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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欢诉重婚罪证据目录
发布日期:[2016/3/25 17:03:20]    共阅[1354]次
*欢诉马明 、王*华重婚罪证据或材料目录(第一组)

编号
材料或证据名称
材料或证据来源
拟证明内容
复印件数
1
2011年12月4日零时十五分重婚罪嫌疑人王*华给重婚罪被害人李*欢的电话录音光盘
重婚罪被害人李*欢当场就重婚罪嫌疑人王*华来电录音取证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直接证据,鉴于在李*欢起诉马明 、王*华、马凯凯所有权确认案件的诉讼,以及马明 起诉李*欢离婚诉讼的案件,经办法官都回避了该重要的录音证据,并没有在判决书中详细、具体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仅就此笼统认定婚外情、非法同居,而没有深入展开认定,属于经办法官查证案件事实不具体。而所有权确认之诉的案件,一审经办法官吴*丹,则根本就没有谈及该重要证据,属于庭审回避了核心证据。为此,本被害人方特别揭示该录音证据的证实的马明 、王*华重婚罪犯罪行为。
(1)重婚罪嫌疑人打来电话的时间是:2011年12月4日零时十五分,即,深更半夜打来电话,打电话给李*欢的,同时还有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重婚罪被害人李*欢婚生女儿马丽丽,因为,马丽丽从2009年5月份,与马明 一块从荔浦区棠下的房屋与李*欢分离,跟王*华、马明 同居在美丽城。
(2)本来电录音中,重婚罪嫌疑人王*华的情绪很不稳定,带着哭腔,用马明 、李*欢的女儿马丽丽的话说“妈咪,她情绪不稳定,你给她讲几句。”根据王*华打来电话的话语逻辑,可以分析推断,她是在某种情绪压力、喝酒状态下打来电话的。“酒后吐真言”,本案重婚罪嫌疑人在夺走了李*欢的老公,掠夺了李*欢在加科厂的应得财产份额后,在某种情绪重压下,在喝酒之后,吐露了一些关键信息,这些信息,揭露了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王*华的重婚罪犯罪行为。
结合录音光盘的文字稿即《王*华给李*欢来电的童话记录》(该通话记录与录音光盘一字不差),具体论证如下:
(3)王*华上来就对李*欢示好,显示出愧疚,“喂!群欢。”而李*欢不买账,“你不要这样叫我,叫得那么好听。”“我给你害得这么苦。 ”
(李*欢语)“说吧!我就是给你害得最苦的那个人!”(李*欢语)而面对李*欢的控诉和严厉指责,本案重婚罪嫌疑人王*华以“哭”来对。两个女人之间,究竟王*华对于李*欢做了什么,以至于让李*欢指斥王*华“我给你害得那么苦”,“我就是给你害得最苦的那个人!)结合本案及所有权确认、离婚案件的相关证据知,马明 与王*华之间长达四年半的重婚行为,既导致了李*欢家破人亡,也掠走了李*欢辛苦近二十年的家庭财产,所以,李*欢才说以上的话语。
(4)王*华说:“我想跟你说,我对不起你”王*华到底有什么对不起李*欢的呢?仅仅是跟马明 非法同居、婚外情吗?“对不起我,怎么会呢?你那么伟大,我什么都给你抢去了是不是?你有什么对不起我?”李*欢与马明 的家庭财产,包括加科厂的所有权,加科厂在2011年12月份,有六、七十名员工,每年销售额三百余万,利润率百分之三十,年利润百万元左右,而且把两公婆的三台车,全部转移到伪证罪嫌疑人马凯凯的名下,把老家梅州的房屋借口宅基地使用权是马明 父亲的名字,而不让李*欢参与分配。李*欢进入自己的加科厂,被马明 指示自己司机要开车撞死,李*欢的女儿被迫与自己的妈妈分居,李*欢的儿子冯钧也被迫被送给外祖父母抚养。所以,李*欢在跟王*华话说:“我就是被你害得最苦的人!”“我给你害的这么苦!”
(5)第一页第26行,王*华说:“我想跟你说,我对不起你。”第28行,王*华继续说:“我想跟你说,我对不起你,我对不起你。”第29行,李*欢反问:“对不起我,怎么会呢你那么伟大,我什么都给你抢去了是不是?你有什么对不起我?第31行,王*华说:“你说我什么都好。” 以上王*华、李*欢的对话,李*欢谈及自己的所有的东西,都被王*华给抢去了,包括老公、家庭、加科厂的所有权等,对此,王*华是承认的,见王*华的话“你说我什么都好。”抢走老公,即王*华跟马明 的婚外情、重婚罪行为,王*华是承认的;抢走了加科厂的财产所有权(李*欢应得份额),王*华也是没有异议的。因为王*华导致李*欢夫离子女散的家庭悲剧,王*华也是没有异议的。
(6)第34行,李*欢进一步明确:“每天都抱着我老公睡觉,什么都抢我的,我哪有你那么伟大是不是?说吧!”李*欢两三年的委屈压抑,在瞬间发泄出来,连珠炮一样质问王*华,王*华的反应只有:……(哭),即默认了。这是女人对于特定事情的特定默认,即认可。肢体语言(哭也是“肢体语言”的一种)是最直接的语言意思表示、意思表达,具有直观性、具体性、丰富多彩性!如果王*华没有“天天抱着”马明 睡觉,王*华即可以高调、义正词严抑或非常委屈地反驳、辱骂、回应李*欢的“污蔑”,王*华的“哭”,除了默认、认可、确认李*欢的指控内容(重婚罪、抢夺、转移李*欢用的份额的财产)外,没有第二种解释。
(7)第36行,李*欢继续“戏弄”、愤怒第“调侃”重婚罪嫌疑人王*华:“现在我老公对你很好了是不是?”王*华的反应:“哎呀!你说我什么都好。”该对话证明的内容:最起码的,自2009年5月至2011年12月4日止,长达两年的时间里,王*华承认跟马明 试试了重婚罪的犯罪行为,否则,王*华完全可以针对李*欢的“指控”分辨、反驳、回骂。王*华以上重婚罪犯罪行为,马丽丽有证明,马凯凯录音光盘有证明,李*欢陈述有证明,黄*贤录音有证明,马丽丽女儿在所有权确认重审一审的法庭上有当庭作证的庭审记录作为证明。马凯凯的哥哥马轩轩即马轩轩的女友王*荣的录音光盘中,有证明。加科厂的几十位员工,可以作证明,可以作为警方补充取证的线索。加科厂的客户可以作证,可以作为警方补充取证的线索。员工的名单线索,客户的名单线索,在第二组证据里面有。
(8)文字稿第二页第二行,突然“良心”大发现的王*华,继续诉说“衷肠” :“我现在还在想,你那个时候含着眼泪跟我说啊!眼里含着泪跟我说啊”。不要以为王*华是善良的,王*华在该句话中的“善良”和“自责”,并不意味着王*华在整个重婚罪行为和所有权确认、离婚诉讼案件背后的强势“操作”(与马明 预谋、操纵马凯凯作为棋子)的不存在。更不意味着王*华的重婚罪行为的不存在,而且恰说明重婚罪行为被指控时的“哑口无言”、“无言以对”。王*华的“肢体语言”(肢体语言可以做扩大解释,带有表情“哭腔”的话语,如“我现在还在想,你那个时候含着眼泪跟我说啊!眼里含着泪跟我说啊”,就是这一种最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对于被害人的当场指控其重婚罪犯罪行为的承认、确认、明确的默认。
(9)第二页第三行,无比愤慨的被害人继续指控重婚罪嫌疑人王*华的罪行:“你看见我含着泪吗?你是人吗?”在正常的人际交流中,李*欢的语言具有攻击性,不友好,但是,在此时特定语言环境(指控犯罪嫌疑人王*华)、针对特定的重婚罪犯罪嫌疑人王*华(这个女人,夺去了自己相濡以沫十四年的老公,破坏了自己经营了十四年的家庭,导致了自己家破子女离散,夺取自己的应得财产份额),李*欢这个被害人的话语,显示了重婚罪被害人的极端愤慨,义正词严 !第二页第五行,李*欢(哭):“你想过我两年怎么过的吗?”,录音的时刻点是2011年12月4日,而此时李*欢控告王*华重婚罪的时间,是2013年的9月份,李*欢被王*华重婚罪所害苦的时间,又延长了接近两年!在漫长的精神折磨被害人李*欢的过程中,重婚罪嫌疑人王*华的“良心”发现和“自责”的流露,仅此这一次来电的明确意思表示!李*欢的“哭”,是被害人被犯罪嫌疑人的重婚罪行为给折磨的结果。王*华接下来承认,(哭)“我想过。”李*欢继续愤怒、悲伤地控诉王*华、马明 的罪行:“我过的什么日子你知道吗?”李*欢在两年的时间里,过着食不果腹、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形单影只、向隅而泣的日子!而建立在被害人也让群欢悲惨日子的基础之上的,是“鸠占鹊巢”的重婚罪嫌疑人王*华的生活:出有车,是有着、山珍海味,在加科厂拥有“财政大权”,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老板“,动不动就”拿来” “公司备用金”数万元,取代了被害人“老板娘”名分的王*华,无需“二奶”转正,已经具有了“大奶”发号施令的“威风”和地位了!
