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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或证据名称 |
材料或证据来源 |
拟证明内容 |
复印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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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用合同 |
被告、大朗十四经济合作社 |
2008年1月1日,被告马明以老板身份签下厂房租用合同(2007年12月21日,马明交给出租方36100元按金),租用期限: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拟证明被告马明老板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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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基本资料 |
广州市工商局白云分局 |
2009年11月23日,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的虚拟投资人马宗旋、王某华之间签订虚拟的《转让协议》后,2010年3月10日,广州市工商局白云分局予以核准王某华为加科展柜厂的投资人。实际上,是被告马明与马宗旋、王某华之间,为隐匿、转移原、被告共同财产而采取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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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
从广州市工商局白云分局查档 |
原、被告投资并所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由被告马明先以侄子马宗旋为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予以工商登记,后又以情妇王某华的名义变更法定代表人。被告涉嫌隐匿夫妻双方共财产。其中签订于2009年11月23日的《转让协议》,由实际上根本没有投资一分钱的马宗旋、王某华之间相互转让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的债权债务,借以达到被告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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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见证书 |
原、被告、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
2010年4月2日,原、被告在律师所签订离婚协议书,但因被告隐瞒、转移夫妻财产,欺骗原告,该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项目,对于被告是不公正的;再者,该协议书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因不具备生效条件而未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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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调解书 |
原、被告、白云分局***派出所 |
2010年4月1日,原、被告纠纷经***派出所调解,被告同意给原告35万元,但因为被告没有履行,根据调解书约定并鉴于被告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原告可以向法院另行主张自己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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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展柜厂与番禺大石自然堂罗小姐的合同书 |
广州市加科展示展柜厂、番禺大石自然堂罗小姐 |
2009年8月21日,加科展柜厂与大石自然堂之间的合同,加科展柜厂方面的工商银行账号、农行账号、交通银行帐号,户主都是被告马明,从而证明马明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老板、投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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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展柜厂与广碧诗菡日用品有限公司就“小家碧玉”展柜签订的合同书 |
广州市加科展示展柜厂、广州碧诗菡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马明 |
2008年12月15日,马明以加科展柜厂老板的身份,与碧诗菡日用品有限公司就“小家碧玉”产品展柜签订合同。其中《加科货柜厂(小家碧玉货柜报价)》,马明在加科公章内签名。可以佐证马明的老板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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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单(表格版本号:200807) |
被告、王某华、建设银行广州机场路分行 |
在“表格版本号200807”的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单中(2010年1月12日填写),广州市加科展示展柜厂的法定代表人虚拟为王某华,王某华在“短信通”联系用手机号码新增“13751728110”,而撤销原来的“13798053388”,该被撤销的“13798053388”,与马明手机号:“13798053355”, 属于同一时间选号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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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单(表个版本号:200902) |
被告、王某华、建设银行广州机场路分行 |
在“表格版本号200802”的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单中(2010年1月12日填写),广州市加科展示展柜厂的法定代表人虚拟为马宗旋,马宗旋在“联系电话”栏联系用手机号干脆就留了实际老板马明手机“13798053355”,而“短信通”使用人手机号码,除了王某华的手机号码:“13798053388”外,就是加科展柜厂实际老板马明手机号:“13798053355”,;而王某华、马明手机号码,属于同一时间选号购买。以上证据,间接佐证马明、王某华的不正常关系,同时证明所谓的加科展柜厂法定代表人“马宗旋”只不过是虚拟的,而实际上,该加科厂所涉种种变更,实际是马明、王某华转移、隐匿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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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出证明单(2009年11月12日,赵金代工资) |
王某华、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支出工人赵金代的2009年9月份工资1582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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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出证明单(2009年10月21日,肥老余款) |
王某华、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支出供应商“肥老”的欠款5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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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至--17 |
现金支出证明单(2009年10月21日,客户毛志成客户提成和老板马明办理暂住证的费用) |
王某华、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支出供应商“肥老”的欠款2000元和老板马明的暂住证等费用2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相关收费票据,证明马明办理暂住证及与暂住有关的卫生费等开支;以上票据可以佐证该“现金支出证明单”上指的“老板”,就是“马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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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29日,公司备用金) |
王某华、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6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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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出证明单 |
王某华、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支出做假帐的记账公司每月代理记账款3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该笔支出以“代理记账费”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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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7日,公司备用金)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4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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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8日,公司备用金)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得到佛山南海大沥客户委托制造男装BOSS货架货款订金2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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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14日,公司备用金)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2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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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25日,公司备用金)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9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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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5日,公司备用金)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4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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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26日,公司备用金)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1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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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28日,公司备用金)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2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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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30日,公司备用金)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得到西城鞋城客户委托制造鞋架货款15000元的订金45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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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出证明单 |
