,史某1说从网上买的。13号晚上67点钟,其看见这把刀还在沙发一边扔着,当时也戴着刀鞘。公安给其看的在抓捕现场提取的刀就是史某1购买的,是案发当日在茶几上放着的那把。

另证,其包庇了田某卫伤害致死的行为,以前在公安机关说谎了。案发当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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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和田某卫到海棠园已经23点多了,其在沙发上躺着就睡着了。凌晨2点左右史某1回来了,当时史某1挺气愤,从茶几上面拿了一把刀就冲着田某卫去了,史某1左手掐住田某卫的脖子,右手拿着刀对着田某卫左胸口,其看到这种情况就去劝架,后来史某1把刀子拿开了。这时田某卫看到自己胸口流血了,让其去屋里给他拿一条毛巾,其没找到毛巾,找到了一条浴巾,就给田某卫拿了过去,其问他要不要上医院,田某卫说没事,然后把浴巾捂在了胸口上。后来史某1一直在客厅走着打电话,问对方到哪了。挂了电话史某1又和田某卫说,等他来了你扎他一刀就相信你,你要不扎他就再扎你一刀,然后田某卫点了点头。凌晨3点多王某1来了,他进屋直接坐到其旁边,当时田某卫站了起来,史某1坐在另一边的沙发上。正说话呢,史某1突然右手拿着刀,左手压着王某1的上半身,腿压着他的下半身吓唬王某1,史某1说你说什么了,王某1说没说什么,史某1说你要没说就把顾航叫过来对质,其一看就赶紧劝,说为了个瞎话值得动刀吗。然后史某1起来把刀放在了茶几上,让田某卫和他对质。田某卫就问王某1你和顾航说什么了?王某1说什么都没说啊,要不现在给顾航打电话问是不是其说的,当场王某1就给顾航打电话。当时开着免提,王某1问顾航田某卫和史某1的事是谁说的,顾航说就是你说的,并且这句话重复了三遍,之后王某1挺无奈地说:“我再问你一遍”,话刚说完,田某卫就从茶几上拿起刀子扎在了王某1的胳膊上,当其反应过来时田某卫已经将刀从王某1的胳膊上拔出来了,然后王某1捂着胳膊躺在其身边,其一看流了很多血,就赶紧打120,然后打开门去按电梯,接着田某卫和史某1就架着王某1上了电梯,在电梯里王某1就栽倒晕过去了。到了一楼,其和田某卫、史某1把王某1从电梯里拖到楼道里,其手机一直在打120。期间田某卫打了史某1两个嘴巴子,说不让你遭你瞎遭,出事了吧。过了一会,救护车来了,他们两个去门口接救护车,其在那里给王某1做人工呼吸,救护车来后大家把王某1抬上救护车,其跟着救护车去了医院,后来就没看到史某1和田某卫。上车后其问医生人怎么样,医生说已经死了报警吧,随后其就打110报警了。到医院后,医生让其签字并且交钱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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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这时田某卫给其打电话,接通后是史某1跟其说的话,史某1问怎么样了,其说到医院了,人已经死了。史某1不相信,其说你别傻了,人都没了。挂了电话其就出门打车回家了,大约是早晨5点左右到的家,回家后其就关机睡觉了。醒后其哥和其母亲问其怎么回事,其就把事和其哥、母亲说了。后来史某4给其哥史某3打电话找其,让其和史某1、田某卫见个面,看怎么办能让罪过轻一点,然后大家在其舅舅家见的面。当时史某4带着田某卫、史某1、还有史某4的舅舅来的,里屋有其、其哥史某3、史某1、史某4、田某卫,外屋有其舅舅、舅妈、其父母、史某1的舅舅,里屋和外屋就隔着一道门。当时田某卫说,出了这事他想去自首,让其说当时自己在屋里睡觉了,细节问题让史某1跟公安机关说。所以开始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询问时其说自己在卧室睡觉了,没看到他们怎么打,出来后看到王某1受伤了,其实自己当时看到了,说了谎。在其舅舅家见面时,其哥在床上躺着用手机录像了。还证实,在医院急救室的病床上,其给王某1脱裤子时,在王某1牛仔裤的右裤兜里掉出来了一把刀,当时没打开,在这之前其没见过这把刀。

