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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欢诉重婚罪证据目录(第二组)吴晓琳律师原创
发布日期:[2016/3/25 17:07:35]    共阅[1347]次
李某欢诉马明重婚罪案件证据或材料目录(第二组)

编号
材料或证据名称
材料或证据来源
拟证明内容
复印件数
1
厂房租用合同
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大朗十四经济合作社
2008年1月1日,重婚罪嫌疑人马明以老板身份(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的老板,以下简称“加科厂”。“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的前身,叫做“广州市**装饰公司”、“广州市**展示专柜厂” 等等,自1994年至2008年期间,曾经辗转于白云区黄石路口、棠下、西村、罗冲围、瑶台、沙涌、新市鹤边司法学校旁边、大朗等地 )签下厂房租用合同(2007年12月21日,马明交给出租方36100元按金),租用期限: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拟证明嫌疑人马明老板身份。
备注:加科厂于2009年11月12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重婚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
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3页
2
企业注册基本资料
广州市工商局白云分局
2009年11月23日,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虚假的、伪造的投资人马宗旋2008年下半年,鉴于一些客户要求开具正式的公司发票原因,马明将未注册的“广州市**装饰公司”、“广州市**展示专柜厂”,改成“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由其侄子马宗旋作为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而实际上,公司的所有的权力,都在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手中,马宗旋只是一个被借“壳”打工仔“法定代表人” )与嫌疑人王某华之间签订虚假的《转让协议》后,2010年3月10日,广州市工商局白云分局予以核准王某华为加科展柜厂的投资人。实际上,是嫌疑人马明与马宗旋、王某华之间,为隐匿、转移李某欢、嫌疑人马明共同财产而采取的违法行为。
备注:加科厂于2009年11月12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重婚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证据2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1页
2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从广州市工商局白云分局查档
李某欢、嫌疑人马明投资并所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由嫌疑人马明先以侄子马宗旋为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予以工商登记,后又以嫌疑人王某华的名义变更法定代表人。嫌疑人马明涉嫌隐匿夫妻双方共财产。其中签订于2009年11月23日的《转让协议》,由实际上根本没有投资一分钱的马宗旋、嫌疑人王某华之间相互转让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的债权债务,借以达到嫌疑人马明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备注:加科厂于2009年11月12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重婚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11月23日,嫌疑人王某华与涉嫌伪证罪的马宗旋之间,就案涉工厂签订虚假的《转让协议》(该《转让协议》并没有实际发生的任何事实支持,既没有固定财产的转让清单明细,也没有现金流等流动资产的转让清单);
证据3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9页
5
加科展柜厂与番禺大石自然堂罗小姐的合同书
广州市加科展示展柜厂、番禺大石自然堂罗小姐
2009年8月21日,加科展柜厂与大石自然堂之间的合同,加科展柜厂方面的工商银行账号、农行账号、交通银行帐号,户主都是嫌疑人马明,从而证明马明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老板、投资人。
而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和后来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都不是实际的老板。
备注:加科厂与番禺大石自然堂签合同的是嫌疑人马明,给客户的三个收款账号,户主也是嫌疑人马明。
证据5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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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加科展柜厂与广州碧特菡日用品有限公司就“小家碧玉”展柜签订的合同书
广州市加科展示展柜厂、广州碧特菡日用品有限公司、嫌疑人马明
2008年12月15日,马明以加科展柜厂老板的身份,与碧特菡日用品有限公司就“小家碧玉”产品展柜签订合同。其《加科货柜厂(小家碧玉货柜报价)》,马明在加科公章内签名。可以佐证马明的老板身份。
备注:加科厂与广州碧特菡公司签合同的是嫌疑人马明,
证据6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3页
7
中国建设银行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单(表格版本号:200807)
嫌疑人、第三人王某华、建设银行广州机场路分行
在“表格版本号200807”的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单中(2010年1月12日填写),广州市加科展示展柜厂的法定代表人名义,在嫌疑人马明、王某华的操纵下,在涉嫌伪证罪的嫌疑人马宗旋的协助下,于2009年11月12日,变更为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王某华在“短信通”联系用手机号码新增“13751728110”,而撤销原来的“13798053388”,该被撤销的“13798053388”,与马明手机号:“13798053355”, 属于同一时间选号购买。
证据7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电子银行申请单填写内容,所留的联系电话,都是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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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国建设银行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单(表个版本号:200902)
嫌疑人、第三人王某华、建设银行广州机场路分行
在“表格版本号200802”的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单中,(广州市加科展示展柜厂的法定代表人名义,在嫌疑人马明、王某华的操纵下,在涉嫌伪证罪的嫌疑人马宗旋的协助下,于2008年12月9日,落在年仅20岁、一文不名的马宗旋名下),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在“联系电话”栏联系用手机号干脆就留了实际老板马明手机“13798053355”,而“短信通”使用人手机号码,除了王某华的手机号码:“13798053388”外,就是加科展柜厂实际老板马明手机号:“13798053355”,;而王某华、马明手机号码,属于同一时间选号购买。以上证据,间接佐证嫌疑人马明、嫌疑人王某华的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同时证明所谓的加科展柜厂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只不过是虚拟的,而实际上,该加科厂所涉种种变更,实际是马明、王某华转移、隐匿马明、李某欢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
证据8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电子银行申请单填写内容,所留的联系电话,都是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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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现金支出证明单(2009年11月12日赵金代工资)
重婚嫌疑人王某华、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支出工人赵金代的2009年9月份工资1582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证明单,最终由实际老板、重婚嫌疑人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9间接证明以下事实: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含12日当天)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支出1582元的现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支出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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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出证明单(2009年10月21日,肥老余款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支出供应商“肥老”的欠款5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填写该现金支出证明单,最终由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10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支出5000元的现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支出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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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出证明单(2009年10月21日,客户毛志成客户提成和老板马明办理暂住证的费用)
第三人王某华、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支出供应商“肥老”的欠款2000元和老板马明的暂住证等费用2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证明单,最终由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相关收费票据,证明马明办理暂住证及与暂住有关的卫生费等开支;以上票据可以佐证该“现金支出证明单”上指的“老板”,就是“马明”。
证据11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支出2200元的现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支出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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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29日,公司备用金)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6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且该笔现金高达六万元,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亲自拿来)证明单,最终由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12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高达六万元的现金收入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收入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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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出证明单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支出做假帐的记账公司每月代理记账款3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该笔支出以“代理记账费”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13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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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7日公司备用金)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4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且该笔现金高达四万元,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亲自拿来))证明单,最终由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14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高达四万元的现金收入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收入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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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8日,公司备用金)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得到佛山南海大沥客户委托制造男装BOSS货架货款订金2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亲自拿来))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15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贰仟元的现金收入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收入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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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14日,公司备用金)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2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且该笔现金高达四万元,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亲自拿来)证明单,最终由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16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也不要了,究其因,虚假的“老板”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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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25日,公司备用金)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9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且该笔现金高达九千元,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亲自拿来)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17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也不要了,究其因,虚假的“老板”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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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5日,公司备用金)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4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且该笔现金高达四万元,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再次亲自拿来)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18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高达四万元的现金收入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收入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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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26日,公司备用金)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1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且该笔现金高达一万元,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再次亲自拿来)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19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也不要了,究其因,虚假的“老板”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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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28日,公司备用金)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2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且该笔现金高达贰万元,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再次亲自拿来)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20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也不要了,究其因,虚假的“老板”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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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30日,公司备用金)
第三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得到西城鞋城客户委托制造鞋架货款15000元的订金45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证明单,最终由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21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也不要了,究其因,虚假的“老板”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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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出证明单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支出2009年10月份仓库租房租金2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该笔支出以“仓库租房租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22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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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29日,公司备用金)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2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且该笔现金高达贰万元,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再次亲自拿来)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23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也不要了,究其因,虚假的“老板”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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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17日,公司备用金)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2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且该笔现金高达贰万元,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再次亲自拿来)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24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也不要了,究其因,虚假的“老板”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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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19日,公司备用金)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35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且该笔现金高达三万五千元,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再次亲自拿来)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25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也不要了,究其因,虚假的“老板”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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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出证明单(2009年11月19日,加科出租屋税)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1月19日支出承租屋租房租金11760元(一万一千七百六十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该笔支出以“加科出租屋税”的名义出现,且属于大额支出,由与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同居的现任“老婆”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亲自办理,没有其他经手人)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26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也不要了,究其因,虚假的“老板”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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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24日,公司备用金)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15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且该笔现金高达一万五千元,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再次亲自拿来)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27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也不要了,究其因,虚假的“老板”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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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21日,公司备用金)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5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鉴于现金较大金额收入的解款,在私人小工厂,只有一家人才值得信任,以前由真正的“老婆”李某欢解款,现在则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丹丹)解款)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28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也不要了,究其因,虚假的“老板”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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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28日,公司备用金)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3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鉴于现金较大金额收入的解款,在私人小工厂,只有一家人才值得信任,以前由真正的“老婆”李某欢解款,现在则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丹丹)解款,且该笔金额高达三万元。)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29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高达叁万元的现金收入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收入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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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17日,交款13000元)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得到佛山南海大沥客户委托制造货架货款订金13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交款”的名义出现,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鉴于现金较大金额收入的解款,在私人小工厂,只有一家人才值得信任,以前由真正的“老婆”李某欢解款,现在则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丹丹)解款,且该笔金额高达一万三千元。)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30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也不要了,究其因,虚假的“老板”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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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销单---李某欢生活费(2009年10月份,2009年10月30日
第三人王某华、嫌疑人马明
2009年10月30日,重婚罪嫌疑人马明从加科展柜厂支出其妻子(被告)李某欢的2009年10月份生活费4000元,该笔支出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该笔支出以“李某欢”的名义出现,即2009年5月份,重婚罪嫌疑人马明与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在富力城华灯街D1栋1102房间同居,同时在一起同居的还有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的女儿冯嫄,至今已经同居了四年半!马明搬出与李某欢同居的棠下村之后,还仍然从夫妻共同所有的加科厂中,每月支付旧“老婆”李某欢和婚生儿子冯钧每月的生活费,而该笔费用,却由现任“老婆”王某华做账“通过” ,马明过着“一夫二妻”的生活,尽享齐人之福!)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31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支出四千元的现金支出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收入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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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出证明单(2009年11月15日,加科展柜厂老板马明支出现金2000元---老板支现金)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老板、嫌疑人马明支出现金2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32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后,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华“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支出二千元的现金支出的“决策”过程,王某华只是以“会计”名义制单。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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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19日公司备用金40000元)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4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鉴于现金较大金额收入的解款,在私人小工厂,只有一家人才值得信任,以前由真正的“老婆”李某欢解款,现在则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丹丹)解款,且该笔金额高达四万元。)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33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现金收入高达四万元的现金收入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收入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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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出证明单(2009年10月19日宿舍房租)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0月19日支出宿舍房租(2009年10月份)45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该笔支出以“宿舍房租”的名义出现,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就是这集体宿舍住宿员工中的一名)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34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现金支出4500元的 “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收入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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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21日,公司备用金30000元)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2009年10月21日,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3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鉴于现金较大金额收入的解款,在私人小工厂,只有一家人才值得信任,以前由真正的“老婆”李某欢解款,现在则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丹丹)解款,且该笔金额高达三万元。)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35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现金收入高达三万元的现金收入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收入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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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17日,公司备用金20000元)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2009年10月17日,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2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鉴于现金较大金额收入的解款,在私人小工厂,只有一家人才值得信任,以前由真正的“老婆”李某欢解款,现在则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丹丹)解款,且该笔金额高达二万元。)