王某华、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支出2009年10月份仓库租房租金2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该笔支出以“仓库租房租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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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29日,公司备用金)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2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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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17日,公司备用金)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2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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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19日,公司备用金)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35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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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出证明单(2009年11月19日,加科出租屋税) |
王某华、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1月19日支出承租屋租房租金1176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该笔支出以“加科出租屋税”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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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24日,公司备用金)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15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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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21日,公司备用金)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5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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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28日,公司备用金)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3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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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17日,交款13000元)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得到佛山南海大沥客户委托制造货架货款订金13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交款”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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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销单---李某欢生活费(2009年10月份,2009年10月30日) |
王某华、被告马明 |
2009年10月30日,被告马明从加科展柜厂支出其妻子(原告)李某欢的2009年10月份生活费4000元,该笔支出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该笔支出以“李某欢”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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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出证明单(2009年11月15日,加科展柜厂老板马明支出现金2000元---老板支现金)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老板、被告马明支出现金2000,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该笔收入以“订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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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19日,公司备用金40000元)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4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订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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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出证明单(2009年10月19日,宿舍房租) |
王某华、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0月19日支出宿舍房租(2009年10月份)45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该笔支出以“宿舍房租”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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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21日,公司备用金30000元)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3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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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17日,公司备用金20000元)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2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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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9日,公司备用金7000元)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7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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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11日,公司备用金9900元)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99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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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30日,公司备用金20000元)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得到应收账款2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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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10日,公司备用金20000元)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1月10日得到应收账款2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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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出证明单(2009年11月1日,老板11月份生活费、马明女儿冯媛网络费900元---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 |
王某华、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1月1日支出老板生活费(2009年10月份)2000元和李某欢、马明女儿冯媛一年的网络费9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该笔支出以“老板生活费和冯原网费”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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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销单(2009年10月19日,9月请客单、10月份老板生活费、泡沫填充剂、五金配件、价格标签条) |
王某华、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0月19日支出各项费用437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该笔支出以“9月请客单、10月份老板生活费、泡沫填充剂、五金配件、价格标签条”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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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1月30日,公司备用金15000元)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1月30日得到应收账款15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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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31日,公司备用金50000元)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0月31日得到应收账款5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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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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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27日,交款5000元)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得到客户林生委托制作货架货款5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交款5000元”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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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26日,公司备用金10000元)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0月26日得到应收账款1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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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25日,公司备用金10000元)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0月25日得到应收账款1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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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22日,公司备用金20000元)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0月22日得到应收账款2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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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12日,公司备用金30000元)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0月12日得到应收账款3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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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6日,公司备用金20000元)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0月6日得到应收账款2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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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5日,公司备用金6000元)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0月5日得到应收账款6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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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现金收入证明单(2009年10月3日,公司备用金10000元) |
