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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金故意杀人、危险驾驶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3/6/26 11:24:10]    共阅[115]次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刑终197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金,男,汉族,19844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武穴市。201212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11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71日刑满释放。202011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继盛,江西金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某金犯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0918日作出(2020)赣10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夏某金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对判决的民事部分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二审期间,张某某、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与夏某金的亲属就附带民事部分自行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于202012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裁定准许撤诉。经过阅卷,提讯上诉人夏某金,听取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及辩护人黄继盛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2019日下午420分,被告人夏某金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浙C×××**别克轿车,在金溪县东门楼与被害人邱某发生刮蹭,邱某躺在轿车前方抓着前保险杠不让走,随后邱某被夏某金的同伴吴某及围观人员拖开,夏某金趁机强行驾车离开,邱某见状挣脱众人继续追赶,夏某金驾车在新华都路口红绿灯越线停车等候时,被邱某追上,邱某躺在车前方,夏某金倒车三次后驾车前行,邱某被碾压,周边群众叫喊“车下有人”,夏某金仍驾驶拖挂着邱某的轿车沿着206国道往南城方向行驶,在行驶至象山××路口往左××车道××红灯××路,沿着辅路返回新华都路口方向,在新华都路口再次××又沿××国道往南城方向行驶,在名仕家园路口猛打方向,拖挂在车底的邱某被甩出,夏某金之后驾车继续沿着206国道逃窜,行驶至南城县时陷入旁边田内,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邱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①被害人邱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双侧肋骨多处骨折及双肺、肝脏破裂死亡;②夏某金的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40.15mg/100ml。

另查明,被害人邱某,女,1946220日出生。由于夏某金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38065.5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金醉酒驾车与被害人发生刮蹭,邱某追到夏某金车子前方,夏某金明知继续驾车行驶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继续驾车行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并致被害人邱某死亡;夏某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关于丧葬费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夏某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夏某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夏某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共同赔偿丧葬费38065.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要求被告人夏某金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家属处理后事误工食宿费用、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上诉人夏某金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一审判决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提出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夏某金自愿认罪认罚;上诉人夏某金的亲属与被害方亲属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得到了被害方亲属的谅解。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①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③上诉人夏某金有累犯的从重情节,被害人邱某具有一般过错。同时,鉴于上诉人夏某金在二审期间能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并且认罪认罚,对其故意杀人罪建议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四年。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量刑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建议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夏某金以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

该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扣押清单,证明:(1)扣押肇事车辆浙C×××**别克牌汽车一台及非智能型车钥匙一把。(2)扣押夏某金OPPOA5黑色直板手机一部。(3)扣押夏某金驾驶证一本,扣押田某浙C×××**别克轿车行驶证一本。

2.书证

1)金公(刑)受案字[20200027号受案登记表、金公(刑)受案字[20200107号受案登记表,证明:金溪县公安局于2020110日受理夏某金故意杀人案,于202039日受理夏某金危险驾驶案。

2)金公(刑)立字[202000250105号立案决定书,证明:金溪县公安局于2020110日对夏某金涉嫌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同年39日对夏某金涉嫌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

3)金公(刑)拘字[20200009号拘留证、金公(刑)拘通字[20200009号拘留通知书,证明:金溪县公安局于2020110日将涉嫌故意杀人的夏某金刑事拘留,并按时通知了其家属。

4)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明:2020121日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夏某金,同日金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通知其家属。

5)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20191830分,夏某金在南城县境内被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抓获归案。

6)情况说明,证明:20201920时因夏某金涉嫌饮酒并情绪激动,交警大队民警将金溪县中医院工作人员带至金溪县公安局为夏某金进行采集静脉血样,次日将夏某金送至抚州市博中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

7)金溪县公安局关于夏某金车辆行驶轨迹分析报告,证明:与视频监控一致。

8)夏某金详细情况、刑事判决书和户籍证明,证明:夏某金作案时系成年人;夏某金201212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111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71日刑满释放。

3.鉴定意见

1)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证明:夏某金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40.15mg/100mL

2)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邱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双侧肋骨多处骨折及双肺、肝脏破裂死亡。

