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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3/6/26 11:53:21]    共阅[76]次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刑终54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198312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金堂县,住四川省金堂县。因犯绑架罪于20114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1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3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曾福新,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91220日作出(2019)02刑初9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法通知福建省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上诉人黄某提供辩护。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审阅上诉状和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因涉嫌犯罪正在受审的陈某为争取立功,积极收集毒品犯罪线索。20191月,陈某上网发布购毒信息后结识了被告人黄某,经陈某提议,双方达成买卖毒品合意,黄某于同年215日从四川省金堂县快递邮寄了两小包净重分别为1.35克、3.89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样品到福建省厦门市给陈某,收取陈某购毒款2000元(人民币,下同)。之后,黄某与陈某商定达成大宗甲基苯丙胺的买卖合意,陈某携带购毒款40万元前往四川省成都市与黄某交易毒品,同年321日,黄某驾车携带两包净重分别为746.5克、71.23克的甲基苯丙胺到成都市锦江区××路××号附近与陈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守候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四包涉案毒品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3.4%73.0%79.5%71.2%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通话记录和监控视频照片,机动车查询信息,现场勘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封装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毒品称重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及毒品检验报告,毒品移交清单和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前科刑事判决书和监狱释放证明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和工作情况说明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运输毒品822.9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某系累犯,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本案存在数量引诱犯罪的情节且毒赃全部被查获到案,可酌情对黄某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黄某从轻处罚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黄某的相关辩解和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追缴被告人黄某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2000元;(三)扣押于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的作案工具黄某众泰牌小型汽车一辆和华为牌手机、VIVO牌手机各一部,均予以没收;(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黄某人民币7000元,其中人民币2000元用于执行第二项判决,余款用于执行财产刑。

上诉人黄某上诉理由:本案系特情引诱犯罪,其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形,应认定其主观恶性较小;本案系在公安机关控制下的毒品交易,涉案毒品已全部被查扣到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底至2019年初,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的陈某为争取立功,积极收集毒品犯罪线索。20191月,陈某上网发布求购毒品信息,上诉人黄某看见后与陈某微信联系,陈某叫朋友伍某以其小弟的身份与黄某商谈购毒事宜,后双方达成买卖甲基苯丙胺的合意,并约定由黄某先邮寄少量毒品样品给陈某,陈某随后向厦门警方报告了相关情况。同年218日,厦门警方在黄某从四川省金堂县邮寄到福建省厦门市给陈某的快递包裹中查获两小包净重分别为1.35克、3.89克的甲基苯丙胺,随后黄某收取陈某微信转账的购毒款2000元。后陈某继续通过伍某与黄某微信商谈购毒事宜,还派伍某到四川省金堂县与黄某面谈,最后达成购买2千克甲基苯丙胺的合意。同年315日,陈某以伍某老板的身份,携带40万元购毒款和厦门警方一起到四川省成都市与黄某交易毒品,因黄某无法凑足2千克甲基苯丙胺,双方最终谈妥以15万元的总价购买760克甲基苯丙胺。321日,黄某驾驶自己“川A2××××”牌号小轿车携带两包净重分别为746.5克、71.23克的甲基苯丙胺到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平安银行附近与陈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守候的厦门警方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四包涉案毒品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3.4%73.0%79.5%71.2%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212日,陈某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后井边防派出所举报一条网络贩毒线索,称有一个微信名叫“雪儿”、微信号为“aB××8AA”的人在网上贩卖毒品。同月18日,厦门警方在“雪儿”从四川省金堂县邮寄到厦门市给陈某的快递包裹中查获疑似毒品,同日,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对该网络贩毒案立案侦查。