(10)王*华的“哭”令被害人李*欢烦不胜烦,对于四十岁的被害人来说,王*华“哭腔”秀是不能令人“信服”,因为她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无耻地夺走了别人老公、工厂、破坏了别人的家庭的重婚罪犯罪嫌疑人!所以,李*欢在第二页第11行,明确地戳穿王*华的“西洋镜”:“你不用在我面前装了,王*华。”点出来犯罪嫌疑人的“尊姓大名”,直指嫌疑人的“伪装”、作秀。但是,善于伪装的犯罪嫌疑人仍旧将作秀进行到底:(第二页第12行)“(哭)我想跟你说声对不起。”李*欢断然否定对方的作秀行为:“你说一万个对不起,跪在我面前都没用,知道吗?”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的重婚罪行为供认不讳:(王*华)“(哭)我知道都是我的错。”……“(哭)都是我的错”
(11)第二页第20行,善于作秀的犯罪嫌疑人王*华继续“表演”:“我想跟你说你那个钱。” 第二页第39行:“我知道,我跟你说,这些我也知道,我给马丽丽买了一间档口,赚了钱给你啊!”第39行的这句话,非常重要,证明了以下内容:
A、重婚罪犯罪嫌疑人王*华“出钱”,给李*欢、马明 的女儿马丽丽“买了一间档口,赚了钱”“归”重婚罪被害人李*欢。为什么?是王*华自己的钱吗?不是,是王*华用抢了李*欢的“钱”,拿出一部分买档口,“赚了钱”给李*欢。
B、马丽丽跟马明 、王*华同居在一间屋檐下,王*华已经用自己的“肢体语言”(对于肢体语言的扩大解释:“我给马丽丽买了一间档口,赚了钱给你啊”,这句话即明确地表明了:王*华夺取了加科厂的所有权、李*欢所有的财产,用其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用马丽丽的名义,买了一间档口,用档口出租的钱,“赚了”给李*欢,至于能否兑现,还不确定。
C、承认了跟抢夺李*欢老公马明 的事实,承认了李*欢指控的重婚罪的犯罪事实,承认了非法占有、转移本书与李*欢的加科厂所有权,否则,就一次、两次、甚至三次的婚外情非法同居行为,犯不着“给马丽丽买了一间档口,赚了钱给你啊”这样的大动作!
(12)第二页第43行:重婚罪嫌疑人王*华用自己的“肢体语言”(肢体语言的扩大解释:王*华在李*欢的录音中,无意识地“暴露” 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即——“明天还要给工人发工资,钱还没到齐,我也要啊”,——王*华已经成为加科厂的“老板娘”了,且以“老板娘”的身份,给加科厂的工人“发工资”,再次印证了,经过与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共同实施的重婚罪行为,就“老板娘”的身份自我认定非常自信了,可以面对被害人“反客为主”了!
(13)第三页14行,李*欢说,“王*华,你听我说,要是你不这样破坏我的家庭,我还跟你做朋友,真的。”犯罪嫌疑人王*华的反应:——哭!(李*欢继续):“但是你这样插进来破坏我的家庭,大家都是女人,你说我是怎样对你的?”李*欢对于与自己老公已经重婚罪了两年半的王*华,一,没有采取极端措施同归于尽;二,没有采取极端措施公之于众,给足了王*华“尊严”、“面子”;三、,没有在加科厂的办公室厮打、辱骂王*华,没有通常女性被害人的“肢体对抗” ;四,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没有到法院控告重婚罪;五,没有教唆自己的女儿马丽丽乘与王*华、马明 同居一个屋檐下的便利,实施“加害”行为;五,没有采取“雇凶”、“除害”的极端措施。“弱势”、“善良”、大度的被害人,采取了“法律”的手段,省吃俭用,打了两个官司,“理性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于一个采取卑鄙手段致被害人凄惨境地的嫌疑人王*华来说,被害人的以上行为,使得她重婚罪犯罪行为几乎没有成本!!
(14)第三页第30行:被害人李*欢继续控诉重婚罪嫌疑人王*华的卑鄙无耻的犯罪行为:“你心里难受!你心理有什么难受?过着那么好的日子,抱着别人的老公,过了两年,怎么会难受呢?啊?”第三页第32行,王*华反应:“不是你想的那样的。”犯罪嫌疑人的意思是:抱着你的老公睡觉,开着靓车,过了两年,其实并不开心,原因,王*华没有明说。推断如下:一,没有名分,“二奶”就是“二奶”,小三仍是小三,还没有“转正” ,没有“转正”,没有结婚证,就不能公开与马明 生养孩子,马明 已经与李*欢有了一对儿女(马丽丽和冯钧),马明 可以尽享“齐人之福”、一妻一“妾” 、满“享”人生“天伦之乐”,而犯罪嫌疑人王*华,则已经年满三十,青春不再,及时“转正”,生儿育女,才是大龄“剩女”(就王*华没有合法婚姻来说)的“正途”,所以,王*华面对被害人表演“亲情秀”是有迫不及待的个人目的的!!所以,对于李*欢说她“甜蜜”生活,王*华很“实在”地否认“不是你想的那样” !
(15)文字稿第四页第5行,被害人李*欢面对重婚罪嫌疑人王*华的“盛情”邀约见面“面对”,“碍于情面”违心意思表示:“你放心,反正我跟你都要面对的,知道吗?我经历乐这么多事情,这个事情是要跟你面对的,因为我知道马*民(备注:文字稿根据电话录音,由李*欢找人整理而成,“马*民”应该为“马明 ” ,荔浦区离婚案件一审判决中的“马*民”,也是属于法官的“笔误”,应该为“马明 ” )是不会去面对的,知道吗?”
(16)文字稿第四页第7行,重婚罪嫌疑人王*华,听到被害人的违心“承诺见面”,如获至宝,赶紧积极回复:“你说这句话我太谢谢你了。”第9行:“你说这句话我太谢谢你了,非常感谢你,他是不会去面对的,只会叫我们两个面对,我是很感谢你。”王*华在这句话中,表露、揭示出一个重要的信息,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在本案两个女人的“决斗”中,一直扮演着“坐山观虎斗”的旁观者角色,一副“两个妃子争宠”,我“皇帝老儿”乐享天下美色的心态,或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既不对“原配”负责,也不对“新宠”负责,表现出了极端的冷酷、冷血、自私、卑鄙!!所以,抢走了李*欢“高富帅”老公的王*华,没有感激马明 ,反而对于被害人“感谢”、一再“感谢” !
(17)第四页第11行,被害人趁机“将军”重婚罪嫌疑人王*华:“你感谢我什么?感谢我送个老公给你啊?哈?”重婚罪嫌疑人王*华的反应是:——(无话讲)——默认!否则,完全可以反驳!嫌疑人用自己的肢体语言,承认了被害人指控的犯罪行为。
(18)第四页13行,被害人乘机再次“将军”:“感谢我东西全部送给你了是吗?”王*华:“不是。”李*欢:“那是什么呢?”第四页第16行:王*华:“我感谢你理解这样的事情,感谢你能理解这样的事情。”专指重婚罪犯罪行为。
重婚罪嫌疑人王*华这句话的意思是:
A、我抢走了你的老公马明 ,并且跟马明 婚外情、非法同居、重婚罪犯罪行为了两年多的时间,你还没有“告发”我们,你李*欢的宽容、算是对于我王*华“抢走”你老公、破坏了你家庭的一种“理解”;
B、我王*华抢走了你的加科厂的所有权,你不仅没有采取极端措施对付我,没有让我付出“血”的代价,还让我在比较“平静”的“气氛”中,不慌不忙地“应付”(采取暗中支持马明 离婚诉讼,通过非法转移、更换加科厂“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等非法手段,实际控制加科厂等,我要王*华你谢谢你李*欢的“冷静”、“理性”这样的“理解”态度。我王*华最怕的就是你这个被夺去了“高富帅”老公,被破坏了家庭,给抢夺所有财产的女人,不按照“合法”手段,维护你“合法”,而采取“同归于尽”(如:毁容、刺杀、故意伤害、雇凶、自己悬梁自尽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自绝而彻底暴露我小三可鄙的丑恶面目等),我王*华真的谢谢你李*欢采取了这样理性的态度,“和平解决”多好呀!
C、我这样搞得你李*欢“家破人亡”(“亡”字做特别解释,即古意“离家出走”,家庭成员不能正常生活在一起,子女离散,老公离家与别的女人重婚同居等,这都符合李*欢“家破人亡”的处境),但是,只要王*华深更半夜一给你打电话,“哭”诉几声,你就可以“面对”我王*华涉及到重婚罪犯罪行为的事情,有和解的机会,你还可以完全放手让马明 跟我王*华结婚,我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扯证”结婚生子!在我王*华已经获得你的加科厂所有权、车辆及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在既没有付出“血”的代价前提下,一切都“平静”地进行,所以我要感谢你李*欢的“理解”!!