3)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检材中未检出甲胺磷、1605、水胺硫磷、乐果、敌敌畏、毒鼠强等有害成分。

4)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证明:死者①外伤性肝破裂,肺挫裂伤;②多器官(脑、心、肺、肝、脾、肾)淤血,实质性细胞变性;③胰腺自溶。

5)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明:①送检的1-35-27号擦拭子上的血迹检出STR分型,与邱某的血样在D31358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291027;②送检的血迹擦拭子1检出STR分型,与邱某的血样在D31358(除PentaE、PentaD外)等18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171023;③送检的带子、30号擦拭子、31号擦拭子、手刹把手擦拭子、档把擦拭子、方向盘擦拭子、车钥匙未获得常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结果;④送检的血迹擦拭子2人血红蛋白检测金标试剂条法检验结果为阳性,未检出STR分型。

6)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浙C×××**号小型汽车刹车油外泻、制动失效,符合该车在逃逸中、二次事故地紧急踩刹时形成。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方位、概貌及现场提取血迹、痕迹、物品等情况。

5.视听资料

光盘12张,证明:夏某金的行车轨迹及其以驾车的方式故意杀人的相关事实。

6.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16号或者7号,我和夏某金开车从武穴市出发,夏某金开的是一辆银白色别克轿车,准备去浙江省衢州市我的家里玩,1912点多钟进入金溪县城,把车停放国道旁边的一个门楼旁边的停车场,我和夏某金走到对面一家快餐店吃饭,夏某金在服务台拿了一瓶牛栏山,一二瓶劲酒。我们吃了两个多小时,后来喝醉了,中途夏某金还叫柜台服务员送了几瓶劲酒过来,吃完后我们去拿车,我直接坐在后座,夏某金坐在驾驶室,突然听到外面有喊声我就下来看,夏某金在停车场开车撞到的一个老婆婆,躺在地上抓着别克轿车的前保险不让走,夏某金还在开车,我喊夏某金别开车了,车子前面有人,夏某金还打方向盘往前开,我就赶紧把这个老婆婆拉出来,周围有两三个群众过来帮忙,刚拉出来夏某金就开车走了,我松开手,老婆婆就去追,我酒喝多了就坐在那等了个把小时,就自己找车去上饶市了。当时夏某金喝了六七两白酒,我喝了八九两左右,我觉得夏某金有半斤酒量。

2)证人姜某的证言,证明:①2020191640分许,在途经金溪县城方向)新华都红绿灯路口直行车道等候红灯时,看到我左前方人行道上一辆白色或银灰色小轿车在左转车道上闯红灯直行。有个老婆婆已经在这辆小轿车底部,并且这辆小轿车左后轮从老婆婆身体压过去,小轿车也有明显停顿,老婆婆也挂在了左车后轮位置上,但是小轿车还是继续起步往南城行驶,我随即就报警了。几秒钟后那辆小轿车就消失在我的视野范围内,这时我右边的行人都在大声喊叫有人、有人,还有人在追那辆小轿车。等直行的绿灯亮了后,我就开车直行,但是一路上没有发现那辆肇事的小轿车及老婆婆,我开到金溪县农商银行红绿灯路口时,看到老婆婆躺在路口中间,周围行驶车辆较多,我就把车开到老婆婆身边,将车辆打着双闪,同时我也喊了一辆三轮车一起帮我拦着,我发现老婆婆肚子起伏,嘴巴很多泡沫,后120急救车就把老婆婆带走了。②那辆小轿车把老婆婆压倒后,小轿车应该在刚刚起步,在等左转红灯,把人压倒后,才选择闯红灯直行。③那辆小轿车是辆比较旧的三厢车,白色或银灰色的别克车。