2.证人陈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因涉嫌犯罪在等候司法机关处理,为争取立功得到从宽处理,2019114日其上网在一个QQ群里发布了一条求购毒品信息,随后有一个微信名叫“雪儿”、微信号为“aB××8AA”的人与其联系,其用微信名“林被”、微信号“bj××012”加了对方的微信,后其叫朋友伍某以其小弟的身份帮其与对方通过微信商谈购毒事宜,对方告诉其有重约1千克的一条冰毒,要卖20万元,同意先快递邮寄5克毒品样品到厦门市给其,还给了其“17××××517”和“×××5”两个联系电话。201928日,对方微信联系其说几天后给其发快递,212日对方微信通知其准备发快递了,当天其就到公安机关报告,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查办此事,随后其将公安机关提供的收货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昌海路9106室”、收货人姓名“梁先生”、收货人电话号码“×××25”等信息发给对方。215日下午对方微信通知其已发货,还发了一个快递单给其,其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继续与对方保持联系,218日上午其查验快递单,发现对方邮寄的物品已经到厦门了,当天上午其与公安民警一起到厦门市海沧区××路××号圆通快递营业点将对方邮寄的物品取出,对方给其邮寄了四箱橙子,单号分别为“8043××××××91057”、“804××××862”、“804××××7613”、“8043××××9239”,寄件人姓名均为“舒奎”,寄件地址均为“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街××号”,寄件人电话均为“159××××9301”,民警当场扣押了这四箱橙子,中午民警电话告知其在其中一箱橙子里发现了疑似毒品,下午其将2000元购毒款通过微信转给了对方。227日,对方约其去四川省金堂县商谈毒品交易的具体事宜,其因为不了解毒品交易,担心自己去与对方见面会露出破绽,就叫伍某去四川与对方见面,在向公安机关报告后,其以伍某老板的身份与对方约定31日派手下“小五”过去面谈。31日上午,伍某到达四川省金堂县入住华美达安可酒店,当天傍晚6时左右对方到伍某入住的酒店商谈毒品交易细节,伍某当着对方的面打电话向其报告说已经按照其指示与对方谈妥购买两条即2千克冰毒,总价40万元,叫其尽快筹足钱款过去交易,其表示同意。32日其把准备好的40万元购毒款带到公安机关拍照留证,后经伍某与对方联系,315日其以“小五”老板的身份带着拍照留证的40万元现金,叫一个女性朋友充当其小妹一起从厦门乘飞机到达成都,入住东方广场假日酒店后其打对方之前给其的另一个电话号码“135××××6305”与对方联系,对方说此时不在成都,次日再联系,随后其用微信名“小平”、微信号“camiel”以“小五”老板的身份与对方微信联系。316日对方到其入住的酒店附近打其电话,后双方在酒店附近的成都骨科医院旁边见面,其见对方是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身高1.7米左右,戴着眼镜,留着短发,持四川口音,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2××××”的白色众泰轿车,对方说他现在只有1千克冰毒,另外1千克冰毒要找他师兄拿货,后其与对方谈妥购买2千克冰毒,总价37万元,具体交易细节后续再谈,然后其就一直呆在成都等对方消息。320日晚上对方微信联系其后双方又在其入住酒店附近的一家烧烤店见面,对方说他现在只有760克冰毒,要卖14万元,其与对方谈妥次日中午进行交易,约定了交易地点和交易方式,当晚其把情况向公安机关做了报告。321日中午144分左右,对方发微信给其说“到了,带15”,其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将15万元现金装入一个袋子放在一辆租赁的车牌号为“川A4××××”的红色SUN车后座,开车到约定的地点平安银行锦江支行旁边与对方交易,见面后对方把车钥匙交给与其同行的小妹,叫小妹去他车牌号为“川A2××××”的白色众泰轿车上查验毒品,然后坐到其车后座点验钱款,确认无误后对方又下车,几分钟后对方将“川A2××××”牌号轿车开到其车边停下,下车先从其车上拿走15万元购毒款放到他自己车子的后座上,接着又从他自己的车后座上拿出一个疑似装有毒品的袋子放在其车子的后座上,随后对方在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预先埋伏的公安民警抓获。陈某经辨认照片,确认黄某就是2019321日中午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平安银行旁边与其交易毒品的人。

