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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民事案件团队广州市越秀区起诉起诉状(突破了常规受理程序)
发布日期:[2023/7/22 13:06:07]    共阅[109]次

民事诉状

原告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80F

住所地广东某某某开平市******79--8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讼代理律师:吴晓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15999979018

被告一:广东某某某注册会计师协会,住所地广州市*****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0C0****872,法定代表人:***。电话:02083*******30****

被告二:广东某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388,住所地中山市东区********楼,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电话:07608*******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就行业自律管理不到位过错推定责任导致的原告被被告二侵权案件,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停止基于过错推定责任产生的侵权行为;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履行其法律职责,依据原告既定要求责令被告二提供原告指定的就“某某某会审【201801290号”《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所涉张某某递交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提供调取自被告二的审计报告工作底稿、舞弊风险报告;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调查被告二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合伙人李某某与张某某及张某某控制下账户资金涉嫌商业贿赂的资金往来,并向原告提供调查结果;

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侵权过错推定责任前提下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与被告一向原告提交所涉张某某递交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就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提供调取自被告二的审计报告工作底稿、舞弊风险报告,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前提下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基于违约责任前提下所致侵权行为而出具虚假“某某某会审【201801290号”《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为虚假证明文件,并请判令被告二在全国级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基于违约责任前提下而出具虚假“某某某会审【201801290号”《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之虚假证明文件,持续侵权行为及侵权结果持续致被告一过错推定责任下被告二与被告一侵权行为竞合,即判令被告二出具“某某某会审【201801290号”《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这一证明文件的侵权行为持续至被告一作出“某某注协函【2020115号”《广东某某某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有关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七、案件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向被告一投诉,要求被告一履行法定义务责令被告二提供原告所提及的张某某递交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提供调取自被告二的审计报告工作底稿、舞弊风险报告,被告一置之不理,被告二同样置之不理,被告一、被告二基于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行为竞合,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一)原告的财务经理张某某,自2017517日至20171231日之间,连续23次实施盗窃、诈骗、侵吞原告资金共计8191447.53元,侵权、违法犯罪行为所涉侵占资金8191447.53元的客观事实,已经开平市虹桥会计师事务所的“张某某、关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公款”《专项审计报告》确认,已经被(2019)某某0783刑初454号开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确认,已经被(2019)某某07刑终455号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确认,但是却被被告二否认,即被告二出具的“某某某会审【201801290号”《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涉嫌虚假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认定:系基于违约责任前提下的对原告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一直持续当中,为此,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20827日起,持续向被告二的监督、管理部门即本案被告一广东某某某注册会计师协会投诉维权,要求被告一向被告二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维护原告这一特定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被告一向被告二提出提交张某某曾经提交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审计报告的工作底稿、舞弊风险评估报告等(以下统称“涉案证据系列”)。原告的委托代理律师去被告一住所地前后五次,打电话无数次,被告一采取偏袒被告二的态度,拒不履行调查、监管、惩戒职责,特别不给予原告所要求的“涉案证据系列”。在被告一鉴于过错推定责任对于原告的侵权行为过程中,被告二也在装傻,在被告一的纵容、袒护下,拒不向原告提供以上“涉案证据系列”。被告一、被告二涉嫌针对原告知情权基础上犯有过错推定责任的共同侵权行为,应该共同承担侵权行为所致连带法律责任。

(二)原告感觉2017年会计年度现金流量存在问题,遂委托被告二进行审计,被告二竟然闭着眼睛说瞎话,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原告信以为真,错过财务纠正止损良机,造成损失690万元,被告二存在严重侵权行为,且一直不予悔改,侵权行为一直持续,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直到原告起诉前,被告二一直没有给予任何救济,与被告一沆瀣一气,实施了过错责任推定下的共同侵权行为。

二、被告一有法定职责,必须履行原告投诉提及的要求(责令被告二向原告提供“涉案证据系列”),不履行,则属于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

(一)原告投诉提及的要求,是提供“涉案证据系列”,而被告一采取的欺骗、王顾左右而言他的忽悠行为,不是提供“涉案证据系列”,而是先后出具“某某注协函【2020104号”《广东某某某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投诉广东某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复函》(以下简称104号函)、“某某注协函【2020115号”《广东某某某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有关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以下简称115号函)。

(二)被告一违背了某某某注协章程第四条中的“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宗旨,违背了第四条中的“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也就是说,被告一没有协调原告与被告二之间的涉案关系,没有维护原告这一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将原告投诉要求的“涉案证据系列”置之不理,护犊子,损害原告合法权利。

(三)被告一违背了某某某注协章程第八条中的“本会的主要职责是:……(七)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性管理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行业惩戒,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结果是,被告一涉嫌袒护大概率触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被告二,通过出具带有忽悠性质的两个“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不是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而是变相保护了管辖下的嫌疑人。

(四)被告一的104号函”,

1,被迫承认了被告二已经提交了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但是,被告一无理狡辩拒不转交给原告,涉嫌袒护被告二,涉嫌护犊子。须知,被告二具有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原告对该工作底稿具有知情权。被告二拿了原告的钱(审计费用),却闭着眼睛瞎搞,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审计报告),造成原告819万元侵吞款项被被告二的审计报告隐瞒,被告二涉嫌与张某某同流合污。被告一选择袒护或保护被告二这一嫌疑人,牺牲原告这一特定“社会公众利益”,原因是否被告二给被告一缴纳了会费呢?