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今天1630分许我的车停在金溪县新华都的红绿灯最前面靠右边的直行车道上,看到一辆小型轿车停在我左边的直行车道上,但是车子已经整个出了线,车子好像是白色或者银色的。一分钟不到,就有一个白头发的老婆婆从左边的车道后面跑到这辆小车子旁,我以为这个老婆婆是要坐车的。绿灯了我就往前开,从车子的后视镜看到了老婆婆躺在这辆小车子前面,两只手牢牢地拉着小车子的前保险杠,我往前走了一点就没有再看了,到了下一个红绿灯,就是206国道和青云路交叉的地方,当时是红灯,我前面还有车,我就停在中间的车道,等红绿灯没到一分钟,直走道变成了绿灯的时候这辆小车子突然很快地从我的左边的左拐车道冲了出来,并且迅速掉头,拐到了对面车道的绿化带里面的人行道往新华都方向开去了,在刚刚拐到对向车道人行道的时候我就看到车的后备厢底下拖了那个老婆婆。

4)证人洪某的证言,证明:①2020191630分许,我开车途经206国道新华都等红绿灯的时候,我看到前面那辆银灰色轿车倒了两次,直行绿灯时,银灰色轿车没有立即直行离开,而它后面的货车在超过银灰色轿车时,货车司机还在用手指着银灰色轿车,好像在骂银灰色轿车司机。过了35秒,左转的绿灯亮了,我左转,我看到斑马线上有人指着我车方向,我顺着他手指的方向,就看到了银灰色轿车把个老婆婆拖着往前慢慢行驶。②开银灰色轿车那个男子身穿黑色衣服,黑色裤子,年龄40多岁,身高170CM左右。银灰色轿车速度不快,类似手动挡启动的那种,他是在左拐道上直行。倒了两次车,第一次倒车往后倒车,倒车大概几十公分,停了几秒钟后小轿车第二次往左方向倒车,倒车距离也是几十公分,总共倒车距离一米多一点而已。

5)证人万某的证言,证明:①昨天1630分许,我骑电动车出状元街东门楼,看到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婆婆坐在一辆灰色小轿车前面,车子还没有熄火,但是司机在旁边建房子的围栏内,老婆婆背靠在塑料围栏上,我发现司机喝了酒,我就责怪司机喝酒开车,司机说了什么我没有注意听,我就准备去车上拔下车钥匙,司机见状后也立刻坐在车上,并且倒车准备离开,同行的男子人没有上车,老婆婆就用右手抓住灰色轿车不让司机开车离开,车将老婆婆拖至5米左右的国道边上,现场有马老师(初中时教我数学的老师)两夫妇和他雇请的建筑工人大约五六人在场,围观的过路人也有几个,我就上前劝解老婆婆,和醉酒司机同行的人蹲在老婆婆边上试图拉开老婆婆,我看到司机仍然想驾车离开,就想让老婆婆放弃对车辆的控制,想将老婆婆的手掰开。我正好看到马老师在用手机拍视频,旁边的人也在议论司机喝了酒还开车,劝老婆婆家放手。我在用双手用力掰开老婆婆双手的时候,司机停了下来,但是老婆婆死抓轿车保险杠不放手,用脚蹬踹试图拉扯和司机一样喝了很多酒的人,一边哭一边喊叫,僵持了一分钟左右,我起身走到醉酒司机的车窗前面,叫司机下车,但是司机用脚踩油门轰轰作响,我试图再次拔他的钥匙,我记得我是用右手伸进车内准备拔下车钥匙,同时连续喊了两句:不能开车。司机不但用自己的右手将我的右手打开,反而继续深踩油门。马老师两夫妻一直在做老婆婆的工作,同时口头要司机将车子停下来。司机同行的人掰开老婆婆双手的一瞬间,醉酒的司机立刻开车在原地打死方向盘,沿206国道向新华都红绿灯方向迅速离开,差一点就碾轧到了老婆婆的双手和下半身,老婆婆看到车子离开,又从地上起来,在后面追赶。这个时候我就拨了报警电话。②马老师摄了现场视频,我也看了三遍,肇事车辆车牌号也是马老师拿我的电话报给交警的。③我只看到喝了酒的司机,但是在现场有个男子是和司机一起的,他也喝了很多酒,我觉得他们喝了半斤以上的白酒,呼出的都是酒味,醉醺醺的,司机比同行的人喝的更醉。司机年纪三十几岁,中等身材,身高一米六几,短头发。