3.证人伍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1月,其朋友陈某说他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想立功争取从宽处理,正好当时其上的一个QQ群里有人经常在聊一些毒品的话题,其就叫陈某加入这个QQ群,自己去寻找立功机会。没过多久陈某告诉其他加了一个微信名叫“雪儿”的人的微信,对方自称有卖毒品,因为陈某是大学教师,平时没有接触毒品,其就应陈某的要求帮陈某与“雪儿”微信联系商谈购毒事宜,对方称可以先寄些样品到厦门,但最后要到四川成都去交易毒品。获得上述信息后陈某将线索向公安机关作了报告,随后其和陈某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继续与对方微信联系,并配合公安机关查获了对方寄来的5克冰毒样品。2月底其和陈某商定其以陈某小弟的身份到四川与对方面谈购毒事宜,最后由陈某自己过去与对方交易毒品,在向公安机关报告后,其于31日到达四川省金堂县入住华美达安可酒店747房间,当天晚上6时许对方到其酒店房间商谈购毒数量和细节,其见对方是一个三十五岁左右的四川男子,戴着一个黑框眼镜,最后谈妥向对方购买2千克冰毒,总价40万元。随后两天对方两次主动到其酒店商谈交易细节,后其怕对方产生怀疑,在金堂县呆了几天就赶紧离开,离开前为了稳住对方,其通过微信给对方转了2000元茶水费以表示诚意。后其听说315日前后陈某以老板的身份与对方交易毒品,对方当场被警察抓获。伍某经辨认照片,确认黄某就是在四川省金堂县××房××与其面谈毒品交易的人。

4.证人杨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313日前后,其朋友陈某联系其说他因为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想立功争取从宽处理,叫其帮忙配合他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四川成都的贩毒人员。2019315日下午其和陈某从厦门乘坐飞机到达成都,途中陈某告诉其他带了40万元现金用于与毒贩交易毒品。到成都后陈某就与毒贩联系见面的时间和地点,316日中午其陪陈某到约定的成都骨科医院门口与毒贩见面,陈某告诉其他也是第一次与毒贩见面,见面后其发现对方是一名三十多岁的四川男子,随后在一起吃饭时陈某与毒贩谈妥购买2千克毒品,总价37万元,商定在其二人要离开成都时再进行交易。之后陈某继续与毒贩保持联系,320日晚上11时许在毒贩从天津回来后,其和陈某在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平安银行旁边的停车场再次与毒贩见面商谈毒品交易细节,毒贩说只有760克冰毒,最终陈某与毒贩谈妥购买760克冰毒,总价14万元,约定第二天中午进行交易。321日中午1时许,毒贩通知陈某说已经到了昨天晚上见面的平安银行门口,叫陈某带15万元前去交易,其和陈某带了15万元到平安银行门口与毒贩见面后,毒贩说冰毒在他车牌号为“川A2××××”的白色轿车上,把车钥匙给其叫其过去验一下货,他自己到陈某车牌号为“川A4××××”的车上去查验购毒款。后其按照陈某事先的吩咐回来说找不到毒贩的车子,毒贩就带其去找车并向其解释说他多带了50多克冰毒,所以要加价1万元,找到车查验完车子后座上的毒品后,其以自己是女人、胆子小不敢拎毒品为借口叫毒贩自己把毒品交给陈某,毒贩就把车开到陈某车边上,下车先拿走陈某车上的购毒款,再把他自己车上的毒品放到陈某车上,接着毒贩在准备开车离开时被警察抓获,800多克冰毒和15万元购毒款也被警察当场查获。杨某经辨认照片,确认黄某就是2019321日中午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平安银行旁边与陈某交易毒品的人。