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36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现金收入高达二万元的现金收入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收入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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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9日,公司备用金7000元)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2009年10月9日,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7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鉴于现金较大金额收入的解款,在私人小工厂,只有一家人才值得信任,以前由真正的“老婆”李某欢解款,现在则经常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丹丹)解款,但是该笔金额7000元款项,根据《现金收入证明单》上的备注知道,是“老板”交来的,“老板”即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该《现金收入证明单》尚没有会计、证明人,整个单上只有一个大大的“明”字,显示了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加科厂)只手遮天的权利!)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37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现金收入7000元的现金收入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收入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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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11日,公司备用金9900元)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2009年10月11日,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99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重婚罪嫌疑人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鉴于现金较大金额收入的解款,在私人小工厂,只有一家人才值得信任,以前由真正的“老婆”李某欢解款,现在则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丹丹)解款,且该笔金额高7000元。)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38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现金收入9900元的现金收入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收入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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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30日,公司备用金20000元)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2009年10月30日,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2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鉴于现金较大金额收入的解款,在私人小工厂,只有一家人才值得信任,以前由真正的“老婆”李某欢解款,现在则经常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丹丹)解款,但是该笔金额20000元款项,根据《现金收入证明单》上的备注知道,是“老板”交来的,“老板”即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除了“会计”王某华丹(即王某华)外,整个单上还有一个大大的“明”字,显示了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加科厂)只手遮天的权利!)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39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现金收入20000元的现金收入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收入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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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10日,公司备用金20000元)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1月10日得到应收账款2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鉴于现金较大金额收入的解款,在私人小工厂,只有一家人才值得信任,以前由真正的“老婆”李某欢解款,现在则经常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丹丹)解款,但是该笔金额20000元款项,根据《现金收入证明单》上的备注知道,是“老板”交来的,“老板”即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除了“会计”王某华丹(即王某华)外,整个单上还有一个大大的“明”字,显示了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加科厂)只手遮天的权利!)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40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现金收入20000元的现金收入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收入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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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出证明单(2009年11月1日,老板11月份生活费、马明女儿冯媛网络费900元---2009年11月至2010年11月)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1月1日支出老板马明生活费(2009年11月份)2000元和李某欢、马明女儿冯嫄一年的网络费9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该笔支出以“老板生活费和冯嫄网费”的名义出现,只有自己开办的工厂,自己才有权利既给自己的“前任老婆” 出生活费,又给自己的亲生女儿出网络费,而冒充“老板”的“傀儡”马宗旋,无疑是一句话都不敢说的。)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41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支出2900元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支出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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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销单(2009年10月19日,9月请客单、10月份老板生活费、泡沫填充剂、五金配件、价格标签条)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0月19日支出各项费用437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该笔支出以“9月请客单、10月份老板生活费、泡沫填充剂、五金配件、价格标签条”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42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支出4370元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支出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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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30日,公司备用金15000元)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1月30日得到应收账款15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鉴于现金较大金额收入的解款,在私人小工厂,只有一家人才值得信任,以前由真正的“老婆”李某欢解款,现在则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丹丹)解款,且该笔金额高壹万伍仟元。)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43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后,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华“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收入15000元的“决策”过程,王某华只是以“会计”名义制单,而最终审核、批准的是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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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31日,公司备用金50000元)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0月31日得到应收账款5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鉴于现金较大金额收入的解款,在私人小工厂,只有一家人才值得信任,以前由真正的“老婆”李某欢解款,现在则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丹丹)解款,且该笔金额高达五万元。)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44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后,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华“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收入五万元的“决策”过程,王某华只是以“会计”名义制单,而最终审核、批准的是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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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27日,交款5000元)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得到客户林生委托制作货架货款5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交款5000元”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45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收入5000元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支出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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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26日,公司备用金10000元)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0月26日得到应收账款1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鉴于现金较大金额收入的解款,在私人小工厂,只有一家人才值得信任,以前由真正的“老婆”李某欢解款,现在则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丹丹)解款,且该笔金额高达一万元。)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46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收入10000元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支出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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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25日,公司备用金10000元)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0月25日得到应收账款1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鉴于现金较大金额收入的解款,在私人小工厂,只有一家人才值得信任,以前由真正的“老婆”李某欢解款,现在则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丹丹)解款,且该笔金额高达一万元。)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 板。
证据47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收入10000元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支出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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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22日,公司备用金20000元)
第三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0月22日得到应收账款2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鉴于现金较大金额收入的解款,在私人小工厂,只有一家人才值得信任,以前由真正的“老婆”李某欢解款,现在则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解款,且该笔金额高达二万元。)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48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收入20000元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 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支出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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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12日,公司备用金30000元)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0月12日得到应收账款3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鉴于现金较大金额收入的解款,在私人小工厂,只有一家人才值得信任,以前由真正的“老婆”李某欢解款,现在则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解款,且该笔金额高达三万元。)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49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收入30000元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支出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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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6日,公司备用金20000元)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0月6日得到应收账款2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鉴于现金较大金额收入的解款,在私人小工厂,只有一家人才值得信任,以前由真正的“老婆”李某欢解款,现在则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解款,且该笔金额高达二万元。)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50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收入20000元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支出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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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3日,公司备用金10000元)
第三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1月3日得到应收账款1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鉴于现金较大金额收入的解款,在私人小工厂,只有一家人才值得信任,以前由真正的“老婆”李某欢解款,现在则经常由与马明同居的“老婆” 王某华(又名丹丹)解款,但是该笔金额10000元款项,根据《现金收入证明单》上的备注知道,是“老板”交来的,“老板”即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除了“会计”王某华丹(即王某华)外,整个单上还有一个大大的“明”字,显示了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加科厂)只手遮天的权利!)证明单,最终由重婚罪嫌疑人、实际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51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收入10000元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支出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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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出证明单(2009年11月2日,工人罗文彬2009年9月份工资)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1月2日支出工人罗文彬的2009年9月份工资102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证明单,最终由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52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支出1020元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支出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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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出证明单(2009年11月12日,工人石柠华2009年9月份工资)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1月2日结清工人罗文彬的2009年9月份工资1559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53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支出1559元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支出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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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销单(2009年9月18日
第三人王某华,嫌疑人马明
加科厂司机林达炎的路桥费4805元报销单,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作为会计审核,重婚罪嫌疑人马明作为老板最终审定。
证据54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支出4805元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支出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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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销单(2009年9月18日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厂司机林达炎的路桥费2438元报销单,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作为会计审核,重婚罪嫌疑人马明作为老板最终审定。
证据55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支出2438元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支出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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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销单(2008年11月14日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2008年11月14日,伪证罪嫌疑人马宗旋的胞兄马宗凯以主管名义,报销员工袁龙的二十块钱的公交车车费、快餐费,加科厂(实际上,这时候的厂名,应该是“广州市**装饰公司”或者“广州市**展示专柜厂”,均没有注册,加科厂之所以在2008年12月9日注册,起因于一个大客户需要正规发票,而此时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已经与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经常同居在一起,此时即有转移夫妻财产(工厂所有权)的意图,就借口“前任老婆”李某欢没有暂住证,自己也没有暂住证为借口,把工厂注册在有暂住证、容易控制的侄子马宗旋的名下。)员工袁龙的车费及快餐费报销单,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作为会计审核,重婚罪嫌疑人马明作为老板最终审定。
证据56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此时的工厂(多次更名,多次更换地点达10处之多。)没有工商注册,但是却已经“正常经营”了14年之久,但是,在该张“费用报销单”上,却没有见到“2008年12月9日”工商注册之后的冒牌“老板”马宗旋的签名,也没有见到作为日后“老板”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以“老板”身份的签名批示!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伪证罪嫌疑人马宗旋作为案涉工厂“投资人”、“老板”的“傀儡”面目昭然若揭、暴露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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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销单(2008年10月29日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厂员工袁龙的车费及快餐费二十八元报销单,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作为会计审核,重婚罪嫌疑人马明作为实际老板最终审定。
伪证罪嫌疑人、冒充案涉工厂“投资人”、“老板”的马宗旋的胞兄马宗凯、马宗凯的女朋友黄翠妍,在“费用报销单”上都有签名。
证据57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此时的工厂(多次更名,多次更换地点达10处之多。)没有工商注册,但是却已经“正常经营”了14年之久,但是,在该张“费用报销单”上,却没有见到“2008年12月9日”工商注册之后的冒牌“老板”马宗旋的签名,也没有见到作为日后“老板”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以“老板”身份的签名批示!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伪证罪嫌疑人马宗旋作为案涉工厂“投资人”、“老板”的“傀儡”面目昭然若揭、暴露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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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出证明单(2009年9月18日,八奇饮用水费)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9月18日支付10桶饮用水水费1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证明单,最终由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58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支出100元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支出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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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出证明单(2008年11月12日,支出马宗凯工资300元)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于2008年11月12日支付员工马宗凯(伪证罪嫌疑人马宗旋的胞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的亲侄子)工资3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59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8年12月9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被重婚罪的嫌疑人马明,包办注册到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名下。2009年11月12日,又被重婚罪嫌疑人“包办”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的2008年11月12日,尽管“加科厂”“前身”还没有正式的工商注册,但是,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支出300元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支出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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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出证明单(2009年9月18日,支出购买背胶灯片等580元)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9月18日支出购买背胶灯片费用58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证明单,最终由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证据60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支出580元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支出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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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销单(2009年9月18日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2009年9月18日,加科厂员工简宝炉制表加科厂组装部门员工加班费等累计60元的费用报销单,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作为会计审核,重婚罪嫌疑人马明作为老板最终审定。
证据61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支出60元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支出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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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销单(2009年9月18日)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2009年9月18日,加科厂员工林达炎制表的加科厂购买自广州侨隆灯饰材料等费用累计1937元的费用报销单,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作为会计审核,重婚罪嫌疑人马明作为实际老板最终审定(以一个大大的明字代替“马明”三个字)。
证据62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支出1937元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支出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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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销单(2009年9月18日)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2009年9月18日,加科厂员工杜达炎制表的加科厂购买自广州侨隆灯饰材料等费用累计6807元的费用报销单,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作为会计审核,重婚罪嫌疑人马明作为实际老板最终审定(以一个大大的明字代替“马明”三个字)。
证据63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因为,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虚假的“老板”马宗旋,改成了另一个虚假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而在11月12日之前,应该仍旧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当家作主”才对,但是,在该笔支出6807元的“决策”过程,竟然跟“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马宗旋在该“现金支出证明单”中,丝毫没有自己的鼎鼎大名留下。从而证明,马宗旋就是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设计学徒工,只是一个杂居在员工集体宿舍、囊中羞涩的一个打工仔而已!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的光环,并不能给他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但对于同居于一个卧室内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来说,连“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角色转换不过是“二人转” 。但始终由马明“压轴“,究其因,虚假的“老板”马宗旋和王某华,也没有实际能力经营加科厂,实际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只能操刀到底!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对于以上事情,一分钱的“决策权“,都没有,”傀儡老板”
的面目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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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展柜厂2008年全年营业统计
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
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共同所有的加科展柜厂(前身名字叫“广州市**装饰公司”、“广州市**展示专柜厂” ,截止到2008年12月9日正式进行工商注册前,已经存在了14年,不是一天就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一个年仅20岁的小毛孩马宗旋就可以一夜之间造起一座工厂来!))于2008年1月至12月的每月收入分别为:1月份:148046元;2月份:5612.5元;3月份:21419元;4月份:98815元;5月份:208213.1元;6月份:135321.8元;7月份:101330元;8月份:375372元;9月份:416495元;10月份:354367元;11月份:266922.6元;12月份:384497元;2008年1月份至12月份,加科展柜厂的收入累计为:2506411.00元。
即,截止到2008年底,加科厂在2008年一年之内的营业收入达到250万余元。而在2009年11月23日,假冒的“前法定代表人” 马宗旋、“后法定代表人”王某华之间的《转让协议》中,却自始至终没有涉及到“债权债务”的明细转让项目,在被害人李某欢提起的所有权确认的二审程序中,中院经办法官陈瑞晖要求嫌疑人马明、嫌疑人王某华、嫌疑人马宗旋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官金福律师提供以上《转让协议》的具体内容(债权债务明细清单),但是,直到二审结束,也没有提供出来。
证据64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本证据中,加科厂的客户,如“安婷”、“奥丽浓”、“卡佛莲” 、“凯诗女郎”、“苹果”、“东利行新品牌”、“意和装饰”、“佛山男装”、“花都男装”等等,都可以作为补充侦查的证人线索,以查证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是以夫妻名义对外部客户称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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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厂2009年度工资总额统计表
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
序号14中的“马宗旋”,就是加科厂假冒的“法定代表人”;每月工资只有数百元(一直住在大朗十四社的加科厂员工集体宿舍,经常向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夫妇借支生活费,每月借支数百元不等;2008年时,实际上伪证罪嫌疑人马宗旋只是一个刚刚军人转业的学徒工,在加科厂学设计,年仅20岁(1988年出生)。
证据65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冒充加科厂“老板”的马宗旋,是一个一文不名的打工仔,每月的工资只有几百元,跟普通的打工人员混住在脏乱的大朗集体宿舍,而真正的“老板”、重婚罪嫌疑人马明,不仅出有车,居有“二奶”,而且有三台车,居住奢靡。两相对比,“傀儡老板”马宗旋的真面目昭然若揭!