(19)第四页第25行,本案重婚罪被害人李*欢问“喂!王*华,那马*民是怎样把厂转到你名下的?” 王*华:“我知道,你说什么我都接受。” 李*欢、王*华的对话意思,很明确:
A、王*华在2011年12月4日零时十五分打过电话时,李*欢是做了充分的录音准备的,有明确的取证的目的。而在此时,即2011年12月4日,李*欢与马明 、王*华(马凯凯)之间的诉讼(离婚诉讼由马明 、王*华发起于2009年6月份,涉加科厂所有权诉讼由李*欢于2009年8月份发起,并且李*欢在所有权确认之诉,提供了很多录音光盘,作为被告之一的王*华,非常敏感地知道李*欢有录音的习惯,所以,“敏感”的王*华,屡屡在李*欢提到敏感的话题时,“王顾左右而言他”,岔开话题,或者做“你现在说什么我都同意”这样明确“默认”的话语。
B、对于李*欢的问话:“那马*民(备注:马*民是笔误,实际是“马明 ” )是怎样把厂转到你名下的?”无疑,这是高度敏感的话题,双方之间已经就此展开为时两年的激烈的诉讼争夺,王*华对于这样明确的、具体的质问,尽管采取了王*华式的语言,“你现在说什么我都接受”,但是,王*华特点的语言,对于李*欢的问题,不是否认的,而是承认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明确地“默认”的,即,虽然没有直接的回答“是的”,但是更没有明确否认,因为这是涉及到“重大”的、“敏感”的话题,没有的事情,她完全可以斩钉截铁地否定,或者“义正词严”、或者“铿锵有力”、或者“唇枪舌剑”、或者“疾风暴雨”地反唇相击!但是,对于这样高度“原则”性的质问,精明的王*华没有如上去做,而是非常顺从状地“精确”意思表示:“你现在说什么我都接受。”即,明确地承认了:一、你李*欢把“高富帅”老公马明 “送”(李*欢原话)给我,我“笑纳”了,已经重婚了两年半了;二、你把加科厂、所有的“东西”(即,财产,“东西”是李*欢的原话)“送”给我,我也“笑纳”了。
该录音证据,非常直观、具体,内容非常明确,录音内容全部指向马明 、王*华(又名王*华丹)的重婚罪犯罪行为。
该录音证据内容,与第二组加科厂财务信息方面的内容相吻合,与马凯凯录音证据内容相吻合,与马轩轩、王*荣录音证据内容相吻合,与李知高、马明 录音证据内容相吻合,与黄*贤录音内容相吻合,与王*华、马明 在上海四十三张数码照片内容相吻合,与马明 、李*欢女儿马丽丽所有权案件当庭作证内容相吻合,与马明 、王*华在美丽城华丽街14号D1栋1102房间的马明 、王*华、马丽丽同居在一起的照片内容相吻合,与当事人、被害人李*欢的个人陈述内容相吻合,与李*欢、马明 女儿的《证明》内容相吻合。
录音光盘一份,跟录音光盘内容完全一致的文字打印稿(《王*华给李*欢来电的通话记录》)一份,共计四页。
2
证明
马明 、李*欢的女儿马丽丽
2010年3月4日,马丽丽证实:
(1) 马明 已经从与李*欢、马丽丽、冯钧同居的荔浦区棠下的居所,搬迁到美丽城华丽街14号D1栋1102房间,跟王*华同居在一起,截止到2010年3月4日,已经一年了。
(2) 2010年2月9日晚上,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王*华一同乘车,到达马明 梅州保康乡下老家,马丽丽目睹二人同居一间房子。与此同时,李*欢得知消息赶来,与马明 、马明 的母亲大吵一架。马明 与王*华以夫妻名义回乡下老家同居,是根据客家人的特殊风俗习惯,让自己的父亲母亲相亲相认王*华这个儿媳的,并非普通的带外面的女人回家过年。根据马丽丽的陈述和证实,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王*华这一次高调回家乡亮相,从2月9日到2月19日,携带重婚罪嫌疑人王*华遍访亲朋好友,招摇过市,影响极坏,符合重婚罪犯罪特征。
(3) 2010年2月20日凌晨,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王*华驾车返回广州,二人又住到一起。
马丽丽是一个特殊的证人,其证言更具真实性,理由如下:
(1) 她是马明 、李*欢的女儿,同时,鉴于母亲李*欢没有足够空间的居所(据李*欢陈述,李*欢租赁的房子只有十多个平方),马丽丽被迫放弃做女儿的自尊,跟重婚罪嫌疑的马明 、王*华同居在一起,每天目睹二人的重婚罪犯罪行为,以及在情感上同情母亲的煎熬,忍受屈辱与夺走自己完整家庭的王*华同桌共食,为了学费、住宿费而不得不委曲求全与自己的重婚罪父亲马明 周全。
(2) 正是在以上特殊情况下,马丽丽的证明,才更具有真实性。
(3) 马丽丽于2013年3月初,在所有权确认之诉的法庭上,不顾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的威胁、利诱,毅然当庭作证,主持正义,事实求是地证实了加科厂是马明 、李*欢夫妻共同财产,马明 、王*华利诱马凯凯作为棋子,先把加科厂注册在马凯凯名下,一年后又注册在王*华名下;同时,马丽丽当庭证实了马明 、王*华那时已经实施重婚罪犯罪行为长达四年了。
(4) 马丽丽在这次出庭作证后,当天晚上,就被马明 赶出自己的房间,由自己的堂哥、伪证罪嫌疑人马凯凯鸠占鹊巢。马丽丽春节后的学费、住宿费等,马明 为了打击报复女儿的作证,极尽威胁、辱骂、打击报复之能事,令年幼不更人情冷暖的马丽丽曾经想着自杀!
3
(2010)浦法民一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
荔浦区民一庭
该判决书证实了以下事实:
(1) 该判决确认“结合被告(备注:指李*欢)提供的光盘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备注:属于法院笔下误,应该为“原告”马明 )与第三者王*华有婚外同居行为,被告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以20000元为宜。”
(2) 该判决书对于马明 、王*华“婚外同居行为”的认定,结合了(2012)华荔法民一重字第3号李*欢诉马明 、王*华、马凯凯、第三人广州市加科展示展柜厂所有权确认案件,原告马明 对于光盘(在美丽城楼下吃完早餐马明 、王*华走向私家车的录像光盘,某深夜马明 、王*华走向同居房间的录像光盘。)内容真实性无异议。
(3) 该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与该录音证据内容,与第二组加科厂财务信息方面的内容相吻合,与马凯凯录音证据内容相吻合,与马轩轩、王*荣录音证据内容相吻合,与李知高、马明 录音证据内容相吻合,与黄*贤录音内容相吻合,与王*华、马明 在上海四十三张数码照片内容相吻合,与马明 、李*欢女儿马丽丽所有权案件当庭作证内容相吻合,与马明 、王*华在美丽城华丽街14号D1栋1102房间的马明 、王*华、马丽丽同居在一起的照片内容相吻合,与当事人、被害人李*欢的个人陈述内容相吻合,与李*欢、马明 女儿的《证明》内容相吻合。
该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印证了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王*华实施的重婚罪犯罪事实。
4
律师调查笔录(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李*欢
根据刑事诉讼证据分类,该证据属于被害人陈述,证实了如下跟本案重婚罪有关的事实。
(1) 马明 、王*华的重婚罪行为,给李*欢19年的婚姻生活带来致命性的打击,造成李*欢家庭无以为家,儿子、女儿失去正常的家庭天伦之乐,而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王*华则可以把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而且所作所为非常嚣张,缺乏人类最基本的恻隐、反省之心。
(2) 围绕着王*华实施重婚罪犯罪嫌疑行为的诱惑平台——广州市荔浦区加科展示展柜厂的所有权(即投资人身份),被害人李*欢的陈述,都是有板有眼,而相关的王*华、马凯凯、马明 的委托代理人张*福律师,在所有权确认案件的九次开庭的法庭上的陈述,都归纳一句话:工厂所有权从天上掉下来的,并且一下子就先掉在年仅20岁的马凯凯头上,33岁的叔叔马明 是给20岁的侄子马凯凯打工的,一年后该工厂所有权就又掉在同是打工妹的王*华身上,而此时,马明 又给王*华打工(而荔浦区离婚判决已经确认了王*华与马明 的“婚外同居关系” )!在九次所有权案件的开庭中,三个被告即马明 、王*华、马凯凯无一例外地都回避开庭,而由善于撒谎成性的张*福律师信口雌黄。
(3) 被害人李*欢陈述了加科厂的来龙去脉:
A、1995年春天马明 、李*欢开始在荔浦区黄石路口开办档口卖装饰材料,然后相继在棠下、西村、罗冲围、瑶台、沙涌、新市鹤边司法学校旁边卖装饰材料;二人充分利用学自于1992年上半年华南理工大学校内玩具厂学到的基础知识和经验(马明 时做啤机操作工,李*欢时做喷漆工,而当时的马凯凯时年4岁,在保康乡下老家的顽童,马凯凯的妈妈、爸爸均为经济困难的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
B、马明 是一个非常精明、勤奋、节俭的人,短时间之内,积累了数十万元的原始资金,注册一个私人工厂企业,不在话下,之所以不想注册的原因,主要是为了躲避国家税收。
C、在马明 、李*欢事业正在兴旺发展的时候,即2007年左右,马凯凯的妈妈得了再生障碍性贫血,花了十多万元,能借钱的地方,全部借遍了,马凯凯的爸爸妈妈为此向马明 、李*欢夫妇借了三万元,但是,马凯凯的妈妈还是病逝了。马凯凯的家境非常凄惨,经济状况极差,马凯凯妈妈去世后,徒留四壁,根本就没有一分多余的钱了。马凯凯妈妈生病的2007年,时年19岁的马凯凯,尚在惠州通讯兵服役,2008年下半年退役,在叔叔冯明“广州市广视装饰公司”学习设计,马明 此时已经产生抛弃发妻李*欢的想法,恰好,“广州市广视装饰公司”的一个大客户正规发票,一直偷税漏税的马明 才想着正式注册,并借机把“广州市广视装饰公司”改头换面后,以“广州市荔浦区加科展示展柜厂”的名义,以不名分文的亲侄子马凯凯作为“投资人”进行工商注册。一年后,在马明 、王*华的操作下,又将该厂投资人改为王*华,后来,引起诉讼官司后,在诉讼过程中,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王*华干脆注销了广州市荔浦区加科展示展柜厂,另外注册了另一个公司,王*华、马明 在新注册的公司中,充当了隐名股东。至此,将李*欢辛苦十九年的工厂全部“漂白”、“消解” !