王某华(又名王某华丹)、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1月3日得到应收账款100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收入(该笔收入以“公司备用金”的名义出现)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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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现金支出证明单(2009年11月2日,工人罗文彬2009年9月份工资) |
王某华、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1月2日支出工人罗文彬的2009年9月份工资102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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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现金支出证明单(2009年11月12日,工人石柠华2009年9月份工资) |
王某华、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11月2日结清工人罗文彬的2009年9月份工资1559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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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费用报销单(2008年10月19日) |
王某华,被告马明 |
加科厂员工马宗凯的车费报销单,王某华作为会计审核,马明作为老板最终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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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
费用报销单(2009年9月18日) |
王某华,被告马明 |
加科厂司机林达炎的路桥费报销单,王某华作为会计审核,马明作为老板最终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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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
费用报销单(2009年9月18日) |
第三人王某华,被告马明 |
加科厂司机林达炎的路桥费报销单,王某华作为会计审核,马明作为老板最终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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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
费用报销单(2008年11月14日) |
王某华,被告马明 |
加科厂员工袁龙的车费及快餐费报销单,王某华作为会计审核,马明作为老板最终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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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
费用报销单(2008年10月29日) |
王某华,被告马明 |
加科厂员工袁龙的车费及快餐费报销单,王某华作为会计审核,马明作为老板最终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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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现金支出证明单(2009年9月18日,八奇饮用水费) |
王某华、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9月18日支付10桶饮用水水费1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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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现金支出证明单(2008年11月12日,支出马宗凯工资300元) |
王某华、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于2008年11月12日支付员工马宗凯工资30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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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现金支出证明单(2009年9月18日,支出购买背胶灯片等580元) |
王某华、被告马明 |
加科展柜厂于2009年9月18日支出购买背胶灯片费用580元,由实际担任会计的王某华填写该现金支出证明单,最终由老板马明签字确认(马明只签了一个“明”字以代替“马明”三个字),间接佐证马明实际上是加科展柜厂的实际投资人、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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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费用报销单(2009年9月18日) |
王某华,被告马明 |
加科厂员工简宝炉制表加科厂组装部门员工加班费等累计60元的费用报销单,王某华作为会计审核,马明作为老板最终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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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
费用报销单(2009年9月18日) |
王某华,被告马明 |
加科厂员工林达炎制表的加科厂购买自广州侨隆灯饰材料等费用累计1937元的费用报销单,王某华作为会计审核,马明作为老板最终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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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
费用报销单(2009年9月18日) |
第三人王某华,被告马明 |
加科厂员工林达炎制表的加科厂购买自广州侨隆灯饰材料等费用累计6807元的费用报销单,王某华作为会计审核,马明作为老板最终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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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
费用报销单(2009年9月18日) |
王某华,被告马明 |
加科厂员工林达炎制表的加科厂购买蓝色进口机片等费用累计2438元的费用报销单,王某华作为会计审核,马明作为老板最终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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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
费用报销单(2009年9月18日) |
王某华,被告马明 |
加科厂员工林达炎制表的加科厂购买PU调色果绿等费用累计4805元的费用报销单,王某华作为会计审核,马明作为老板最终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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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至--6 |
加科展柜厂每月收入明细表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 |
2009年2月份至7月份,加科展柜厂每月营业收入分别为:2月份:205355元;3月份:364514.3元;4月份:317263.4元;5月份:143705元;6月份:242388元;7月份:265417元;2009年2月份至7月份,加科展柜厂累计收入:1538642.7元;2009年2月份至7月份,平均每月收入:256440.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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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加科展柜厂2008年全年营业统计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 |
原告、被告共同所有的加科展柜厂于2008年1月至12月的每月收入分别为:1月份:148046元;2月份:5612.5元;3月份:21419元;4月份:98815元;5月份:208213.1元;6月份:135321.8元;7月份:101330元;8月份:375372元;9月份:416495元;10月份:354367元;11月份:266922.6元;12月份:384497元;2008年1月份至12月份,加科展柜厂的收入累计为:250641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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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至-2 |
加科厂2009年度工资总额统计表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 |
序号14中的“马宗旋”,就是加科厂所谓的“法定代表人”;每月工资只有数百元;实际上马宗旋只是一个刚刚军人转业的学徒工,在加科厂学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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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加科厂2008年尚未收回的货款统计表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 |
2008年度末,加科厂33个客户,总共还有739949.62元的货款尚未收回。该尚未收回的货款,可以看作2009年度初加科厂的应收账款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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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加科厂银行存款日记账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 |
该银行存款日记账反映了原告、被告共有的加科厂的财务状况,有待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以确定原被告双方共有的加科厂的财产价值,以便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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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加科厂08年底至09年3月份的财务收支表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 |
该银行存款日记账反映了原告、被告共有的加科厂的财务状况,有待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以确定原被告双方共有的加科厂的财产价值,以便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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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加科厂09年2月“每月收入明细表”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 |
该银行存款日记账反映了原告、被告共有的加科厂的财务状况,有待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以确定原被告双方共有的加科厂的财产价值,以便分割。该月收入2053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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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加科厂09年3月“每月收入明细表”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 |
该银行存款日记账反映了原告、被告共有的加科厂的财务状况,有待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以确定原被告双方共有的加科厂的财产价值,以便分割。该月收入36451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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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加科厂09年4月“每月收入明细表”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 |
该银行存款日记账反映了原告、被告共有的加科厂的财务状况,有待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以确定原被告双方共有的加科厂的财产价值,以便分割。31726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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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加科厂09年5月“每月收入明细表”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 |