本证据中出现的员工,如黄翠妍(伪证罪嫌疑人马宗旋的胞兄马宗凯的女友,时任加科厂的出纳)、陈奕辉(加科厂主管部分行政事务的管理型员工),包括该证据上出现的所有的员工,都可以凭籍查证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在加科厂长达五年的时间里,一直以“夫妻”、“老公”、“老婆”的名义相互称呼的。
从证据上开可以看出,加科厂长期没有进行工商注册、偷税漏税,工人数目多达五、六十人,仅仅每月工人的工资就在11万元。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就是眼红马明拥有如此收入丰厚的工厂,以姑娘处女之身,不惜“二奶”恶名冠诸自身,与马明“夫唱妇随”、“出双入对”,吃香喝辣,而真证得“前任老婆”、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沦落到一日三餐无处跻身、寄人篱下,含辛茹苦、悲凉泣号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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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厂2008年尚未收回的货款统计表
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
2008年度末,加科厂33个客户,总共还有739949.62元的货款尚未收回。该尚未收回的货款,可以看作2009年度初加科厂的应收账款或资产。
证据66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从证据上开可以看出,加科厂长期没有进行工商注册、偷税漏税,仅仅2008年底,应收货款就达到70万元之多,对于一个从河源或者梅州出身的马明、李某欢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再加上2008年整整一年开办工厂所赚取的钱款,数目是比较大的。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就是眼红马明拥有如此收入丰厚的工厂,以姑娘处女之身,不惜“二奶”恶名冠诸自身,与马明“夫唱妇随”、“出双入对”,吃香喝辣,而真证得“前任老婆”、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沦落到一日三餐无处跻身、寄人篱下,含辛茹苦、食不果腹、无以为家、悲凉泣号的地步!!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鸠占鹊巢,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决心当陈世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辛苦十四年为他人作嫁衣裳,成为新时代的秦香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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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厂银行存款日记账
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
该银行存款日记账反映了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共有的加科厂的财务状况。
从该67证据上,可以看出,截止到2009年3月25日,即,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离“家”(离开与李某欢同居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棠下的家)与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同居之前,刚刚完成工商注册的加科厂,其账面的银行存款金额,就多达59.8万元之多。
对于一个从河源或者梅州出身的马明、李某欢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就是眼红马明拥有如此收入丰厚的工厂,以姑娘处女之身,不惜“二奶”恶名冠诸自身,与马明“夫唱妇随”、“出双入对”,吃香喝辣,而真证的“前任老婆”、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沦落到一日三餐无处跻身、寄人篱下,含辛茹苦、食不果腹、无以为家、悲凉泣号的地步!!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鸠占鹊巢,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决心当陈世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辛苦十四年为他人作嫁衣裳,成为新时代的秦香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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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厂08年底至09年3月份的财务收支表
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
该财务收支表反映了嫌疑人、被告共有的加科厂的财务状况。
该证据证明如下述事实:
(1)2009年2月6日,重婚罪嫌疑人马明花了5000元钱,购买了数码相机(该相机用于2009年夏天,重婚罪嫌疑人马明与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以“夫妻”、“老公老婆”名义在上海旅游,拍摄数码照片多达43张(参见第一组证据)。
(2)2009年2月6日,重婚罪嫌疑人马明依据丰顺客家传统,带“新婚”“老婆”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回老家拜见自己的父亲母亲。伴同马明、王某华从广州同车回丰顺老家的,还有马明的亲侄子马宗旋,马明与李某欢的婚生女儿冯嫄。春季期间,马明与王某华同居在一起,有马明的女儿冯嫄证词为证。该春节花费6554元,在该“财务收支表”上以“老板春节经费”条目出现。
(3)2009年2月6日,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在李某欢的强烈要求下,才给李某欢3000元过节费,让李某欢回连平县的娘家过年,而伤心欲绝的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及其父母亲,整个春节在医院度过。
(4)2009年2月20日,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仍旧按照以前的习惯,收受客户回款21000元,然后,非常诚实地解款到加科厂,在该“财务收支表”上,以“李某欢拿来”的条目出现。该证据也可以佐证李某欢是加科厂的实实在在的“老板娘”,而掌握加科厂“财政大权”的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却不过是“二奶”。
(5)2009年2月5日,李某欢从加科厂开支8000元,给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的婚生女儿冯嫄交纳新的一年的学费,该事情在“财务收支表”以“李某欢2月5号拿工厂8000元交冯嫄学费。该证据也可以作证李某欢是加科厂的真正“老板娘”,而此时掌握了加科厂财务大权的王某华,只不过是“二奶”。
(6)2009年3月4日,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在老家梅州丰顺装修新盖的房屋(与李某欢共同建造的房屋),用款1万元。该事情,在“财务收支表”上,以“梅州装修房屋” 条款出现。
(7)2009年3月17日,加科厂收入50900元,“财务收支表”上,以“老板拿来”条目出现,“老板”,即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同一天,加科厂向梅州给重婚罪嫌疑人马明装修房屋的人,转款1万元,在“财务收支表”以“梅州转10000元”条目出现。
(8)2009年3月25日,加科厂收入20000元,“财务收支表”上以“老板拿来”条目出现,“老板”即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9)2008年12月22日,加科厂收入30000元,“财务收支表”上以“李某欢拿来”,李某欢即本案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在2008年12月22日此时,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和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还没有公开地同居在一起,只是偷偷摸摸的,马明跟李某欢的矛盾还没有剧烈化,所以,这一段时间,李某欢仍旧按照习惯解款到加科厂。
(10)2008年12月26日,,加科厂收入21000元,“财务收支表”上以“李某欢拿来”,李某欢即本案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在2008年12月26日此时,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和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还没有公开地同居在一起,只是偷偷摸摸的,马明跟李某欢的矛盾还没有剧烈化,所以,这一段时间,李某欢仍旧按照习惯解款到加科厂。该证据佐证李某欢是加科厂的“老板娘”,后来加科厂被重婚罪嫌疑人马明操纵转名到伪证罪嫌疑人马宗旋、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名下。
(11)2008年12月29日,加科厂收入50000元,“财务收支表”上以“李某欢拿来”,李某欢即本案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在2008年12月29日此时,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和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还没有公开地同居在一起,只是偷偷摸摸的,马明跟李某欢的矛盾还没有剧烈化,所以,这一段时间,李某欢仍旧按照习惯解款到加科厂。该证据佐证李某欢是加科厂的“老板娘”,后来加科厂被重婚罪嫌疑人马明操纵转名到伪证罪嫌疑人马宗旋、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名下。
(12)2008年12月31日,加科厂收入20000元,“财务收支表”上以“李某欢拿来”,李某欢即本案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在2008年12月31日此时,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和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还没有公开地同居在一起,只是偷偷摸摸的,马明跟李某欢的矛盾还没有剧烈化,所以,这一段时间,李某欢仍旧按照习惯解款到加科厂。该证据佐证李某欢是加科厂的“老板娘”,后来加科厂被重婚罪嫌疑人马明操纵转名到伪证罪嫌疑人马宗旋、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名下。
(13)2009年1月4日,加科厂支出100000元,“财务收支表”上以“陈总退股款”条目出现。陈总,即陈灼贤,是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的亲妹夫,曾经在加科厂入股,后来跟马明发生矛盾而退股,约定2009年1月4日,马明的加科厂退给陈灼贤10万元。
证据68间接证明以下事实: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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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厂09年2月“每月收入明细表”
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
该“每月收入明细表”反映了重婚罪嫌疑人重婚罪被害人共有的加科厂2009年2月份收入205355元。
该证据69间接证明如下事实:
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就是眼红马明的加科厂每月拥有如此收入丰厚的工厂,以姑娘处女之身,不惜“二奶”恶名冠诸自身,与马明“夫唱妇随”、“出双入对”,吃香喝辣,而真证得“前任老婆”、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沦落到一日三餐无处跻身、寄人篱下,含辛茹苦、悲凉泣号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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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厂09年3月“每月收入明细表”
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
该加科厂09年3月“每月收入明细表”反映了重婚罪嫌疑人重婚罪被害人2009年3月收入364513.3元。
该证据70间接证明如下事实:
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就是眼红马明的加科厂每月拥有如此收入丰厚的工厂,以姑娘处女之身,不惜“二奶”恶名冠诸自身,与马明“夫唱妇随”、“出双入对”,吃香喝辣,而真证的“前任老婆”、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沦落到一日三餐无处跻身、寄人篱下,含辛茹苦、悲凉泣号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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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厂09年4月“每月收入明细表”
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
该09年4月“每月收入明细表”反映了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09年4月收入:317263.4元。
该证据71间接证明如下事实:
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就是眼红马明的加科厂每月拥有如此收入丰厚的工厂,以姑娘处女之身,不惜“二奶”恶名冠诸自身,与马明“夫唱妇随”、“出双入对”,吃香喝辣,而真证得“前任老婆”、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沦落到一日三餐无处跻身、寄人篱下,含辛茹苦、悲凉泣号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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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厂09年5月“每月收入明细表”
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
该09年5月“每月收入明细表”反映了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09年5月收入:。143705元
该证据72间接证明如下事实:
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就是眼红马明的加科厂每月拥有如此收入丰厚的工厂,以姑娘处女之身,不惜“二奶”恶名冠诸自身,与马明“夫唱妇随”、“出双入对”,吃香喝辣,而真证得“前任老婆”、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沦落到一日三餐无处跻身、寄人篱下,含辛茹苦、悲凉泣号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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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厂09年6月“每月收入明细表”
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
该09年6月“每月收入明细表”反映了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09年5月收入: 242388元。
该证据73间接证明如下事实:
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就是眼红马明的加科厂每月拥有如此收入丰厚的工厂,以姑娘处女之身,不惜“二奶”恶名冠诸自身,与马明“夫唱妇随”、“出双入对”,吃香喝辣,而真证得“前任老婆”、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沦落到一日三餐无处跻身、寄人篱下,含辛茹苦、悲凉泣号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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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厂09年7月“每月收入明细表”
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
该09年7月“每月收入明细表”反映了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09年5月收入:265417元。
该证据74间接证明如下事实:
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就是眼红马明的加科厂每月拥有如此收入丰厚的工厂,以姑娘处女之身,不惜“二奶”恶名冠诸自身,与马明“夫唱妇随”、“出双入对”,吃香喝辣,而真证得“前任老婆”、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沦落到一日三餐无处跻身、寄人篱下,含辛茹苦、悲凉泣号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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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展柜厂(加科展示展柜厂的前身)给客户的通知