5.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公安机关提取陈某手机中陈某以微信名“林被”、微信号“bj××××12”与微信名“雪儿”、微信号“aB××××8AA”的涉嫌贩毒人员2019120日至21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2张,截图内容如下:(1120日晚上907分至956分,经“林被”主动联系,“雪儿”加“林被”为微信好友,随后“林被”问“你这边500个什么价格”、“单价多少一个”,“雪儿”回复“12万”,接着“雪儿”问“我过来,是当面见钱见货吗”、“你们一个月销量如何呢”,“林被”回复“不小”、“具体量看情况,到时候聊”,期间双方还有多次微信语音通话;(2121日晚上841分至847分,“雪儿”问“你们那边马古卖的整么样”,“林被”回复“300左右一颗”,“雪儿”又问“那么贵吗?量整么样”,“林被”回复“我没怎么卖过”,“雪儿”说“哦,现在也一样断货了,你在那边是批发还是自己有圈子卖”;(323日凌晨022分,“雪儿”向“林被”要手机号码,还告诉“林被”自己换了个新手机号码,后应“林被”要求将新手机号码“×××5”发给“林被”;(428日晚上917分,“雪儿”与“林被”微信语音通话时长2510秒;(5210日晚上744分至753分,“雪儿”通知“货到位了,快递还要等几天”,“林被”回复“到时候提前联系我”;(6213日晚上653分至733分,“林被”将收货人信息“厦门市海沧区昌海路9106、×××25梁先生”发给“雪儿”,“雪儿”回复“好”;(7214日中午1209分至1243分,“雪儿”通知“明天上午给你发行不,今天快递公司不接水果单”,“林被”回复“行”,“雪儿”回复“我们这边发水果不检查的”;(8215日上午1018分至1019分,“雪儿”通知“下午发货”,“林被”问“收到给你多少钱”,“雪儿”回复“你收到后我们再谈价格吧”,“林被”回复“这千把块钱我收到以后直接转微信”、“你发货以后把单号给我”,“雪儿”回复“行”;(9215日下午436分至晚上931分,“雪儿”将快递的水果图片和快递单号“8043××××7613”发给“林被”;(10216日凌晨358分至416分,“雪儿”通知“我给你装了两种东西”、“一种合成的,一种植物的”、“在箱子底下一个有纸板压着的”,“林被”回复“放在水果里了?”、“我收到东西没问题了转给你2000”,“雪儿”回复“钱是小事”、“我平时发出去的样品没有收到钱的到现在少说也有一百克了吧”、“你朋友你可以问问,我第一次就给他发了15克的样品”、“他叫我给他发50过去,但我没发那么多,20白的50红的”、“你先试一试我的货,我们再继续谈”、“价格方面到时货到你那边后,你试了没问题,我们再谈合作方面或质量方面的要求,谈好后质量价格就不会变的”、“试了货后联系我”、“东西在笔里面”,“林被”回复“你寄的是冰吧,5克,我转2000过去”;(11216日下午409分至429分,“林被”向“雪儿”要了二维码后问“5克转2000元吧”,“雪儿”回复“好”,“林被”向“雪儿”微信支付了2000元后问“冰一条20万元吧?我什么时候去成都找你拿”。