2,被告一104号函”对于被告二的具有“违法犯罪行为”嫌疑的审计报告,竟然没有丝毫原则性的评论为“某某某会审字【201801290号报告存在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问题”。实质上,该审计报告,根本就没有履行任何审计程序,也没有任何审计证据,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虚假证明文件。被告一的行为,涉嫌与具有明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被告二沆瀣一气的恶劣行为,有悖于一个某某某级社会组织面对一个具有明显恶劣违法犯罪行为个案应该秉承的基本公正性。

3,104号函,一方面|“承认”被告二审计编制过程中,“编制了舞弊风险评估底稿,评估结果为低风险”,一方面“承认”:“但未见具体的评估过程”。也就是说,被告一明明知道,没有具体评估过程的“舞弊风险评估”,完全是胡说八道,完全相当于没有这个“舞弊风险评估报告”,而被告一的根本目的是,为“尊”者诲,为被告二洗白,“硬”给被告二一个“舞弊风险评估报告”,有洗白被告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原告试问,既然没有具体评估过程,被告二靠猜测得出“低风险”吗?须知道,原告2017年初贷款、投资2000万元中,短短7个月就被张某某“盗窃、侵吞、诈骗、侵占”了8191447.53元,前后23次重大侵占资金行为,专职审计工作的被告二竟然胡说八道为“低风险”,作为被告二主管单位的被告一竟然信了,被告一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如此之低吗?!还是,被告一本身就是为了袒护被告二耗时耗力出具该104号函!

4,被告一的104号函,故意隐瞒了被告二将张某某伪造的二十三张银付凭证故意置之不理、将原告7个月流失银行现金819万元置之不理。被告一的104号函,还大言不惭地为被告二狡辩说:“获取了被审单位银行对账单,并抽查了银行付款和支付应付账款的凭证,但抽查的样本量过少,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不足”。实际情况是,被告二只要向中国银行某某支行发询证函就可以审计出张某某7个月内“盗窃、侵吞、诈骗、侵占”原告巨额达到819万元这一惊人犯罪事实。被告二没有去做,违背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行准则基本审计程序。被告一的104号函,故意为向原告隐瞒被告二这一恶劣行为。被告一的袒护行为,将会导致自律管辖下的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恶意出具了虚假证明文件(审计报告)掩护了“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嫌疑人后,都可以借助被告一的调查结论,得到庇护,从而逃脱公安经侦部门的刑事追究。被告一成了庇护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庇护所。

5,104号函就被告二审计报告后附报表附注披露原告单位当年减少累计折旧875万元,被告一明明知道被告二“未见获取相关审计证据”就得出“核减生产线未运行前计提的折旧”这一结论,明明知道“且某某某所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被审单位明细账”等等违背最基本审计程序的恶劣行为,被告一仍然恶意得出“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账表不一致问题”,被告一以己昏昏,岂能使人昭昭?!被告一的调查到底具备不具备专业调查素质,还是故意搅浑水混淆视听?被告一到底具备不具备专职“管理、监督”全某某某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能力?未获取相关审计证据,就不能得出被审单位当年减少累计折旧875万元的结论,工作底稿中未见被审单位明细账,就不能得出“核减生产线未运行前计提的折旧”,这都是最基本的审计程序,作为专职管理、监督全某某某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被告一,为什么拐弯抹角地袒护被告二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却拒绝“移交给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自己罚款后将款项归属自己,是否就是这样管理的?!

6,被告一的104号函,多采用模棱两可模糊用词,来变相袒护自律管辖下的被告二。“调查还发现某某某所存在未执行其他重要审计程序问题”。被告一作为自律性社会组织,且属于某某某民政厅管理下的社会组织,依据法律授权行使对类似被告二这样涉嫌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专职对专业,所出具的调查结论,竟然是模糊用词,边界不清楚,涉嫌严重的文风不正、背后是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其结果是直接侵害了千千万万个原告这样的“社会公众”利益。没有原告这样千千万万个企业,就没有被告二这样千千万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什么审计工作,没有成千上万的被告二这样的会计师事务所缴纳会费,被告一就失去管理、监督所需要的开支,被告一在年复一年的收取了被告二等成千上万会计师事务所会员费用后,是不是就忘记了原告这样千千万万个企业呢?被告一出具的文风不正、边界模糊不清的“调查还发现某某某所存在未执行其他重要审计程序问题”调查结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涉嫌故意以信息不对称,来欺骗原告等特定“社会公众”。