嫌疑人马明、被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
2008年11月11日,**厂财务王某华(即王某华丹)给各客户的通知,通知内容:告知客户**展柜厂汇款银行的卡号(工商银行卡号:6222 0036 0211 0640 939,户主马明;交通银行卡号:6222 6007 1000 5233 848,户名也是马明) 佐证马明的老板身份。
该证据75间接证明如下事实:
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在私人小厂,涉及到收款账号户名,一般选择最亲近的人,甚至就是老板个人;结合本案,加科厂和加科厂的前身广州市**装饰公司(未注册)、“广州市**展示专柜厂”(未注册)的收款账号,从来都是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而该厂的实际老板也是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本通知是以“**展柜厂”的名义,以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的名义下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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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厂人事统计表
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
人事统计表序号4的马宗旋职位设计,从而揭穿其所谓的加科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假的。
另外,从该证据上还可以相互证明:
(1)假冒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是涉及职位,马宗旋的胞兄马宗凯,也是涉及职位;马宗凯的女友(在录音中出现的黄翠妍),在**展柜厂(加科厂前身)的职位是“办公室文员”,实际是工厂的“出纳” ;
(2)陈奕辉在李*高的录音光盘中出现过,他在**展柜厂(加科厂的前身)的职位是“行政主管”,实际上,陈奕辉也兼职销售展柜业务,收受客户货款,在“现金收入证明单”里面,有陈奕辉出现。
(3)员工“杜达炎”曾经“现金支出证明单”里面多次出现,报销车辆各种路桥费用等。在本“人士统计表”里面,他的职位是“采购部/司机”。
(4)赵全代,魏榕平,简宝炉,石泞桦,袁龙,刘威,陈维真,,卢静妃等员工,均在“加科厂”或者“广州市**装饰公司”、“广州市**展示专柜厂”的“现金支出证明单”中出现过。
鉴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手头掌握的不是很全面的资料、证据,“现金支出证明”、“现金收入证明单”等等,仅仅是加科厂(含加科厂的前身“**”等)漫长十九年经营过程中极少的一部分资料、证据,所以,“人士统计表”中的其他员工,不可能有相应的“现金支出证明单”、“现金收入证明单”等上面的相应员工签名,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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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华离职证明书
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于2008年6月2日时,曾经任职广州欧奈商贸有限公司的客服部经理,于2008年9月13日离职,然后重婚罪嫌疑人马明聘请为**厂(加科厂的前身)财务。
该证据77间接证明如下事实:
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根据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资料:2008年12月9日,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通过非法隐瞒、暗箱操作,将**厂进行工商注册,利用自己的亲侄子马宗旋(涉嫌在一系列民事案件中的虚假陈述伪证罪)老实、好控制,让其假冒“法定代表人”,2009年11月12日,在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的操纵下,又将案涉工厂“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的名字改成本案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从2009年5月一直以“夫妻”名义、“老公老婆名义”同居在广州市富力城,同时同居在一起的还有马明的女儿冯嫄。有冯嫄的证词为证(在李某欢起诉的加科厂所有权确认案件一审重审过程中,冯嫄在白云区法院出庭作证,证明了马明、王某华的重婚罪罪行,可以调取庭审笔录)。
一个公司或者企业的诞生,不是简单到一下子就从天上掉下来,也不是一下子就掉到年仅20岁、一文不名的马宗旋身上,更不是一下子就掉到同样一文不名,根本没有管理经验,没有行业经验,没有行业人脉资源的王某华身上。马明之所是加科厂(含加科厂的前身“**厂”)的实际老板,这是跟马明长达近二十年(从1994年至2013年)的建材、展柜行业经验,积累的人脉资源,长期经商积攒的资金等,建立起来的。单凭虚假的工商注册资料,就判断马宗旋、王某华是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让人笑得满地找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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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0日加科展柜厂接受客户汇款的银行账号(3个银行卡号)
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2009年4月20日,加科厂告知客户加科展柜厂汇款银行的卡号(交通银行,户名马明,卡号:6222 6007 1000 2533 848;工商银行:户名马明,卡号:6222 0036 0211 0640 939 ;农业银行:户名马明,卡号:622848 00822 1800 1111))佐证马明的作为加科厂实际老板身份
该证据78间接证明如下事实:
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在私人小厂,涉及到收款账号户名,一般选择最亲近的人,甚至就是老板个人;结合本案,加科厂和加科厂的前身广州市**装饰公司(未注册)、“广州市**展示专柜厂”(未注册)的收款账号,从来都是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而该厂的实际老板也是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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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0日加科展柜厂接受客户汇款的银行账号(4个银行卡号)
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2009年4月20日,加科厂告知客户加科展柜厂汇款银行的卡号(交通银行,户名马明,卡号:6222 6007 1000 2533 848;工商银行:户名马明,卡号:6222 0036 0211 0640 939 ;农业银行:户名马明,卡号:622848 00822 1800 1111;建设银行:户名马明,卡号:6227 0033 2705 0073 466)))佐证马明的作为加科厂实际老板身份
该证据79间接证明如下事实:
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在私人小厂,涉及到收款账号户名,一般选择最亲近的人,甚至就是老板个人;结合本案,加科厂和加科厂的前身广州市**装饰公司(未注册)、“广州市**展示专柜厂”(未注册)的收款账号,从来都是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而该厂的实际老板也是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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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0日加科展柜厂给客户万福缘的银行账号(2个银行卡号)
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2009年4月20日,加科厂告知一个简称“万福缘”的客户加科展柜厂汇款银行的卡号(工商银行:户名马明,卡号:6222 0036 0211 0640 939 ;建设银行:户名马明,卡号:6227 0033 2705 0073 466)))佐证马明的作为加科厂实际老板身份
该证据80间接证明如下事实:
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在私人小厂,涉及到收款账号户名,一般选择最亲近的人,甚至就是老板个人;结合本案,加科厂和加科厂的前身广州市**装饰公司(未注册)、“广州市**展示专柜厂”(未注册)的收款账号,从来都是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而该厂的实际老板也是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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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规章制度(加科厂)
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加科厂的报销费用流程借支款项流程预支工资流程均可以佐证相关的报销单据上面的签名内容。
加科厂员工马宗凯、袁龙、简宝炉、赵金代、杜达炎等员工领取工资的财务流程,跟“财务规章制度”的报销流程完全吻合,相互印证了:加科厂的员工姓名,加科厂的“财务规章制度”流程在员工中的实行,加科厂制单上的两个关键人物的签字:作为会计的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作为实际老板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该证据81间接证明如下事实:
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开的是“夫妻店” ,转移的是李某欢的夫妻财产,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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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展柜厂一月份资金日记账
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2009年1月份,加科厂的“资金日记账”。
其中,
(1)“陈总来回报深圳来回路费/停车费/餐费”,“陈总”指的是陈灼贤,在与李某欢的录音光盘里面有出现,他是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的胞妹冯春兰的老公,马明开办工厂长达十四年的合伙人。
(2)2009年1月4日,“收公司备用金30000元”,以“老板娘拿来” 的条目出现,很明显,时年只有21岁的假冒“老板”马宗旋没有女朋友,更没有老婆,而勉强可以称作“老板娘”的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这时候,即2009年1月4日,还没有工商注册可以证明,其可以被称为“老板娘”,而根据加科厂(含加科厂的前身“**厂”)的财务记录习惯,“老板娘”是专指本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的。“老板的女儿”是专指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和本案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的婚生女儿冯嫄的。
(3)2009年1月5日,“高财务报苹果路桥费、餐费、新塘维修材料费”,,很明显,“高财务”专指本案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本“加科展柜厂一月份资金日记表”的制作者,就是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所以,王某华给自己的职位定为就是“高财务”,在加科厂员工中的职位形象,就是加科厂的财务人员。而2009年1月5日,同一天,“收香港苹果柜货柜款、支票1张(NO.40307700),条目“高财务经手”中的“高财务”专指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
(4)2009年1月6日,“收迷底尾数”3800元,,“陈总经手”,“陈总”专指“陈灼贤”,即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胞妹冯春兰的老公。陈灼贤在与李某欢的录音光盘中出现过,在加科厂的财务表格中无数次出现。
(5)“收5号陈总在沙涌拿500元”,条目中以“陈总经手”出现。“陈总”即专指“陈灼贤”。
(6)2009年1月6日,“收公司备用金”50000元,备注:这是加科厂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记录客户回款,该笔金额是五万元,是比较大的数目,这笔比较大的数目,是“老板娘拿来”,“老板娘”,很明显此案,如用上述所证明,是本案重婚罪的被害人李某欢。
(7)2009年1月8日,“收昌河车报废费”,“高财务经手”,“高财务”即专指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
(8)2009年1月8日,“高财务报销(老板)餐费“,在后面的条目中未出现。
(9)2009年1月10日,“收公司备用金”35000元,很明显,收客户的回款的人,只能是加科厂的实际老板,或者实际老板的老婆“无论是婚姻老婆”,还是“未婚同居的老婆(二奶)”。该笔35000元金额的客户回款,以“公司备用金”名义,由实际老板、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借款到加科厂,以“老板拿来”的名义出现。
(10)2009年1月12日,“收迷底货款800元”,这种小额款项,加科厂让时任加科厂出纳的“黄翠妍”(即假冒的“老板”马宗旋的胞兄的女朋友黄翠妍,该黄翠妍在与李某欢的录音光盘中出现过。
(11)2009年1月14日,“收神泉水会货款”5000元,该笔金额伍仟圆的货款,以“老板拿来”的名义出现,很明显,该“老板”是专指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12)2009年1月14日,“收发廊柜货款”5000元,以“老板拿来”的名义出现在条目中,很明显,该“老板”是专指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13)2009年1月5日“马宗凯报(五月花吊天花540元)(12、13、14号)餐费” 总共报销了685元,该“马宗凯”,在与李某欢的录音光盘中出现过,是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胞兄的长子,是伪证罪嫌疑人、加科厂假冒“老板”马宗旋的胞兄,是上面出现过的加科厂的出纳、“办公室文员”黄翠妍的男朋友。
(14)2009年1月15日,“手公司备用金”37900元,以“老板拿来”的条目出现在该资金日记账中。
(15)2009年1月15日,“收翻新柜20只、1.6米鞋柜1只、收银台喷油漆1只加工费” 共计4800元,以“陈总经手”的条目出现。
(16)2009年1月16日,“收公司备用金” 21200元,以“老板拿来”的条目出现。
(17)2009年1月16日,“收比而特货款” 23100元,以“高财务经手”的条目出现。
很明显,在私人小工厂中,只有跟实际老板最亲近的人,即老板的老婆,或者老板的“二奶”,或者老板的合伙人,才有接触大额货款、解款到工厂的权利和资格。这个“高财务”,就是本案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叫王某华丹。
(18)2009年1月17日,“收公司备用金”20100元,以“高财务拿来”的条目出现,很明显,“高财务”专指本案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
(19)2009年1月17日,“收安婷货款”10000元,以“老板拿来”的条目出现,很明显,该“老板”是专指本案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该证据83系列,以充足的证据链条,证明了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围绕着马明、李某欢所有的加科厂(含加科厂的前身“**厂”)的财产(应收账款、应付工人工资、应该支出的费用等)经营过程,暴露出二位犯罪嫌疑人霸占、转移李某欢财产的卑鄙行为、涉嫌重婚罪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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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展柜厂二月份资金日记账
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1)2009年2月2日,“冯总支现金”3000元,“冯总”专指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2)2009年2月5日,“高财务报销路桥费/加油”314元,“高财务”专指本案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
(3)2009年5日,“高财务报销加油费/餐费/桑拿(老板和同学)”,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跟自己的同学到娱乐场所消费、油费、餐费,总共750元。非常潇洒!