6)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①大概在昨天1620分许,我听到妻子在靠近水马的位置(国道边的那边水马)大声跟—个陌生的人说话,我就走到国道边的那边水马处,看到有一辆银灰色的别克小轿车车头前方顶着一个70岁左右的老婆婆,老婆婆被车头顶到我围的水马旁,整个身子不得动,腹部以下全部在别克轿车底下,上身在车底外面,整个人是躺在地下的,面部向上,手机都好难拿出来,我看到我的水马都向我工地里面移动了好多位置,我看到这个时候别克车上没有人,这时候张师傅和我妻子都在现场,有两个讲普通话的人就过来跟我们说“是碰瓷、是碰瓷”,我的一个学生(喊名叫建强)也在旁边,他是在我来之前就在,现场也有一些人说要报警,这时我就想到要来录像,于是我就拿出我自己的手机来,在还没有开始录像的时候,两个讲普通话中的一个人就上到这辆银灰色别克轿车驾驶位置,另外—个没有上车的就在车前面拉老婆婆,在拉这个老婆婆的时候,这辆别克车就在倒车,老婆婆就用双手死死地抱住车头保险杠上面,没有上车的那个人就一直拉老婆婆,别克车就一直在倒车,老婆婆就一直拉住别克轿车车头保险杠。车子大约倒了4米,就倒车到了国道上面了,这时我手机才开始录像,之后这辆别克车继续倒车,车尾往北边倒,在一边倒车另外一个人一边拉的情况下,老婆婆就被甩了出来,但是手还是没有脱离别克车的前保险杠,开别克车的人就打方向往南城方问走,老婆婆就被车外拉的那个人拉开了别克车,我的学生建强和邓文庚就跑到别克车旁跟开车人说话,但是这辆别克车直接就往南城方向开走了,老婆婆就从地上爬起来去追别克车。②开动银灰色别克车的男子上身穿深色的外套,短发,讲普通话,身高1.65米左右,年纪大约40岁。拉老婆婆的男子身高比开车的人高一些,年纪大约50岁,也说普通话,有白头发,上身穿深色的衣服。

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①20201916时许,帮我建房子的张某1跟我说有人开车往我们放在门口的黄色水马上撞,还撞倒了一个老婆婆。我出门就看到一辆浙C牌银色汽车停在门口,一个老婆婆就摔在车下面,靠着水马旁边。然后一个高高的男子(穿牛仔裤)就过来跟我说这是碰瓷,我看他眼睛是直直的,走路也有点打摆子,明显是喝醉酒的神态,我就告诉他,碰瓷的话就打电话报警,但是他一直没有打电话,还与我丈夫马某口角。之后我就看到浙C牌银色汽车突然往前开了一点点,停了一下,突然又往前开了好长一段距离,老婆婆就被车辆推着往前走,半个身子都压在车子下面,我看到地面都被老婆婆衣服擦得光亮。然后在车上的男子(微胖)也下车到我店里,说是老婆婆是碰瓷。我看到车子撞了老婆婆,还用车压老婆婆这惊人的一幕,吓坏了,就赶紧去叫马某。后微胖男子回到车上,将车往后退要离开,马某就拿出手机拍视频不让车子离开,另外有个男子就打110电话报警了。老婆婆见车子撞了她还要逃逸,就躺在地上用手拽着车头位置,高高的男子就让微胖男子赶紧走,然后用手去把老婆婆拉离车,微胖男子就趁机将车辆开走了。老婆婆见车子开走了,就爬起来去追车子,我们就没有跟过去。②我听张某1说,当时浙C牌汽车停在停车场内,老婆婆刚好走到车前,然后车辆就往前开,撞到老婆婆,并撞上了在老婆婆前方的黄色水马,我看到水马被撞得往里移位了很多。③车下的男子高高瘦瘦的,大概四五十岁,说的是带地方口音的普通话(外地口音),穿牛仔裤;另一个在车上的男子稍微矮一点,胖一点,大概40多岁。④当车将老婆婆往前拖行,压在车底下的时候,我看到老婆婆身体有点侧身,后来老婆婆自己爬起来还去追车子,外观看不出来有明显的伤痕。我的黄色水马被撞裂开了一个。⑤高高的男子我可以看得出来肯定是喝酒了的,他眼睛是直直的,走路也有点打摆子,另外一个微胖的男子是否喝酒我不清楚。