该银行存款日记账反映了原告、被告共有的加科厂的财务状况,有待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以确定原被告双方共有的加科厂的财产价值,以便分割。该月收入1437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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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加科厂09年6月“每月收入明细表”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 |
该银行存款日记账反映了原告、被告共有的加科厂的财务状况,有待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以确定原被告双方共有的加科厂的财产价值,以便分割。该月收入2423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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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加科厂09年7月“每月收入明细表”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 |
该银行存款日记账反映了原告、被告共有的加科厂的财务状况,有待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以确定原被告双方共有的加科厂的财产价值,以便分割。该月收入2654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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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广视展柜厂(加科展示展柜厂的前身)给客户的通知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 |
2008年11月11日,广视厂财务王某华(即王某华丹)给各客户的通知,通知内容:告知客户广视展柜厂汇款银行的卡号,户主马明,佐证马明的老板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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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厂人事统计表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 |
人事统计表序号4的马宗旋,职位设计,从而揭穿其所谓的加科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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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华离职证明书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
王某华于2008年6月2日时,曾经任职广州欧奈商贸有限公司的客服部经理,于2008年9月13日离职,然后原、被告马明聘请为广视厂(加科厂的前身)财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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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0日加科展柜厂接受客户汇款的银行账号(3个银行卡号)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
告知客户加科展柜厂汇款银行的卡号,户主马明,佐证马明的老板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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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0日加科展柜厂接受客户汇款的银行账号(4个银行卡号)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
告知客户加科展柜厂汇款银行的卡号,户主马明,佐证马明的老板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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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0日加科展柜厂给客户万福缘的银行账号(2个银行卡号)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
告知客户加科展柜厂汇款银行的卡号,户主马明,佐证马明的老板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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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规章制度(加科厂)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
加科厂的报销费用流程、借支款项流程、预支工资流程均可以佐证相关的报销单据上面的签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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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展柜厂一月份资金日记账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
该日记账“摘要”“备注”栏的内容可以佐证加科厂属于被告、被告共有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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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展柜厂二月份资金日记账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
该日记账“摘要”“备注”栏的内容可以佐证加科厂属于被告、被告共有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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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展柜厂三月份资金日记账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
该日记账“摘要”“备注”栏的内容可以佐证加科厂属于原告、被告共有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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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展柜厂四月份资金日记账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
该日记账“摘要”“备注”栏的内容可以佐证加科厂属于原告、被告共有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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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展柜厂五月份资金日记账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
该日记账“摘要”“备注”栏的内容可以佐证加科厂属于原告、被告共有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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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展柜厂六月份资金日记账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 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
该日记账“摘要”“备注”栏的内容可以佐证加科厂属于原告、被告共有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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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展柜厂七月份资金日记账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
该日记账“摘要”“备注”栏的内容可以佐证加科厂属于原告、被告共有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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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展柜厂八月份资金日记账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
该日记账“摘要”“备注”栏的内容可以佐证加科厂属于原告、被告共有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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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加科展柜厂九月份资金日记账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
该日记账“摘要”“备注”栏的内容可以佐证加科厂属于原告、被告共有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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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展柜厂十月份资金日记账 |
被告马明、原告李某欢共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加科展示展柜厂提供 |
该日记账“摘要”“备注”栏的内容可以佐证加科厂属于原告、被告共有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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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明、王某华游览上海照片(43张) |
马明、王某华拍摄,李某欢提供 |
2009年5月19日至21日,马明、王某华游览上海,两人在同一背景下拍摄了数张照片。佐证马明、王某华的婚外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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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0151、0161、0154 |
马明、王某华拍摄,李某欢提供 |
2010年2月9日,马明带王某华回老家广东丰顺见父母(按客家传统,即以老婆的名分见父母),住在马明、李某欢曾经于2004年建造完的新房屋(刚刚装修完),照片为住宿时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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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0137、0167、0168 |
马明、王某华拍摄,李某欢提供 |
2010年1月12日,马明、王某华,住在广州市白云区**街(富力城)同居居所,照片为住宿时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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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文件CLIP0021 |
李某欢拍摄并提供 |
2010年7月22日早餐时刻,李某欢在广州市白云区**街富力城马明、王某华同居楼下的公共场所拍摄了马明、王某华吃完早餐坐上私家车(粤AIT426)的情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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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文件0716220700 |
李某欢弟弟李*高录音 |
2010年7月17日(周六),李*高通过电话录音;通过录音内容,可以断定:马明有工厂,由此可以佐证相关证据,从而证明马明是加科厂的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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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文件0728090900 |
李某欢弟弟李*高录音,录音马明下属客户经理陈奕辉与李*高的谈话。 |
2010年7月28日,李*高通过电话录音;通过录音内容,明确断定:马明是加科厂的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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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某欢陈述 |
李某欢陈述,律师询问笔录 |
当事人李某欢陈述了加科厂的来龙去脉,加科厂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马明涉嫌隐瞒、转移夫妻财产;王某华、马宗旋涉嫌依靠虚构事实方式侵吞李某欢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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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欢弟弟李*高证人证言 |
李*高陈述,律师询问笔录 |
加科厂属于原被告共同财产,跟马宗旋、王某华无关;冯为名涉嫌隐瞒、转移夫妻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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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 |
房地产交易中心 |
马明、王某华自2009年5月就在该房屋同居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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