(4)2009年2月5日,“冯嫄(老板女儿)学费”,指冯嫄在一个技校学习画画是过年后的学费,而所谓的假冒“老板”马宗旋,根本就没有结婚,年仅21岁的马宗旋,也根本不可能有一个上学的女儿。而且,冯嫄是马明、李某欢的女儿,这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5)2009年2月5日,“老板娘生活费” 2000元,该生活费,在李某欢的叙述中,即“家用”(家庭开支,专指李某欢跟儿子冯钧的家庭生活费用,每月均由加科厂支出,只是从2009年5月分之后,马明为了达到逼迫李某欢自动离婚的目的,才没有给)。而假冒的“老板”马宗旋,是根本没有结婚,也没有儿子的。王某华也没有结婚,也没有儿子。
(6)2009年2月6日,“高财务报销买花一批(肥料、花盆、花瓶、鲜花等)费用”总共300元。马明跟王某华的结合,各取所“需”:马明拥有开办展柜工厂的经验,有15年的行业经验;而王某华毕业于专业的电算会计专业。而李某欢,电脑不会,会计知识根式一窍不通,马明感觉王某华才是“恨想见之晚” !以下几“条”“高财务报销”的财务信息。
(7)2009年2月20日,“收公司备用金”21000元,此时,即2009年2月20日,正式的“老婆”李某欢,仍然被允许每月解款到加科厂,“老板娘拿来”,“老板娘”即李某欢。
(8)本“二月份资金日记账”2009年2月份有很多会计“科目”中出现“高财务报销”的条目,“高财务”即本案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
(9)2009年2月22日,“收公司备用金”30000元,该笔金额在私人小厂中,属于比较大的金额,按照私人小工厂的财务出纳,收受较大金额的现金,除了本工厂的实际老板,只有跟老板最亲密的人,即,只有老板的“老婆”(包括“老婆”和“二奶”才有资格)。该笔金额以“高财务拿来”的条目出现。
(10)2009年2月23日,“马宗旋支现金”,马宗旋这个假冒的、 被真正的老板马明推上加科厂前台的虚假“法定代表人”,在该会计科目中真相毕露:“支现金200元”,其在财务部的“小手小脚”行为,凸显了一个小打工仔的真实形象。
(11)2009年2月24日,“收比而特货款” 7800元,以“高财务拿来”,“高财务”即本案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在私人工厂,只有王某华这样的“二奶”,才被赋予接触、解拿较大金额现金的机会,而一般关系的员工,是根本没有这样的机会,这是几乎是中国所有的家族企业的财务出纳特有的特征。加科厂也不例外。马宗旋尽管是真正的“老板”马明的亲侄子,但是,对于较大金额的现金,他是没有任何资格接触的,只能接触、报销一些几百元的小额款项。这也揭示了这个假冒的加科厂“老板”在财务出纳这些事关“老板“真正权限的敏感区域,这个假冒的“老板”的形象是根本难以立起来的。
该证据83提供了加科厂很多财务信息,跟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即,围绕着加科厂,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专一的是马明、李某欢夫妻共同财产,非法占有了很多本应该属于李某欢的财产,致使李某欢现在有家不能回,老公被人抢去,女儿不能跟自己同居在一起(只能狭小的10多平方米的出租屋),而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李某欢却过着高堂大屋、出有车、食有鱼的豪奢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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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展柜厂三月份资金日记账
嫌疑人马明、被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本三月份资金日记账,提供了如下跟案件有关的信息:
(1)2009年3月4日,“收卖垃圾”得款140元,“陈奕辉经手”,“陈奕辉”是加科厂的“行政主管”,同时时而经手销售,在与李某欢三弟李*高的录音中出现过。
(2)2009年3月7日,“收公司备用金”25000元,以“高财务拿来”条目出现。在私人小工厂中,唯一“规范”的财务收支表现,就是,只要是较大金额的现金收入和支出,都是真正的“老板”的最亲密的人,譬如老板的“老婆”(婚姻老婆和“二奶”),才有资格和权利解款到工厂。在该条目中出现的“高财务”,就是本案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
(3)2009年3月9日,“黄翠妍支工资”500元,“黄翠妍”在与李某欢的录音光盘中出现过,她是加科厂(含“**厂”)的财务部出纳(也叫做“办公室文员”),是本案假冒的加科厂“老板”马宗旋胞兄马宗凯的女朋友。
(4)2009年3月10日,“马宗旋支现金”,因为,本案加科厂这个假冒的“老板”马宗旋的真实身份,仅仅是一个学习“设计”的学徒工,所以,他日常的工资,就是学习“设计”过程中,支付有关“设计”方面的花销费用。其“支现金”的用途,无非这些。而在财务放、出纳方面如同马宗旋这样的“小手小脚”,真正的老板,是不屑一做的!也只有马宗旋这样的假冒“老板”,才天天跟这些芝麻绿豆的小金额打交道。这个财务信息条目,也暴露马宗旋所谓加科厂“老板”、“法定代表人”的庐山真面目!而在李某欢起诉马明、王某华、马宗旋所有权(有关加科厂)确权之诉中,涉及到前后九次开庭,马宗旋做“贼”心虚,从来没有敢来法院开一次庭,而只是委托一个满口说谎的律师——官金福虚假陈述、蒙混民事诉讼所有的开庭!!!
(5)2009年3月11日,“马宗旋买枫木胶边”,马宗旋购买的这种“枫木胶边”,属于展柜所用的一种胶凝用材料,这是加科展柜设计经常用电费胶凝材料,也是设计人员经常用用到的。而真正的“老板”,是不屑干这些“赖蛤蟆扑火”
——小手小脚的活计的!
(6)2009年3月17日,“收公司备用金(高财务现金)” 20000元以“借高财务现金”的名义,出现在会计科目中,不知道什么意思。
(7)2009年3月19日,“收公司备用金“ 50900元,以”老板拿来”的名义,出现在会计科目中。“老板”,专指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8)2009年3月19日,“还高财务现金”50000元,这个会计科目,不知道什么意思。但是,有一点,王某华在本加科厂与加科厂实际老板马明,围绕着加科厂经营、财务收支等关系,展现出非同一般的、特殊的男女关系,即重婚罪嫌疑的犯罪行为(要结合本案其他证据)。
(9)2009年3月19日,“马宗旋报销天龙激光切割(前台有机片)加工费”160元。
该会计条目信息,暴露出假冒的加科厂“老板”马宗旋,天天跟一些小金额的财务收支事项打交道,不是一个真正的工厂老板所为。再次验证了马宗旋,只不过是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用来转移马明、李某欢夫妻共同财产(加科厂所有权)的一个棋子!
(10)2009年3月20日,“收天恒展柜8个柜喷漆加工费(支票号No.399454460)4800元,以”高财务拿来“的条目出现。
再次证明:在私人小厂加科厂,王某华是比较特殊的财务人员(跟实际老板马明之间,是涉嫌重婚的特殊关系),主管加科厂重大的财务收支。
(11)2009年3月21日,“马宗旋报销雕刻费(亚蓝卡用)” 90元,亚蓝卡是加科厂的一个客户,马宗旋作为加科厂、在其叔叔马明手下打工的一个设计部门的学徒工,天天跟一些“小打小闹”的活计打交道,财务报销方面也是一些小而又小的金额,这不是一个真正老板的行为!再次证实,马宗旋,只是一个被人拿来用的棋子,马宗旋在李某欢诉马明、王某华、马宗旋所有权确认之诉中,九次开庭均不敢出庭,其涉嫌虚假陈述(指“答辩状”)、伪证罪行为非常明显,只是在现行的民事司法机制中,难以彰显其应有的惩罚!
(12)2009年3月22日,“收卖废品费”980元,这是一笔较大的卖废品的收入,由“行政主管”陈奕辉“经手”,该“陈奕辉”在李某欢三弟李*高的录音光盘中出现过。
(13)2009年3月23日,“高财务报销材料费(充值卡老板用)(桑拿/餐费4人)”,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的生活非常“潇洒”(桑拿,大餐,而他的结发妻子李某欢则目前落得一个凄凄凉凉,为了混碗饭吃一天要工作十几个小时,每月才得到2000元的工资!马明、王某华的重婚罪行为,在现行的民事司法机制中,得不到任何有效的制裁(在离婚诉讼中,我方屡次提出马明、王某华涉嫌重婚罪,离婚诉讼的法庭也确认了马明、王某华婚外情行为,但是,拒不履行“先刑后民”给予“重婚罪”立案;在李某欢提起的所有权确认之诉中,一连九次开庭,马明、王某华、马宗旋,共同聘请了一个律师官金福,在庄严的民事法庭上,谎话连篇、虚假陈述,涉嫌律师伪证罪,我方在一系列的开庭中,均对于该律师的虚假陈述、涉嫌伪证行为,提请法庭予以查实,但是,一系列的民事法庭经办合议庭置之不理,任其胡为!
(14)2009年3月25日,“马宗旋支工资“200元,这是假冒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再一次露出马脚,证明他不过是一个”支工资”200元的一个小小打工仔,根本就不是什么
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只是一个被重婚罪嫌疑人马明和王某华拿来作转移李某欢财产的一个可鄙的、毫无做人道德的一个棋子而已!