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①20201916时许,我在金溪县新华都门口红绿灯处停车(当时我的前方停放了几辆等待红绿灯的挂车),我看到一辆浙C牌银色汽车(车身很脏,可能是别克凯越)已经超过红绿灯停车线,并在该处倒退或者前进。后红灯变绿,前方车辆缓缓向前行驶,我就跟在后方向前缓缓行驶。当我车快行驶到红绿灯停车线的时候(我的前方还有挂车),我看到浙C牌银色车辆往南城方向行驶,一个老婆婆(身体瘦小,白色头发)从浙C牌银色车辆的车底漏了出来,并被车辆拖拽着前行。当我通过红绿灯的时候,浙C牌银色车辆已经快到了下一个红绿灯处,我就看不到该车了。②我通过新华都红绿灯之后,就继续往南城方向行驶。我经过几个红绿灯之后,在一个红绿灯处,就看到老婆婆倒在南城往××方向道路××路中央,就是被浙C牌银色车辆拖拽的老婆婆。③我再次看到浙C牌银色车辆是我车辆行驶到206国道临坊附近的时候。当时我看到我的前方一辆汽车快撞上道路右边栏杆处,然后猛的打方向盘回正,我就感觉前方的车辆与在金溪县红绿灯路口看到的浙C牌银色车辆很像(车牌、车身脏等特征)。之后该车辆就一直在我的前方以S型方向行驶,一直想超车,途中我看到该车辆行驶到道路中央(压黄线)的时候,对面行驶过来一辆大挂车,该车辆猛的一踩刹车,车辆的四个轮子都冒烟了,我当时就感觉该车的驾驶员很疯狂,所以我不敢靠得太近。我再次看到该车的时候,该车辆已经停在了道路我左手侧的稻田里,车头方向是朝南城方向的,我往车内看了一眼,驾驶室内没有人。之后我就打电话给南城交警临坊中队的民警严泉水,告诉他我怀疑停在稻田内的车与在金溪县撞死人的车辆有点相似,并且我怀疑车辆驾驶员有可能涉嫌毒驾或酒驾。④我只是认为两辆车辆很相似,因为车牌号、车辆颜色以及车身都很脏等同样的特征,我不能完全肯定是同一辆车。⑤我第一次在金溪县新华都红绿灯见到浙C牌银色车辆的时候,我就看到该车是以比较快的速度往下一个红绿灯方向行驶,之后我第二次在临坊道路附近看到该车时,我能很清楚地看到该车以—种比较疯狂的状态驾驶,一直走S型想要超车。

9)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①20201917时许,我们中队接到报警称在徐家镇块塘村附近有一辆小型轿车翻到了田里。接警后,中队长陈文敏、指导员郭某、辅警陈某2、辅警单某和我共5人驾驶赣F×××**车辆出警。我们在块塘村206国道金溪往南城方向道路左侧田里发现该车辆,当时该车车头朝国道方向,车尾朝稻田方向,车辆上面没有驾驶员或乘客,副驾驶位车门是呈打开状态的,车旁边没有人员,车辆后挡风玻璃是损坏的,车辆顶棚有凹痕,我们猜测车辆是翻转了一圈掉落在稻田里的。在旁边乡道上有几个群众在围观。然后我们就围绕该车进行拍照、联系车主、观察车辆侧翻痕迹,有同事说车上有酒,我没有去看,具体不清楚。之后中队长陈文敏、辅警陈某2和我就驾驶车辆到事故现场附近巡逻,指导员郭某、辅警单某两人留在事故现场。我们大概巡逻了大概5分钟的样子,单某就打电话给我说在事故现场找到人了,我们就驾驶警车回到现场。②回到现场的时候,看到一个约40岁的男子平静地站在道路旁边,郭某、单某分别站在其两侧(没有使用强制控制措置)。我们停车后将他带上警车,我看他的状态就像喝了酒的样子,而且身上有明显的酒精味道。他被带上车后,我们就拿酒精测试仪让他吹,然后他就表现出非常的不配合,乱动、狂躁并表示要抽烟,我们问他问题他也答非所问。在我们从事故现场回到中队的过程中,他—直在车上乱动,一直不配合酒精测试。在警车行径的过程中,他试图抢夺车辆方向盘,被我们制止了,然后我和陈某2就将他的手臂折到他身后防止他乱动,之后他表现得更加狂躁,我们听到塑料断裂的声音,发现他将警车上的扶手箱给弄坏了。