4、证人史某4证言,2019111313时许,田某卫给其发短信说:“扎死人了”。因为史某1和田某卫是朋友,其怕跟其弟弟史某1有关系,就赶紧给田某卫回电话,问田某卫在哪,田某卫说在本村的河堤上。然后其开车到了河堤,看见了史某1和田某卫,其问人是谁扎死的,田某卫说是他扎死的。当时其看到田某卫左胸也有伤口,就问田某卫:“你这伤口是怎么来的”。田某卫说:“是史某1扎的。”其问田某卫扎哪把人扎死了?田某卫说就扎了胳膊一下。聊天时,田某卫老捂着胸口说疼,其就带田某卫去了诊所,医生说刀伤不好缝,让去大点的医院。去诊所的路上,田某卫让其找史某2,找到史某2,就知道人死没死了。其通过朋友打听到了史某2的哥哥史某3的电话,其给史某3打电话问史某2在家吗。史某3说你也知道了。其说人到底死了还是没死。史某3说见面再说吧,然后其和史某1、田某卫就去了史某3家。到了史某3家,田某卫问史某2:“人是真没了?”史某2说:“失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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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没抢救过来。”田某卫问史某2能帮个忙不,史某2说能。田某卫说:“我明天去自首,今天咱们得把口供串一下,到了公安机关你们就说我这个伤口不是史某1扎的,是死者扎的,当时是死者扎了我一下后,我把刀夺过来扎的死者,我这是防卫过当。”然后他们三个就开始商量细节,其在旁边听着,田某卫说:“这事跟史某2没关系,算是帮我个忙,我不想进去呆那么多年。”最后商量的结果是,让史某2对公安机关说,案发时史某2正在睡觉,睡醒之后事已经发生了,问案发经过的话就一问三不知。史某1到公安机关后让史某1说,案发时是死者先扎的田某卫,田某卫把刀夺过来后扎的死者。让史某1给田某卫做防卫过当的假证。商量完后,其、史某1、田某卫就出来了,然后其开车去了南镐古城医院,用其的名字挂的号,没用田某卫的名字挂号是因为怕医生报警,当时史某1一直在车上没下车。候诊时其问田某卫:“到底为什么出这么大的事。”田某卫说当时在未来花郡小区租房处,史某1问田某卫在外边是不是说其坏话来?田某卫说没有。然后史某1拿刀吓唬田某卫让他说实话,当时刀离他胸口特别近,他往刀尖上顶了一下问史某1是谁说的?史某1说是王某1说的,过一会王某1就过来。王某1到后田某卫问王某1,谁说的他说史某1坏话来?王某1说不知道。田某卫说人家都说是你说的,王某1说现在就打电话问。打通后对方说就是王某1说的,田某卫说他一听这个就给了王某1一刀。等到就诊时,大夫让去大医院挂急诊拍个CT。田某卫说不看了,然后其就搀着田某卫上车了。其把他俩拉到安新县杨桥村的一个小旅馆,给了他们二百块钱现金,让他们吃饭住宿用。第二天早上10点,其开车去杨桥接他们,见面后其问他们去哪,田某卫说回他们家去看看他爸妈。当时其怕田某卫家人找其麻烦,就对田某卫说有事,先带其弟弟回家,其找朋友送他。田某卫说行。过了一会其朋友到了,田某卫就跟着其朋友走了。

5、证人杨某1证言,其和史某1是对象关系。20191113日凌晨4点左右,田某卫给其打电话,让其去接他和史某1。其到东三环与复兴路交叉口看见了他们,田某卫抱着衣服和史某1上了车,上车后他们谁也不说话,其感觉跟平时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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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问怎么了?田某卫说跟王某1打架了,扎了王某1胳膊一刀。其拉着田某卫和史某1走了一段,田某卫就把自己和史某1的手机从车窗扔了出去,当时田某卫让其停车,停车后,田某卫下车又把手机踩了几脚。上车后田某卫和史某1说,不会死吧。其问谁死了,田某卫说他扎了王某1胳膊上一刀。其又问他俩史某2呢,史某1说史某2打的120,送王某1去医院了。其说去医院看看,然后其开车把他俩放到巨力大桥处,其就去了第一中心医院,在第一中心医院东院有人跟其说王某1已经死了。

6、证人王某2证言,20191113日凌晨4点左右,其接到史某1的电话,让其快点来未来花郡。其开车来到未来花郡小区门口,史某1和田某卫从便道上走过来,田某卫手里抱着衣服,田某卫跟史某1说人死了吧。后来史某1给史某2打电话问人怎么样了,需要多少钱给他转钱,其没听见对方说什么。他俩让其开车拉着他俩往七一路高速口方向走,到了七一路高速桥下,其把车停下让他俩下车,其怕他俩出事了把自己牵进去。他俩下车后,史某1让其去医院看看人死了没有,其说行,然后其就回家睡觉了。