6.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公安机关提取陈某手机中陈某以微信名“小平”、微信号“c××××el”与微信名“阿结啰”、微信号“aBa××××AA”、电话号码“17××××517”的涉嫌贩毒人员2019224日至32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8张,截图内容如下:(1224日上午,“阿结啰”主动联系“小平”欲加为微信好友;(2316日上午,“小平”添加“阿结啰”为微信好友,随后双方微信联系商定在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成都骨科医院门口见面;(3317日中午127分至晚上1048分,“阿结啰”发微信给“小平”说“老板我朋友已回复我,他们那边没回来。你看整么弄呢”,“小平”回复“啥时候能回来啊”,“阿结啰”回复“跑两趟就没问题老板”,“小平”回复“两趟风险大成本高,最好一趟搞定”,“阿结啰”回复“一趟没办法,我也没钱贴呀老板,这你得理解。我不贴那十多万,我们的生意很难搞定,我能做到的就这些了”、“你看如果你不愿意跑两趟也没事的,那就只有留下的了”,“小平”回复“以后肯定还是会继续合作的。只是你昨天不是说至少还可以再拿一半的嘛,怎么今天又变啦?我这边也得考虑成本”,“阿结啰”回复“别人变卦我也没办法呀老板,我是真心想把事情办好老板,但别人的货要别人说了算呀。当时我这朋友答应我一半的,我们见了面后我就回来落实这事,他就问我你们是哪里过来的,我给他说了是夏门过来的,我朋友他们就跟我说他们没货了,我也没办法老板”、“我们这边现在敏感得很,都怕出事情。所以都不轻易接触外面的买主”、“你考虑一下老板,你觉得我们咋弄这事,有比要我上来谈都可以”,“小平”回复“好的,我考虑下吧”,“阿结啰”回复“嗯,老板其实货我能找到,但我真没钱再贴去拿回来了,你也可以考虑我帮你在这边找货都可以,你给我多少钱也行,既然老板你这么有心,我肯定会尽力的。你考虑好联系我老板”,“小平”回复“我明天出去办个事,回来我联系你”;(4319日凌晨504分至晚上1028分,“阿结啰”联系“小平”“老板,事情忙完了没?我今天联系你没回我信息呢?我把情况给你弟弟说了,看你整么安排,老板这事关键互相都是第一次,有啥没到位的地方还请老板你直说。兄弟就一句话,一切尽力。今天晚上有点图发事情,有个买主差我12万现在已经把人找着了,我得马上去处理这事,已经跑了几个月了,我天津的朋友他们也把人扣下来了。所以走得挺急的”,“小平”回复“你人不在成都啦,也不提前说一声,那怎么安排呢”、“你多久回来?我们是回去,还是等你呢”,“阿结啰”回复“我马上就会回来,老板这次确实对不起,是我安排有误。也确实事情太图然了,如果你愿意等,我再让点价格,如果你不愿意等,我只能说对不起,如果有机会来成都兄弟再给你赔不是”,“小平”回复“你什么时候回到成都?我要等你几天?”,“阿结啰”回复“明天下午就能到”、“老板你如果有事情你可以先回去都可以,我回来可以马上给你先快递过去,你安排一个人留下,然后你收到货后再给我钱都可以。你看这样行不行”,“小平”回复“我没事,邮寄不放心,我初定后天回去。你看能有多少货,准备好,后天见个面,谈下细节,我们把货带走”,“阿结啰”回复“那我回来我们见个面再聊一次”,“小平”回复“嗯,基本就按上次见面说好的,具体我们再见面细聊”,“阿结啰”回复“啥都不说,唯一一点就是得考虑整么样拿货的问题老板,这是其他朋友不接受的直接原因。我们见面也主要讨论这个事,其他没任务问题的”,“小平”回复“还有货的数量是一个,一个半,还是两个。实在不行就跑两趟,不过你得再让点利”,“阿结啰”回复“老板这次你来谈,我一次性把价格再给你让到位,我也考虑了,你是长期买主,价格早晚都要让的,我这个人就这毛病,多赚你一点钱我心里也不舒服,只要大家都开心价格没问题,回来到成都就联系你,明天下午跟后天都有朋友要过来,所以也会挺忙的,还有那天我们聊的事情也搞忘记谈了,我想把那事也谈谈,那个也是挣大钱的一条路”,“小平”回复“好,哥们够意思!长期合作就应该这样。我把钱都准备好了,如果来得及看能否明天下午就搞定,我们这次来成都也待了快一周了,那天聊的那个事才是大买卖,相比而言我们这个只是小毛毛”,“阿结啰”回复“具体回来聊”;(5320日上午903分至晚上1135分,“小平”联系“阿结啰”“回成都了吗”,“阿结啰”回复“要晚上11点到,到了马上跟你见面说事情行了吧老板”、“我晚上11点左右就会到,我也急着赶回来,我还有其他的买主也到了,现在我都是急了呀”,“小平”回复“你现在东西不少啊,还能给几个买家?”,“阿结啰”回复“就是我没有,这些买主都是过来几次了,对我还是信得过的,有一个刚打交道时,还差我2万多不想还,过后可能找不到货吧!把钱也还了,还在我这里拿货”,“小平”回复“反正你答应我的一定要给够,其他的你自己处理。见面再细聊”、“我订了明天下午的机票,希望一切顺利”,“阿结啰”回复“好的”,晚上10时许“阿结啰”联系“小平”“我到家了”、“老板休息了没,要不我马上就到成都去跟你见面聊聊”,“小平”回复“过来吧,还是那天停车的位置”、“到了说一声,我下去找你聊一下”,晚上11时许“阿结啰”联系“小平”“我到了在停车,上次停车那个位置”,“小平”回复“好的,我下来,两分钟到”;(6321日中午144分,“阿结啰”联系“小平”“到了,带15”,“小平”回复“好的”。