D、马凯凯学习设计的过程中,衣食住行都是靠着马明 、李*欢夫妇的接济,才勉强活下来,每月一直向李*欢要钱,吃饭的钱,向李*欢要,学习设计的钱,也向李*欢要。马凯凯乡下盖房子的钱,也借了李*欢的一万元。
E、也就说,马凯凯无论从哪个方面讲,都不具备开办“广州市加科展示展柜厂”的资金条件、人脉关系、客户关系资源、供应商关系资源、管理六、七十人员工的能力,而张*福律师在所有权案件开庭过程中,对于假冒的加科厂“投资人”马凯凯这一诡异的情况的回答,更令人感觉到信口雌黄:张*福律师说,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马凯凯,是在加科厂“边学习设计,边跟自己的叔叔马明 学习工厂管理”,一个律师,虚假陈述、涉嫌伪证到了如此程度,已经不是在行使法定的委托代理权,该律师已经涉嫌了律师伪证罪,其应该对被害人三年半的所有权案件迁延无果负责!
F、马凯凯是一个丧心病狂的伪君子,并非是众人眼睛中的“老实人”,在长达三年的加科厂所有权诉讼案件中,马凯凯宁愿让李*欢去跳楼、去死,也拒不出来说句人话,拒不出庭说明真相,而是充分利用了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诉讼代理人这一可以让犯罪嫌疑人钻孔子的程序机制,由马明 、王*华出律师费,共同聘请了善于撒谎、信口雌黄的张*福律师,在九次开庭上,每次均撒谎不红脸,并且,马明 、王*华、马凯凯作为所有权确认案件中,不排除涉嫌贿赂犯罪行为。
G、马凯凯在第一组证据中的各个财务信息中,几十次暴露出其每月数百元设计学徒工的真实身份,且马凯凯本人有亲笔签名的领取工资的签名单,其每月的工资200元、300元、500元、700元,最多时1500元,这就是这个广州市荔浦区加科展示展柜厂管理、拥有六七十个员工的工厂“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的真实身份!即,每月只拿可怜的数百元钱,而且每次都要亲笔签名!而真正的加科厂的老板马明 、“老板娘”王*华,在数百个财务信息中,从没有“领取工资”亲笔签名;曾经当过加科厂“老板娘”的被害人李*欢,也从来没有以员工的名义,亲笔签名“领取工资”,而只有这个加科厂注册伊始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要亲笔签名,才能领取每月的可怜的数百元工资。马凯凯假冒加科厂“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在加科厂所有权确认案件中的虚假陈述、伪证罪行为,暴露无遗!!
②广州市荔浦区加科展示展柜厂在注册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插曲,马明 、王*华、马凯凯的代理人张*福律师,并没有提到,即,
A、1997年春天,在荔浦区西村,马明 开始打出“广视”广告招牌做立体广告生意,没有工商注册;
B、2003年时,在瑶台、沙涌时,打出“广州市广视装饰公司”的招牌,也没有工商注册;
C、2004年初,“广州市广视装饰公司”搬迁到新市鹤边司法学校旁边,招牌名字仍然是“广州市广视装饰公司”;
D、2004年底、2005年初搬到荔浦区夏花一路大朗路口,招牌该作“广州市广视展示专柜厂”;
E、2007年下半年,马明 妹妹马英春的老公黄*贤合股进来,鉴于马明 为人刻薄,黄*贤被迫退出,2009年1月份,黄*贤的退股款支付完毕。此时的“广视厂”或者“加科厂” ,已经全部是马明 、李*欢所有。
F、2008年12月份,“广视厂”改名加科厂,并且进行工商注册,事发看似偶然,实际也是马明 、王*华开始谋划“抢劫”李*欢在加科厂所有权的一个计划。马凯凯在其中心甘情愿充当一个良心丧尽、毫无做人道德底线的人!
G、截止到2008年底,加科厂(前身叫“广视厂” )的应收账款在九十万元左右。根本不需要一文不名的马凯凯“投资”三万元注册!!
③王*华是一个货真价实的、不折不扣的第三者、“二奶”,其与马明 “婚外同居行为”,已经由荔浦区法院离婚判决书确认,单纯“婚外同居行为”,法院不至于支持李*欢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对于马明 、王*华的重婚罪行为,在判决书中,采取了不置可否的态度,留归另案处理。
A、根据荔浦区工商局加科厂内部档案中的《投资人履历表》,由王*华本人亲笔填写的这份投资人履历表,“工作单位和部门”这一栏,王*华写到“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在“珠海凯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办”任职“总经理助理”,一个短短任职于“生物科技”企业的“总经理助理”,有什么能力突然接管一个六七十人的加科厂,她有什么能力管理六七十人的员工(我们中国的员工带有中国特色,并不好管理),有什么能力搞定客户?客户需要的产品型款千奇百怪、品种繁多。她有什么能力搞定供应商,供应商的产品品种繁多、质量参差不齐、价格千差万别,供应商对于数期的要求,也根据客户的交情不一而有所不同。而所有权确认的案件的经办法官、荔浦区民一庭的吴*丹法官,丝毫不考虑这些,也不考虑李*欢在一审过程中提交的一百多份证据,竟然全部驳回李*欢的诉讼请求。而马明 、王*华、马凯凯就是利用了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以上错误和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诉讼代理人制度的错误漏洞,玩弄法律、玩弄法庭、玩弄法官、玩弄李*欢,玩弄真理、玩弄做人的道德底线,玩弄中国人的最基本的伦理道德!!
B、王*华与马凯凯就加科厂的《转让协议》,没有丝毫的实际内容,而这个《转让协议》 竟然在丝毫不负责任的荔浦区工商局通过审核。
C、根据李*欢的陈述,王*华其实原来是广州市美妆城水盈公司的业务员,水盈公司是做化妆品业务的,王*华经常到“广视厂”(加科厂前身)订购化妆品展柜,大约在2006年下半年跟马明 相识、相交、相知的;2008年9月份,王*华进入加科厂(前身叫做“广视厂”)做财务,当时,李*欢极力反对,合伙股东黄*贤也极力反对,但是,都耐不住马明 的鼎力“推荐”,王*华“入主”加科厂(前身叫做“广视厂”)
D、王*华本人在工商局档案中的《投资人履历》跟李*欢的讲述不一致,根本原因是王*华并没有说实话,不否认王*华在珠海凯纳公司做过,但不是在2008年4月至2008年8月,王*华之所以不在《投资人履历》中如实记录自己的真实履历,是否有自己的难言之隐?!而王*华在水盈公司工作的履历,加科厂的业务员、部分员工尽人皆知的,并非秘密。这件事情,只是说明,工商局档案中的存档内容,并没有进行严谨的审核、确认程序,其中很多内容,只要所谓的“申请人” 写什么,工商局就给记档案存档,缺乏严肃性。2009年11月23日,马凯凯与王*华之间的《转让协议》 ,也是这样,缺乏严肃性,形同儿戏!!但是,这样的工商档案记载,给当事人李*欢带来了难以言尽的苦痛,因为,荔浦区民一庭的经办法官吴*丹,正是依据此工商局的记录档案,断然下判决,驳回李*欢的诉讼请求,致使李*欢的所有权确认案件,仅仅在吴*丹所经办期间,就经历长达18个月时间。
④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王*华之间的“婚外同居行为”,早已经开始。
A、根据李*欢的陈述,马明 、王*华之间的不正常的交往,开始于2006年下半年。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马明 每个月经常不回家过夜;李*欢质问马明 ,马明 支支吾吾地说,在朋友家看奥运会;李*欢反应,夫妻之间的各种生活都显示不正常。2008年冬天,李*欢让一个朋友注意马明 是否有异常。李*欢的朋友跟踪的这一次,亲眼目睹了马明 、王*华在新市家乐福超市、机场路口的婚外情行为,而当李*欢电话质问时,马明 撒谎说,在剪头发!
