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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福、李某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绑架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3/6/26 17:21:45]    共阅[28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刑终1226

原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福,男,汉族,19871015日生,文盲,农民,住缅甸凤林城三保二组(自报),国籍不明。201812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1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沧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敏,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四(又名李某成),男,汉族,199581日生,文盲,农民,住缅甸拱掌乡二堡(自报),国籍不明。20193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沧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薛亚妮,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毕某全,男,汉族,1972722日生,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沧市凤庆县。201812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1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沧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931018日生,文盲,农民,住缅甸贡掌村(自报),国籍不明。201812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1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沧市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绑架罪,原审被告人李某四、毕某全、李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绑架罪,原审被告人杨厚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盗窃罪一案,于2020717日作出(2019)云09刑初458号刑事判决。在一审审理期间,因被告人杨厚江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09刑初458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杨厚江终止审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福、李某四、毕某全、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11月至201812月间,被告人李某福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邀约被告人李某四、李某、毕某全及杨厚江(已死亡)、李眼仓、李崇贤、李赵兰、夏孟昌、袁世龙、龙小钟(均在逃)等人,通过实施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抢劫事实

201711613时许,在被告人李某福的组织指挥下,根据毕某全提供被害人张安奇的联系电话,李某四电话联系张安奇,谎称要在缅甸昔娥山上推一个地盘将被害人张安奇骗出。李某福、李某、李眼仓(在逃)事先驾驶一辆缅甸牌照的丰田越野车等在缅甸上,李某四驾驶一辆缅甸轿车在前带路,张安奇驾驶皮卡车随后,当行至昔娥的山路后,李某四将车停在中间拦住张安奇的车,李某福驾驶的越野车堵住张安奇的退路,之后冒充缅甸同盟军对张安奇实施抢劫,用事先准备好的仿真手枪恐吓张安奇。李某和李眼仓将张安奇从车上拖下,李某福用手铐将张安奇拷住,把张安奇身上的现金和一部手机抢走。后将张安奇带到李某福家出租房,从张安奇身上搜出信用社储蓄卡,使用暴力逼迫张安奇说出密码,李某、李眼仓、李某四先后将卡内的25万元存款取出后将张安奇释放。

二、绑架事实

(一)2017122211时许,在被告人李某福的组织指挥下,被告人毕某全以约被害人杨某1看工程为由,将杨某1骗出至缅甸观音山下面的工地,随后杨某1被在此等候的李某福、李某四、李眼仓控制,使用仿真手枪恐吓杨某1,将杨某1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抢走,后以暴力威胁要求杨某1向家属联系支付赎金,杨某1被迫答应,在杨某1小工何某支付2万元赎金后杨某1被释放。

(二)2018128日上午,在被告人李某四组织指挥下,被告人李某四让龙小钟以买砖的名义,获得砖厂老板杨某2的电话号码。当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四、李某、李眼仓、李赵兰、袁世龙驾车到缅甸旁杨某2的大砖厂,给被害人杨某2打电话,谎称要购买沙石、大砖,让杨某2到白鹤公馆相遇。13时许,杨某2开车到白鹤公馆,后被骗到李某驾驶的车上,李某将杨某2拉到昔娥寨子附近的路上,指挥袁世龙、李赵兰用手铐将杨某2控制,用衣服蒙住杨某2的头,抢走杨某2随身携带的现金,又把杨某2拉到昔娥路边的学车处,被告人李某四、李眼仓等人采用威胁、殴打等方式逼迫杨某2支付赎金,杨某2被迫同意与家属联系,后李赵兰与杨某2朋友张某2拿到赎金3万元人民币,后将杨某2释放。

(三)201844日,被告人李某福得知被害人王某1准备购买虎骨,即伙同他人将王某1从宾馆绑架至李某福家,以暴力威胁王某1及其家人,期间,当场将王某1随身携带包里的现金抢走并转走王某1手机上的人民币9100元。201845日,王某1在其朋友赵进博向李某福提供的李家华账户支付赎金4万元后被释放。

(四)20184月,被害人郑某1在缅甸赌博经人介绍向被李某福借款2万元人民币,李某福安排杨厚江跟单。次日早上,郑某1钱输完后,被杨厚江带至李某福家拘禁。李某福、杨厚江通过电话、视频方式逼迫郑某1家属交纳赎金。2018423日,郑某1父亲郑某2向李某福提供的毕某全账户支付赎金3万元人民币,后郑某1被释放。

(五)201853111时许,在被告人李某福的组织指挥下,被告人杨厚江以找被害人周某装太阳能为名获得周某的手机号码。同日16时许,杨厚江以看装太阳能的地点为名将周某骗至缅甸市金象城,李某四、杨厚江及一男子(在逃)将周某绑架至缅甸农贸市场李某福的出租房。使用暴力殴打、恐吓周某,通过电话、视频方式逼迫周某家属交纳赎金。期间,被告人李某福将被害人微信里的2000元人民币转走。后被害人家属向李某四手机微信转款7万元人民币,周某被释放。

(六)201862日,被害人秦某在缅甸向一不知名中国人借款3万元人民币用于赌博,秦某输完钱后被带至被告人李某福家,遭到李某福、李某四拘禁。期间,李某福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向秦某及其亲友勒索赎金。同年68日,秦某朋友孙某向李某福提供的毕某全银行卡支付赎金7万元人民币,后秦某被释放。

(七)2018711日,被害人程某1在缅甸向被告人李某四借款用于赌博,程某1输完钱后被李某四带至玉和赌场一房间进行拘禁。期间,被告人李某四、李崇贤对被害人采取暴力威胁,对程某1家属进行恐吓发短信索要欠款,因程某1家属未筹到钱款,程某1在被拘禁3日后被送至缅甸关押,后被中国警方解救。

(八)2018101215时许,在被告人李某四组织指挥下,被告人李某四、李眼仓、李崇贤等人通过电话以安装太阳能为由将缅甸兴发电器老板李某1骗至缅甸观音山,然后又将李某1骗到李眼仓驾驶的车上,李某四等人使用仿真手枪将被害人李某1绑架,带至缅甸一个叫大陀螺坡的地方,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向李某1及其家属索要赎金,李某1家属先后分三次往李家华的银行卡汇入赎金8万元人民币,后李某1被释放。绑架期间,李某1身上的现金被抢走,其手机微信零钱人民币1900元及绑定微信银行卡里的资金人民币8864.5元被李某四转走。

(九)20181217日,被告人李某四、李眼仓锁定缅甸东城实木家具厂老板李德明为绑架目标。经过预谋,次日10时许,在被告人李某四组织指挥下,李某四、李眼仓以购买李德明小货车需要去看车为由将被害人李德明骗上二人驾驶的车辆,随即拉往预谋地。途中,被告人李崇贤、夏孟昌上车并用事先准备好的仿真枪、胶布、毛线帽将李德明控制,直到将车开到缅甸诚信修理厂。后被告人李某四等人使用暴力、威胁李德明及其亲属,索要赎金人民币2万元,李德明家属后将赎金2万元人民币汇至夏孟昌提供的夏关阴银行账户。李某四、李眼仓前往取钱,因密码错误未取到,随后返回,李某四等人再次向李德明家属索要2万元赎金。李德明家属被迫分两次向李某四提供的李家华银行账户支付赎金人民币2万元。李某四、李眼仓将其中1万元人民币取出,李崇贤到缅甸玉和赌场将另1万元人民币取出,在离开赌场时被缅甸特行处警察抓获,随后李某四、李眼仓、夏孟昌亦被抓获,李德明被解救。

(十)2018121日,被告人李某四伙同李眼仓、李赵兰、龙小钟(3人均在逃)等人以相亲为名将被害人盛某、段某骗至缅甸果敢老街实施绑架。次日,二被害人在盛某姐夫胡某向李某四提供的李家华账户汇款2.5万元人民币后被释放。