(15)2009年3月26日,“老板手机1378053355充值100元”,该手机号码是加科厂真正的“老板”、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的手机号码,该号码在以马宗旋名义申请电子银行时,曾经留下该号码作为联系方式,也说明加科厂是马明为真正的“老板”,而马宗旋连留电话号码,都不敢留自己的。该手机号码与王某华用的手机号码,后两个数字不同之外,前面的9个数字都是相同的,作为同居了四年之久的一对情妇情夫、重婚罪嫌疑人,事实在明确不过了。
(16)2009年3月28日,“收东利行货款19900元”,以“老板拿来”条目出现,像这样收受客户货款的事项,马明是绝不会让冒名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染指的,因为这是真金白银的东西,尽管马宗旋是自己的亲侄子,还是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在真金白银的金钱面前,马明能够做到“大事不糊涂”,涉及到收受货款的事情,以前(2009年5月份之前)可以由婚姻“老婆”李某欢解款,现在开始(指2009年5月之后)
,则只能是马明自己和现在的“老婆”王某华收受货款,婚姻“老婆”李某欢则出局!
(17)2009年3月30日,“收南方钟表城钟表柜抽屉款”1350元,以“高财务经手”条目出现。就是这样一笔小数目的款项,马明、王某华也不会让假冒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入手,“二奶”王某华责无旁贷地将该该小钱收入囊中!
(18)2009年3月31日,“收迷底货款”7000元,这是较大的金额,当然是王某华这样与马明同居一屋的“二奶”收取,最为安全妥当,以“高财务拿来”条目出现。
(19)2009年3月31日,“收深圳柔妃公司货款” 11000元,以“高财务拿来”,王某华每天大把大把地经手成千上万德现金,对于一个从贫困家庭出来的弱女子来说,嘴巴都笑歪了!而真正的结发妻子李某欢,则被财大气粗的“老板”老公马明弃之敝屣,像一件用过的破衣服一样,被扔在墙角,向隅而泣!
该证据84,间接证明了以下事实:
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围绕着案涉工厂加科厂的财产所有、财务现金出纳等,以及加科厂的实际控制权,展现了激烈的争夺,马明、王某华涉嫌严重的重婚罪行为,而且非常嚣张,拒不认错,没有丝毫的悔改心理,缺乏最基本的做人的道德底线;并且用心狠毒,在长达四年半(从2009年4月份到2013年9月份)的时间里,从没有给过一分钱的家庭生活补贴,马明还发起了离婚诉讼案件,在庭内庭外旁若无人地声称“整就整惨她(她指李某欢)”,对一个曾经与自己相濡以沫、共同共苦、燕子衔泥共同筑就加科厂,被马明玩了“乾坤大法” ,平地不见踪影,自己的家,自己的老公,自己的工厂,被东北来的打工妹王某华鸠占鹊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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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展柜厂四月份资金日记账
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该加科厂四月份资金日记账,提供了如下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1)2009年4月3日,“收公司备用金”(借高财务现金)16000元,“高财务“就是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从中可以看出,王某华跟公司的关系非同小可,可以“借”16000元给加科厂作为“公司备用金”,也可看出,这个王某华跟加科厂的实际“老板”马明之间非同一般的关系,正因为是“二奶”与“老公”的关系,所以,金钱已经到了”公私不分“的地步了,而王某华,也到了以公司(加科厂)为“家”(鸠占鹊巢)的地步了!该财务信息如实地证实了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之间昭然若揭的重婚罪犯罪行为,已经到了大白于光天化日之下了!
(2)2009年4月3日,“马宗旋报销厂加班夜费(3人)”,这个可怜的“法定代表人”,加科厂的假牌子“老板”,此时,只能干报销3个员工(可能三人中就一个是他)的加班夜费15元,这个“老板”吃的是5元钱左右的加班夜餐,住的是大朗十四社区的集体民工宿舍,每月领取的是几百元钱的工资,真的不知道这样的“老板”、“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当今的中国特色?!
(3)2009年4月3日,“高财务”有点忙,频繁报销停车费、加油费、路桥费、去新塘、深圳的安装路桥费、报销喷绘机耗材、停车费、报销双星涂料油漆款、报销材料材料费、停车费、手机充值卡(老板手机)、报销材料一批(4月4日),“高财务“日理万机” ,一副风尘仆仆、舍我其谁的加科厂“主人公”形象,这是被搁置一角、向隅而泣的婚姻“老婆”李某欢所不能享有的“殊荣”和“信任” !该系列财务信息,真实地证实了王某华、马明之间涉嫌重婚罪的犯罪行为,已经大白于光天化日之下。
(4)2009年4月7日,“收比而特货款”13750元,这是一笔的金额的货款,除了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之外,身处“二奶”位置的王某华,就责无旁贷地“拿来”了,解款到加科厂,而这个“光荣” (手握巨额现金收受)、“艰巨”(收受现金、解付现金)的任务,以前(2009年5月份前),婚姻“老婆”李某欢曾经“荣膺”,现在被无情地剥夺、扫地出门了!
(5)2009年4月8日,“收比而特货款”12000元,这也是一笔金额较大的款项,“高财务”当仁不让地“拿来”。
(6)2009年4月9日,“收公司备用金”20000元,以“老板拿来”。无一例外,凡是涉及到“收公司备用金”,“收某某公司货款”,这样涉及到真金白银的大事情,都是“高财务”和“老板(马明)”非常“不客气”第“拿来”或者“经手”,而那个“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先生,可能只“喜欢”小金额的、小打小闹报销几十元、百元左右的小东西,对于大金额的款项,都让王某华、马明“效劳”了!不知道这个“法定代表人”是太“单纯”了,还是“智商”不足呢!?
如果这样也算是一种解释的话,这样的解释,有几个人相信呢?!
(7)2009年4月9日至13日,“高财务报销材料费、停车费、手机充值卡(老板手机)”、“高财务报销餐费/购饮料费”、“高财务报销进口有机片、纤维钉、铁管、二三插”、“高财务报销梯枝、外发灯箱加工费、四轮定位、网版、扁纸”,王某华“报销”这些物品,很多是王某华亲自、自作决定购买的,王某华是以“老板娘”的身份,“购买”、“报销”这些物品的。而不仅仅是以“财务”的名义“报销”的。王某华在加科厂“如日中天”的位置,其实是跟实际“老板“马明重婚事实作为基础的。
(8)2009年4月3日,“马宗旋支工资”,这个“老板”、“法定代表人”再一次暴露出打工仔的形象,“支工资”200元;而在加科厂的财务收支表中,王某华这个“高财务”、马明这个“厂长”(在所有权确认之诉和离婚诉讼中,马明、王某华、马宗旋共同聘请的律师官金福这样说,马宗旋是加科厂的老板,马明是马宗旋的亲叔叔,三十三岁的马明是20岁的马宗旋聘请的厂长,马宗旋在加科厂跟着自己聘请的厂长“学习工厂管理”,请问,天下有这样弱智的说辞吗?)从来没有支过工资!(每年拿钱分红、归堆就行了,根本不用领取工资)
(9)2009年4月17日,“马宗旋报销到又一城送货车费/餐费”18元,再度证实了马宗旋只不过是一个小小的打工仔,仅仅能报销小金额的费用,对于大金额的“公司备用金”和客户货款的收受,根本无缘置喙!
(10)2009年4月20日,“高财务报销李某欢生活费” 500元(一个月的生活费500元,这是李某欢和儿子冯均一个月的生活费,时间:2009年4月20日,此时,正是李某欢、马明感情激烈冲突时候,王某华给李某欢“穿小鞋”的险恶用心很明确!),很搞笑的事,现在由还没有“转正”的“二奶”来决定“大奶”的衣食住行的开支!加科厂的财务王某华,在未经“法定代表人”马宗旋的同意下,就擅自“报销” 李某欢的生活费,按照马明、王某华、马宗旋的委托代理人的谎话,这世界是不是要重新界定语言逻辑?!
(11)2009年4月22日,“收苹果货款(支票号码:46233713)20000元,以“高财务拿来”条目出现,正是因为“高财务”跟马明之间非同寻常的关系,所以,大笔的金额,“高财务”都以加科厂“主人公” 、“老板娘”的身份当仁不让地“拿来”。
(12)2009年4月23日 ,“收公司备用金” 30000元,以“老板拿来”条目出现,“老板”是专指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该条财务信息,证实了在私人小工厂,大笔金额的客户回款,亲自收钱的才是加科厂的“老板”或者“老板娘”,而隔岸望“钱”的,如马宗旋这样假冒的“法定代表人”,根本就没有任何资格、机会接触到大额客户回款,马明、王某华根本就给他这个机会。再次证实了,马宗旋只不过是马明、王某华用来转移李某欢财产的一枚棋子而已!
(13)该加科厂四月分资金日记账中出现了很多加科厂员工的名字。如:赵鹏、袁德、谢成根、刘克、彭远阳、黄永钦、陈奕辉、邝伟、魏榕平、马宗凯、刘威、何善文、=吴嫦娥、王志军、黄翠妍、杜达炎、周敏等,均为加科厂的员工,均见证了加科厂的真正老板马明与李某欢共同创办加科厂的过程,均见证了王某华插手马明、李某欢家庭的过程,均了解马宗旋根本就不是什么“老板“,而只是一个跟自己一样的打工仔而已!这些员工,均可以作为调查马明、李某欢重婚罪嫌疑的重要证人。但是,鉴于本案重婚罪被害人是不具有这方面的举证能力和调查能力的,只有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才有这样的法定举证能力。在本案重婚罪被害人已经举证的证据基础上,需要再行调查以上员工予以佐证的话,公权力机关的取证,成为势在必行。
(14)2009年4月29日,“马宗旋支工资”600元,再次证明了假冒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只不过是一个每月拿到600元左右工资的小小打工仔而已,其冒充“法定代表人”、“老板”的行为,既是协助马明、王某华转移、非法占有李某欢应分得财产的非法行为,马宗旋在所有权确认之诉的一连九次开庭中,做贼心虚,从来不敢出庭,再次证实了马宗旋做人卑鄙的人格, 和超, 越做人道德底线的龌龊心理。正是因为马宗旋的不出庭,致使马明、王某华、马宗旋的共同代理人官金福律师,可以凭籍民事诉讼代理人制度,在法庭上信口雌黄、满口跑火车,将一个恶劣的涉嫌重婚罪、卑鄙地转移财产的非法、犯罪行为,轻描淡写成李某欢乙方无理取闹!!!