B、2008年冬至这天,李*欢与李*欢的朋友,在马丽丽学校旁边、在麓湖公园、在机场路设堵,见证了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王*华之间的“婚外情行为”。
C、2008年冬至“抓情事件”之后,李*欢发誓要炒掉王*华,因此与马明 大吵一架,被身强力壮的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揪掉了N多头发,被拳打脚踢!马明 威胁李*欢:“厂(备注:加科厂(前身叫做广视厂))是我的命,你要搞我的厂,你只有死路一条!”
D、李*欢被马明 殴打事件之后,马明 的亲戚(鉴于马明 的打击报复心理特别严重,暂隐其名)到李*欢的二弟李知立家中,说:“你们几个兄弟过问一下,不要让那个二奶(王*华)把我们厂搞坏了!”因此,李*欢的大弟弟李知华、二弟李知立、三弟李知超第二天一起去加科厂质问马明 ,马明 不敢吭声,性格暴躁的李知华跟马明 推搡起来,王*华大叫起来:“快来人呀,老板被人打了!”
E、2008年底,马明 携带王*华到老家保康过年,这不是普通的男女朋友到一方家中过年,而是按照客家人的习俗,马明 带王*华这个“二奶”到家中,由父母相亲相认这个新的儿媳!2008年这个年(也即2009年新年),李*欢、马明 全家人在保康过年,但是,马明 同时在保康的宾馆与“二奶”王*华相会。年初一,马明 并没有回家吃团圆饭。每天晚上,马明 经常在12点,凌晨1、2点钟,才从县城与王*华聚会的宾馆回来。2009年新年开始后的给加科厂员工派发利是,就改作由“二奶”王*华行使这个权利了,而在之前,是李*欢的“专利权”。李*欢质问马明 为什么让王*华来派发利市,马明 说,他愿意让谁派发就让谁派发!
F、2009年5月份,马明 在寻找机会与李*欢大吵一架之后,搬出棠下的家,抛下妻子、儿子、女儿,与“二奶”王*华住在一起,在工厂里,与“二奶”王*华以夫妻名义,共同管理加科厂,在客户眼里,也是以夫妻名义共同招待、接待客户;所有客户都认为马明 又找了一个新的老婆王*华。
G、2009年过年,即2010年新年,马明 在与王*华以夫妻名义在广州同居七个月之后,携带“二奶”王*华一同再回老家保康过年,也是按照客家风俗,每逢过春节带自己的老婆回老家过年。王*华与马明 一同回到老家保康的日子是腊月二十六日。而李*欢回到老家保康的日子,也是腊月二十六日。但是,马明 让自己的姐姐冯细群打电话给李*欢的二弟李知立,让李知立告诉李*欢,不要回来家保康过年!当天晚上,李*欢只好在保康县城找了一个小小的旅社住宿。第二天,李*欢回到自己的家,马明 的老母亲威胁李*欢说,如果不听马明 的话离婚,她就要喝老鼠药死!马明 的大哥也在一旁吓唬说,不听话,谁搞事就把她赶走,既然弟弟(马明 )把王*华带来了就不怕李*欢闹事!李*欢到了晚上12点时,在自家门口附近,看到马明 的车上坐着5个人,有马明 、王*华、马明 的外甥女和两个加科厂的员工。李*欢被迫携带儿子冯钧回连平娘家过年,整个春节期间,李*欢、及其爸爸妈妈,因为伤心过度,都是在医院度过的。据女儿马丽丽后来说,当晚王*华和马明 ,就在李*欢和马明 曾经居住的房屋、床上同床共枕的。
H、2010年2月22日(大年初九),李*欢、李*欢的爸爸、李*欢的姥姥、李*欢的姨妈,从连平老家赶过来,找到荔浦区华丽街14号1102房间(即美丽城)马明 与王*华同居的房屋,一进门,正在做饭的王*华抓住李*欢的头发打李*欢,李*欢的姥姥和姨妈连忙劝架。
5
黄*贤电话录音
马明 的妹夫黄*贤、李*欢
2010年 9月26日23:07,李*欢在广州市区,拨通了黄*贤的手机号码,黄*贤当时在深圳市区。黄*贤是马明 的妹妹马英春的老公,同时也是2007年至2010年初入股加科厂(前身叫做广视厂)的一个股东。在李*欢起诉马明 、王*华、马凯凯加科厂所有权案件中,黄*贤受到马明 、马英春的压力,不敢出庭应对,而荔浦区经办法官也没有履行调查取证的法定义务,致使黄*贤这个关键的第三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鉴于民事诉讼程序的程序漏洞,不能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出庭应诉,致使很多事实真相,未能展现于庭审。
(1)李*欢指出加科厂以前的名字叫做“广视厂”,指出“什么都不给我,什么都转到二奶王*华的名下去了啊!”(文字稿第19行)李*欢指出“那间厂个个都知道是我同他的”;李*欢指出:“是,是他逼我啊!你都知道那间厂是我和他的?(第33行)黄*贤对于李*欢话语予以确定”哦!哦!哦!!!(第34行)李*欢指出:“但是现在什么都转给二奶了,现在那王*华嚣张啊!什么都是她的了。你都知道全世界的人都知道那间厂是我和他的。(第35行和36行)黄*贤对于李*欢的话语再次予以确认”哦!”
(2)第二页文字稿。
第3行至第4行:李*欢指出“是啊!是啊!啊姑丈,你是最清楚的,你在厂你做了那么多年,那间厂是我和你小舅子的是吗?”黄*贤对于李*欢的质问,再次予以确认“哦!”黄*贤对于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是谁还不很清楚,黄*贤问:“那法人代表是谁的?”(第9行)李*欢回答:“就是王*华嘛!”黄*贤追问:“他为什么要转到她那里去?”黄*贤的疑问很明显,加科厂是马明 和李*欢的,马明 为什么把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转名到王*华的名下?
(3)第三页文字稿。
第8行,李*欢说:“哎!我都不知道马明 和王*华现在到底想要干什么?这样逼我,逼得我走投无路。”第10行,黄*贤问:“他两个人有小孩子了吗?”黄*贤的这句话,确凿无语地证明一个事实:他们是马明 和王*华,马明 和王*华的重婚关系、重婚事实,作为曾经入股加科厂股东的黄*贤,是很清楚的,所以,但是,黄*贤自从2009年离开工厂后,并不清楚马明 跟王*华是否生育了孩子。
李*欢与黄*贤对话的,第11行至12行内容,李*欢:“现在没有,我就听说她流掉了好几个了。”这个话透露出如下信息:
A、马明 与王*华是重婚、非法同居关系;
B、在王*华已经流产了N次的前提下,自私自利的马明 ,为了自己,竟然置王*华的妇女身心健康于不顾,置之不理与李*欢的之间的婚姻关系,不采取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而是采取致李*欢于死地的诉讼方式,同时该种方式,也使得王*华只能同马明 重婚、非法同居,而不敢生育孩子,拿王*华的青春做自己的祭品。
(4)文字稿第四页内容。
A、倒数第7行,李*欢说:“但是你知道马明 的人,又自私是不是?”黄*贤予以确认李*欢以上话语,黄*贤原话是(倒数第6行)“不过,他人啊是比较自私的,比较没有什么人情味。”
这是跟马明 是亲戚的黄*贤的话语,黄*贤跟马明 的亲戚关系,比此时跟李*欢的关系,还要亲近的多,黄*贤在此时的电话录音中,能够敞开胸怀说还算坦诚一点的话,但是,在2013年5月份,所有权确认诉讼的案件中,黄*贤却慑于马明 的威胁,而不敢出庭。
B、倒数第4行,黄*贤说“哦!我和他合股时,合股几年里,他就是不爱吭声,是比较没人情味的人。”黄*贤在此肯定了马明 的为人,是一个善于搞心眼的人,也是一个自私自利的人,很会算计别人,以至于比较忠厚的黄*贤,跟他也无法正常合作。
(5)文字稿第五页内容。
该页内容有提到:黄*贤曾经在加科厂
(其前身叫做“广视厂” )有投资,后来,马明 逼迫黄*贤退出后,将黄*贤的投资款还给了黄*贤。该细节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在所有权确认案件中,马明 、王*华、马凯凯三个被告从来都不承认的一个细节,他们三个人共同委托的律师代理人张*福律师,整个所有权确认诉讼案件,全部帮助三个无良被告撒谎,信口雌黄,连最基本的说实话的诚信都没有。
(6)文字稿第7页内容。
A、第2行,李*欢说:“那间厂是我同他的,现在转给二奶王*华,我根本就不知道是怎么回事?”黄*贤对于李*欢的以上话语予以确认:“哦!”第4行,李*欢说:“你知不知啊?那间厂年年都有钱赚,你都清楚的?”黄*贤对于李*欢关于加科厂(其前身叫做“广视厂”
)有无钱赚的话语,是肯定的(“哦!” )第6行:李*欢继续控诉马明 ,“现在他,楼买了,车买了,俩个人过得不知多风光,他过我和儿子的生活怎样没有?没有啊!!!!!”李*欢向黄*贤提出以上对于马明 的控诉,是重婚罪被害人对于被害程度的陈述。第14行,李*欢继续控诉,“知不知啊?不是我要搞成这样,是他和王*华这样逼我啊!!!!!!!!知道吗?”第16行,李*欢继续控诉,“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怎么样都要给我多少是吗?不是说你想着怎样就怎样是不是?我不是嫁给他一天两天,是十几年二十年了。”以上是重婚罪被害人李*欢,对于马明 、王*华重婚罪行为给她带来的危害、精神痛苦。
(7)文字稿第7页倒数第3行,黄*贤就李*欢控诉王*华、马明 重婚行为,发表自己的看法:“离婚就好讲啊!就是涉及到小孩子,小孩子永远都是叫你们爸爸,妈妈的啦,不可能叫王*华妈妈的来。”黄*贤作为马明 、李*欢的亲戚,作为马明 的妹妹马英春的老公,是非常了解马明 与王*华之间的重婚罪行为的,所以,说下以上话语。
(8)文字稿第8页的内容。
A、第16行,李*欢恳求黄*贤主持公道作证,“如果上庭,你可不可上庭讲清楚那间工厂是我和你小舅子的呢?”黄*贤对于此要求打了哈哈,模棱两可地说:“这东西讲那里都好多人都可以讲出来证明了嘛!”但是,黄*贤以自己后来(2013年5月份未出庭)的实际的、行动说明,自己是不出庭主持公道的。第二十行,黄*贤问“意思我就是讲跟他(马明 )合股期间的哦!”黄*贤的话语再次确认与马明 曾经合股经营的事实,而因此证明马明 是加科厂的老板,而由此证明马明 、王*华、马凯凯围着加科厂的所有权、投资人问题,马明 、王*华、马凯凯一同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转移、独占本属于李*欢的工厂所有权部分。
B、第26行,黄*贤“我(黄*贤)是和我小舅子(马明 )合伙的嘛。那时还没有注册,注册来讲,没有注册就不是很有力的哦!”黄*贤再次证明加科厂的前身,是没有进行注册的,但是,自己认为没有注册的加科厂的前身,如何演变成注册的加科厂,鉴于广视厂的没有注册,因此不是很有力。但是李*欢认为,黄*贤可以出庭作证这段属于加科厂演变的历史,李*欢说“有力的,最起码那间厂是有怎样的历史的是吗?没有历史怎么会有现在呢?”