根据上述事实和查证的相关证据,原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某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李某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认定被告人毕某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查获的手机4部依法没收;五名被告人犯罪所得的赃款继续追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福上诉称:其参与的案件中,系毕某全组织、指挥,其系从犯;在抢劫犯罪中,其获利5万元,与判决认定涉案金额巨大不符;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请求查证其缅甸军人身份,申请将其送回缅甸接受军事法庭审判;一审量刑过重。辩护人提出与上诉人李某福相同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李某四上诉称:在抢劫、绑架犯罪中,其不是组织者、领导者,系从犯;其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一审量刑过重。辩护人提出认定李某四等人抢劫张安奇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起犯罪事实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原审被告人毕某全上诉称:其未受到公安机关的讯问和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村委会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被胁迫参与犯罪;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一审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李某上诉称:其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其起次作用,系从犯;其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其系初犯、偶犯;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犯罪事实

原判认定201711613时许,上诉人李某福、毕某全商量绑架他人勒索财物,并邀约上诉人李某四、李某和李眼仓(在逃)参与,由毕某全提供中国公民被害人张安奇的联系电话,李某四将张安奇骗出分别驾车行至缅甸昔娥的山路后,李某福、李某四、李某、李眼仓冒充缅甸同盟军持仿真手枪将张安奇身上的现金和一部手机抢走,之后使用暴力逼迫张安奇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将张安奇卡内的25万元存款抢走的事实属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810181600分,张安奇到镇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称:其于201711613时许在缅甸被人冒充缅甸同盟军绑架,请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经侦查,李某福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81221日,公安民警在耿马县抓获李某福,次日,民警在凤庆县山村委会将毕某全抓获,同月24日,民警在永平县将李某抓获,201938日,缅甸娱乐管理处警察将李四押解至125界桩移交临沧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侦办。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张安奇辨认出李某福、李某四、李某、毕某全、李眼仓就是绑架、抢劫其的人;李某四、李某、毕某全辨认出张安奇系其等人绑架的中国老板;李某四、李某辨认出李某福、毕某全系其绑架同伙;(2)李某福、李某辨认出3号图是其参与实施绑架张安奇时放人的拱撒岔路口。

3.银行转账记录,证实账户名张颖,账号62×××4220171161618-1704分,分别支出540000元,150000元,合计250000元。与上诉人李某福、李某四等人供述绑架张安奇后,从张安奇银行卡取走250000元人民币相吻合。

4.受害人提供照片,证实张安奇被绑架后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况。

5.受害人张安奇陈述,证实其系中国人,在缅甸做生意。2017116日,其被人以推土盖房子为由将其骗至缅甸昔娥的山路上时,三四个人(经辨认系李某福、李某四、李某、毕某全、李眼仓)冒充是缅甸同盟军持手枪、手铐对其进行抢劫,将其随身携带的18000元现金及一部华为手机抢走,之后将其带至一个房间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逼迫其说出银行卡(卡是其女儿张颖的户名,卡号是62×××42)密码后,将其银行卡内的25万元人民币取走。

6.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李某福供述:20171112月份,其和毕师傅(毕某全)、李老三、李阿德(李某四)、李眼仓五人共同商量,由毕某全提供绑架对象并提供联系电话,由其、李眼仓、李老三在缅甸的昔娥路上事先埋伏,由李某四联系并将中国老板诱骗至其几人埋伏的地方时,几人将车堵住并让老板下车,李某四用假枪威胁老板并说是当兵的,需要用钱,接着其用手铐把老板拷起,用黄色胶带把老板嘴封住,李眼仓用一黑色头套把老板的头套起,几人把老板带到其家出租房里,毕某全在出租房接应,我们威胁老板,后老板把密码告诉我们后,李眼仓、李老三、李某四拿着卡去取钱,先后取了三次,共取了21万多。钱取到后我们把老板拷起,带头套把他送到缅甸凤林城路边,告诉他的车停在杨家寨,威胁他不准报警,如果发现报警就要报复他。其和李老三、李某四、李眼仓各分得47000元左右,毕某全分得30000元。

2)李某四供述:201711月份的一天上午,毕某全和李某福找到其,问其是否想赚钱,如果要赚钱让其跟他们去。第二天上午10时许,毕某全让其去把老板骗出来,李某福拿给其一辆小车去找老板,其找到老板,骗他说其在昔娥有一块地要推,让他去测量预估需要多少钱。其开车并让老板开他的车在后跟着,其把老板带到昔娥一条山路把车停在边上,老板也停了车,李眼仓、李某、毕某全、李某福他们开一辆越野车堵在老板车后,李某、李眼仓下车将老板控制住并把他带到越野车上,李某福让其把老板的车开到杨家寨国门停起,他们把老板带到李某福家里,其停好车回到李某福家,看到老板被他们用床单盖着头,蹲在地上,只有李某福、毕某全在着。李眼仓、李某取了部分钱回来,说卡里还有钱,李某福又安排其去取钱,其去玉和赌场刷卡取了5万元回来,李某福、李某、李眼仓就把老板带出去,之后李某福分给其5万元人民币。

3)李某供述:201711月份左右,李某福和毕师傅(毕某全)把一个在老街开沙场的中国老板诱骗到老街昔娥路边,其与李眼仓、李某四将老板绑架至李某福家里关起,逼迫他拿钱,老板把他带的银行卡和密码说给其等人,李某福叫其去老街东城福丽来赌场对面的钱庄刷卡取钱,其取了18万元人民币,后李某四又去取钱,他取了多少不知道,几人把钱取回来后交给李某福,由他分配,其和李某福、李某四、李眼仓每人分得5万元,毕某全分得3万元。当时还抢了中国老板一部手机。

4)毕某全供述:201711月份,其在缅甸租房认识李某福,李某福问其想不想发财,约其在老街实施绑架劫财,李某福说只要其提供被绑架人的电话号码,其就把做工程的张老板的电话号码给李某福,并提供张老板有一个砖厂、沙场及其卖水泥等经营情况。十几天后,其看见李某福他们把张老板带到李某福家关起来,有三个老街人参与绑架,天黑后他们把老板带出去。第二天晚上,李某福叫其去他家,说其提供张老板情况和电话号码,分给其3万元酬劳。

7.涉案人员李眼仓供述:201710月份左右,其和李某四、李某、李某福、毕师傅(毕某全)五人在老街昔娥学校附近绑架一中国籍男子,前期是毕某全、李某、老四、李某福他们把人物色好,做好计划,其参与他们坐车在昔娥路口等着,当天12时许,李某四驾驶一辆车,中国男子驾驶一辆VIGO车来到我们的位置,我们五人把那男子从他车上拖下来后塞进李某四的车内,其和李某在后排座把男子夹中间,李某福开车,毕某全坐副驾驶,不知是谁用黑毛线帽把男子头套住,李某四、李某福、李某和其用胶布把男子的手捆起把他带到李某福的出租房内,李某福用手枪指着男子,用手掌击打男子的头部,男子说银行卡内有30万元,李某福和毕某全让其和李某去取钱,其和李某到东城一家刷了20万元,我们把刷的钱带回来交给李某福和毕师傅,李某四又出去取了一次,具体取多少不清楚,其分了5万元,天黑后我们把那男的拉至芒卡村路边,把车钥匙还给他就把他放了。

8.云南省公安厅关于核查李某福等3人国籍身份情况,证实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及时照会了缅甸驻昆明总领事馆(照会号2020/252),至今未收到缅甸驻昆明总领事馆复函。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毕某全的身份信息,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二、绑架犯罪事实:

(一)原判认定2017122211时许,在上诉人李某福的组织指挥下,上诉人毕某全以约中国公民被害人杨某1看工程为由,将杨某1骗至缅甸观音山下面的工地时,被在此守候的上诉人李某福、李某四及李眼仓控制并将杨某1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抢走,后以暴力威胁让杨某1家属支付赎金,在杨某1小工何某支付2万元赎金后将杨某1释放的事实属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12月,临沧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破获一起系列绑架案,经侦查,发现于20171221日,李某福伙同李某四、毕某全、李眼仓绑架杨某1

2.辨认笔录及照片:(1)杨某1辨认出李某福、李某四、李某、毕某全、李眼仓就是绑架其的人;何某辨认出毕某全就是来店里拿2万元赎金的男人;李某四、毕某全、李眼仓辨认出杨某1是其绑架的被害人之一;(2)李某福、毕某全辨认出2号图(拱撒开发区)系绑架、哄骗杨某1的地点。