被告一的104号函,竟然变相支持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二不用向原告提供审计工作底稿,104号函换了一种说法“审计工作底稿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工作资料,我会无权责令会计师事务所向外界公开或提供其审计工作底稿”。被告一的恶意侵权行为,以消极行为追求积极袒护被告二的实际结果,即被告二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交出审计工作底稿,因为主管单位某某某注协“无权责令会计师事务所向外界公开或提供其审计工作底稿”。(1)原告不是“外界”,原告是基于被告二合同违约责任前提下的侵害原告知情权而涉嫌伪造了审计工作底稿,被告一有权责令被告二提供审计工作底稿给原告,以维护原告的知情权,因为原告鉴于被告二的无厘头审计行为,导致不能及时发现张某某侵占资金819万元这一惊人犯罪事实且未能及时止损,而被告二涉嫌要么是无能,要么是涉嫌故意与张某某共同演双簧(为此,原告曾要求被告一调查人员调查被告二审计人员刘某某、李某某名下银行账号与张某某名下及张某某控制下的银行账户之间有无不正常往来,而被告一同样选择了不调查而实质性的变相袒护了被告二……张某某案发后曾经意图拿出100万元行贿原告财务总监郑进军而不得);(2)被告一作为专职管理、监督全某某某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性社会组织,不可能只知道收取会员年费而不懂得审计工作底稿的根本性质吧?(3)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1131号)知,审计工作底稿直接与被审单位的原告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与被告二是否涉嫌审计工作中有违法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现在被被告一一句话“无权责令提供”给全盘否定了。1131号“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也就是,我原告现在怀疑你被告二审计报告是虚假证明文件,正是出于合理怀疑你被告二根本就没有“审计工作底稿”,你现在提供给被告一的“审计工作底稿”涉嫌是最近调查中临时伪造的,我原告有知情权让被告一责令被告二提供,而被告一竟然声称变相支持被告二可以不提供,二被告涉嫌过错推定责任下的共同侵权行为,这共同侵权行为背后,涉嫌二被告牺牲原告知情权下的某种默契。审计工作底稿是“鸡”,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底稿”这只“鸡”下的“蛋”,现在,原告看到的是是一只坏“蛋”(即“某某某会审字【2018】01290号审计报告”),这只坏“蛋”为张某某这个臭名昭著的犯罪分子(短短7个月侵吞原告819万元,全国内骇人听闻)张目,原告有知情权看看“母鸡”即审计工作底稿,否则,怎么会有“某某某会审字【2018】01290号审计报告”这只臭“蛋”呢?原告作为付出巨额审计费用买了一只“鸡”的被审单位,只能闻臭“蛋”,不能看看“鸡”是“公鸡(即根本不可能产生正确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母鸡(即有可能产生正确审计报告的工作底稿)”、“既非公鸡也非母鸡(即带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审计工作底稿,涉嫌诈骗或忽悠被审单位的审计工作底稿)”吗?被告一作为被告二的“婆婆”,凭什么把被告二无厘头搞的“鸡”保护起来,不让被审单位的原告一睹为快呢?难道说原告只有出钱买臭“鸡蛋”的苦命,没有看看“鸡”的资格?!被告一和被告二涉嫌明显的共同侵权行为。被告一不给原告看“鸡”的行为,恰恰说明被告一袒护根本就没有“鸡”或者只有“公鸡”或“病鸡”的被告二。被告二有正儿八经的“鸡”,就会大大方方抱出来并老老实实交给“婆婆”转交给原告,上下刻意隐瞒,恰恰是作“鸡”心虚。工作底稿这只“鸡”,能否生出好“蛋”,取决于工作底稿这只“鸡”有无“审计计划”,也可以通俗比喻“鸡”一步一步成为生蛋母鸡的成长计划,取决于工作底稿这只“鸡”有无精确的“审计程序”,即需要保证生产出健康能用的“蛋”的“鸡”之所以为“鸡”精确程序,缺一则不能生出健康的“蛋”,否则是臭“蛋”即被告二的审计报告,比如被告二没有按照精确的程序喂水喂粮,将“鸡”饿扁了,使得“鸡”实质性的不是“鸡”了,当然就不生健康的“蛋”(审计报告);取决于这只“鸡”有无充分的“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即成为能健康生产“蛋”鸡的充分的“粮”、“水”(“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这只“鸡”(审计工作底稿)腹内空空,连续几个月没有喂水喂粮(未能获取相关审计证据),你被告二还能生出能吃的“蛋”吗?你被告二有何理由不老老实实将“鸡”抱出来通过“婆婆”转交给原告呢?原告看看你被告二的“鸡”就触犯了天条了吗?4)根据1131号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实现下列目的:……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也就是说,被告二的注册会计师刘某某、李某某作为被告二的工作人员,应该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且负有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向谁提供证据?