7.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截图和快递邮件电子面单号截图,证实2019215日,黄某在四川省金堂县高板镇万顺街196号通过圆通快递邮寄4件物品到厦门市,邮件电子面单号分别为“8043××××1057”、“8043××××9239”、“8043××××2865”、“8043××××7613”。

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9218日上午,公安机关在厦门市海沧区××路××号圆通速递服务网点提取4件水果快递包裹,包裹快递单号分别为“8043××××1057”、“8043××××9239”、“8043××××865”、“8043××××7613”,四件包裹外包装均完好,外包装均为红色纸箱,纸箱上印有橙子图案和“橙府三溪”字样,寄件人姓名均为“舒奎”,寄件人电话均为“159××××9301”,寄件地址均为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街××号,收件人姓名均为“梁先生”,收件地址均为厦门市海沧区××路××号××,收件人电话均为“×××25”。

9.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9218日上午,公安民警对在厦门市海沧区××路××号圆通速递服务网点提取的4件水果快递包裹进行开箱检查,在快递单号为“8043××××91057”的纸箱里发现两支黑色“听雨轩”油性记号笔,在两支记号笔的笔帽中均发现夹藏有锡箔纸卷包的长条形物品,在两个长条形物品中均发现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民警现场提取、扣押检查发现的两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两个用于包装疑似毒品的透明塑料袋、四条用于包装疑似毒品的锡箔纸、两支油性记号笔及四个纸箱、150粒橙子。

10.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证实2019321日下午2时许,公安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平安银行门口从陈某车牌号为“川A4××××”的红色越野车后座上提取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和黄色晶体各一袋。

11.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9321日下午220分至225分,公安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平安银行门口抓获黄某时,现场提取、扣押黄某一辆车牌号为“川A2××××”的白色众泰牌小型越野客车,在车后座上提取、扣押一个印有“厦门航空”字样的蓝色袋子,袋内装有面值100元的人民币15捆,每捆1万元,共计15万元,在黄某身上提取、扣押面值100元的人民币7000元和一部“华为”牌P20pro黑色直板触屏手机、一部“VIVO”牌X21A黑色直板触屏手机。

12.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实201932日下午,公安民警对陈某提供的用于交易毒品的40万元人民币(1万元30小捆、10万元1大捆)的每捆第一张人民币的编号进行提取,其中151万元的每捆第一张人民币编号分别为×××77、×××30、×××01、×××29、×××81、×××85、×××23、×××39、×××30、×××30、×××08、×××15、×××05、×××82、×××01,后公安机关在毒品交易现场抓获黄某时在黄某“川A2××××”牌号白色众泰牌小型越野客车后座上提取、扣押上述15捆人民币,共计15万元。2019326日,公安机关将现场扣押的上述15万元人民币发还给了陈某。

13.封装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证实2019218日上午,公安民警对在厦门市海沧区××路××号圆通速递服务网点提取的快递单号为“8043××××1057”的纸箱包裹里提取、扣押的两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分别装入毒品封装袋进行封装和称重,经封装、称重,一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毛重1.52克,净重1.35克,另一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毛重4.04克,净重3.89克。

14.称重、取样笔录及照片,证实2019321日下午,公安民警在本案毒品交易现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平安银行门口对从陈某“川A4××××”牌号红色越野车后座上提取的一袋疑似毒品的白红色晶体和一袋疑似毒品的白黄色晶体进行称重和取样,经称重、取样,一袋白红色晶体毛重752.53克,净重752.98克,取样5.51克,一袋白黄色晶体毛重103.01克,净重77.05克,取样2.81克,随后民警对称量的疑似毒品晶体采用封口标签进行封装。

15.重新称重笔录及照片,证实2019321日晚上,公安民警在四川省金堂县公安局水城派出所对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平安银行门口从陈某“川A4××××”牌号红色越野车后座上提取的一袋疑似毒品的白红色晶体和一袋疑似毒品的白黄色晶体进行重新称重、封装,经重新称重,一袋白红色晶体毛重757.01克,净重746.50克,现场取样的样品毛重7.93克,净重5.35克;一袋白黄色晶体毛重84.14克,净重71.23克,现场取样的样品毛重7.04克,净重2.03克,随后民警对称量的疑似毒品晶体采用封口标签进行封装。