3.被害人杨某1陈述:其系中国人,在缅甸市幸福桥开了一家阳光广告装潢部,20171221日下午3点多,有一男的(经辨认系毕某全)到其店铺让其帮他盖房子,并将其手机号留给他。过了半个多小时,他连续给其打了两个电话,让其去看场地,其便开着皮卡车去白鹤公馆接到毕某全后驶到观音山下一烂房子处时,有一辆丰田(马堵)车驶来,车上下来两、三个男子,其中有一高个子拿着一把手枪,矮个男子直接用手铐把其铐住,高个男子用枪打了其,毕某全说他们是同盟军,他们就用宽胶布把其嘴封住,用头套把其头套住并把其押上他们的车,把其身上的一部金立智能手机和1000元左右现金搜走,他们告诉其是同盟军,让其媳妇找20万元来赎人,其说没钱,他们用脚踩其胸口,用枪打其,并将枪口塞进其嘴里,还扳其手指头,最后其同意筹两万元,其联系煮饭的何某,让她到其房子里拿2万元,有人会去拿。直到下午6点左右,他们接到电话得知钱拿到手后才把其拉到一个地方将其放掉。

4.上诉人供述:

1)李某福供述:毕某全找到被绑架对象后将他骗至其和李某四埋伏的观音山路边,李某四和毕某全就把被绑的人从车上拖下来给他戴上手铐、头套并拉上其驾驶的车,采用同样手段威胁被绑架的人索要赎金,其和李某四把人控制好后,让被绑的人打电话回家筹钱,后毕某全去拿了2万元赎金,其和李某四就把人放了,勒索来的钱三人平均分配,每人分得6600元。

2)李某四供述:毕师傅(毕某全)邀约其和李某福绑架一个做电焊的中国老板,在绑架前一天,毕某全约其和李某福去看这个老板,并说这老板有钱,毕某全说他负责将老板骗到观音山下方烂房子处动手绑架,其和李某福负责控制。绑架当天,毕某全和其、李某福开着李某福的小车,买了一张新的电话卡,毕某全用这张电话卡给老板打电话,让老板来白鹤宾馆门口遇他,老板开着皮卡车和毕某全在前,其和李某福开车跟在后跟着行驶至观音山下方的烂房子处,毕某全带老板去烂房子里看,其和李某福跟着上去,李某福递给其一把银色手枪,上去问了句:“你们在做什么?”,接着其用手枪抵着老板的腰,把他带到车上,毕某全和李某福用黑色毛线帽把他头罩起来,李某福用手铐把他双手拷起,李某福和毕某全把老板带到白鹤宾馆后的红砖厂逼他要钱,其把老板的车开到金象城岔125界桩路口停起,返回找李某福和毕某全,见李某福用拳头打老板身体,其也动手打老板,先逼老板要10万元,老板说没那么多,只有2万元,老板打电话给一女的让这女的去店铺柜子里拿钱,等会有人去拿。老板打完电话,毕某全去拿钱,其和李某福守着老板,毕某全将钱拿回来后就把老板放了,三人在车上分钱,每人分得6000元。

3)毕某全供述:这起绑架案是李某福负责策划和安排的,其负责物色被绑架的老板及经济收入情况,其将做门窗电焊和水泥活的中国老板骗至约定地点观音山脚做活的工地上,由李某福、李某四、李眼仓开车将老板绑走,晚上9点多李某福打电话让其去老板家拿2万元赎金,其拿到赎金后交给李某福就回工地了,其分到4200元现金。

5.涉案人员李眼仓供述:201712月份的一天,毕师傅(毕某全)约其说有事情做,让其去他的出租房,毕某全说已经准备好要去绑架人了。第二天11时左右,李某福、李某四、李某和其从李某福家出发,驾驶其的maduro车,上车时李某福拿了胶布和头套上车,毕某全去接被绑架的男子。几人去到观音山下的路边等着,一会儿毕某全和一名男子到几人所在位置,李某福和毕师傅说把男子捉住,我们五人把那男的捉住强行拖入其车内,李某四用头套把那男的套住,其捏男子的手,李某四用胶布把男子的手捆住,接着把他带到昔娥路边的学车场处,毕某全和李某福用男子电话和他家属要钱,家属说打了1.7万元到毕某全银行卡,毕太去男子家中拿了1万元现金,毕师傅把银行卡的1.7万元取出来,几人把那男的带到拱撒村后放了,毕师傅分了7000元,李某福分了6000元,李某、李某四分了5000元,其分了4000元。

6.证人何某证言,证实杨某1是在缅甸幸福桥开阳光广告装饰部的中国老板,其是负责煮饭的小工。20181月的一天19时许,其接到杨某1电话,让其准备2万元人民币,等会有人来装饰部拿钱,其从杨某1睡的枕头下拿了2万元交给来拿钱的男子(经辨认系毕某全)。

(二)原判认定201812813时许,在上诉人李某四的组织指挥下,由龙小钟以买砖的名义获取砖厂老板中国公民杨某2的电话号码,上诉人李某四、李某及李眼仓、李赵兰、袁世龙以谎称要购买沙石、大砖为由,将杨某2骗到白鹤公馆李某驾驶的车上后将杨某2拉到昔娥寨子附近路上,由袁世龙、李赵兰用手铐将杨某2控制后用衣服蒙住杨某2的头,抢走杨某2随身携带的现金,又把杨某2拉到昔娥路边的学车处,李某四、李眼仓等人采用威胁、殴打等方式逼迫杨某2支付赎金,后杨某2的朋友张某23万元人民币拿给李赵兰后杨某2被释放的事实属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116日,受害人杨某2到公安机关报警称201812812时许,其在缅甸被人绑架勒索3万元人民币。接警后,临沧市公安局当日立即展开调查,受理此案并决定立案侦查。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李某四、李眼仓、李赵兰、龙小钟、袁世龙分别辨认出杨某2系被其与同伙绑架的在开店做大砖生意的中国老板;李眼仓、袁世龙、龙小钟辨认出李某四、李某、李眼仓、李赵兰、龙小钟、袁世龙就是与其共同绑架被害人的同伙;张某2辨认李赵兰就是戴口罩找其拿3万元现金的人;(2)李某福、李某辨认出4号图是其参与实施绑架杨某2的地点之一。

3.被害人杨某2陈述:2018128日中午12时许,其拉砖到缅甸拱撒时接到一电话说要与其买砖,约好在白鹤公馆相遇,等人过程中,有一辆白色的“马堵”车开来其拖拉机前面停着,他叫其把拖拉机开到宽点的地方停起,让其坐他们的车,当车开到昔娥背后甘蔗地时,坐其右边的人就用衣服把其头蒙住,四个人将其手用手铐铐起,把其身上的2500元人民币、一部老人手机和身份证、行车证抢走,然后把蒙其头的衣服拿走,用透明胶布把其嘴封住,用T恤套住其头,说他们是同盟军,需要10万元钱,其说没有,他们就打其鼻子、扳其手指,其受不了就答应给3万元。其打电话给朋友张某2,让他帮借3万元送到其砖厂交给去拿钱的人。钱拿到后,他们将其拉到拱撒那儿把其放了。

4.证人张某2证言:20181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杨某2打电话给其说他差人家钱,让帮他准备3万元人民币,有人会去砖厂拿,其凑足3万元在杨某2砖厂等着,下午34点有一小伙子戴着口罩骑摩托车来跟其拿钱,其怀疑杨某2出事,其说小伙子戴口罩不礼貌便让这小伙把口罩拿掉,其先不拿钱给那人,让他带其去找杨某2,小伙子打了一个电话后,杨某2打电话来让其赶紧把钱拿给那小伙子。20分钟后,杨某2开着拖拉机回来告诉其他被绑架了,那些人一开始索要十万元,后来他与那些人达成协议给3万元赎金,其见他鼻子被打出血,右眼角被打青。

5.涉案人员供述:

1)李眼仓供述:20181月份的一天,李某四约其和小钟、赵朗(李赵兰)、李某、袁世龙去选目标后绑架人,后选中一家在大庙压大砖的人,小钟去要老板电话后与老板取得联系,老板与他约定在白鹤公馆相遇,小钟因摩托车撞车没有和我们一起去。13时许左右,老板驾驶拖拉机到白鹤公馆,之后老板坐上了我们的车(白色maduro),李某四用胶布和头套把老板头罩住,李赵兰和李某四把老板的手捆起来,把老板拉到昔娥路边的学车处,李赵兰打电话给老板家属,后李赵兰到老板家拿了3万元现金回来后把老板放了,李某四、李赵兰、李老三、袁世龙和其每人分得6000元。

2)李赵兰供述:2018年的一天中午,其与李某、李某四、李眼仓、袁世龙共同作案,作案前策划的人还有龙小钟,但龙小钟在作案当天因翻车未参与后面的作案。作案当天,李某打电话给砖厂老板,说要盖房子,需要大砖,但需要老板一起去工地看下需要多少砖,其和李某、李某四、李眼仓、袁世龙五人约老板在老街白鹤公馆附近见面,老板开着一辆拖拉机,后让老板跟我们一起坐车,老板与其和袁世龙坐后排,李四按了两声喇叭,其和袁世龙就将老板按住用手铐铐起,李眼仓把头套套在老板头上,李某用拳头打了老板两下。几人将车开到双龙开发区附近逼老板拿钱,李某把摩托车牌照下了让其骑摩托车到砖厂找老板儿子拿钱,其跟老板儿子说过来拿钱做生意,老板儿子把三万元拿给其,其分得六千一百元。

3)袁世龙供述:2017年冬月的一天,李某找其出去外面办点事,之后其和他到大庙,李某四、李眼仓、李赵兰三人等着,李眼仓、李某四让其一起去白鹤公馆绑架男子,到白鹤公馆后李某四与被绑架的人说:“忙卡工地需要空心砖,需要到工地去看看”。之后五人就把被绑架的男子带上车,李某负责开车,李眼仓坐副驾驶位,被绑架的人坐在其和李四中间,车开到老街双龙开发区时,李某让其和李赵兰将被绑架人的手捏起,让李眼仓将红色头套套在该男子头上,李眼仓告诉被绑架的人让他打电话回家要钱。李某让被绑架的人给五万元作为赎金,被绑架的人给他儿子打电话,但找不到五万元,李某降低赎金只要三万元。被绑架的人按李某的要求让李赵兰假装朋友去拿钱,李赵兰骑摩托车到砖厂拿了3万元后把被绑架的人放了,其分得6100元人民币。

4)龙小钟供述:其和李眼仓、李某四去要了被绑架人的号码,没有具体计划作案过程,绑架当天因其出车祸就没有与李某四等人一起去绑架人。

6.上诉人供述:

1)李某四供述:20181月份,其和李老三、李赵兰、李银仓、袁世龙一起绑架在缅甸个压大砖的中国老板。联系老板的电话号码是李赵兰在路边广告牌上看到后与老板联系好,五人开着一辆“马堵”轿车到白鹤宾馆与老板碰头,把老板叫上车坐后排中间行驶到昔娥寨子外的路上,李眼仓和袁世龙用手控制老板,李眼仓用帽子把老板头罩住,李赵兰用胶布把老板嘴巴、双手裹起后把老板绑到白鹤宾馆旁的红砖厂,李银仓、袁世龙从老板身上搜走四五千元和一部手机。后几人在砖厂逼老板要钱,先逼老板要五六万,老板说没有那么多钱,李赵兰他们就用手打老板,后老板说有3万元,老板打了电话后,李赵兰独自去老板家拿了3万元钱回来后把老板放了,钱是李老三负责分,每人分得6000元。

2)李某供述:这起绑架是李某四负责策划和安排分工,在绑架前李某四和李赵兰就去物色当地做生意老板的经济收入情况,他们物色到在大庙做压大砖生意的中国老板,李赵兰和李某四通过电话联系把老板骗出来到昔娥路边,其负责开车,袁世龙、李眼仓把老板拉上车后驶往昔娥方向到学车处旁一片刚推平的空地上,在车内实施绑架,李赵兰去老板家拿了赎金3万元,五人平均每人分得6000元。

(三)原判认定201844日,上诉人李某福得知中国人王某1在缅甸购买虎骨,即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王某1从宾馆绑架至李某福家,将王某1随身携带包里的现金抢走并转走王某1手机上的人民币9100元,后以暴力威胁王某1及其家人并索要赎金,次日,王某1让其朋友赵进博向李某福提供的李家华账户支付赎金4万元后被释放的事实属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临沧市公安局接报:201844日,王某1到缅甸购买虎骨用于泡酒,被李某福绑架至家中,期间把王某1卡上9100元从微信上转走,47000元现金被抢走,后威胁王某1家人,王某1朋友赵进博打款4万元到李某福提供的账户。临沧市公安局于2019328日立案侦查。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1辨认出毕某全家中卫生间系自己被关押的地方;辨认出李某福系穿军装绑架其的男子。

3.活动轨迹,证实王某12018413日在镇康县永祥商务酒店登记住宿;46日在德宏芒市鹤仁酒店入住,201847日乘机从芒市飞昆明,又从昆明飞济南。

4.银行流水凭证及微信转账照片,证实:(1201844日,王某1微信转账给“失去了你”9100元人民币;(2201845日,赵进博通过农行账户62×××90转账4万元人民币至李家华账号62×××71内。

5.赵进博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证实201845日,赵进博与王海清微信聊天过程中提到王某1被绑匪绑架,需要4万元赎金;王某1与赵进博微信聊天过程中,发给赵进博李家华的账号62×××71

6.被害人王某1陈述:201843日其到南伞,4日中午,其找了一个摩的司机将其带去缅甸,其在老街双凤塔附近找了宏盛宾馆住下。12点多,一个女人联系其说她有货在朋友那儿,她让朋友来其宾馆找其,过了几分钟,一个20多岁的矮个、瘦瘦的男子来到其房间,其问他虎骨呢?他说等会,先上个卫生间,等他上好卫生间后,其又问货呢?他往后腰上摸,这时有人来敲门,其开门后进来两个穿黄色军装上衣的男人,他们说其在进行军火交易,并从送虎骨男子坐的床上翻出一把手枪,穿军装的男子将其和送虎骨的男子带上一辆银白色越野车拉至一垃圾场旁,问其和送虎骨男子私了还是送老缅那,送虎骨的男子拿出一张农行卡给穿军装的男子,说里面有15万元,他们便把送虎骨的男子放了,穿军装的男子问其怎么解决,其用微信转了9100元人民币到他微信上,后他们驾车载其在老街转,二男子要搜其拿着的包,其逃跑了十多分钟,他们开车追上来,拿着开保险的枪威胁其,其又被带上车并将其手拷起,从其身上拿走47000元现金和十多张银行卡、信用卡和一部华为手机,后把其带到一个四合院开始打其,并让其找钱,之后将其关在卫生间里逼问其银行卡和信用卡密码,其把密码告诉他们,他们让其凑20万元。其给姐姐王海清和其媳妇打电话说其被绑架,让她们筹钱救其,其姐不相信。后其给同事赵进博打电话筹钱,赵进博把四万元汇入到绑匪指定的卡内才放了其,其回到南伞取钱时发现两张信用卡被他们刷了。

7.证人证言:

1)王海清(系被害人王某1姐姐),证实201844日晚,王某1媳妇丁春华打电话告诉其说王某1被绑架,需要十万元赎金,其以为她骗其。第二天,丁春华又打电话向其借钱,王某1让其快汇钱,其没有理会。其接到一个云南临沧联通的号码说其弟弟倒卖军火被抓,还用其弟的微信发其弟被手铐铐起的视频给其,让其交赎金,其以为他联合其弟骗其。直到王某1的同事赵进博给其打电话说汇了四万元给王某1,其才汇了四万元给丁春华,让她还给赵进博。