当然向原告提供,特别是原告合理怀疑被告二时,被告二据此证明自己清白。既然被告二应该向原告提供,而被告二涉嫌与张某某沆瀣一气、原告向被告一投诉并要求提供“涉案证据系列”时,被告一就与被告二共同承担了提供“涉案证据系列”的法定义务,否则,即属于过错推定责任下的对原告合法权利的侵权行为。(5)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决定了审计工作底稿与原告的合法权利之间,具有天然的、不可分割的利益关系,是原告投入巨额审计费用后,必须从被告二得到且本应该得到的“涉案证据系列”之一,特别是合理怀疑被告二存在坑害原告情景下,更有权要求该审计工作底稿;原告据此向被告一投诉并要求该审计工作底稿时,被告一、被告二均应该承担提供该审计工作底稿连带责任。1131号关于审计工作底稿内容,是这样规定的:“审计工作底稿通常包括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分析表、问题备忘录、重大事项概要、询证函回函、管理层声明书、核对表、有关重大事项的往来信件(包括电子邮件),以及对被审计单位文件记录的摘要或复印件等。审计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已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财务报表的草稿、对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记录、存在印刷错误或其他错误而作废的文本,以及重复的文件记录等。”(6)原告合理怀疑,被告二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根本就没有任何审计工作底稿。也就是说,根本就没有“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分析表问题备忘录重大事项概要询证函回函管理层声明书核对表有关重大事项的往来信件(包括电子邮件)”等。(7)原告得出合理怀疑根源于:A、“总体审计策略”不应该排除年初2000万元贷款和投资金额的来龙去脉的审计,结果是没有;B、“具体审计计划内”,不能没有当年减少累计折旧875万元的具体审计安排,具体审计安排则应该获取相关审计证据,就应该获取被审单位明细账,结果没有;C、“分析表”和“问题备忘录”则必定突出审计重点,而审计重点必定围绕年初2000万元投资金额与当年减少累计折旧875万元之间的关系展开。结果是没有。D、“重大事项概要询证函回函管理层声明书核对表有关重大事项的往来信件(包括电子邮件)”,都不能绕开819万元为什么短短7个月不见了,这是一个绕不开的“重大事项”,“询证函回函”、“管理层声明书”都必须围绕这个819万元问题,进行向银行“询证”,向供应商“询证”,总经理在内的“管理层声明”都必须以这个“重大事项”为核心。你被告一凭什么说审计工作底稿是被告二专项且与原告无关?你被告一凭什么说审计工作底稿你监督/管理部门无权责令被告二提供?!你被告一要将某某某注协办成一个只管收取会员费用、不管原告等“社会公众”死活的机构是不?!(8)1131号规定了:819万元被张某某短短7个月内侵吞,属于“重大事项”。原因如下。A、1131号规定“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是重大事项,819万元被张某某盗窃,占据2000万元年初投资额的40%,肯定属于“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B、1131号规定 重大事项之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该结果表明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或需要修正以前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针对这些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819万元去向,要不要审计出“结果表明存在重大错报”,以及由此拟采取“应对措施”。被告二什么都没有做,被告二只是闭着眼睛收钱,闭着眼睛瞎搞审计报告,帮着张某某隐瞒犯罪证据。C、1131号规定重大事项之三:“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形”,张某某伪造的二十三张银付凭证涉及金额8191447.53元,被告二为什么不予以调取?这是导致“难以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形”,是被告二涉嫌故意不予调取,故意给张某某张目,因为819万元短时间内被侵吞,被审单位银行存款重大重大变化、现金流量表必然存在异常。D、1131号规定重大事项之四:“导致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事项”。本案中,被告二如同吃错药的病人,无视张某某7个月侵吞819万元巨款事实,竟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被告二看,819万元被短时间内“盗窃、侵吞、诈骗、侵占”,不属于“重大事项”,因此才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吗?!