7、证人史某3证言,2019111314时许,有朋友给其打电话问昨天晚上打架有没有其弟弟,说被打的那个人死了。其说和他弟弟没有关系。其就联系史某1的哥哥史某4,史某4说让他们见个面吧,田某卫说给他把罪刑减轻一点,让他们见个面说一个防卫过当的证词。其同意了也告诉了其弟弟。当时其怕史某1和田某卫在一起咬其弟弟说是其弟弟扎的,就决定让他们在其舅舅家见面。其接上史某4他们,到了其舅舅家,当时屋里有其和史某4、史某2、田某卫、史某1等人。一进其舅舅的房间其就躺在炕上,偷偷用手机录视频,一共录了三段,其录视频时怕被发现,是断续的录的,录最后一段田某卫看见了,问其是不是录视频了,其说没有。这三段视频的大概意思是,田某卫说他去自首,让其弟弟史某2说案发时他在睡觉什么都不知道(史某3打开手机播放一段视频约110秒),其弟弟史某2怕进去,史某1对史某2说:“你进不去,这事和你没有关系,你就说你案发时上厕所来没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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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卫说这件事他自己扛,就是想让你们帮他一下,在里边少待几年。(史某3播放第二段视频37秒)这段视频内容是,田某卫说他自己的伤都没有处理,还在流血,自己一直都在扛着,就是想让史某2和史某1帮忙做防卫过当的伪证,田某卫还说他肯定不会出卖史某1和史某2。(史某3播放第318秒的视频)史某1让史某2说:“你就说你什么都不知道,当时你在别的屋里来。”田某卫对史某2和史某1说:“审讯的时候肯定会挨打,要是能扛就帮其扛一下。”然后田某卫看到其在用手机,怀疑其在录视频,走过来问其在干什么,其说在看抖音呢。然后史某1、史某4、田某卫、史某1的舅舅他们四人就走了。

8、调取证据清单载明,2020428日从史某3处调取手机视听资料三段。该三段视听资料所证内容与史某3证言所证内容一致。

9、证人田某1证言,20191114日中午,田某卫给其打电话,让其拿二十块钱去他家附近找他,说他出事了。其开车找到田某卫,他从一辆轿车上下来上了其车的后座,当时田某卫脸色苍白,躺在其车上,手捂着左胸口,说他打架了,把人家给打死了。田某卫上车时抱着一个黑色袋子,让其把车开到村边的一个大坑边上,他从袋子里拿出衣服换上,然后把旧衣服装进黑色袋子里直接扔在坑里了。接着田某卫让其拉他去买鞋,其在邻村东安超市买了一双布鞋。后田某卫用其手机给他妈和他大大打电话,向他大大问律师的电话。过了一会,他大大发短信到其手机上,其把记着号码的纸给了田某卫。接着田某卫又用其手机给另一个人打过去向对方要300元钱。加了对方微信,微信名叫:无所畏惧,微信号为×××,对方给转来了300元钱。田某卫用其手机又给崔某打电话,让崔某到田某2家房后边见面。过了一会,崔某开着一辆面包车到了田某2家房后边,田某卫就上了崔某的车,其让田某2先给崔某发了200元车费,然后其又给田某2转了200元,剩下的100元田某卫说在其这放着,然后他就坐车走了。后来田某卫母亲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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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问其田某卫的衣服在哪,其告诉她在村东的大坑附近,然后其骑摩托车去了大坑,在那碰面后其指给田某卫母亲,田某卫母亲将一个黑色袋子拿走了。

10、田某1手机短信截屏显示,20191210日调取田某1手机短信截屏显示,20191114日收取无所畏惧转账300元。微信红包发给田某2200元。138××××6009短信:李某137××××6066,你打吧,联系了。

11、证人田某2证言,有一天下午1点多钟,田某1给其打电话,说你有二三百元现金吗,其说微信上有。然后田某1让其出来一下。过了一会,田某1开车到了其家房后边,其看见田某卫在他车后座上坐着。田某1问其崔某的电话,其找到崔某的电话后,田某卫用田某1的手机给崔某打电话把他叫了过来。崔某过来后田某卫就上了他的车,因田某1没加崔某的微信,其给崔某手机上转了200元车费,田某1又转给其200元,然后崔某就拉着田某卫走了。

12、证人许某证言,其是田某卫的母亲。20191113日晚上,田某卫给其打电话,一边哭一边说想见见家人,其问他什么事他不说。141115分,又接到田某卫打过来的电话,说让其给他拿秋衣、秋裤、一身运动服和鞋,其把衣服准备好后,田某卫又打电话说有一个出租车司机来其家拿,让其把衣服和鞋给司机就行,其一着急只把衣服拿了没有拿鞋。过了一会,其在自己家房子后边看到一个开白色轿车的男子,其问他是不是来拿衣服的,他说是,其将衣服给了那个司机,那个司机就开车走了。下午其问田某1,田某卫换的衣服扔哪了,田某1说装在一个黑兜子里扔到村东边一个坑里了,其就让田某1带着其去在坑边找到了衣服。这些衣服有一件黑色皮褂子、一身秋衣秋裤、一条牛仔裤。