2)丁春华(系被害人王某1妻子),证实201844日下午,其接到一个云南临沧手机号的电话说他是缅甸警察,王某1贩卖枪支,要交20万元赎金给他们,其让王某1接电话,王某1说对方要赎金,之后一直打电话、发信息威胁其,让其拿钱出来。5日晚,其与王某1姐姐借钱,她没转款给其,其又联系王某1同事赵进博,让他借4万元给其,赵进博将4万元转账给绑架王某1的人,王某1第二天中午安全入境,他的信用卡、储蓄卡里的钱全部被刷完。王某1被绑架后损失了40多万元。

3)赵进博(系被害人王某1同事)证实:201845日上午,其接到王某1电话说有急事向其借十万元,其与他媳妇联系问是怎么回事,他媳妇说王某1在缅甸被绑架了,其问她是否需要报警,她说王某1不让报警。王某1发了两个视频给其,一个是王某1蹲在一个角落里,旁边有人说话,另一个是王某1在微信里给其绑架人的银行账号,其筹了四万元汇入王某1提供的李家华农行账户62×××71

8.上诉人李某福供述:2018年,其和王四利用一个女人把一个中国男人诱骗到果敢特区洪洋宾馆里,王四叫其过去,其又叫小四川一起过去,其以贩卖毒品把那个男的抓了,敲诈了那男的40000元人民币。

(四)原判认定20184月,上诉人李某福借款2万元人民币给中国公民被害人郑某1在缅甸赌场赌博,次日早上,郑某1将钱输完后被杨厚江(已死亡)带至李某福家拘禁。李某福、杨厚江通过电话、视频方式逼迫郑某1家属交纳赎金。2018423日,郑某1父亲郑某2向李某福提供的毕某全账户支付赎金3万元人民币后郑某1被释放的事实属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郑某1辨认出李某福、杨厚江系非法拘禁其的人;杨厚江辨认出郑某1是被李某福非法拘禁,被其用枪比着录视频的受害人。

2.活动轨迹,证实201827日,郑某1入住镇康县安然大酒店;2018425日,郑某1乘客车从南伞到昆明;2018426日入住昆明市帝豪宾馆。

3.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8423日,郑某2通过62×××60账户向毕某全的账号62×××7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30000元人民币。

4.被害人郑某1陈述:20184月份,其去缅甸赌博,钱输光后通过一个人介绍去李某福那儿借钱,第一次其从他那借了10000元,给其9000元,派四川人跟着其,钱输光后,第二次其又去李某福那借10000元,四川人同样跟着其,钱输光后,四川人把其带到李某福家关起来,让其给家里打电话要钱,四川人还将给其戴手铐、用枪指着其的视频拍了发给其家人,其被关在李某福家3天,直到其家里给李某福打了30000元才把其放了。

5.证人证言:

1)葛西香(系被害人郑某1母亲),证实2018421日,其接到儿子郑某1电话说“妈妈,我在缅甸被绑架,他们要三万元钱,你想办法救我”。其赶紧找他爸爸商量,他爸说没钱,郑某1陆续打了七、八个电话,让其凑钱救他。之后,绑架他的人打电话来,让赶紧打三万元,不然枪毙郑某1。晚上78点,其二儿子郑朋也来找其说他哥打电话给他,还发给他“郑某1带着手铐蹲在地上,旁边有个人拿着冲锋枪对着他,说不拿钱就弄死他”的视频,23日,郑某1父亲郑某2汇入卡号为62×××76的卡3万元,当日郑某1给其打电话说绑匪已把他送回国。

2)郑某2(系郑某1父亲),证实20184月,郑某1给其妻子打电话说“他被绑架,让我们给绑匪打3万元,如果不打钱就要郑某1的命”。423日,其将3万元人民币打到绑匪给的账户为毕某全(账号为62×××71)的银行卡上。

6.上诉人及涉案人供述:

1)李某福供述:其在缅甸豪瑞达赌场和别人入股在赌场里借高利贷,赌客赔不了钱,就把人带到其家里控制起来,没有打骂,只是限制人身自由,有的在其家几个小时,把钱赔了,就放走。其记得有两个人没有赔钱,被其关在家里控制了两三天。

2)杨厚江供述:20185月,其认识李某福后就被他雇佣帮他一起经营赌场的放水业务,在他家对面主卧室左边的三间房中一间用做关押还不上钱的人。一天,李某福让其去叫被关押的人打电话给家人要钱,这个被关押的人是中国人,其对这个中国男人说:“老板讲了,让你赶紧打电话让家人把钱打过来。”他用自己电话联系,后来有人把钱打在这个男子的卡上,李某福带这个中国男子去赌场取钱后将男子放了。

3)毕某全供述:李某福之前跟其借农行卡使用过,后来他说丢失了。201867月份时,李某福跟其借身份证去办过卡给他兄弟用,后其又去南伞的农业银行办了一张卡拿给李某福用。

(五)原判认定201853116时许,上诉人李某福、李某四和杨厚江等人共谋绑架他人,由杨厚江将在缅甸做生意的中国人周某以装太阳能为由骗至缅甸市金象城后,将周某绑架至缅甸农贸市场李某福的出租房,李某福将周某微信里的2000元人民币转走,后使用暴力殴打、恐吓并通过电话、视频方式逼迫周某家属交纳赎金7万元人民币的事实属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118日,周某到临沧市公安机关报案称:2018531日,其在缅甸被人以装太阳能名义骗出被绑架,绑匪抢走一部智能手机,转走2000余元,向其妻索要7万元赎金。接警后,临沧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立即展开调查,同日立案侦查。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周某辨认出杨厚江系骗其装太阳能的男子;李某四辨认出周某就是其与同伙绑架卖太阳能的老板。

3.被害人周某陈述:2018531日,40多岁的中国男子(经辨认系杨厚江)到其店说要在金象城装太阳能,后约好在金象城相遇,杨厚江让其与他们一起坐车到金象城的一条小路,他们把车停了,杨厚江和坐副驾驶的男子把其按在座位上用手铐铐起,开车的男子拿枪砸其背,又有人用黑布袋把其头套住,搜其的身,把其的一部智能手机、100元人民币拿走,对其拳打脚踢,逼问其手机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后从其微信转了2000元,晚上七点多,把其带到一个房子里,用其手机发账号给其妻子,让其妻子转账给他们,用棍子打、用皮带抽、并威胁要割其耳朵,边打边拍视频传给其妻子,直到其妻扫二维码支付给他们钱才把其放了,他们控制了其14个小时。

4.证人证言:

1)唐雪姣(系被害人周某妻子)证实,周某被绑架,绑匪从微信转走2000元,绑匪发殴打周某的视频给其,其前后用手机微信扫二维码的形式转给绑匪7万元。

2)周飞蛾(系被害人周某堂姐)证实,其堂弟周某被绑架,绑匪发殴打周某的视频给其,家人通过扫二维码共转给绑匪7万元。

5.上诉人的供述:

1)李某福供述:大概七、八个月以前的一天早上,其开亲戚的越野车带着李某四和四川(杨厚江)出去转,开到缅甸城桥头,李某四让其停车,并叫杨厚江去看那家老板的电话。其回到家后,李某四跟其借越野车说要去办事,其就去缅甸果敢边防营站岗。第二天早上89点,其回到家,李某四和杨厚江开着其的车到其家,李某四说一人一万元,给了其一万,其当时怀疑他们开着车去绑架人。

2)李某四供述:201845月份,李某福开着人家抵押给他的中国车拉着其和四川(杨厚江)到东城桥头,杨厚江下车去要老板的电话号码后几人回到李某福家。杨厚江与老板联系好去金象城相遇,老板骑着三轮车来,杨厚江叫老板与我们坐车,其驾驶车辆,杨厚江和他朋友坐后排两边,老板坐中间,车开到金象城时,杨厚江用手铐铐住老板后几人把老板拉到李某福租来的房间里,其和杨厚江守着老板。天黑后,李某福打电话给杨厚江,让杨厚江要5万元,杨厚江用一根像皮带的东西打老板手和腰,其用拳头打老板的背,还用老板微信给他老婆发语音恐吓她,让她赶紧打钱过来。杨厚江把卡号发给老板的老婆,但钱打不进来,其又把微信收款码发给老板老婆,到凌晨三点左右,老板的老婆将5万元凑齐从微信转来,杨厚江又让老板老婆再转3万元,天亮后,老板老婆又打了2万元来,杨厚江让其不要告诉李某福多要的2万元,他要与其平分这2万元,杨厚江给其分了3万元。