10)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①我们第一时间到现场询问旁观人的时候他当时就在场,还会跟着其他人进村,后来一个人跑出来被我们控制后还会否认不是他开的车。②一开始带他上车还比较配合,车子往中队开的时候,这男子就开始装酒疯一样,伸手在驾驶室摆来摆去,影响了陈文敏开车,然后陈某1和陈某2就在后座控制这男子,这男子觉得我们控制住他之后就没有反抗了,等我们下车松开之后又反抗,真的喝醉睡觉之后一下子不会醒。我们到中队之后就没让他下车,我问他叫什么名字、哪里人,这个人就说他叫“厦爱青”,湖北人,还说祖籍是金溪,然后我问他和车主田某什么关系,他就不说,还说:“你们是不是想我死,我就死给你们看。”然后他就咬了一下舌头,陈文敏就用手铐把他控制,没几分钟金溪交警就过来把人带走了。③事故车是一辆灰色老款别克凯悦,车牌浙C。车内没酒味,四个窗户都是通的,不知道是破了还是之前就打开的,副驾驶门是开着的,我们把这个人押上警车之后有明显的酒味。④我一开始找到他问话时,他很清醒,还否认不是他开的车,等我们抓他上车之后就开始装疯卖傻。

11)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①昨天17时许,我跟陈文敏、郭某、单某、陈某1等出警,我们在李甲湾村发现一辆侧翻在路左边的别克轿车,车内无人,我就回马路对面拍事故现场照片。后来郭某就打陈队电话说人抓到了,我们就返回去,看见单某和郭某控制住一个人,后来我们就把他带上警车,单某留在现场等拖车。②那名男子上车后会反抗,后来我和陈某1在后座控制司机的双手,他还低着头睡了会,没控制他之前他一直反抗还想抢方向盘,到中队之后又醒了,还会问要烟抽,我们一直问他叫什么,他就不说。③问了他叫什么,哪里人,车是不是他开的,他都能回答,还跟我说抚州话,他说他是抚州金溪人,还用金溪话反问我们一句:“你恰饭了啵。”但是我们查不实他身份,做人脸识别也不行,后来才说他是湖北人。④车子是一辆银灰色别克,车牌前面是浙C。车上有两部手机,老年机上没什么,智能机上有一个最后联系的号码,陈文敏就拨打这个号码,对方称车子是其妻子的,还说车子是其妻子借给别人了,但不清楚借给谁了。

1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2019日下午,我在金溪县新华都状元街旁边工地突然听到外面一辆车子发出较大的轰鸣声,后听见车子撞东西的声音,我看到一辆银灰色的老款别克车下有个老婆婆坐在车头前面的地上,人被这辆别克车挤在塑料护栏上,背靠着护栏,身体靠近这辆别克车的车头右侧车灯处,一只手扒在车上,一只手撑在地上,脚伸在车下。此时这辆车上人员都下车,共两人,一个是司机,一个是坐在后排。后排的人下车后就说:她碰瓷。他们就过来要把婆婆拉开,因为当时这辆车撞倒旁边的围栏,我就去找这个围栏的东家,告诉他东西被撞,接下来我怕会撞到我的车,我就立即把自己的车开到五十米以外的地方。停好车后我再返回现场看见车子已经挪动了位置,老婆婆躺在车下双手抓住车子前面的底部。坐在后排的人,想把老婆婆拉开,而司机在主驾驶位打方向盘想离开,老婆婆被拉离车子时这辆车马上往新华都方向行驶。老婆婆起来追赶这辆车子,后面情况我就没有看到了。