16.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厦公鉴〔2019181号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在快递包裹中查扣的2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净重分别为1.35克、3.89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的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平安银行门口现场查扣的2包疑似冰毒的物质,1包白色晶体净重5.35克、1包黄色晶体净重2.03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7.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厦公鉴〔2019701号、〔20191256号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在快递包裹中查扣的2包净重分别为1.35克、3.89克的白色晶体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3.4%73.0%;送检的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平安银行门口现场查扣的2包疑似冰毒的物质,净重分别为746.5克、71.23克,经抽样检验,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9.5%71.2%

18.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闽中证〔2019〕数鉴字第7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送检的从黄某身上查扣的“VIVO”X21A手机内置2张SIM卡,号码分别为“×××5”、×××17”,送检的从黄某身上查扣的“华为”P20pro手机内置2张SIM卡,号码分别为“×××2”、×××03”;(2)在送检的从黄某身上查扣的“VIVO”X21A手机中提取出通话记录52条,检出微信帐号“wxid_××××9622”(昵称为“□商”,微信号为“aB××××AA”,绑定的手机号为“134××××5290”)的聊天记录等数据;(3)在送检的从黄某身上查扣的“华为”P20pro手机中提取出通话记录174条,检出微信帐号“wxi××××qj9622”(昵称为“阿结啰”,微信号为“aB××998AA”,绑定的手机号为“171××17”)的聊天记录等数据。

19.四川省公安厅开具的押送毒品通行证和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实厦门警方从四川省成都市押送涉案冰毒825.111克至福建省厦门市,后厦门警方将本案所查获、扣押的涉案毒品上缴有关部门。

20.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四川省金堂县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证实黄某因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19322日凌晨1时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凌晨2时由金堂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送至金堂县看守所临时寄押,323日上午10时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民警带离金堂县看守所押回厦门,当日晚上10时送至厦门市第二看守所羁押。

21.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黄某被押解到厦门后,于2019323日晚上705分进行现场检测,黄某的检测样本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

22.上诉人黄某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91月份,有一个微信名叫“林被”的人在百度贴吧上说要买冰毒,其想赚取差价,就用自己微信号为“ab××××8aa”、微信名叫“雪儿”的微信账号与“林被”联系,双方谈妥由其去寻找货源。2月底其在百度贴吧上找到一个名叫“卖肉人”的贩卖冰毒的人,经微信和QQ联系,“卖肉人”先寄了5克冰毒样品给其,其把5克冰毒样品藏在一支黑色水彩笔的笔管里,把笔放在一箱橙子里,从四川省金堂县将5克冰毒样品快递寄到“林被”给其的福建省厦门市的一个地址,寄件人姓名和电话号码是其随便编的,“林被”收到样品后通过微信转了2000元钱给其当做冰毒样品的费用。随后“林被”到金堂县找其,说是他的老板要买2千克冰毒,当时其手上没有冰毒,“林被”又给了其2000元茶水费叫其继续寻找货源,其联系“卖肉人”说要买2千克冰毒,“卖肉人”说手上只有760克冰毒,送到四川省成都市总价要14万元,其把情况告诉“林被”,“林被”同意购买,说给其20万元,多出的6万元是给其的酬劳。其与“卖肉人”谈定购买760克冰毒后“卖肉人”到成都与其见面交易毒品,其付了14万元向“卖肉人”买了两包冰毒,一包是白红色晶体,另一包是黄色晶体,总共重约760克,交易时其没有对冰毒进行称重,重量是“卖肉人”说的,交易完成后“卖肉人”就把其微信和QQ号都拉黑了。几天后“林被”联系其,其告知“林被”已经拿到冰毒了,“林被”说他这次不过来了,由他老板到成都与其交易,当时其家里还有一些冰毒,其就加在一起都卖给“林被”的老板,双方谈定总价15万元。2019321日中午12时许,其在金堂县家中把两包冰毒用袋子装好放到车上开车到成都市骨科医院附近,停车后其按照之前约好的给“林被”的老板发微信说“到了,15”,通知购毒老板其已到约好的交易地点,叫购毒老板准备好15万元现金前来交易毒品,随后其到旁边的平安银行门口等购毒老板。过了一会儿,购毒老板和一个女子来到平安银行门口,其告诉对方毒品放在其车上并把车钥匙交给女子,叫女子到其停在银行边上的车牌号为“川A2××××”的车上去取毒品,其自己到购毒老板开的一辆红色车子上,购毒老板从车子后座上拿出一袋钱,其数了15万元出来装入车上的一个蓝色袋子里。又等了一会儿其见去取毒品的女子没有回来,就下车到其自己的车上开车带着那个女子回到购毒老板车边,购毒老板把装有15万元现金的蓝色袋子交给其,其把钱放在自己车的后座,把自己车上的两包冰毒放到购毒老板的车后座,然后其回到自己车上准备开车离开时被警察抓获。黄某到案后带公安民警辨认确认了其与购毒老板交易毒品的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附近的路边,确认公安民警给其出示的经快递邮寄的四箱涉案水果是其通过圆通快递邮寄到厦门的。