(五)被告一的115号函,其内容存在与原告投诉内容“文不对题”、“风马牛不相及”,被告一借此函答复原告,纯粹在玩弄文字游戏,涉嫌恶意拖延时间,是在被告一负有对接原告维权事项投诉负责人黄某某(自称黄某某,被告一市场监管科负责人)口口声声可以答应责令被告二提供原告要求的“涉案证据系列”前提下,原告耐心等待来的忽悠函。原告为此特别愤慨于被告一的恶意侵权行为。

1、所涉及被告二的“涉案证据系列”,其一,被告二不是政府,仅仅是企业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二,被告二的“涉案证据系列”,不属于政府信息,很多证据,如,张某某伪装原告名义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本身就是涉及我原告切身利益的财务会计资料,作为刑事案件(生效裁判已经确定原告为被害人)被害人的原告,理应得到这些财务会计资料。被告二与被告一(被告一黄某某自称已经从被告二调取到了)拒绝提供这些财务会计资料,是过错责任下共同针对原告合法知情权的侵权行为;

2、被告一115号函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及五十四条,均属于引用不当,与本案风马牛不相及,且属于恶意搞文字游戏,将某某某级社会组织办成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机构。

3、115号函“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料、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档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不在我会信息公开范围内”,更属于“王顾左右而言他”。原告当然知道以上不属于政府信息而属于被告一管理、监督下的来自涉嫌违法犯罪单位的被告二“信息”,正如此被告一才必须责令被告二提供。

4、115号函引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档案负有保密义务,一般不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一恶意引用该条,除了风马牛不相及、文不对题外,还涉嫌“为虎作伥”,为涉嫌违法犯罪(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被告二出头说话。但是,“外”不包括被被告二严重侵权的被害人的原告!

三、被告二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向被告一投诉维权及提及要求得到“涉案证据系列”的诉求,被告二一直拒绝提供,也未能要求通过被告一向原告转提供,被告二属于过错推定责任下侵权行为进行及持续与被告一同时态存在,与被告一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被告二负有与被告一连带提供“涉案证据系列”和单独提供“涉案证据系列”的法律责任。

(一)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起,多次向被告一投诉被告二维权要求“涉案证据系列”,原告提交被告一的《授权委托书》里面明确了“涉案证据系列”:“代为向广东某某某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广东某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该次审计过程中张某某虚假代表公司提供的所有审计资料”;“代为向广东某某某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广东某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该次审计报告出具过程中的工作底稿”。

(二)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提交给被告一的《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针对广东某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所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投诉》中,

1、投诉被告二涉嫌审计过程“没有工作底稿”;

2、原告委托被告二进行审计根本目的,是为了发现财务舞弊风险并予以止损,被告二“某某某事务所偏听偏信张某某单方提交的涉嫌造假的审计资料,并没有履行会计师事务所应有的谨慎调查义务,前往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履行调查义务,根据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反映,某某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李某某、刘某某并没有履行必要的调查工作,没有走访调查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没有到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走访调查总经理黄某某和其他高层管理者,致使张某某20175月份至12月份疯狂侵占公司资金819万元金额的行为,竟然被该某某某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轻易通过,而没有出具审计否定意见,甚至连保留意见都没有,而这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审计结论来说,是根本不应该有的事情,基于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年度经营规模相对应的公司资产与负债,公司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银行存款,特别是银行付款会计凭证及对应付款去向,核查公司对公账户付款流向,不可能得出某某某会审字【201801290号审计《报告书》这样反智的审计《报告书”。

3、投诉被告二“某某某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书》中,竟然罔顾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往在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面的会计政策,对于公司前财务经理张某某提供的财务报表一概接受,丝毫没有履行审计职责,已经不能以疏忽大意来评价,该行为属于涉嫌明显的故意行为,意图为张某某造假诈骗行为站台,使得张某某非法侵占行为蒙混过关。而设若该维护德事务所在履行审计工作中,访谈公司总经理黄某某等公司高层,及时提醒黄某某等公司高层注意财务数据异常,公司都会及时针对张某某的行为,进行制止而有效止损。结果是2018321日,某某某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书》文过饰非,而张某某也凭借该文过饰非、严重涉嫌蓄意造假的审计《报告书》,在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蒙混过关,公司也因此未能及时止损,导致张某某侵占的巨额资金截止案件结束,尚有六百余万元未能追回。

某某某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故意虚假犯罪行为,补充如下:经集团(即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上级集团某某某)内部审计发现,某某公司201712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累计折旧期末数,与某某公司明细账的期末数不一致,导致账表不符。对某某公司进行财务报表审计的广东某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并未通过审计程序发现累计折旧这一重大错误,进而发现财务报表中的其他重大错报,而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严重违反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守则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某某某事务所的以上行为,不是疏忽大意,而是违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职责的最基本规范,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是为了袒护张某某挪用资金八百万蒙混过关行为。是一种反智行为。