1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显示,接受许某提交的:黑色皮夹克1件、灰色夹角内裤1条、蓝色牛仔裤1条、深灰色秋衣、秋裤各1件、黑色塑料袋1个。

14、证人崔某证言,201911141448分,田某卫打电话让其开车拉他去一趟客运中心,其问他在哪?他说在田某2他们家房后边,然后其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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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去了。到后田某卫上了其的车,坐在车后座,田某卫跟田某2说:“给亚飞发二百元车费”。田某2用微信给其发了二百元红包,然后其拉着田某卫就往保定市区方向走。路上田某卫用其手机拨打的第一个电话是137××××6066,其听他们说话对方应该是律师,田某卫跟对方说的意思是,一个人拿刀把他扎破了,他们就开始争斗,抢刀过程中他用刀把那个人伤了,那个人流了很多血,他们就打了120,刚把那个人抬到楼下那人就晕过去了,现在那个人应该是死了,他如果去自首能判多少年?如果进去了,能不能想办法判轻点。对方怎么跟他说的其没听清。走到大侯村,田某卫又打第二个电话,给他大伯打的,意思是他杀人了,想去自首。然后田某卫又给他们一起的打电话,说要见他们一面。在大侯村等了一会,他们一起的就开车来了,是一辆白色新能源轿车,然后这个车就往大侯村村南开,其就开车跟着。开到一个河堤上,田某卫把手机给了其,下车去了那辆车上,那辆车就拉着田某卫顺着河堤往东走,这时田某卫用别人的电话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去大侯村那个牌楼处接他。其开车到后等了一会,他们那辆车就来了,他们车上的人一直没下车,不知道车上是谁。其接上田某卫问他去哪,他说去自首。其就拉着田某卫从大侯村北穿过村往高铁站方向走,到了大侯村小学处,田某卫又给律师打电话:“问拿着凶器去是不是可以判的轻一点,还问律师怎么算正当防卫”。其听田某卫回话的意思是律师让他拿着凶器去。然后田某卫又给人打电话问刀在哪,对方说在东三环上呢。走到东三环上,他又打电话问刀在哪,对方说在庆隆烟酒对过一片水泥地那。其开车到了庆隆烟酒对面停下车,他又给那个人打电话问刀的具体位置,田某卫就拿着其电话下车去找刀了。其在车上等着时,看见他被警察抓住了,当时田某卫还打着电话呢。田某卫当时穿着黑色秋衣,黑色裤子,运动鞋,手里拿着一双布鞋。

15、崔某通话清单截图、微信账单显示,201911141448分至1831,分别与151××××0150137××××6066(李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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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312599917325384166多次互通电话。11141841分转账来自大冲200元。

16、证人田某3证言,其是田某卫的大伯。出事第二天,田某卫给其打电话说他打架了,其让他赶紧去自首。后来田某卫又打电话让其给他找一个律师咨询一下,然后其把律师李某的电话137××××6066给了他,还嘱咐他赶快投案。

17、证人李某证言,其是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其电话是137××××6066201911月份的一天下午,有人给其打电话咨询法律方面的事。其问他怎么回事,那人说跟人打架抢刀的过程中不知道怎么把对方划伤了,人死了,这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其说可能是过失伤人,也可能是防卫过当或正当防卫,其说最终以证据为准。那人问其怎么办,其说投案自首去,要是构成犯罪的话就有一个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那人问其是不是拿着刀去?其说既然要去自首就得拿着刀去。

18、证人王某3证言,2019119日,有一名租户通过58同城网联系到其,租了其在未来花郡2号楼2单元2102室的房子。租户给其的电话是178××××293617080034569,微信×××、×××。

19、证人杨某2证言,其是保定市环未来花郡保安。20191113日凌晨415分左右,其正在未来花郡海棠园小区内巡逻,听到小区北侧好像有打架的声音,有一个男子一边喊一边向海棠园南门跑。其到了中控室门口附近,那个男子嘴里喊着伤人了,开门,开门,其就让保安老王给这个男子打开门,这个男子就跑出去了。然后其通知了队长,和队长跑到2号楼2单元门口,到后看到一个男子躺在担架上,其和队长就帮着120的人抬担架,然后120拉着那个受伤的男子去医院了。当时其看到担架旁边地上有很多血,还有两个年轻人把受伤的男子抬上120后,喊着说一定把他救活,这两个男子一直在抢救受伤的男子。120走后,其去了21层,到后发现2102房间外面也有很多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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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证人曾某证言所证内容与杨某2所证内容一致。