3)杨厚江供述:20185月底一天上午,李某福、李某四与其开车到老街东城转,转到东城一家卖太阳能的店,李某福让其去问老板买十几个太阳能的价格并留了老板的电话,下午45点,李某福、李某四和其又乘车出去,李某福打电话给老板,让老板来安太阳能,李某四、李老二与其去金象城遇那老板,相遇后其让老板上车与一起乘车,上车前,李某四说他按喇叭就把老板控制住,李某四开车、李老二坐副驾驶,其和老板坐后排,李某四开了三、四分钟后就按喇叭,其和李老二将老板控制后用手铐铐起,其在车上找了件衣服套在老板头上,几人开车去李某福家把李某福接上,李某福拿手枪打了老板左胸部一下,叫老板老实点,老板身上的东西被李老二全部搜出来,李某四和李某福一直在车上弄老板手机,问老板密码。李某福让李某四开车到他租的房子里,让其和李某四守着老板,让老板打电话回去要钱。其和李某四让老板打电话、发微信、发视频给他老婆,让他老婆转5万元给其等人,其发了卡号给老板老婆,但钱打不过来,晚上9点多,老板老婆还是没把钱打齐,其用皮带打了老板两下,李某四拍了其打老板的视频发给他老婆,凌晨45点,李某福打电话来问情况,其说钱凑不齐,5点多,老板老婆打了5万元,李某四说钱打得太慢,让老板老婆再打3万元,第二天早上7点多,老板老婆又打了2万元,她把钱转在李某四的微信上,李某四让其告诉李某福只拿到5万元,多要的2万元不要告诉李某福。之后,其拿到李某四分的1万元和李某福分的1.2万元。

(六)原判认定201862日,上诉人李某福、李某四将在缅甸借高利贷赌博的中国公民被害人秦某带至李某福家拘禁,同年68日,李某福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向秦某的朋友孙某勒索赎金7万元人民币的事实属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42日,临沧市公安局接警:201862日,受害人秦某在缅甸向人借钱赌博,后被李某福非法拘禁,通过其朋友孙某借7万元向李某福支付赎金才被放回。同日临沧市公安局受理此案并决定立案侦查。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秦某辨认出李某福系将其拘禁在他家的缅甸人;李某四就是在其被拘禁期间看守其的人;李某就是在缅甸人家见过,不知道有没有参与拘禁其的人。

3.活动轨迹,证实201861日,秦某从南京乘机到昆明长水机场,62日从昆明长水机场乘机到临沧;同年619日从昆明长水机场乘机到咸阳。

4.被害人秦某陈述,201861日,其与杨小刚乘飞机从南京到云南昆明,后到了南伞并从南伞偷渡到缅甸赌场赌博,钱赌完后杨小刚朋友介绍其去借高利贷赌,钱输完后其被带去一缅甸人家被锁在一空房间内,用手铐铐其并用手殴打和恐吓其,让其找10万元,其被关了三、四天,其给朋友孙某打电话借钱,第二天,其将缅甸人给的户名毕某全的银行卡发给孙某,孙某往毕某全的卡里转了7万元,其才被缅甸人放回。

5.证人孙某证实,20186月份,秦某打电话向其借钱,其与杨成龙通过农行卡(6230520210034033376)转给秦某提供的户名为毕某全的农业银行卡7万元人民币。

6.上诉人供述:

1)李某福供述:其在豪瑞达赌场和别人入股放高利贷,赌客赔不了钱,其就把人带到家里控制,待赌客把钱赔了就放他们。其记得有两个没赔钱,在其家被关了两三天。

2)李某四供述,其哥李某福在老街赌场放水(签单借钱给中国人赌博),其帮他看守过人,负责跟人,签单人去赌场赌钱其跟着他,不让他跑,回来时其把人送到老街商业会场李某福家。

3)杨厚江供述,其见李某福、李某四和李某福的一个亲戚在给一个男的录视频,李某四拿着一支手枪,李某福的亲戚抬着一支长枪,穿着军装。李某福录视频,他说如果不拿钱就整死他之类的恐吓的话,录了之后发给那个男的家人,这个男的被关了两天,他家人打钱过来就叫其送他回中国。

4)毕某全供述,李某福之前跟其借中国的农行卡使用过,后来他说丢失了,201867月份时,李某福跟其说借身份证办卡给他兄弟用,后其去南伞的农业银行办好了银行卡后拿给李某福。

(七)原判认定2018711日,上诉人李某四及李崇贤将在缅甸向李某四借款用于赌博的中国公民被害人程某1带至玉和赌场一房间进行拘禁,李某四等人对程某1采取暴力威胁及向被害人家属发恐吓短信索要钱款未果,程某1在被拘禁3日后被中国警方解救的事实属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325日,临沧市公安局接报:2018711日,程某1在缅甸向李某四借款赌博,赌博输钱后被李某四非法拘禁3日。期间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对程某1家属进行恐吓,因家属还不了钱程某1被带到缅甸进行关押,一个月后被解救。当日,临沧市公安局受理此案并决定立案侦查。

2.辨认笔录及照片,程某1辨认出李某四就是借钱、看守、殴打其发视频的男子、辨认出李崇贤就是看守其并恐吓其女儿的人。

3.活动轨迹,证实201877日,程某1入住昆明靖淇招待所,78日乘客车从昆明到南伞;108日,乘客车从南伞到昆明;1010日乘机从昆明长水机场离开云南。

4.手机短信、视频,证实李某四向被告人亲属发威胁短信、视频事实。

5.被害人程某1陈述:20187月,其到缅甸赌博,后向一个中国人借了20000元赌博,钱输完后,他们把其带到豪瑞达酒店旁的一家宾馆和方舟宾馆旁的一家宾馆非法拘禁3天,其女儿将其借款还了后他们放了其。过了十天左右,其通过一个中国人介绍向一个缅甸人借款15000元,其第二天又把钱输光了,他们将其带到玉和赌场一间房间关了三天,用手铐将其铐住,用红墨水泼在地上,用其微信发给其女儿被打的视频,逼其女儿还钱,后来其被解救。

6.证人程某2,证实20187月,其父程某1到缅甸赌博,有人用程某1手机打电话给其,让其转25000元,其转了23000元到程某1微信上。同年8月程某1让程某225000元,程某2未理会并向贵州仁怀市公安局报警,后程某1被解救。

7.被告人李某四供述:其哥李某福在老街赌场放水(签单借钱给中国人赌博),其帮他看守过人,负责跟人,签单人去赌场赌钱其跟着他,不让他跑,回来时其把人送到老街商业会场李某福家。

(八)原判认定2018101215时许,上诉人李某四与李眼仓、李崇贤等人以勒索钱财为目的,以安装太阳能为由,将在缅甸做电器生意的中国公民李某1骗至缅甸观音山李眼仓驾驶的车上,李某四等人使用仿真手枪将李某1绑架至缅甸一个叫大陀螺坡的地方,将李某1身上的现金及手机微信里的人民币10764.5元转走,并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向李某1及其家属索要赎金8万元人民币的事实属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1012日,镇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110指令:“指挥中心于今天1930分接到蒋华云报警称其在缅甸经商的表弟李某1被绑架,绑匪索要15万元人民币,绑匪提供卡号为李家华62×××77”,接警后镇康县公安局上报临沧市公安局,临沧市公安局指定耿马县公安局调查处理,同日,耿马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受案并决定立案侦查。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李某1辨认出李某四就是坐后排用枪顶着其的人;李某四、李眼仓分别辨认出李某1就是其与同伙绑架在老街老百盛上方开店卖电器、太阳能的中国老板;(2)李某四辨认出6号图是其参与绑架李某1后带到大陀螺坡路边放人的地点。

3.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81012日,钟萍账户62×××28向李家华62×××77的账户转账人民币20000元;同日,黄孙鹏分别向李家华62×××77的账户转账人民币50000元和10000元。