5、投诉被告二据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案发后调查知情单位及知情人员知,某某某事务所是开平市内众所周知的根本不具备审计职业道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于类似案犯张某某这样隐藏在公司财务部门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财务上弄虚作假的舞弊行为,几乎不存在任何实质意义上的审计,根本就不做被审计公司的上门访谈工作,因此也就没有审计报告出具前的必备《工作底稿》 。观涉案审计《报告书》,某某某事务所完全按照张某某的要求伪造了该严重具有舞弊行为的审计《报告书》,与张某某涉嫌共同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要求被告一履行行业自律规范,针对本律师投诉事项且事关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切身利益的以上事项,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笔录及调查结果,告知本律师或涉事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满足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作为被害人的知情权,同时作为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下一步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的证据”,“责令该某某某事务所提供审计《报告书》及涉及工作的有关的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工作过程中来自张某某提交给某某某的所有资料,以满足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刑事控告时向公安机关主张的犯罪事实证据”,“调查该某某某事务所刘某某李某某、事务所所长等,有无与张某某个人账户及张某某控制下的账户(参见刑事判决书和某某对公账户付款到刘某某等数人款项来往账单)来往款项,并调查这些款项,是否涉嫌来自张某某的利益输送,调查是否这些利益输送与隐瞒张某某造假且非法侵占某某公司巨额资金819万余元有关”,“鉴于该案件涉及打击面很广,恳请相关调查予以保密,且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接受任何和解,不接受任何机关或第三者个人的说情,只求投诉诉求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及时反馈和回复。鉴于时间以上紧张和案件的特殊性,恳请贵协会给予及时办理,按照该类案例调查惯例,希望在一周内给予结果,并请将本律师代为要求的上述资料给到本律师或者直接给付到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三)被告二的侵权责任,有基于委托合同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导致原告就张某某侵吞819万元资金不能及时知悉并及时止损,属于被告二造成“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内容),承担无过错责任;被告二的侵权责任,也有基于涉嫌故意与张某某勾结,导致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审计报告》的过错责任中的过错推定责任。该过错推定责任持续存在,其侵权责任期间止于原告谅解被告二或被告二承担了相应法律责任止,其侵权行为持续并与被告二过错推定责任下的侵权同时态存续,构成针对原告知情权的共同侵权。

(四)被告二所涉以上侵权行为及给原告造成的后果,已经有开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相关内容予以确认。

(五)被告二出具的审计报告,属于虚假证明文件,涉嫌提供证明文件罪的客观事实,直接为开平市虹桥会计师事务所就同一审计事宜(被审单位和被审计事实完全相同,审计会计师事务搜不同)作出的“开平市虹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张某某、关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公款《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计报告》)彻底否定。

1、被告二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虚假审计报告)是无保留意见。摘录如下:“我们认为,后附的贵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被告二可谓“雄赳赳气昂昂”、脸不变色心不跳地说瞎话。

2、《专项审计报告》的在后面的“审计鉴定结论”:“经上述会计审计鉴定,张某某、关某某在2017年5月至12月期间,采取虚假支付供应商货款的名义侵占挪用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公款共计23笔,金额共计8,191,447.53元(大写:人民币捌佰壹拾玖万壹仟肆佰肆拾柒元五角叁分)。”

3、生效的(2019)某某0783刑初454号开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在“经审理查明部分”确认:“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及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漏洞,以虚假列支供应商货款的方法,挪用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账户资金合计8191447.53元……”

四、被告二以上无论是适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下的侵权行为,都无法超越张某某涉案中触目惊心的侵占原告资金819万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二至今没有因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天理不容!

即,一个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只要不是昧着良心,不可能绕过以下客观事实:

(一)张某某犯意蓄谋已久、有备而来,且手段狠辣,侵吞、盗窃、侵占单笔金额动辄数十万,短短7个月,就侵吞、盗窃、侵占资金等涉案金额八百万元,平均每个月侵吞一百多万元,每一天侵吞、盗窃37000多元,以短短七个月210天时间里,侵吞、盗窃、占有、处分了八百万元资金,以平均每天侵吞、盗窃、占有现金近四万元的速度,疯狂连续作案210天,几乎不闲一天,被告二竟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生效裁判的一审判决书第4页内容,查明的事实是:张犯采用诈骗手法多达23次从原告账户侵吞、盗窃、占有、非法处分巨额资金,819万元余。即盗窃、侵吞、榨取、占为己有的“非法侵占”主干犯罪次数,多达23,平均每月三次多,几乎每周一次,每次都是巨额资金,被告二出具的审计报告,竟然是无保留意见?!