该证据85系列,证明了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和伪证罪嫌疑人马宗旋之间,长期以来布局缜密,将案涉工厂所有权、投资人身份玩“空手道”,将本不是加科厂“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的打工仔马宗旋、打工妹王某华布局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其目的就是为了转移本应该属于李某欢的加科厂的财产份额,而实际上这样写不法的犯罪分子,一定程度上,考出卖自己做人的良心和灵魂,基本上达到了目的:目前来说,李某欢艰难发起的诉马明、王某华、马宗旋加科厂所有权确认之诉,历经一审白云法院吴彤彤主审的18个月审理时间,然后是广州市院陈瑞晖法官主审的二审,发回重审,再历经一审重审柯学法官主审的五次庭审,至今尚未审理结束,遥遥审理过程,从2008年8月份,至今天已经三年半的时间,司法的虚弱、法律的无奈,在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一系列的严密的布局下,缺陷连连的民事诉讼程序,已经成为了上述犯罪嫌疑人虚假陈述、伪证的最好舞台和作秀说谎的最好的场所,因为,伪证、说谎、虚假陈述,不但没有任何法律成本,而且还得到了上述法庭的保护。我方在以上法庭的几乎每次庭审过程中,都提出了要求对方马明、王某华、马宗旋出庭,但是,法庭借口对已经共同聘请了委托代理人出庭,因此对于我方提出的强行据传马明、王某华、马宗旋到庭的申请,拒不采纳、置之不理,致使对方更加嚣张。时至今天,马明在将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改为“二奶”王某华之后,于2013年2月份,竟然将我方长期诉讼的标的——加科厂(即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注销了,而注销的过程,法非常诡秘,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处理过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文件、债权债务清单。而与此同时,又成了另外一个公司,广州市新纪元加科展柜涉及制作有限公司,而且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都采取了隐名股东方式,真正的股东马明,竟然没有在公司工商登记中出现。至此为止,李某欢的权利,被无形地剥夺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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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展柜厂五月份资金日记账
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本五月份加科展柜厂资金日记账,透露出如下与本案有关的信息和证据事实:
(1)该日记账同样除下了很多员工,如:陈奕辉(行政主管),在与李某欢三弟李*高的录音光盘中出现过,魏榕平,在很多财务信息中出现过,普通员工,“高财务”,即本案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白手起家”,从一个打工妹一跃摇身一变成为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时间:2009年11月12日);袁龙,加科厂的员工,职位司机;何善文,普通员工;这些员工,都可以作为证实马明、王某华重婚罪犯罪事实的证人线索;但是,鉴于该工厂已经完全被马明、王某华采取强力控制,面对李某欢的取证,员工不敢公开接待,更不敢得罪心胸狭窄、报复心极强的马明,更有工资、工作方面被“穿小鞋”隐忧,因此,被害人通过加科厂员工取证已经不可能。但是,在系列的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经办法官拒不采纳被害人方在系列开庭过程后中的调查取证申请,拒不履行法院取证的法律义务,致使犯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马宗旋尝到了甜头,把法律的尊严视作玩偶,把庄严的民事诉讼法庭,当做他们撒谎、虚假陈述的舞台!
(2)2009年5月7日,“收公司备用金”20000元,以“高财务拿来”条目出现,再次展现了“高财务(即本案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的“显赫”地位:不断地“报销”各种费用,且有权利自行决定购买各种物品,甚至有权利决定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的婚姻“老婆”李某欢的每月生活费,炙手可热的程度,只有“二奶”才可以与之匹配!
该证据86间接证明了如下事实:
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涉嫌伪证罪嫌疑人马宗旋三人,围绕着加科厂,展开了长期布局、设套的非法、犯罪行为,转移了本应该由李某欢享有的加科厂的财产所有权份额,马明、王某华,在加科厂干的是“夫妻店”,在厂内厂外,做的是两公婆,这是在加科厂公之于众的事情,无人不知、无人不晓,而且,此二位犯罪嫌疑人非常嚣张,也不避讳任何员工、亲戚、朋友、客户,公开践踏法律、践踏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践踏做人的最起码的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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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展柜厂六月份资金日记账
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共同拥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该加科厂六月份资金日记账,提供了如下跟案件相关的信息:
(1)2009年6月3日,“马宗旋买强制保险车票/坐车”,这个信息说的再明白不过:这个冒充的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去购买车辆(马明早就把加科厂的几台车辆,在车管所登记在侄子马宗旋的名下,以达到转移李某欢财产的目的。而这个假冒的“法定代表人”为这些车辆去购买强制保险年票时,竟然可怜到“坐车”(可能是坐公交车),花费764元(包括坐车费用),这个财务信息,再次证明了假冒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只不过是一个小小的打工仔,根本连使用一下加科厂车辆的权利, 和资格都没用,更不用说行使加科厂“老板”的权利!!
(2)2009年6月4日,“马宗旋报销买系统碟”5元钱,这个报销的数目更可怜,只有小小的、微不足道的5元钱,这个假冒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竟然置偌大“工厂”于不顾,天天跟这些鸡毛蒜皮的小钱打交道,如果他也算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那我们中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还不都成了“扫地阿姨”?!
(3)2009年6月5日,“收公司备用金”7000元,以“老板拿来”条目出现,这才是“老板”所为!而假冒的“老板”充其量只能做做那些贴贴公交车票,报销五块钱的小事情。如马明、李某欢、王某华的律师所说,马宗旋是在跟自己的叔叔马明学习”管理工厂”的经验,试问:天下有几个学习管理工厂的“法定代表人”贴公交车票、报销五块钱这样的蝇子眼珠这样的小事情的?!为什么一个律师、一个诉讼委托代理人,竟然低级到、无耻到说话连最起码的逻辑性都没有了。
(4)2009年6月5日,“收公司备用金”20000元,以“高财务拿来”条目出现。这才是“二奶”式“老板”所为。可以看出,从2009年过了春节之后,即2009年3月份之后,马明的婚姻“老婆”李某欢,已经被剥夺了解款到工厂的“殊荣”和“光荣”而“艰巨”的任务,被赶到“墙角”去“哭”了!
(5)2009年6月5日,“高财务报销维修打印机/墨汁/文具/李某欢上网费/相机电池”1014.50元,这个财务信息非常好:加科厂的“高财务”王某华,竟然报销本案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的“上网费”,而李某欢是马明的结发妻子,是马明的婚姻“老婆” ,而按照马明、王某华、马宗旋他们三个的委托代理人官金福律师所胡说的,马宗旋是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马明仅仅是马宗旋聘请的“厂长”,那么,为什么“高财务”竟然有权利,未经“法定代表人”马宗旋批准,就擅自给本案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报销“上网费”呢?!!为什么民事法庭不予以查实委托代理人官金福律师的虚假陈述、涉嫌伪证罪的犯最行为呢?为什么民事法庭在一连九次开庭过程中,拒不要求马明、王某华、马宗旋这些“跟查明案情”直接相关的当事人出庭呢?现在,该所有权确认之诉的案件,在白云法院民意庭柯学法官主审过程中,被拖延下来。该案件从2008年8月份受理,到现在,已经三年半了,中国民事司法机制,在狡猾、卑鄙的犯罪嫌疑人的布局、设套中,几乎丧失了维护善良的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一切机会!
(6)2009年6月18日, “高财务报销冯钧托儿费/食品/深圳火车站至坑樟来回车费/餐费”1323.70元,这个财务信息也很好:冯钧是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本案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的婚生儿子。而加科厂的“高财务”王某华,竟然置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于不顾,甚至根本就没有理财这个“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就把冯钧的托儿费给“报销”了!再次说明,马明、王某华涉嫌重婚罪犯罪行为。而马宗旋涉嫌伪证罪犯罪行为,在一系列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充当马明、王某华的诉讼“打手”,致使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在一系列的民事诉讼中,正是鉴于马宗旋的虚假陈述和伪证,才使得一系列民事诉讼法庭的法官,错误采信了马明、王某华、马宗旋的谎言。
(7)2009年6月18日,“高财务报销李某欢生活费”,这里面很搞笑的事情,“二奶”有权利决定“报销”“大奶”的生活费。再次证实了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王某华围绕着案涉工厂加科厂的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所展现出来的繁杂纷纭的重婚犯罪事实。
这里面也有一个特定称呼,在王某华自己所电脑编辑的财务信息中,涉及到李某欢的,王某华从内心里面没有拿她当做“老板娘”,而王某华自认为自己才是货真价实的“老板娘”,所以,出现“李某欢”的地方,一概以“李某欢”以蔽之。而“老板娘”这个位置和称呼,已经被王某华自己、加科厂观看世态人情的员工给李某欢摘掉了,转移到打工妹王某华头上了,“两眼一眨,老母鸡变鸭”,穷困的打工妹王某华,现在已经坐实了加科厂“老板娘”的位置!
(8)2009年6月18日,“高财务报销老板五月份生活费/熊生回扣/热弯玻璃”4683元,“老板五月份生活费”实际是马明于2009年5月份从白云区棠下与李某欢同居的房屋出来后,与王某华同居在一起(一直同居到现在,2013年9月份)的生活费,把两人第一个月生火做饭的花销,跟“熊生回扣/热弯玻璃”一块做账“报销”了。
(9)2009年6月22日,“收公司备用金”14000元,以“高财务拿来”条目出现,真正的“老板娘”王某华,对于大金额的客户回款(以公司备用金名义出现)是当仁不让、从来不让普通员工染指的。
(10)2009年6月28日,“马宗旋维修电脑费”50元,这是假冒的“法定代表人”、假冒“老板”马宗旋每天必修的“科目”,即,跟小打小闹的事情打交道,试问他的委托代理人官金福律师:这样的“实习”能学到什么企业管理?学到猴年马月?你们在法庭上的胡言乱语,不觉的在挑战三年级学生的智商吗?
(11)2009年6月28日,“收龚总麻将台款” 4400元,以“高财务拿来”,高财务王某华在私人小工厂加科厂如日中天的权利,是假冒的“法定代表人”、假冒的“老板”、每天只能跟绿豆芝麻小事情打交道的马宗旋所不能望项背的。
该证据87再次证明:
围绕着案涉工厂加科厂的所有权、财务经营,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伪证罪嫌疑人马宗旋,共同策划、参与转移本案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所应该拥有的加科厂的人产权份额。
而马明、王某华从2008年11月份联系上之后,王某华来到马明的加科厂担任财务人员,利用自己中专阶段所学到的会计电算化,给马明经营工厂提供了很多帮助,务实而精明的马明,认为王某华能够在事业上帮助自己,而自己的婚姻“老婆”李某欢,仅仅是认识几个字而已!
马明于2009年2月份春节期间,按照梅州客家人的风俗习惯,将金屋藏娇几个月的“二奶”王某华,接回梅州老家,拜见自己的老父老母,2009年5月份,马明在白云区棠下寻找一个合适的机会,跟结发妻子李某欢大吵一架之后,“昂然”、“毅然决然”、“离家出走”,跟心仪已久的“二奶”王某华同居在一起,在广州市环市富力城D1栋1102房间同居,后来又转迁到D5栋一个房屋,出双入对,言必称“老婆老公”,对于七八十号员工也不回避,对于客户、朋友,更是心照不宣。
马明、李某欢涉嫌严重的重婚罪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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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展柜厂七月份资金日记账
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共同拥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本“加科厂七月份资金末日记账”提供了如下跟案件有个换的事实:
(1)2009年7月1日,“高财务报销李某欢生活费”2000元。曾经“风光无限”、生活富足的婚姻“老婆”李某欢,在短短的两个月的时间里,生活地位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女儿鉴于妈妈住宿的狭窄和生活无着落,被迫跟随爸爸马明和爸爸的“二奶”生活,儿子冯钧,被迫面临送往老家给父母亲带养的窘境。而自己,作为曾经的加科厂的“货真价实“电费”老板娘“的位置,已经成为昔日黄花,回到工厂找马明讨还公道,差点被马明煽动司机在光天化日之下撞伤。而原来所担负的每月解款到工厂的、”艰巨而光荣”的任务,也被马明强行终止,而且工厂也很难进得去,进去一次几乎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和威胁。本属于自己解款的“美差”,现在已经被另一个更年轻的女人、懂财会电算化的东北女人所代替。
该条财务信息,证实了李某欢的每月生活费,都到了需要由“二奶”决定的地步了。李某欢每月拿着用自己的尊严、付出的耻辱换来的2000元生活费,苟且偷生着!