4.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81012日下午,其接到电话要装太阳能,其骑电动车到和平城开发区与要装太阳能的人相遇,其骑电动车跟在要装太阳能人的轿车后行至老街金象城的小路,轿车后排坐着的男子说让其坐他们的车,他把其电动车借放在朋友家,上车后开了没十米,骑其电动车的男子就把电动车骑进草里丢在路边,他过来打开车门把其按住,用枪顶着其腰把其的头往下按,用一件外套把其头套住,把其的手机、出境证、身份证和800元现金搜走,并说怀疑其贩毒,让其与家里要30万元赎金,其说没有那么多,最后赎金降到15万元,其给李迪波打电话,告诉他其被绑架了,绑其的人用其微信拍了一张银行卡的照片发给李迪波,坐后排的男子问其微信支付密码后把其微信里和绑定微信的银行卡里的钱1900元和8800元转走。六点钟,他们看钱还没有打过来,就把其手用宽胶带捆在身后,用枪托砸其背。后李迪波先后打了8万元给绑架其的人才把其拉到田坝寨放了。绑架其的一共四个男子,其只看清一个人的脸,有一个穿着缅甸军装。

5.证人证言:

1)蒋华云,证实20181012日,李某1弟弟李迪波给其发微信说李某1被缅甸人绑架,要15万元赎金,其打“110”报警,绑匪让李某1给家人打电话、发微信要赎金,李迪波到东城一手机店打了2万元,到缅甸银钻赌场打了6万元,打的账号是62×××77,户名是李家华。

2)李迪波,证实20181012日下午,李某1打电话让其准备15万元并发了一个户名为李家华,账号62×××7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给其,其到东城一商户打了20000元人民币,又到老街百胜赌场旁的一家赌场打了60000元人民币在该账户里。

6.上诉人李某四供述:其和李眼仓观察了一个多月,决定绑架果敢老街百胜上方开店卖电器、太阳能的中国老板。20181012日上午,其和李眼仓、李崇贤、“地儿”在老街农贸市场商店买了一把黑色塑料手枪、一卷透明胶带、四个黑色口罩等工具,李眼仓打电话以要安装太阳能为由将老板骗到和平城后让老板骑电动车跟在其等人驾驶的车辆前往观音山方向行驶,到岔路口时让老板与其几人坐车,其把老板电动车靠倒在路边返回车上,其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假枪抵住老板后腰,“地儿”对老板说我们是当兵的,让他拿手机出来,李眼仓拿李崇贤的大衣盖住老板的头,其用胶布把老板的双手捆起用拳头打了老板脊背两下,李眼仓和李崇贤、“地儿”他们也用拳头打老板,李崇贤让老板拿30万元赎金,老板说只有15万元,老板给他妈妈打电话,他妈妈说只有5000元,老板让他弟找10万元,过会老板的弟弟打电话来说只有8万元,其让老板弟弟把钱打到其户名为李家华的中国农行银行卡(62×××77)上,一共打了8万元,钱到手后,其和李眼仓、李崇贤、“地儿”开车把老板拉到田坝寨附近的树林边放掉。几人从老板身上搜了一部OPPO手机和两块红色手表,其从老板手机微信里转走人民币1万元,其分到2.4万元,李眼仓和李崇贤各分得2.4万元,“地儿”分得1.8万元。

7.涉案人员供述:

1)李眼仓供述:20189月,李眼仓、李某四、李老二和一名穿民兵衣服的男子在老街市市卖太阳能的中国籍男子,一共得90000元赎金。

2)李崇贤供述:20189月,李崇贤、李某四、李眼仓及李某四弟弟四人将在果敢老街坡头上做电器生意的老板绑架,从老板手机微信上转了8000多元,老板家属汇了8万多元,总共抢了92000元人民币。老板家属汇的钱是汇入李某四的农业银行卡上,钱取出来就是他来分。

(九)原判认定20181217日,上诉人李某四和李眼仓邀约李崇贤、夏孟昌预谋绑架在缅甸东城做实木家具生意的中国公民李德明。次日10时许,李某四、李眼仓以购买李德明小货车为由将李德明骗上二人驾驶的车辆后与李崇贤、夏孟昌汇合,李崇贤、夏孟昌用事先准备好的仿真枪、胶布、毛线帽将李德明控制后带到缅甸诚信修理厂,李某四等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向李德明家属索要赎金人民币4万元的事实属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117日,李德明到镇康县公安局报警称:“20181218日中午1点多在缅甸被人绑架,被勒索了赎金4万元,后绑架我的人被缅甸警察抓获”,接警后临沧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立案侦查。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李德明辨认出李崇贤就是坐后排,年纪约30岁的男子;辨认出李某四就是开车的人;辨认出李眼仓就是坐副驾驶的男子;辨认出夏孟昌是坐后排年纪18岁左右的男子;李某四、李眼仓、夏孟昌、李崇贤分别辨认出李德明是其与同伙绑架在东城幸福桥开家具店的被害人;(2)李某四辨认出8号图是其参与实施绑架缅甸城一卖家具的老板上车的转盘。

3.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81218日,王某2通过62×××15的银行账号向户名为李家华,账号为62×××77分别汇入人民币5000元、5000元、10000元;20181218日,王某2通过62×××15的银行账号向户名为夏光英,账号为62×××73转存人民币20000元。

4.被害人李德明陈述:20181217日,有人到其缅甸城家具厂让其加工家具,又听说其要卖小货车,并让其带他们去姚关修理厂看小货车,到修理厂后车发动不了,他们说明天再来看。第二天中午1点左右,他们来到家具厂接到其,其上车后坐在后排,途中有两个男子上车,他们上车后把其夹在中间,当车行至西山修理厂的转盘时,后排的那两人就用毛线帽把其头套起,说其有贩毒嫌疑,拿一把枪顶在其头上,开车的让其交1万元,其不同意,开车的和坐副驾驶位的人对其拳打脚踢,并把其丢到车子后备箱。他们用其手机给其女婿打电话,让其女婿打20万元给他们,其女婿说没那么多钱,绑其的人说先打2万元在他们银行卡,钱打来后取钱的人说密码输错了,绑其的人又打电话给其女婿,让其女婿把钱打在另一张卡上,其听绑匪说钱打来1万元,他们中的人去取钱,其听到枪响了几声,老街特行处警察把绑架其的人抓了。

5.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81218日,其接到岳父电话,一男子让其打10万元人民币并威胁报警要将其居住地炸掉。绑匪让王某2将钱汇入户名为夏光英,卡号为62×××73的农行卡,王某22万元汇入上述账号但绑匪说取不出,绑匪又让其将钱汇入户名为李家华、卡号为62×××77的农行卡,王某2分别汇了5000元两次、1万元一次,其岳父被解救时被绑匪用胶带绑着手脚、大腿根部被绑匪打青。

6.上诉人李某四供述:20181217日,李眼仓约其去绑架人,李眼仓带其到东城一家家具厂谎称做家具,在与老板聊天过程中听老板说有一辆货车要卖,即约次日去看车。李眼仓邀约了夏孟昌和李崇贤一起绑架家具厂老板,由其和李眼仓开车去接老板后行驶过程中遇到李崇贤、夏孟昌在路边搭顺风车,夏孟昌、李崇贤搭上车后把老板夹在中间,其把车开到金三角岔南伞的一个转盘,李崇贤、夏孟昌控制老板,其用老板衣服把老板头罩起,四个人轮着逼老板要钱,其用一小石头打老板左腿,起初要10万元,打电话给老板家属,家属只能拿5万元,李眼仓让夏孟昌把卡号发给老板家属,家属先打了2万元,因密码错误钱取不出来,其又把帐户名为李家华的卡号(62×××77)发过去,老板家属先汇了1万元,被其和李眼仓取了,之后又汇了1万元,李崇贤去取钱时被缅甸警察抓获,随后其和李眼仓也被抓获。

7.涉案人员供述:

1)李眼仓供述:20181217日,其和李某四到东城边一家家具店谎称让老板制作家具,后知道老板想卖车就又去看车,其打电话给夏孟昌一起参与绑架,次日,其与李老二、李某四、夏孟昌驾车到农贸市场购买一卷胶布、一顶毛线帽并拿着仿真手枪。其与李某四去接老板,让夏孟昌、李老二等着假装打车,并让他们上车后将老板绑了。李某四用胶布把老板脚手绑起来,用衣服把老板头盖起,让老板汇钱,老板家属汇了2万元到夏孟昌提供的卡号,但密码不对钱没取出来,又汇了1万元到李某四提供的卡号,之后就被抓了。