(三)1、生效裁判的一审判决书第4页查明内容:张某某蓄谋已久、有备而来、处心积虑,整个非法侵吞过程驾轻就熟,竟然手头上控制了刘某某、肖某某、谢某某、洪某某、母亲关某某、儿子陈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龚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自己银行卡号十二个左右,且以上银行卡号上涉案资金非法转移金额,单笔都属于巨大,且连续非法转移,多轮转移,密集进行,有条不紊,犯罪手法老练,驾轻就熟。20175月份、7月份,分别已经侵吞、非法占有了120万元63万元后,20178月份,张某某主谋且再次从原告账户盗窃、诈骗、侵吞、非法侵占了125元;紧跟着,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张某某贪心不足蛇吞象,在201712月份,分三次侵吞、盗窃、诈骗、非法侵占原告巨额资金68.5万元、63.08万元、92.8万元;在201712月,分三次侵吞、盗窃、诈骗、非法侵占原告120万元、117万元、48.6万元根据侦查卷B2424344页)张某某建行末尾号5438银行卡,从2017519日到201884日,凡40笔,共计323万元,公安称,转移到不明账户。也就是说,并不能确定张某某用于何处。但是,钱款都是源于盗窃、侵吞自原告,中途经过张某某转来转去,最终转向不明账户,导致原告公司巨大损失。

2、以上所涉犯罪行为闭合环链,共计117个(次)。在117个犯罪行为闭合环链中,将原告巨额资金323万元实质性的非法占有。(根据侦查卷B2454647页)张某某建行末尾号5438银行卡,从2017525日到2018718日,凡41笔,共计280万元余,涉案款项全部来源于盗窃、诈骗、侵吞自原告账户。凡41笔,凡41个犯罪行为闭合链,均能证实张某某实质性将该280万元占为己有。

3、公安经侦民警查明属实并据此制作的《张某某、关某某案涉案资金流向图 (以下简称《流向图》 ),已经完全证实张某某实施非法占有、“据为己有”、盗窃、诈骗、侵吞、榨取原告中行末尾号5874号巨额资金的详细过程。

12017517日这一天,张某某密集行动四次,将盗窃自原告的10万元、50万元,实施犯罪行为,隐藏转进张某某早已控制的刘某某末尾号181的中行账号,将盗窃自原告的10万元、50万元,实施犯罪行为,隐藏转进张某某早已控制的肖某某末尾号199的中行账号。

   以上四次密集窃取原告巨额资金,达到惊人的120万元

(2)以上是第一批次的大规模侵吞、盗窃、诈骗、榨取原告巨额资金120万元的第一步骤,紧接着是第二步骤,即撬装打扮、分流到自己控制的第二步骤的银行账户。

A2017517日至21日期间,张犯竟然多达10次、每次提现1万元、共计提现10万元,将第一步骤隐藏转移进刘某某账户中的50万元中的10万元,“分解”出来,占为己有。

B、当月ATM转账4次张某某账户,每次2万元,共计8万元,将第一步骤隐藏转移进刘某某账户中的50万元中的8万元,“分解”出来,占为己有。  

C、当月ATM转账4次吴某某账户共计5万元,将第一步骤隐藏转移进刘某某账户中的50万元中的5万元,“分解”出来,占为己有。   

D、当月ATM转账4次龚某某账户共计7万元,将第一步骤隐藏转移进刘某某账户中的50万元中的7万元,“分解”出来,占为己有。  

E、余款25万元,在522日沉睡至201916日,17日至16日,短短十一天里,通过POS机疯狂消费8笔,余额48.58元。  

F、对于第一步骤隐藏进入到自己控制下的肖某某中行末尾号199号账号的50万元,张某某驾轻就熟、手段异常熟练地进行第二步骤的“分解”到黄某某、徐某某、梁某某、张某某、吴某某账户中,最令人震惊的是,余款174998.57元,在2019223日至25日之间,在POS机疯狂消费完毕,仅剩下153.60元。  

(3)欲壑难填、处于饥饿状态的张某某,开始了下一步侵吞、盗窃、榨取、非法侵占原告巨额资金的犯罪故意行为。

   2017718日,将盗窃、侵吞、骗取自原告账户的50万元,第一步骤隐藏进入自己控制下的谢某某中行末尾号661的卡号;

  2017825日,将盗窃、侵吞、骗取自原告账户的50万元,第一步骤隐藏进入自己控制下的谢某某中行末尾号661的卡号;

42017718日,张某某将自己控制下的谢某某中行末尾号661中的63万元余,从中间“豪爽”一刀两断,在张某某和关某某之间分肥,分给关某某315350元进入关某某末尾号589的账号,“慰劳”自己315400元,进入张某某末尾号750的账号。原告的63万元心血钱,就这样被张某某一分为二,进入两罪犯私人账户。

52017825日,张某某再次策划了大规模侵吞、盗窃、诈骗原告巨额资金的犯罪行为,将原告中行末尾号874号的资金105万元余,提出来,分为三次隐藏转移进自己控制下的谢某某中行末尾号661号。紧接着,以飞快速度一刀两断中间分开,一人一半占为己有。

A20178月月26日,张某某将原告钱款529865.02元,自作主张地、异常大方豪爽地分给关某某,打进关某某末尾号589号的账号,同时慰劳自己作案成功,打进自己末尾号750号账号300000元,27日再次打进229800元。与关某某实现了平均分配。   