(9)文字稿第9页内容。
A、第20行,黄*贤见了自己不愿意出庭作证的担忧:“意思这样啦,意思我讲的,不是很有力,意思我是前年的时候合伙的,他(马明 )可以倒回来说他去年才和她合伙的。意思前年呢我是没有什么钱的,当时账目又是他(马明 )的,他(马明 )可以说前年没赚到什么钱。意思他(马明 )去年又和王*华合伙,他(马明 )说:是他(马明 )和王*华赚到的钱。”黄*贤的担忧,无非是为给自己不出庭找借口,但是,对于马明 、王*华的不诚信,也做了适度的怀疑。
B、第25行,对于马明 和王*华的特殊关系,黄*贤说:“当时他(马明 )说,她会做帐,反正账目上,王*华可以主持大业的。”
C、倒数第4行,李*欢就2008年加科厂(其前身叫做“广视厂” )的盈利情况,寻求黄*贤核实,“虽然你分得少,你不代表那间厂没有钱赚的吗?”黄*贤对于李*欢如此问题给予确认回答,“是。那时来讲,那时我分得十分少,但他可以说没有赚到钱啊!是空壳的啊!他可以这样子讲啊!”即,黄*贤议论2008加科厂(包含前身广视厂).就有关加科厂2008年是否盈利及盈利状况,李*欢继续与黄*贤核实,“外边没有收回来,还有六七十万没收回来,那不是钱啊?”黄*贤对于该六十万元的应收账款(2008年),予以确认。
(10)文字稿第10页的内容。
A、第4行,就2008年加科厂应收账款的具体数目,李*欢说:“你都知道是有六七十万没收回的,可能还不止六七十万啊?没收回来的那些,那些是不是钱啊?那些钱是慢慢收回来后转变用在周转的?”黄*贤对于李*欢的话语予以确认:“有。”(第6行)
B、第7行,对于2008年应收账款和加科厂的财务情况,黄*贤予以明确确认:“2008年年头到过年(09年)月尾时,账目上还有80万元没有收齐的。”即,截止到2008年年底,加科厂(前身叫做广视厂)的应收账款还有80万元,而在2008年12月9日时,加科厂绝不至于连区区三万元的注册资金都拿不出来。也就是说,马明 绝不至于连3万元的注册资金都拿不出来,马明 与黄*贤合股的加科厂(前身叫做广视厂)有相对比较雄厚的资金,对于小小的工商注册来说,是小菜一碟。这也从黄*贤的话语里,证明了马明 故意作局,把加科厂注册在自己的亲侄子的名下,其主要的目的就是转移财产,算计自己相濡以沫近二十年的老婆,马明 是一个非常刻薄寡恩的人。黄*贤对于2008年的财务状况确认如下:(第12行)“哦!总体的来讲,还是净资产的不是负资产的。”第20行,黄*贤再次确认:“哦!我与他(马明 )合伙时,还是净资产的不是负资产的。”
(11)文字稿第11页内容。
A、第8行,关于马明 、李*欢女儿马丽丽的居住情况,是本案件的一个重要情节和核心细节,涉及到马丽丽作为重要的证人是否适格的问题。黄*贤问:“哦!嫄子(即马丽丽)是在我小舅那边住是吗?”李*欢确认:“是”。
B、第24行,就马明 、王*华二人重婚罪行为,李*欢予以控诉:“你知不知,马丽丽说他们俩个过得多潇洒,日日个个星期逛街买新衣服,靓车出入。”这也是作为重婚罪被害人的李*欢,深受其害的陈述。
黄*贤的录音电话,主要证明如下重要事实:
一、围绕着案涉工厂加科厂,马明 、王*华、马凯凯一同设局,转移、独占本属于被害人李*欢的工厂所有权部分,并且利用民事诉讼程序的缺陷和不足,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肆无忌惮地虚假陈述、制造虚假证据,特别是,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可以允许当事人不参加诉讼,而只要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就可以。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张*福律师,在整个一系列民事诉讼程序中,信口雌黄、假话连篇,在被害人方当场向有关法庭提出严重抗议和控告的情形下,法官表示爱莫能助,让被害人到有关律师管理机关进行投诉,踢皮球。而张*福律师严重违背律师执业道德的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根本就得不到任何的惩罚。三个被告恶意回避多达九次的开庭,当事法庭N多法官置之不理,致使本被害人虽对于三个被告的恶劣行为出离愤怒、忍无可忍,也无可奈何。
二、就是因为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拥有一个加科厂,所以,王*华才选择以身相许,王*华才选择宁愿做可鄙的第三者,宁愿做一个拆散别人家庭的“二奶”,宁愿冒着重婚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危险,而选择了与有妇之夫马明 重婚长达四年。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马明 、王*华公然置公共道德、社会善良公俗于不顾,公开践踏中华民族的基本的伦理道德,而且其重婚罪的犯罪行为,非常嚣张,到了近乎摧残被害人自杀的地步了!!
三、黄*贤的电话录音,还原了加科厂这一跟马明 、王*华、李*欢难以分开的案涉工厂的所有权、2008年(工商注册年)的应收账款情况、王*华与马明 的非法婚外同居(重婚情况)等。加科厂的问题,跟马明 、王*华的重婚罪行为紧密相连,不可分割。
6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010年4月20日复印自白云工商局)
白云工商局
整个《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本被害人用以证明: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本案重婚罪嫌疑人王*华与涉嫌伪证罪的嫌疑人马凯凯之间,就马明 、李*欢夫妻共同财产的加科厂所有权、投资人事宜,进行了作局转移,三人利用工商登记的程序漏洞,将本属于李*欢份额的加科厂所有权部分,先后巧取豪夺到马凯凯、王*华名下(目前来说,已经注销,且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王*华又重新注册了一个新的公司。本《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仅仅证明:假冒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的马凯凯,其实是一个被马明 、王*华利用的一个棋子,一个没有道德底线的人,正是这个貌似忠厚、实则阴险的马凯凯,不仅仅充当了马明 、王*华合伙谋取李*欢财产的一个帮凶,并且在一连串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做贼心虚,从来不敢出庭应对,利用民事诉讼程序漏洞百出的委托代理人制度,伙同委托代理人张*福律师,愚弄法庭、玩弄法律、歪曲事实。
该《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有如下明显的瑕疵:
(1)该变更登记的时间是2009年11月12日,此时距离开业登记的时间,还不到一年。这是因为,2009年5月份,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与本案重婚罪嫌疑人王*华同居、实施重婚罪行为之后,为了尽快达到转移加科厂财产所有权的目的,在工商局变更了“投资人”。
(2)《转让协议》(2009年11月23日虚假签订)非常简单,对于加科厂的债权债务的转让,根本没有债权债务的清单明细,没准有支付对价,没有债权债务的细节操作过程,一看就知道是假的。在李*欢诉马明 、王*华、马凯凯加科厂所有权纠纷案件中,二审审理的法庭上,当经办法官陈瑞晖问及是怎么回事情时,三个被上诉人的律师张*福律师无言以对,法官让他当庭联系三个被上诉人,张*福律师不敢联系,法官让他庭审后三天递交详细的债权债务转让清单,直到二审裁定书下达,仍旧没有提供。
(3)从上可以看出,荔浦区工商局的变更登记根本就没有审核过程,变更登记过程非常随便,根本就没有履行国家行政机关严格审核的职责。荔浦区工商局的不负责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李*欢的应有财产——加科厂的所有权,被马明 、王*华、马凯凯作局独占,长达四年的时间不能讨回,且目前,该厂已经被三个犯罪嫌疑人另行注销,另行注册了一个新的公司。李*欢应有的财产权利,彻底被侵夺。
(4)李*欢于2010年8月30日,就加科厂所有权、投资人纠纷案件,起诉马明 、王*华、马凯凯,荔浦区法院民一庭吴*丹法官主审,吴*丹开庭三次,历经18个月,即一年半的时间,没有进行调查取证(借口没有法官助理,在我被害人几次要求调查取证的前提下),于2012年4月27日,下达(2010)浦法民一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吴*丹法官的依据竟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按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这个法官就是凭据该条,否定了我被害人一百多份证据!!!!!)