2)李崇贤、夏孟昌供述,证实20181218日,李某四、李眼仓约李崇贤、夏孟昌抢人,李崇贤、夏孟昌假装半路上车,李某四开车将老板拉起,李眼仓坐副驾驶位,李崇贤、夏孟昌把老板夹中间,之后让老板给10万元,老板家属给汇了4万元,其中2万元汇入夏孟昌姐姐的卡里,另2万元汇入李某四卡内。其中1万元是李某四、李眼仓取的,李崇贤去取剩余1万元时被老街特行处警察抓获,警察去玉和赌场对面把李某四、李眼仓、夏孟昌抓了并当场解救了被害人。

(十)原判认定2018121日,上诉人李某四伙同李眼仓、李赵兰、龙小钟(均在逃)等人以相亲为名将中国公民被害人盛某、段某骗至缅甸果敢老街实施绑架。次日,二被害人在盛某姐夫胡某向李某四提供的李家华账户汇款2.5万元人民币后被释放的事实属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1211日,临沧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181月盛某、段某被骗至缅甸果敢后,李某四等人将二人绑架,索要25000元赎金。同日,临沧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盛某辨认出李眼仓是绑架其的人;段某辨认出李赵兰系拿手枪绑架其的人。

3.银行交易明细:2018122日,胡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户名为李家华、账号为62×××77的银行卡汇入25000元。

4.被害人陈述:

1)盛某陈述:20181月,其在孟定打工,段某联系一南伞媒婆,让媒婆帮其找个媳妇,媒婆领来一缅甸姑娘与其在南伞见面。2018119日,缅甸姑娘给其打电话,让其去缅甸接她,去她家商量彩礼钱,还让其带五、六万过去。21日,其到缅甸,打电话给段某,让他与其一起去缅甸姑娘家。其与段某与缅甸姑娘及她女性朋友坐一辆白色缅甸轿车行驶过程中,有两辆车追上来,一前一后把车堵起,车上下来五个男的,其中一男的背着一支长枪,他们把其等人拉到后面的车里,用手铐铐我们,把我们拉到缅甸一间宾馆里,那两个女的就不见了。在宾馆里,一男的说他是当兵的,以后找媳妇就找他。他让其拿20万元,段某拿4万元,后来他们用其电话与其姐夫谈价格,其姐夫给他们打了25000元,他们才把我们放了。

2)段某陈述:2018121日,盛某让其到南伞口岸接他,他带着两个缅甸姑娘,我们四人在缅甸吃晚饭,饭后与盛某一起的一女的开了一辆白色缅甸牌照轿车,她说要带我们去老街大水潭玩。车开了20多分钟后,有二辆缅甸牌照的车追上我们,把我们的车一前一后堵在路上。车上下来五个男的,问我们到缅甸干嘛,那群人中一人说不开车的女的是他媳妇,说我们违反缅甸法律,把其和盛某用一副手铐拷在一起,把我们绑到一宾馆里,那两个女的就不见了,其和盛某被他们关了16个小时左右,其被他们殴打着,盛某没有被打。绑架我们的五人中,以当兵的姓李的为主。他们逼我们找钱,我们打电话给胡某,胡某汇入绑匪指定的卡号2.5万元后其和盛某被释放。

5.证人胡某证言,证实2018121日晚,其妻弟盛某用他自己的手机给其妻子打电话,让其妻子准备20万元给他;过了一会,盛某又打电话给其妻子,说他在缅甸被绑架,如果不给钱他会被绑架他的人杀死,电话开着免提,听见绑架他的人也说不给钱要把盛某杀了。打完电话,其连夜开车往南伞赶,22日,其到南伞后绑架盛某的人问其筹了多少钱,其说筹到2万元,绑架盛某的人说最少要2.5万元,威胁其给十分钟考虑,不然要杀人,过了一会他就给其发了一个账号,其汇钱到指定账号后其舅子12时多回到南伞。

6.涉案人员供述:

1)李赵兰供述:作案前几天,李大旺找其说有两个女的约他绑架人,让那两个女的以介绍婚姻为由,把两个中国人骗到老街进行绑架。其把计划告诉李某四,李四同意后开始作案。当日,两个女的按计划把两个中国男子骗到老街,那两个女的开着白色“马堵”车,其和李某四、李眼仓、左大旺、左小钟坐李某四那辆银灰色“马堵”车跟在后面,李某四驾驶车超过他们的车并把他们拦下,其穿着缅甸警察的衣服下车后去找中国人,问他们为什么领我着其老婆,并用手铐把他们铐起带到老街市龙禧宾馆,两个女的开着车离开现场。到宾馆后,李某四让他们给钱。左大旺带着一名中国男子的银行卡去南伞取钱,一共取了两万七千元。

2)龙小钟供述:李某四、李眼仓、李赵兰带着其开着李眼仓的白灰色“马堵”车去大竹箩坡追两名女子开着的车,李赵兰、李眼仓、李某四他们就把这两个女的开着那张车拦下,李赵兰当时穿着部队军服,对着车里两名中国籍男子说他们领着李赵兰的媳妇,之后他和李某四拿着手铐把这两个男的用手铐铐起带到宾馆。在宾馆里,李赵兰提出让他们找钱解决这件事。其去买东西回来,他们让李某四和“大旺”进去中国取钱,取到钱后才把两名中国男子放了。

7.上诉人李某四供述:其和李赵兰、李眼仓、小钟、左大旺绑架了两个中国男子,绑架当天,李眼仓打电话约其,他开着灰色“马堵”车来接其后又去接李眼仓侄儿小钟,我们三个人开车到老街子接到李赵兰,李赵兰打了个电话,让我们去“大陀螺坡”追人。我们到时,有一辆白色“马堵”车在我们前面,其开车把这车截停下来,李赵兰当时穿着一件缅甸警服,他下车去开那车车门,车上坐着两个中国男子,李赵兰质问他们为什么领着他婆娘,接着用一副手铐把这两个中国人拷在一起押到我们车上,李眼仓和李赵兰、小钟负责押人,其负责开车,我们把他们带到龙禧宾馆,李赵兰开口索要5万元,这个男子打电话回家让他家人汇钱来,后被绑架男子的家人汇款人民币2.5万元。

上列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福、李某四、毕某全、李某无视我国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在境外抢劫我国公民财物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应依法严惩;上诉人李某福、李某四、毕某全、李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在境外实施绑架我国公民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绑架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福、李某四、毕某全起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李某福、李某四所提系从犯的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李某福所提其在参与犯罪中,只获利5万元,不属于涉案金额巨大的上诉理由,经查,李某福参与的抢劫犯罪中涉及抢劫他人财物25万元,依法属抢劫数额巨大,而不是以犯罪人实际获利数额计算,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其系缅甸军人身份,申请将其移交缅甸军事法庭审判的上诉理由,经查,李某福等人的国籍身份问题,经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照会了缅甸驻昆明总领事馆,但至今未收到缅甸驻昆明总领事馆的复函,李某福等人的国籍身份未能查证属实,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上诉人李某四的辩护人所提抢劫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起犯罪事实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四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在实施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25万元人民币的行为,依法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一审以抢劫罪对李某四等人定罪处罚并无不当,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毕某全、李某所提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与查证事实不符,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毕某全所提其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上诉理由无证据证实,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李某所提系从犯,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对上述情节均已认定,并给予李某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要求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无据,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李某福、李某四、毕某全、李某所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对该情节已作认定并给予充分考虑,上诉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李某福、李某四、毕某全、李某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判处被告人李某四财产刑时,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9刑初458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三、四、六、七项,即维持对被告人李某福、毕某全、李某的定罪量刑部分及查获的手机4部依法没收和五名被告人犯罪所得的赃款继续追缴部分;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9刑初458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对被告人李某四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芳审判员周岸岽审判员阮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旭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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