21、证人高某证言,其是第一中心医院急救科医生。20191113420分许,其到未来花郡海棠园小区2号楼2单元门口附近急救了一名患者。到达现场后,急救车去的小区南门,当时有一个男的带着从西门进的小区,到后发现单元门前有一男子仰面躺在地上,此人意识丧失、无自主呼吸、双侧瞳孔散大固定、颈动脉搏动消失、心音呼吸音消失、右上臂外侧可见一约8厘米裂口、伤口由外侧向内侧延伸。同时现场还有与伤者认识的三个男子,包括带车进小区的男子,还有两名小区保安,随后将伤者用担架抬上急救车,直接送往总院急诊科。当时跟车到医院的有一男子,其找那男子签字时,他已经跑了。

22、证人王某4证言及提取笔录载明,其是王某1的父亲,提取王某4指血一部。

23、现场勘验笔录载明,现场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海棠园小区位于环交口的西南角区域,为封闭式小区。2号楼2单元门口向北开,门口北台阶北侧地面见160厘米×165厘米的血泊血散布,血泊旁见沾有血迹的枕套。一楼电梯东侧南北走向的楼道地面见200厘米×195厘米血泊、擦蹭血散布地面及血衣一件。乘北侧电梯至21层,21层电梯东侧南北走向的楼道地面见36厘米×218厘米的滴落血带,东北至西南走向,向西散布延伸至南侧电梯内,向东延伸至楼道东墙,该滴落血带凌乱残缺血足迹伴随。对应位置的东墙墙面见喷溅血迹,南侧电梯内地面见滴落血与擦蹭血散布。该滴落血带南侧地面见30厘米×328厘米的滴落血带延伸至2102室门口位置,2102室门北侧楼道地面见残缺血足迹。中心现场位于海棠园小区2-2-2102室。该室为两室一厅结构,门向北开,进门为客厅的走廊。客厅的走廊地面见滴落血自防盗门向南延伸至客厅西南角沙发地面处,滴落血周围伴随残缺血足迹。门厅西侧为卫生间,卫生间门向东开,卫生间内靠北墙西北角为洗手池,洗手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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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见沾有血迹的白色浴巾一条。门厅东侧为北卧室,北卧室南侧为厨房,厨房南侧为南卧室。南卧室西侧为客厅,客厅内靠东墙东南角见南北摆放的电视柜,客厅南侧为阳台,客厅内靠西墙西南角见南北摆放的沙发,沙发东南侧地面见多枚散落的烟头、垃圾与一袋塑料袋装的白色颗粒。沙发北侧座面被血迹侵染,沙发与茶几之间地面距北墙380厘米,距西墙112厘米处见47厘米×81厘米的血泊,血泊周围残缺血足迹凌乱。客厅茶几上见矿泉水瓶与烟盒等物品摆放。客厅内西北角靠西墙见东西摆放的餐桌,餐桌上见矿泉水瓶、罐装啤酒、饮料瓶等物品摆放。

现场提取:现场血迹9部、血衣1个,枕套1个,烟头4个,袋装白色颗粒1袋,矿泉水瓶3个,罐装啤酒1个,浴巾1个,饮料瓶1个。

24、扣押清单及情况说明载明,20191114日扣押田某卫所穿鞋一双;20191115日提取田某卫指血一部。

25、情况说明载明,201911141655分许,在保定市环庆隆综合商店对面路边抓获田某卫,在抓获点南侧五米处公路北绿化带内发现一卫生纸包裹的一把带刀鞘的单刃刀,棕色刀鞘,棕色刀把(已提取)。

2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王某1尸体裸体,右肩部有白色纱布包裹。随尸体有一袋衣服,内有黑色棉坎肩(血染),深色长裤(血染,右裤兜内有一把折叠刀),一双休闲鞋,一双袜子,一条毛(血染)。尸表检验:左手掌尺侧有2厘米划伤。右上臂上段外侧有7厘米×2.5厘米创口。创口形态特征:创口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解剖检验:沿右上臂上段创口解剖至右腋下,可见右侧腋动脉大部分离断。鉴定意见:王某1符合右腋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提取检材:提取死者心血、胃内容物、肌肉肋软骨、心血血卡、十指指甲备检。