7
马凯凯工资签名表
加科厂财务部门、马凯凯
这个工资签名表,是假冒的加科厂“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的马凯凯,每月领取他几千毛钱工资的亲笔签名,马凯凯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的画皮暴露无遗!马凯凯就是凭借着卖身投靠叔叔马明 ,出卖自己做人的道德底线,为了自己的一碗饭吃,而不惜断送掉李*欢辛苦近二十年燕子啄泥一般蓄积的财产!
(1)2009年3月25日和3月10日,“法定代表人”、“投资人”马凯凯,领取了他该月的400元,折合4000毛钱!
(2)2009年4月13日、4月29日,假冒的加科厂“法定代表人”、“投资人”马凯凯,领取了该月份的工资800元,折合8000毛钱!!
(3)2009年5月16日,假冒的加科厂“法定代表人”、“投资人”马凯凯,领取了该2009年5月份的工资300元,折合3000毛钱!!!
(4)2009年6月17日,假冒的加科厂“法定代表人”、“投资人”马凯凯,领取了6月份的工资200元,折合2000毛钱!!!!
(5)2009年7月8日、7月18日,假冒的加科厂“法定代表人”、“投资人”马凯凯,领取了自己7月份的工资500元,折合5000毛钱人民币!!!!
(6)2009年8月12日、8月21日,假冒的加科厂“法定代表人”、“投资人”马凯凯领取了8月份的工资900元,折合9000毛钱!!!!
(7)2009年9月25日、9月30日,假冒的加科厂“法定代表人”、“投资人”马凯凯,领取了9月份的工资1500元。
(8)2009年11月23日,假冒的加科厂“法定代表人”、“投资人”马凯凯,领取该11月份的工资1500元,折合15000毛钱!!!!
(9)2010年2月4日,假冒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马凯凯,结清了自己在2009年一年里工资尾款4370元。
证据7并结合证据6,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天下根本就没有马凯凯这样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每个月的工资几千大毛!!再结合第二组证据中的各个财务信息中涉及到马凯凯的部分,更加确认马凯凯这个冒牌的、伪装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是多么的可笑。而马凯凯,仅仅每月数百元工资的一个打工仔,为了马明 、王*华卑鄙的转移财产的目的,而不惜出卖自己的灵魂、做人的道德底线,冒充“法定代表人”、“投资人” !
配合马明 、王*华转移加科厂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与支持马明 、王*华重婚最行为,是一脉相承、密不可分的。没有了加科厂的、所有权在手,马明 和王*华的重婚罪、非法同居是无法进行下去的,夜莺也不能靠着童话生存,王*华之所以跟有妇之夫的马明 做“二奶”,就是因为马凯凯配合演戏而将加科厂所有权牢牢控制在手,否则,没有了加科厂的所有权,非常精明的王*华,是不会把自己还没有养育子女的青春,给予一个有妇之夫的马明 !!
8
《被告马凯凯录像笔录》(2010年8月29日夜晚22::4)
录像来源于李*欢、李*欢的二弟媳田彩彩
录像背景说明:
(1)录像时间:2010年8月29日夜晚22:40开始。
(2)录像地点:广州市大朗生活区十五社,523路公交车站旁边的一栋楼,一楼是诺雅超市,2楼是加科厂的员工集体大宿舍,加科厂是再面对宿舍的右手边的小路进去就是。
(3)录像噪声背景:当时,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马凯凯,在2楼宿舍的洗澡房,他刚刚洗完澡,手里拿着衣服,光着上身出来,刚好与李*欢、田彩彩碰见。
因此,录像中的声音,比较嘈杂。
另外,鉴于录像机摆放的位置不正确,所以,录像功能没有发挥出来,主要的是录音内容。
该“录像”光盘的内容,由《被告马凯凯录像笔录》逐字逐句地予以记录,因此,关于该录音光盘的证据、证明内容,为了更精确、更便利地揭示,以《被告马凯凯录像笔录》的文字稿内容为准,以该录音光盘进行校准。
以下是该录音光盘的证明内容。
(1)①问话部分,第一页第5行,李*欢:“就是当初为什么他(马明 ,以下同,有出现“马*民”的,属于笔误)要拿你的身份证去工商注册登记的?”对于这个敏感的话题,做了亏心事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马凯凯非常紧张,立即为自己洗清白白:“这事我不参与,如果我站在你(李*欢)这边我又得罪他(马明 )。这东西所以我不会参与你们夫妻之间的事情,如果我参与了怎么同家里人交代?”
马凯凯上面这番话,自私到几点!一方面,正是因为马凯凯的造假、假冒、冒充“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才已经给李*欢造成了重大的损害,造成了李*欢精神上和财产上的损害。而自私自利的马凯凯,竟然说“不会参与”马明 、李*欢之间的事情!是一个做了坏事,又不敢承认的人,一个没有了做人道德底线的人!
②该页第7行,李*欢:“不是你参与不参与,你已经被他们(马明 和王*华)拖下水了。”
自私自利而又幻想自保的这个“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急忙撇清:“这又不关我的事。”明明马凯凯已经充当了马明 、王*华暗箱操作的一枚棋子,已经帮助马明 、王*华转移了加科厂的所有权,还说“不关我的事”。
③该页第11行,马凯凯:“反正我不参与,参与的话我得罪人到时我麻烦”。马凯凯口口声声不敢得罪人,只不过是不敢得罪有钱有势的叔叔马明 ,而对于无钱无势的婶母李*欢,他可以昧着做人的良心不要,敢于得罪!并且在多次庭审中,勾结委托代理人,虚假陈述、虚构事实,玩弄法律,歪曲事实。
④该页第16行,李*欢:“不是啊!我不是要你参与不参与,就是你讲出来为什么当初他(马明 )要用你的名字去工商局注册登记加科厂的呢?”这是一个核心问题,对于这个问题,马凯凯承认是叔叔马明 叫他做的。马凯凯原话,“那我是不知道的噢!我也不知道怎样同你讲,他(马明 )叫我去我就去了。”
⑤该页第18行,田彩彩:“那你有没有出钱给他(马明 )呢?”这又是一个核心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马凯凯直言不讳地承认他没有出钱,他的原话是:“没有,我出钱给他()马明 )干什么?他肯帮我吗?”
⑥该页第20行,田彩彩接着问:“意思全部都是马*民(加科厂老板)一手安排一切的?”对于这个问题,加科厂的这个冒充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以沉默不置可否。
(2)文字稿第二页的内容。
①第13行,田彩彩:“你知道吗?这间工厂(备注:加科厂)是用你的名字,还有小车也用你的名字。”对于这个核心问题,加科厂这个假冒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马凯凯回答的非常明确:“现在不关我的事了。”(备注:2009年11月12日,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名字由马凯凯改成马明 的“二奶”王*华;此时录像时间是2010年8月29日,所以,涉嫌伪证罪的马凯凯,说“现在不关我的事了。”
②田彩彩指出马凯凯的家庭背景,经济状况很差,这让假冒的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马凯凯很囧,连忙承认自己的打工仔身份,他的原话(该页第30行):“我是帮他(马明 )打工,打一份工而已嘛!”但是,就是这样一个真实身份是加科厂打工仔的马凯凯,却一直在工商局的登记上假冒加科厂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一直都助纣为虐,让马明 、王*华携带巨额财产逃之夭夭,而让一个可怜的女人李*欢求告无门!!马凯凯这个伪证罪的嫌疑人,给李*欢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极大的财产损失。
③该第二页第26行,李*欢就加科厂的工商注册谈及一段话:“你脱不了关系的,不是不关你的事,你是知道这间加科厂是我(李*欢)和你阿叔(马明 )的是吧?你一分钱也没有出过,一分钱都没有出过,只不过工商注册的名是用你的名去登记的,你根本就没有拿过一分钱出来投资加科厂的,你自己的事你自己清楚的,你当初的家庭背景是怎样的处境你自己清楚是吧?”对于以上诘责,在一系列民事诉讼案件中严重涉嫌伪证罪的马凯凯只好承认:“(笑)我是帮他(马明 )打工,打一份工而已吗!”李*欢、田彩彩紧接着逼问:“那就是呀!只不过你是……”……“投资人是谁啊?”对于这个最关键的问题,狡猾的伪证罪犯罪嫌疑人马凯凯再也隐瞒不住:“投资人是谁,我怎么会知道呢?关于这东西其实我全部一点都不清楚你们知道吗?”在此,一切真相大白:即,加科厂的投资人不是他马凯凯,而马凯凯是被马明 、王*华给“推”到“投资人”的位置上的,关于加科厂的投资人及其一切工商注册的情况,马凯凯只是被动地应付的一个小卒子,他其实什么都不知道!但是,马凯凯却在所有权确认之诉案件的九次开庭过程中,为自己的行为撒谎、虚假陈述,严重亵渎法律的尊严,更严重损害了当事人,也是本案件的被害人李*欢的合法权利。因此,马凯凯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的代价!