(2)2009年7月3日,“高财务报销叶群韩生活费2200元” ,曾经“风光无限”、生活富足的婚姻“老婆”李某欢,在短短的两个月的时间里,生活地位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女儿鉴于妈妈住宿的狭窄和生活无着落,被迫跟随爸爸马明和爸爸的“二奶”生活,儿子冯钧,被迫面临送往老家给父母亲带养的窘境。而自己,作为曾经的加科厂的“货真价实“电费”老板娘“的位置,已经成为昔日黄花,回到工厂找马明讨还公道,差点被马明煽动司机在光天化日之下撞伤。而原来所担负的每月解款到工厂的、”艰巨而光荣”的任务,也被马明强行终止,而且工厂也很难进得去,进去一次几乎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和威胁。本属于自己解款的“美差”,现在已经被另一个更年轻的女人、懂财会电算化的东北女人所代替。
该条财务信息,证实了李某欢的每月生活费,都到了需要由“二奶”决定的地步了。李某欢每月拿着用自己的尊严、付出的耻辱换来的2000元左右的生活费,苟且偷生着!
(3)而“高财务”、“王某华”,此时如鱼得水,正在利用自己中专阶段所学到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同时加上自己80后的人生优势,搭在马明、李某欢燕子啄泥般筑就的加科厂的资本平台上,“长袖善舞”
!财务信息证实了王某华在加科厂的忙碌和显赫的地位。
2009年7月1日,“高财务报销停车费/加油费/路桥费”245元,“高财务报销水龙头/色精/琥珀色/汽水/大扁机1279元,“高财务报销东莞出差费/修车/汽水/手机充值/透明不干胶” 1945元。
王某华在加科厂不同寻常、普通财务人员的工厂地位和“决策权利“,凸显了王某华跟马明非同寻常的重婚罪行为、非法同居的婚外情关系。切由来已久,从2009年5月份至2013年9月份尚未停止。
该88证据再次证实了:
马明、王某华、马宗旋围绕着加科厂,拼成“同盟“,采取明暗两条线,转移、隐瞒了案涉工厂加科厂中李某欢应有的份额,将李某欢近二十年的心血化为乌有!马明、王某华涉嫌严重的重婚罪行为,必须给予严惩,才能弥补此犯罪行为给李某欢带来的巨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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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展柜厂八月份资金日记账
重婚罪嫌疑人马明、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本八月份的资金日记账,透露出丰富多彩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1)2009年8月2日,“收公司备用金”20000元,这一笔高达2万元金额的钱款,“高财务”一马当先、当仁不让地“收入囊中”,然后十分“忠诚”地解款到加科厂,自己又大笔一挥,登记在本资金日记账上。在私人小工厂,涉及到真金白银的收款工作,一般都是公司的实际老板(假冒的“老板”除外)、实际老板的婚姻老婆(必须是实际老板所认可的老婆)、实际老婆的“二奶”才有机会接触,而其他一般的员工,做梦也别想触手可及。
(2)2009年8月3日,“高财务报销李某欢生活费”2000元,“高财务”的权利如此之大,决定着马明婚姻“老婆”李某欢的日常生活用度!高财务王某华,在此时已经与加科厂的实际老板马明同居了三个月了,高财务也行使财务大权决定了李某欢生活费N次了。李某欢用自己的尊严、付出的耻辱换来的是每月2000元左右的生活费,“
身上衣裳口中食”,因为还有一个可怜的幼儿冯钧,需要从每月的2000元生活费中分得一杯羹,所以,身为母亲的李某欢,不得不每月到工厂,在志得意满、春风满面的“二奶”王某华面前,申请自己的“救济款”。
(3)“高财务”王某华,在本八月份“收钱”有点“忙”,以下财务信息证实了王某华在加科厂独特的地位和显赫的权利。
2009年8月5日,“收公司备用金”20000元;
2009年8月7日,“能干”的“高财务”王某华又“收公司备用金”15000元;
2009年8月11日,“高财务”“收公司备用金”24000元。
2009年8月15日,“收公司备用金”20000元。
2009年8月17日,“收公司备用金”20000元;
2009年8月18日,“收公司备用金40000元(这是一笔大数目金额,估计”高财务“乐得嘴都笑歪)
2009年8月21日,“收公司备用金”20000元;
2009年8月27日,“收公司备用金”40000元(这也是一笔大数目的钱款,估计“高财务”嘴巴都笑歪);
2009年8月28日,“收公司备用金”17500元;
2009年8月28日,“收杨生(鞋城)步云天地展柜第二次来款”5000元;
2009年8月296日,“收公司备用金”30000元;
2009年8月31日,“收公司备用金”9000元;
(4)2009年8月16日,“高财务报销李某欢生活费”2500元,该条财务信息说明两个问题:一、马宗旋是一个货真价实的假冒的“法定代表人”、假冒的“老板“,否则,“高财务”王某华没有这个胆量,未经同意就擅自“报销”李某欢的生活费,而且是在本月的8月3日已经“报销”了李某欢2000元的生活费之后,再次报销;二、“高财务”王某华,在加科厂有着非同寻常的权利,而只有作为实际老板马明的“二奶”时,才配有这样的权利。再次证实了,李某欢、马明才是加科厂的实际老板,是马明、李某欢共同创建了加科厂,所以,李某欢才能在一个月内两次“报销生活费”,否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5)2009年8月7日,“高财务报销老板7月生活费、员工聚餐,请客吃饭、修车、五金货架”4860元,“高财务报销老板7月生活费”,实际上,不仅仅是“老板”马明的生活费,还有王某华跟马明一起生活的费用,“高财务”在这里隐藏了自己的生活费。或许是“高财务”太过“谦虚”了,或者是“高财务”此时还不愿意提前暴露与马明非法同居的事实。反正是“高财务”利用自己的会计电算化知识,想怎么在电脑上记录,是自己的事情是她自己的事情!
该条财务信息,再次证实了:“老板”马明已经“离家出走”(离开了与结发妻子李某欢同居的白云区棠下的房子,另外住宿富力城的房子,并与“新欢”王某华住宿在一起,出双入对,不是夫妻,胜似“夫妻”,不是“两公婆”,艳羡死了“正规”(有合法婚姻手续的)的“两公婆”。
(6)本月的资金日记表帐中,假冒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也继续干着“黄鼠狼娶媳妇”(小打小闹)的“工作”:
A、2009年8月11日,“马宗旋报销坐公交车、糖水”9.50元。一个堂堂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为了“报销坐公交车、糖水”九块五毛钱,要“亲自”“报销”,这真是整个中国罕见的“法定代表人”、“老板”。不知道马宗旋、王某华、马明在加科厂所有权确认之诉中共同聘请的委托代理人官金福律师,说谎不红脸,是马宗旋教给的,还是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本案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与马宗旋一同订立的攻守同盟?!而官金福律师,只不过是一个借助民事诉讼法庭,谎话连篇的代言人而已?!
B、2009年8月23日,“马宗旋买(备注:应该是”高财务” 笔误,应为“卖” )旧报纸50斤”30元。马宗旋这个假冒的“法定代表人”,在2009年8月23日这天,除了“设计”工作外,还负责扫地阿姨经常干的“卖旧报纸”这样的小蝇子眼睛这样的小事情。不知道这样的“管理经验”,是否是作为叔叔厂长的马明特别授意“传授”给马宗旋这个“假冒的”法定代表人“的?!
C、2009年8月23日,“马宗旋报销去田健拿五金费”160.50元,这是2009年8月23日,“年轻有为”的假冒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干的有一件惊天动的大事情:“报销去田健拿五金费160.50元”
D、2009年8月31日,“马宗旋报销去鞋城安装6人水费、夜宵”43元,即,2009年8月31日这天晚上,马宗旋伙同6个员工(也可能含马宗旋在内共计6个人),又喝(水,可能是矿泉水),又吃(可能是快餐),才花了43元钱,即,平均每个员工7元左右!由马宗旋这个“法定代表人”来“高财务”的“财务部”“报销”。
该条财务信息,无情地揭露了马宗旋这个假冒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一个被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本案重婚嫌疑人王某华所用来当做棋子使用的一个可怜虫!马宗旋在一系列的民事诉讼案件(仅仅李某欢就加科厂所有权提起的民事诉讼,前后开庭九次,马宗旋一次都没有敢出庭!),给李某欢造成了无以言尽的损害和损失(工厂所有权确认之诉,历时三年半,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结束,而马明、王某华则又“暗度陈仓”,再次成立了一个新的公司——广州市新纪元加科展柜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该证据89系列财务信息,再次证实了如下事实:
围绕着案涉工厂加科厂的所有权、财务经营,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本案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涉嫌伪证罪的嫌疑人马宗旋,干的是转移、独占李某欢应该拥有的加科厂的产权份额;马明、王某华做的是重婚罪的犯罪行为,而且该犯罪行为十分嚣张:毫不回避加科厂六、七十个员工,毫不回避加科厂所有的客户,毫不回避李某欢的所有的亲属,毫不回避李某欢已经成年的女儿冯嫄(马明、王某华与冯嫄一同同居在白云区富力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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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展柜厂九月份资金日记账
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本案重婚罪被害人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该2009年9月份资金日记账,透露出如下与本案有关的信息:
(1)真正行使加科厂“财务大权”的、真正的“老板娘”“高财务”王某华,继续展示自己“抓金抓银”的权利和能力,2009年9月2日,“收公司备用金“16000元,该16000元,就被”二奶“兼“财务”的王某华“拿来”了。在私人小工厂,涉及到较大金额的现金收支,不同于规范的大工厂和其他规范的企业法人,或者规范的事业单位等,非跟实际老板很“铁”(即,实际老板的配偶或者跟老板不清不白的“二奶”、“二爷” 等)的关系,是不允许、也没有机会接触较大金额现金的。王某华无数次“拿来”较大金额现金,凸显了王某华在加科厂说一不二的地位和特殊的位置。间接证实了马明与王某华的非法同居、重婚罪犯罪行为。
(2)假冒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继续干着自己蝇子眼睛那样的小事情,用官金福律师的话来说,就是“跟着厂长叔叔马明学习管理工厂”(官金福律师的撒谎,可以荣登吉尼斯世界大全了)。
A、2009年9月2日,“马宗旋报销不锈钢板”73元。不锈钢板是展柜厂设计产品时,经常用到的,马宗旋这个假冒的“法定代表人”,不是跟大客户、乃至小客户打交道,不是跟银行、借贷机构打交道,不是跟主要的、较大的供应商打交道,不是审查、批准一切财务收支报销,不是跟工商税务等官方部门打交道,不是利用“桑拿/吃饭”等手段,与客户交流感情,而是天天跟三元五元的“报销”,跟“报销”三人两人的吃饭、喝水这样的小事情打交道,由此可知道,所谓的加科厂“法定代表人”马宗旋,是一个货真价实的、帮助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本案重婚罪嫌疑人王某华转移、非法占有李某欢应有产权的帮凶而已,是一个被人利用的无耻的棋子。
B、2009年9月3日,“马宗旋报销去鞋城安装餐费31、1、2号”162元,这是假冒的“法定代表人”马宗旋所干的又一件“大事情”——“报销162元”的“安装餐费” !为什么一个“法定代表人”对于巨额的“公司备用金”等真金白银,从来都不感兴趣!!
该证据90再次证实了如下事实:
围绕着案涉工厂加科厂的产权、财务经营等敏感事实,无数财务信息均予以证实了加科厂就是马明、李某欢的夫妻财产,而马明伙同“二奶”王某华、伪证罪嫌疑人马宗旋。转移、独占了李某欢应得份额。
马明、王某华涉嫌严重重婚罪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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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材料或证据目录提交者:吴晓琳律师15999979018 15876587853
2015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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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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