23.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实黄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24.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2011)乃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书和西藏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黄某因犯绑架罪,于2011420日被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121日刑满释放。

25.公安机关调取的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信息,证实涉案的车牌号为“川A2××××”的众泰牌白色小型汽车所有人为黄某。

26.公安机关出具的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证实本案毒品交易系在公安机关实施控制下交付,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涉案毒品进行提取、扣押、封存和固定。

27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刑终15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陈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一审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审期间陈某向公安机关检举并协助抓捕贩毒人员王辉,查获大麻毛重约1000克,向公安机关检举并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杨福文、杨玉环,查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共计125余克,向公安机关检举并协助抓捕贩毒人员黄某,查获基苯丙胺毛重825.11克。因陈某在二审期间多次检举他人犯罪并配合抓获相关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审予以从轻改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十五天,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特情引诱犯罪,黄某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情形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陈某涉嫌犯罪后为争取立功,上网发布求购毒品信息,黄某看见陈某的购毒信息后主动与陈某联系,双方达成买卖毒品的合意后陈某向厦门警方报案,厦门警方根据陈某的报案线索,经侦查后认为本案系毒品犯罪,遂予以立案,后在厦门警方的控制下,黄某在与陈某交易涉案毒品时被当场抓获。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陈某并非厦门警方的特情人员,厦门警方是接到陈某的报案线索后查明本案系毒品犯罪才予以立案并侦破本案,故本案不属于特情引诱犯罪;本案虽是陈某先在网上发布购毒信息,但陈某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黄某看见陈某的购毒信息后主动与陈某联系商谈买卖毒品,并经多次微信联系及面谈后与陈某达成买卖涉案毒品的合意,且在案无证据证实陈某有诱使黄某萌生毒品犯罪犯意的行为,以上事实证实黄某事先已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故本案不存在犯意引诱的情形。综上,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特情引诱犯罪,黄某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本案存在犯意引诱情形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黄某供述和陈某、伍某、杨某证言以及公安机关从陈某手机中提取到的陈某与黄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所证实的事实,可以认定系陈某提出购买2千克甲基苯丙胺的要求,后因黄某无法凑足毒品数量,双方最终谈妥买卖黄某手中仅有的760克甲基苯丙胺,同时,本案除了查获的涉案毒品外,没有证据证实黄某还有其他毒品持毒待售,故可以认定系陈某的行为诱使黄某产生了与其进行涉案大宗毒品买卖的念头,本案存在数量引诱的情形。黄某及其辩护人该节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822.9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予以惩处。黄某曾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黄某在本案犯罪中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本案存在毒品犯罪数量引诱的情形,且本案系在公安机关控制下的毒品交易,涉案毒品已全部被查扣到案,可对黄某予以从轻处罚。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有期徒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对黄某量刑偏重,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2刑初94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追缴被告人黄某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2000元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小型汽车、手机、现金予以没收和处理的判决。

二、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2刑初9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被告人黄某定罪量刑的判决。

三、上诉人黄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付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321日起至2034320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臧建山

审判员  黄长升

审判员  江爱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 熙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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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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