(3)文字稿第8页第29行:“现在不但是家庭的问题,而且是关联到这间加科厂的问题,这间加科厂是我和你阿叔(马明 )辛辛苦苦用了十几年的心血积累出来到今天才有的。现在他一个是嫌弃我老了不会为他赚钱,他说要另找女人改变他的命运,所以他和王*华想方设法在第一时间工商登记时就利用了你的身份证去工商局注册登记。现在一个是他不但重婚了,还不让我知道就擅自安排你转到了王*华名下。现在他就说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都与我无关,上法院告我强逼我离婚,一切的财产都变成了他和王*华的了。而我是一无所有,那你有没有站在我的角度考虑一下呢?”对于被害人李*欢的一番话,涉嫌伪证罪的犯罪嫌疑人马凯凯无言以对。被害人李*欢的一番话,道出了马明 之所以搞重婚的目的,就是曾经对自己的原配老婆李*欢不满意,要换一个女人改变自己的命运,这个女人就是本案件重婚罪的另一个嫌疑人王*华。因为王*华懂会计电算化,对于一个小工厂来说,已经足可以帮助马明 赚钱了,这一点上,是不懂得财务会计工作的李*欢不能比的。
(4)本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马明 、王*华的重婚犯罪事实,一个重要的核心,就是围绕着加科厂的投资人、加科厂的所有权展开的。没有对于加科厂的觊觎和贪心,没有结婚、没有恋爱过的女青年王*华,不会选择一个两个孩子的中年男人马明 作为自己的终身依靠,以至于“流掉了几个孩子”,到现在还没有从法律上“转正” !马明 、王*华的重婚,不在于感情基础,而在于加科厂的投资人地位、加科厂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没有加科厂所带来的巨额的财富,王*华是绝对不会跟马明 重婚的。没有加科厂的投资人、所有权纠纷问题,被害人李*欢的损害情况,也远远没有这么大。
鉴于民事诉讼司法机制存在的现实问题,李*欢的所有权之诉案件,现在几乎没有打赢的可能,只能通过追究对方的重婚罪,换得精神上的安慰。
9
马轩轩、王*荣的录音光盘
马凯凯的胞兄马轩轩及马轩轩的女朋友王*荣
备注:2010年9月25日13:10,在荔浦区新市公交车站淑女宣言门口交谈录音。王*荣是加科厂(前身叫做“广视厂” )的财会人员。
(1)第一页文字稿的倒数第6行,王*荣说:“是罗?我就讲,怎么你们肯转给高小姐啊?”你们是指李*欢、马明 。王*荣不明白为什么李*欢、马明 的加科厂转给王*华,王*荣只是马明 的侄子马轩轩的女朋友,虽然在加科厂的财务部门工作,但是关系到转名字这样的问题,马明 、王*华是暗箱操作的,根本就不可能让她知道的,所以,王*荣奇怪加科厂的投资人名分,为什么转到王*华的名下。
(2)关于马凯凯在转名问题上,王*荣说:“他不知,应该签了名。”关于为什么马凯凯会签名的问题,王*荣的看法:“叫他签他就签啰!” (文字稿第二页第一行)。对于加科厂是李*欢、马明 所有的事实,马轩轩和王*荣作为加科厂的老员工,都表示清楚。文字稿的第二页所展示的对话内容,已经很清楚。
10
照片0137、0167、0168
马明 、王*华拍摄,李*欢提供
2010年1月12日,马明 、王*华,住在广州市荔浦区华丽街(美丽城)同居居所,照片为住宿时照片
该证据在所有权确认之诉案件的一审重审开庭过程中,已经提交而且质证过。
该证据证明,本重婚罪犯罪嫌疑人马明 、王*华以夫妻名义,从2009年5月份至2010年1月12日时,一直重婚同居在广州市荔浦区华丽街(美丽城D1-1102房间)。并且截止到现在(2013年10月份)仍旧在重婚犯罪行为过程中。目前同居该美丽城D5栋的一个房间。迄今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了四年半了。
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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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文件CLIP0021
李*欢拍摄并提供
2010年7月22日早餐时刻,李*欢在广州市荔浦区华丽街美丽城马明 、王*华同居楼下的公共场所拍摄了马明 、王*华吃完早餐坐上私家车(粤AIT426)的情景。
该证据在所有权确认之诉案件的一审重审开庭过程中,已经提交而且质证过。
该证据证明,本重婚罪犯罪嫌疑人马明 、王*华以夫妻名义,从2009年5月份至2010年1月12日时,一直重婚同居在广州市荔浦区华丽街(美丽城D1-1102房间)。并且截止到现在(2013年10月份)仍旧在重婚犯罪行为过程中。目前同居该美丽城D5栋的一个房间。迄今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了四年半了。
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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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文件0716220700
李*欢弟弟李知高录音
2010年7月17日(周六),李知高通过电话录音;通过录音内容,可以断定:马明 有工厂,由此可以佐证相关证据,从而证明马明 是加科厂的老板。
该证据是一份录音光盘,被害人的三弟李知高与本案犯罪嫌疑人马明 之间的对话。对话谈及李*欢与马明 的离婚及补偿事宜。
对话中显示犯罪嫌疑人马明 骂人的话语不断,粗俗不堪,令人难以忍受。
该证据佐证(尽管马明 对于李知高的电话高度警惕,谈话中闪烁其词,但是,在电话中(第17行)无意承认了自己开厂(第一页倒数11行的事实):
鉴于马明 与王*华之间的重婚行为,给李*欢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害,李知高作为被害人的弟弟,向本案重婚罪嫌疑人马明 电话联系,寻求解决思路,但是,蛮横无理的犯罪嫌疑人拒不理睬,还对被害人的弟弟冷言相加,予以侮辱、辱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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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
房地产交易中心
马明 、王*华自2009年5月就在该房屋同居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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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背景及内容简介
李*欢
2010年7月22日早晨,李*欢拍摄到被告一马明 与被告二王*华在非法同居的楼下吃完早餐进入私家车的情景;2009年12月31日,凌晨1:00,李*欢拍摄到被告一马明 与被告二王*华,从加科厂回来,进入非法同居的楼栋。
该证据在所有权确认之诉案件的一审重审开庭过程中,已经提交而且质证过。
该证据证明,本重婚罪犯罪嫌疑人马明 、王*华以夫妻名义,从2009年5月份至2010年1月12日时,一直重婚同居在广州市荔浦区华丽街(美丽城D1-1102房间)。并且截止到现在(2013年10月份)仍旧在重婚犯罪行为过程中。目前同居该美丽城D5栋的一个房间。迄今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了四年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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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明 、王*华游览上海照片(43张)
马明 、王*华拍摄,李*欢提供
2009年5月19日至21日,马明 、王*华游览上海,两人在同一背景下拍摄了数张照片。佐证马明 、王*华的婚外情。
该证据在所有权确认之诉案件的一审重审开庭过程中,已经提交而且质证过。
该证据证明,本重婚罪犯罪嫌疑人马明 、王*华以夫妻名义,从2009年5月份至2010年1月12日时,一直重婚同居在广州市荔浦区华丽街(美丽城D1-1102房间)。并且截止到现在(2013年10月份)仍旧在重婚犯罪行为过程中。目前同居该美丽城D5栋的一个房间。迄今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了四年半了。
以上非法同居、重婚期间,二犯罪嫌疑人于2009年5月19日至21日,以夫妻名义到上海游览,两人在同一背景下,拍摄了43张照片。
4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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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0151、0161、0154
马明 、王*华拍摄,李*欢提供
2010年2月9日,马明 带王*华回老家广东保康见父母(按客家传统,即以老婆的名分见父母),住在马明 、李*欢曾经于2004年建造完的新房屋(刚刚装修完),照片为住宿时照片
3张

以上证据材料的提交者:吴晓琳律师 15999979018 15876587853
2015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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