B、作为转账平台的谢某某账号,只是一个跳板,巨额资金到达平台后,张某某即飞速将其隐蔽转入自己私人账号,非法占有、占为己有、侵吞、盗窃、非法侵占。

620171026日,张某某再次策划了大规模侵吞、盗窃、诈骗原告巨额资金的犯罪行为,将原告中行末尾号874号的资金68万元余,提出来,分为三次隐藏转移进自己控制下的谢某某中行末尾号661号。紧接着,以飞快速度一刀两断中间分开,一人一半占为己有。20171026日,张某某将原告钱款685737.50元,自作主张地、异常大方豪爽地分给关某某一半,打进关某某末尾号589号的账号342800元,同时慰劳自己作案成功,打进自己末尾号750号账号343000元。与关某某实现了平均分配。   

720171122日,张某某在已经造成给原告数百万损失的前提下,再一次狠辣出手,从原告账号侵吞、盗窃了630865元,隐藏转进第一步骤马甲平台谢某某中行末尾号661账号,手段异常娴熟、作案轻车熟路的惯犯张某某,于当日即将该63万元一刀两断,平均分开,将515400元转给了关某某末尾号589号的卡内,“慰劳”自己315400元偷偷转进末尾号750号卡内。

(8)一次次尝到印钞机甜头的张某某,于20171130日,再一次更狠辣出手,从原告账号侵吞、盗窃、榨取了928400元,利用隐藏转进第一步骤转账平台洪某某末尾号299号账号。这是一大块肉,张某某在接下来从, 1130日到125日期间,忙忙活活进行分解工作。

A1130日至125日期间,每笔5万元共计9笔合计45万元,张某某再次将盗窃自原告的巨额资金45万元,再加一笔13952元,共计463952元,分赃一半给关某某转进末尾号6818号账号,也“慰劳”自己另一半即464376元,该464376元,分别隐藏转进张某某末尾号438号账号和末尾号705号账号。达到平均分配以堵塞关某某口的卑鄙目的。

(9)“死”不休的张犯丝毫没有收手的心理,如同老虎丝毫没有放弃猎杀心态一样。20171219日,张某某再一次狠辣出手,侵吞、盗窃、诈骗了原告账号巨额资金1200150元,如法炮制隐藏转进第一步骤伪装转账平台谢某某中行账号,再次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该块大肥肉细口吞下咀嚼。

A1219日至25日,张某某首先隐藏转进未知账户8笔共计40万元巨款。这是张某某将大块肉消化的动作,是据为己有、非法占有的切实证据,丝毫不存在“挪用”、发善心再吐回原告

B1219日当日,张某某马不停蹄地将盗窃、侵吞、诈骗自原告账户的50万元和10万元共计60万元隐藏转进自己末尾号750号账号,于21日和25日偷偷转入末尾号589号账号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共计20万元。

  截止1225日,张某某已将将20171219日盗窃、诈骗、侵吞自原告账号的120万元余巨款,“肢解”、“消化”完毕,此时作为伪装、转账平台的谢某某账号余额227.18元。

(10)作为惯犯的张某某,于20171229日出手这一次,盗窃、侵吞、诈骗自原告账户的巨额资金486000元,很快如法炮制消化干净。

(11)作为“惯犯”的张某某,盗窃、侵吞、诈骗单位巨额资金,已经成为其犯罪职业。20171225日,该月第三次作案,出手即狠辣拒绝,该次金额达到惊人的117万元!犯罪金额之巨大与最后领刑之轻微,会让人激发犯罪欲望,而不是消弭犯罪欲望。刑罚精神是罚当其罪,而不是变相鼓励犯罪!!

A张犯这次第一步骤利用洪某某伪装、转账平台,一次性装入从原告处诈骗、侵吞、盗窃的大块肥肉117万元,张犯有恃无恐、异常嚣张心态,从频繁作案行动上,就可以分析得知

C、张某某提现20万元吞掉,属于证据确凿的占为己有、非法侵占。隐藏转入张某某末尾号5438号账号25万元。

D、隐藏转进关某某末尾号6818号账号和末尾号1458号账号474974.64元。

E、隐藏转进末尾号517号账号25万元。

五、原告自从2020827日起,就已经将涉案裁判文书、相关会计资料等,根据被告一的要求,逐一提供,本以为看似高大上和一本正经的被告一会“秉公执法”、“严以律下(被告二)”,熟料被告一纯粹玩弄原告满腔热情和无限信任。到头来,两函满纸忽悠语、全部乱弹琴,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大而空洞无物的内容。被告一市场监管部黄某某忽悠、向原告虚假承诺过程(有相应通话录音证据),该过程凸显被告一涉嫌明知自身管理、监督、代为责令被告二提供“涉案证据系列”的法定义务,却最终以过错责任推定侵权方式对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签名或签章):

                       202 01 1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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