27、理化检验报告载明,王某1的心血、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对硫磷、甲胺磷、甲拌磷、敌敌畏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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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保公物鉴法物字[20192681号鉴定书载明,鉴定意见: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左手指甲”上附着物、“右手指甲”上附着物、“枕套布片”上血迹、“2号楼2单元门口血泊血”、“2号楼2单元一楼楼道现场血”、“2号楼2单元一楼楼道现场血衣”上血迹、“21楼楼道现场血”、“212102室门口外侧现场血”、“2号楼南电梯内现场血”、“客厅门口距北墙110厘米距西墙50厘米处现场血”、“客厅内距北墙220厘米距西墙90厘米处现场血”、“客厅沙发东侧地面距北墙385厘米西墙112厘米处现场血”、“客厅厕所门口东侧15厘米距西墙125厘米处现场血”、“左鞋底边”血迹、“右鞋底边”血迹检出的DNA与“王某1肌肉”在D8117914个基因座上STR分型相同。

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不排除“王某1”和“王某4”存在单亲遗传关系。

29、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保公物鉴法物字[20192716号鉴定书载明,鉴定意见:经与保公物鉴法物字[20192681号鉴定书比对,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受害人王某1随身刀刀尖”上血迹、“受害人王某1羽绒服夹克一件”上血迹、“带血毛巾一条”上血迹、“受害人王某1白色袜子”上血迹、“抓捕现场搜查刀具刀尖”上血迹检出的DNA与“王某1肌肉”在D8117914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30、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保公物鉴法物字[2020]284号鉴定书载明,鉴定意见:经与保公物鉴法物字[2019]2716号鉴定书比对,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嫌疑人田某卫秋裤”上血迹,“嫌疑人田某卫牛仔裤”上血迹、“卫生间洗手池浴巾一条”上血迹检出的DNA与“田某卫”在D8S1179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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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监控视频显示,20191118日调取未来花郡海棠园小区2号楼2单元20191113日监控,监控显示案发当日被告人田某卫、被害人王某1进出电梯情况及抢救被害人王某1的情况。

32、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西院出诊证明载明,该院于20191113406分接呼救电话(181××××6205)至(叫诊地点)保定市未来花郡海棠园2号楼2单元执行急救任务。

33、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院前急救病历显示,王某120191113420分入院治疗,患者约10分钟前右上肢被刀刺伤,大量出血,伴意识丧失,呼吸停止,自行压迫止血,急呼120接诊。查体:意识丧失,无自主呼吸,双侧瞳孔散大固定,颈动脉搏消失,心音、呼吸音消失,右上臂外侧可见一约8厘米裂伤口,伤口由外侧向内侧延伸。519分宣布死亡。

34、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门诊病历显示,20191114日,田某卫因被刀刺致左前胸壁有一约3厘米切口,在第一中心医院就诊。

35、韵达快递面单显示,收货地点河北省保定市东金庄乡未来城C区丰巢快递柜,姓名刘畅,电话178××××2936

36110受理案件单、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20191113430分许,181××××6205(史某2)电话报警称,在未来花郡海棠园发生伤害致死。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于20191113日以王某1被杀案立案侦查。

37、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载明,20191113430分史某2报警称,未来花郡海棠园有人发生纠纷打架死了。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经侦查,犯罪嫌疑人田某卫、史某1有重大作案嫌疑。20191114日通过技术侦查得知犯罪嫌疑人田某卫和史某1要在保定市见面,其局侦查员立即前往东三环,通过在东三环上查找,在庆隆综合商店对面的路边上发现犯罪嫌疑人田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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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正在接打电话,该局侦查人员在此处立即将其抓捕归案。经讯问,犯罪嫌疑人田某卫供述,因和王某1发生冲突,在推搡过程中用刀扎伤了王某1

38、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田某卫于2015511日,被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39、户籍证明信载明,田某卫的出生日期等自然情况,与上述所列一致。