13)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车牌浙C×××**车一辆灰色的别克牌小轿车,是我20186月份在温州花一万八千元从二手车商那里购买的。主要是给我弟弟田晓春学开车练手用的,后面我弟弟自己买了车,大概2019年过年之后我就拿回来自己开,但是因为自己开得少,夏某金就经常来借我的车,后面就基本上是他在开了。这次是大概四五天前,夏某金又找我说要车子用,我就借给他了。我听杨某2说大概17时许,夏某金和她视频过,而且接视频以后聊了一半还黑屏了。我不知道居然撞死了人。

14)证人单某的证言,证明:昨天17时许,我接到中队长陈文敏的指派,和陈文敏、指导员郭某、辅警陈某1、辅警陈某2五人赶赴206国道1734段,在100内的田里翻了一辆灰色别克牌浙江牌照的车,车上没有人,车身是陷在有水的田里没过轮胎一半,车子处于熄火状态,车后挡风玻璃碎了,右门窗玻璃也碎了,在副驾驶座位下有啤酒、劲酒、红牛等。我发现有女人讲话的声音,通过查找在副驾驶座位下最底层脚垫下找到两部手机,在一部智能机上有一个女人在视频聊天,另一部是老年机,我拿过智能机问那个女人和机主是什么关系,机主是谁,但听不清对方说话内容,我叫对方记下我的号码打电话给我,但对方并没有打电话给我。在我刚想再找找有没相关证件时,郭某告诉我肇事员应该就是在国道上拦货车的人,于是我跑到国道上,把那名男子拉开,问这名男子什么都是摇头,而且给人感觉是晕晕的,于是我们把这名男子带回中队,在警车上我们尝试给他测试酒精含量,他完全不配合,陈文敏、郭某、陈某1、陈某2载着肇事司机回中队。

1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①昨天1250分左右,有两人进店,先是自己打菜然后在服务台买单,总共五个莱,还拿了一瓶256ML的牛栏山,后我就出门买菜了。等我回来到了1340分,他们还在吃。14时许,比较年轻的人又在服务台拿了三瓶劲酒,二两半的那种,十六元一瓶,然后还叫我添加一点花生米继续吃。15时许,年轻人又叫我拿四瓶劲酒送过去,付了六十四元现金给我。16时许,他们叫我儿子吴珂拿个袋子给他们装了两瓶,后来服务员收拾桌上还有一瓶劲酒没开。②他们在我手上拿了七瓶酒,喝了四瓶劲酒和一瓶256毫升的牛栏山,酒钱是前三瓶是年纪大一点的买单,后四瓶是年轻人买单。③年纪大一点的男子大概五十岁左右,头发有点白,个子比较单瘦,说话是普通话,人比较好认,年轻一点的男子大概三十来岁,个子比较壮,说话也是普通话,一米七左右身高。④应该是年纪大一点的喝的更多,出门都是年轻人扶着他出门的。

16)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①9号的前两三天,前夫夏某金说跟朋友出去玩一下,也没说去哪里玩,是开他弟媳妇田某的一辆白灰色小轿车去的。②19号那天,我发视频给他,他说在开车,心情很糟糕,还说刚才开车不小心碰到一个人,情绪很低落。我就在视频里劝他,说了一分钟左右不到,突然视频就黑了,传来好大一声响,我就一直喊他名字喊个不停,我一直没挂视频。大概十分钟左右,有个人捡起来电话,自称是交警,他说车侧翻了,车上没人,我问有没有撞到人,交警说没撞到人。③在视频看得到夏某金是开车行驶过程中,驾驶室就他一人,车速不是很快,我感觉他很惶恐的那种神情。他像是喝了酒,说话有的含糊不清,言语中夹杂点哭泣的样子。当时通话时间是191732分,视频时长是2241秒。④夏某金每次最多就喝一杯白酒,有时候喝一两瓶啤酒就到量了。