4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出示抢救费票据7张,金额3850.05元。

二、因被害人何某与史某1(另案处理)前妻王某5有债务纠纷。20196814时许,被告人田某卫、史某1在保定市莲池区,对何某进行殴打并控制后,将何某带到清苑县臧村,期间二人多次对何某进行殴打,后田某卫让何某给其转账20000元。18时许,何某离开现场。经鉴定,何某伤情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何某陈述,其在2018年年底借过王某520000元钱。因其是修汽车的,2019689时左右,其接到王某5电话(号码是151××××6668),说她的车有点异响,让其去给她看看。1430分左右,其开车来到未来石2号楼楼下,王某5让其去2号楼B座8层拿她车钥匙。其把车停到居然之家停车场内随后上了电梯,到了8楼出电梯后,其看到史某1和田某卫,史某1说:“就是他。”随后史某1拽着其头发把其按在地上,田某卫用脚踹其脸部和身上,期间史某1抢了其车钥匙,并拿着车钥匙按在其右脸上,问认不认识他,其说见过,这时其想起来他是王某5的前夫。史某1说:“你谁的钱都敢借。”随后史某1勒着其脖子用车钥匙指着其脸,田某卫在后边抓着其手,三人从8楼下电梯后,他们两人把其按进一个红色的福特福克斯车内。史某1让其坐副驾驶他开车,田某卫在其后边,用双手拽着其胳膊肘不让其动,当时车门没关好,其用脚踹开车门,挣脱掉田某卫下了车。这时史某1也下了车让其还钱,还问其车在那,随后史某1搂着其脖子,控制其把其押到其自己蓝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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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腾汽车上,牌照冀F×××××。其坐在副驾驶位置,史某1开车把其拉到清苑臧村中学附近的一户人家中,田某卫开着红色的车跟着。到臧村的时间是15时左右。到那下车后,史某1踹了其几脚让其进屋,进屋后田某卫拿着他的手机让其扫微信二维码,其就用手机扫了码,给田某卫转了20000元钱。然后田某卫一直看着其,到了18时左右才把其放了,但车没有给其。

2、何某手机微信截图显示,681602分两次转给变形金刚20000元。王某5:B座进,8803及三张图片。

3、辨认笔录载明,辨认人何某在一组20张不同男子照片中指出7号田某卫和13号史某1就是殴打、控制自己并向自己索要债务的两名男子。

4、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保法医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20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意见:何某损伤属轻微伤。

5、证人史某1证言,王某5是其前妻,王某5说何某欠她2万元钱,还想继续借钱,其听后很生气。2019年夏天的一天中午,其让王某5给何某打电话,约何某到未来石开房。随后其开车将王某5送到火车站的新业批发市场,其又打电话约田某卫跟其一起去未来石等何某。其从双胜街南口接上田某卫,到未来石C区8楼,在电梯口等着。14时左右,王某5告诉其何某到了。电梯开门后其认出了何某,说就是他,其和田某卫一起把何某按倒在地上,这时何某认出了其,其从何某手里拿了他的手机和车钥匙,田某卫抓着他胳膊,其用车钥匙逼着他下了电梯,拉着他上了王某5的车。其上的驾驶位置,何某在副驾驶位置,当时车门没关好,何某用脚踹开车门跑出了车外,其和田某卫也下了车,其对何某说让他欠钱还钱,不会怎么样他。何某这时才老实了,何某说要坐他的车。上他车后其把手机还给了他,其开车,何某坐的副驾驶位置,走的白洋淀大道。十五分钟后,其开车到的臧村杨某3家,田某卫随后也开车到了。何某下车后,其让他跪在地上,田某卫用自己腰带抽了他几下,其踹了他几脚,打他几个耳光。这时杨某3来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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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让何某还钱,何某就找钱。后来何某找到了钱,把钱转到了田某卫的银行卡里。给了钱后,其给何某说你的车不能开走,让他明天来找其。其和田某卫开车拉着何某把他放在了白洋淀大道的路边,其开车把田某卫送回双胜街,就去新业批发市场接王某5了。

6、证人王某5证言,201811月份,其借给了何某2万元钱,分别用支付宝、微信给他转的,其这有转账记录,其微信号是×××,二人之间没有借据,何某也没给其利息,其先后向他要过五次何某都没给。史某1是其前夫,前几天看其手机,看到了其转账记录,以为其和何某有关系,史某1问其你这钱要回来了吗,其说要过但没要回来。开始其没同意史某1帮其要钱,后来他非要帮其要钱,其就同意了。20196814时左右,其按史某1教其说的,让何某来未来城,帮其修下自己的红色二厢福特车,说的是其车底盘有点响。中午12点左右其给何某打的第一个电话,14时左右何某来的未来石。那天史某1向其要的车钥匙,故意把车停在未来石,意思是等何某到了相信其就在未来石。其用微信给何某发的位置照片。18时左右,史某1给其打电话说钱要出来了,史某1通过微信给其转了18500元。史某1电话是183××××253817822118095,微信号是×××。

7、王某5手机微信截图显示,681909分往后余生分两次转账给王某517950元。

8、辨认笔录载明,辨认人王某5在一组20张不同男子照片中指出6号田某卫和8号史某1就是帮其向何某要钱的两名男子。

9、证人杨某3证言,201968日史某1把一辆蓝色奔腾汽车(冀F×××××)放在了其家里。2019611日史某1给其打电话,让其把车开到东金庄派出所。

10、被告人田某卫供述,2019年夏天,史某1跟其说有人欠他钱,二人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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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石那等着。后来一个男子上了楼,那人和史某1认识,然后三人下楼上了王某5的车,在王某5的车上史某1和那名男子差点打起来。下车后史某1和那名男子说了会话,史某1开那名男子的车去了臧村,让其开车跟着。到了杨某3家,那名男子给史某1转了20000元钱,当时史某1的微信绑定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都是其的,所以20000元钱就到了其微信里。后来三人开着王某5的车走了,到了半路把那名男子放下了。其不知道为什么那名男子没开自己的车。整个过程其和史某1没有对何某进行威胁、殴打。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卫持刀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王某1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伤害他人后,被告人田某卫为减轻自己的刑罚,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田某卫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强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卫犯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田某卫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田某卫辩称,其没有让他人作伪证,也没有殴打何某。经查,史某1、史某2、史某4等多人均证实,田某卫让史某1、史某2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对公安机关说,案发时是死者王某1先持刀扎的其,其把刀夺过来后才扎的死者。何某证实,田某卫用脚踹其脸部和身上。史某1亦证实,田某卫用自己的腰带抽打何某,故其辩解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某卫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田某卫被抓获时虽然在投案的路上,但在一审判决前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提出的此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田某卫在妨害作证犯罪中系从犯。经查,史某1、史某2、史某3、史某4等人均证实,是被告人田某卫主动要求史某1、史某2向公安机关作伪证,故此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田某卫实施伤害王某1的行为是史某1唆使造成的。经查,被告人田某卫是身心健康的成年人,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故辩护人提出的此辩护意见亦不予采信。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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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卫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4、刘玉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证据证实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赔偿,其中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4、刘玉凤为被害人王某1支付的丧葬费37887.50元,抢救费3850.05元。原告人所诉要求赔偿存尸费,因属丧葬费范畴,本案已判赔丧葬费,故此诉求不予支持。原告人所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因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亦不予支持。考虑被告人田某卫伤害王某1后,能积极抢救伤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田某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田某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4、刘玉凤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1737.55元。

原审被告人田某卫上诉主要提出:其伤害王某1的行为系被史某1逼迫所致;其是在史某1、史某4及二人舅等人编排和利诱下作伪证的。

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上诉人田某卫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上

诉人田某卫扎伤被害人王某1,致其死亡的行为系受到史某1威胁所致,应认定为胁从犯减轻处罚;上诉人田某卫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已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91113日4时许,上诉人田某卫与被害人王某1在保定市莲池区因琐事发生口角,田某卫持刀刺伤王某1,王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田某卫指使史某1、史某2(二人另案处理)为其作伪证,让二人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

二、因被害人何某与史某1(另案处理)前妻王某5有债务纠纷。20196814时许,上诉人田某卫与史某1在保定市莲池区,对何某进行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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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控制后,将何某带到清苑县臧村,期间二人多次对何某进行殴打,后田某卫让何某给其转账20000元。18时许,何某离开现场。经鉴定何某伤情属轻微伤。

上述两起犯罪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确认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田某卫上诉所提其伤害王某1的行为系被史某1逼迫及辩护人辩护所提田某卫伤害王某1的行为系受到史某1威胁,应认定为胁从犯的理由及意见,经查,上诉人田某卫在用刀扎被害人王某1之前,史某1虽有语言刺激,但田某卫作为成年人,具有明辨是非能力,并且其意志及人身自由未受到控制,其应对伤害致死王某1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田某卫的伤害行为系被史某1逼迫、威胁所致,并且原审法院亦未认定田某卫系共同犯罪,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田某卫上诉所提其是在史某1、史某4及二人舅等人编排和利诱下作伪证的理由,经查,史某1、史某2、史某4等均证实,田某卫指使史某1、史某2作伪证,田某卫在侦查阶段始终未如实供述伤害王某1的真实过程,现辩解系在他人编排和利诱下作伪证的理由,无证据支持,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辩护人辩护所提田某卫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意见,经查,上

诉人田某卫与史某1为解决被害人何某与证人王某5的债务纠纷,非法控制何某并对其殴打的事实,证人王某5证实史某1帮助自己要钱的过程;被害人何某陈述被田某卫、史某1控制及殴打后,向田某卫转钱的过程与史某1证实一致;何某对田某卫、史某1进行了准确辨认;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何某损伤属轻微伤;田某卫对参与该过程予以供述。综上,田某卫为索取他人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何某的行为,已符合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辩护所提上诉人田某卫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已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田某卫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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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田某卫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上诉人田某卫在本院审理期间,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请求对田某卫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田某卫犯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及犯妨害作证罪、非法拘禁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二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二、撤销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田某卫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及决定执行刑期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其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1115日起至2036111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亚昕

审判员  熊学军

审判员  曹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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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许泽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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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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