1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2019日,我在名仕家园红绿灯路口接诊过一名死亡女性,当时我和司机、护士一起把伤者抬上救护车,马上吸氧和静脉通道,并立即往中医院赶,在路上伤者就不行了,是受到碾压伤和颅脑损伤。

18)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今年1月初,我驾驶苏C×××**货车从鹰潭方向往南城县方向行驶,16时许,我到了金溪县境内,我在金溪县往抚州市方向直行车道等红灯,我是第一辆车,旁边左拐车道也是红灯,我左侧车道一辆别克轿车突然闯红灯停在人行道位置,已经越线四五米,没多久一个老婆婆从后面跑步追上这辆车,站在车前面,刚好直行绿灯亮起,我就起动往前开,快到这辆别克车,行人就在喊车下有人,我赶紧摇下车窗查,发现这辆别克轿车在拖着老婆婆往后倒车,我就手指着别克司机,提醒他车子下面有人,那个别克司机还往后面倒车,我着急了赶紧大声喊车下有人,然后用力直指车头方向,别克司机还是往后倒车,慢慢倒车的那种,因直行绿灯的缘故,我只能往前开,当我开往下一个红绿灯,还是直行红灯,我放慢车速,听到后面有急刹的声音,看后视镜发现左拐车道冲出一辆车,还是刚才别克轿车,他速度很快,我赶紧往右边打点方向避让,别克车往左拐道方向开然后往调头往绿化带方向开,车后下放挂着一个人,好像是那个老婆婆,旁边路人都在那喊,直行绿灯亮起后,我继续行驶,我过石化加油站的时候,这辆别克又飞快地超我车,车后还是挂那个老婆婆,速度很快往南城方向开,到了下个红绿灯路口,我就看见老婆婆被抛在路中间,别克车也不见了踪影,我就继续往南城县方向开,当我开到南城县境内没多远,我发现国道旁边稻田里面翻了一辆别克轿车,我看着像在金溪肇事的那辆车,拨打了110没有人接听,于是我就继续往前行驶。

19)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2020191640分和1650分我分别打了母亲邱某的电话,但是手机关机,三分钟后我接到医院的人打电话告诉我说邱某快不行了,我赶到医院时邱某已经没有呼吸了,她躺在那头发凌乱,太阳穴位置在滴血,手脚被拖拽,衣服和皮背包都被磨烂了,两只手也被磨烂,下半身好像也骨折了。邱某脾气还好,不喜欢和外人接触。

7.辨认笔录

1)证人万某的辨认笔录,证明:万某依法辨认出夏某金、吴某;

2)证人马某的辨认笔录,证明:马某依法辨认开车逃跑的司机是夏某金;

3)证人李某的辨认笔录,证明:李某依法辨认出吴某、邱某;

4)证人陈某1的辨认笔录,证明:陈某1依法辨认出夏某金;

5)证人郭某的辨认笔录,证明:郭某依法辨认出夏某金;

6)证人陈某2的辨认笔录,证明:陈某2依法辨认出夏某金;

7)证人张某1的辨认笔录,证明:张某1依法辨认出吴某;

8)证人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徐某依法辨认出吴某、夏某金。

8.上诉人夏某金的供述,证明:是吴某和我一起来金溪的。我记得昨天晚上开了车,车停在哪里我也不知道,往大路上开,怎么停下来的我也不知道,等我醒来的时候就已经坐到审讯室来了。我昨天喝了一瓶一斤装的牛栏山酒,还有五六瓶二两半装的劲酒,还喝了一点啤酒,我平时基本不喝酒,白酒一二两,啤酒喝一两瓶是极限。饭后回到车上的事情我真的想不起来了。

以上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夏某金在醉酒驾车与被害人邱某发生纠纷后,明知继续驾车行驶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仍继续高速驾车逃离致被害人邱某被拖行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夏某金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上诉人夏某金在二审期间能够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对夏某金上诉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夏某金的意见,予以采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夏某金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四年的量刑建议应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10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夏某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夏某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上诉人夏某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上诉人夏某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110日起至2034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志兰

审判员  黄卫民

审判员  池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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