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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华谈并购技术帖——并购重组交易结构设计之十二(减值补偿安排之一)
发布日期:[2022/2/14 17:21:17]    共阅[662]次

并购重组交易结构设计之十二

——减值补偿安排(1

一、资产减值补偿简要介绍

根据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监管部门并未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业绩补偿协议。但在实务中,为更好地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为了提高过会率,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手协商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形仍较为普遍。

在上市公司购买股权的实务中,交易对方作出的补偿承诺通常包括业绩补偿承诺和资产减值补偿承诺。在企业并购中,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作出业绩补偿承诺和资产减值补偿承诺,旨在降低并购中信息不对称对上市公司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它能够降低上市公司所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相比于未作出补偿承诺的情形,补偿协议的签署使得上市公司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风险降低,上市公司也因此愿意接受更高的交易作价,上市公司在给付相应代价的同时获得了一项实物期权,即标的资产未实现承诺业绩或承诺期满时出现减值情形时,上市公司可行使要求交易对方进行相应补偿的“选择权”。

上述的补偿承诺安排实质是对交易作价的调整,是一种“估值调整机制”。对于资产减值补偿承诺而言,其对业绩补偿承诺的履行情况作最终汇算,是业绩补偿协议中的“兜底”承诺。合理的资产减值补偿承诺安排,不仅能够对业绩补偿承诺中补偿模式或业绩指标的不当设置作出“兜底”式修复,而且与业绩补偿承诺互补。

关于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我们已经在《并购重组交易结构设计之五——业绩承诺及对赌安排》中做过讨论。关于减值补偿安排内容涉及是否做减值补偿安排,如果做减值补偿安排,减值如何计算和约定,减值与会计意义上的商誉减值是否是一个概念,又该如何考虑减值补偿条款对交易方案的影响。本文首先讨论下资产减值的补偿安排条款设定,先解决减值补偿条款是否设定及如何设定的问题。其他内容会在后续的专题中陆续探讨。

二、资产减值赔偿与业绩补偿安排的组合设定

一般情况下,业绩承诺补偿安排与资产减资补偿安排有四种组合方式:一是在承诺期各年度进行资产减值补偿,但不作业绩补偿;二,在承诺期各年度进行业绩补偿,但不作资产减值补偿;三是在承诺期作业绩补偿,在承诺期届满时作资产减值补偿;四是针对资产特殊属性对综合使用业绩补偿和资产减值补偿。

三、各类情境的案例分析

(一)承诺期各年度进行资产减值补偿,但不作业绩补偿

案例1:置信电气发行股份购买英大信托73.49%股权和英大证券96.67%股权(市场法估值)

1、减值测试补偿及计算公式、补偿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减值测试补偿期间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起三个会计年度(以下简称补偿期间,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为第一个会计年度),置信电气应当于补偿期间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分别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1、英大信托73.49%股权的减值补偿

1)补偿义务主体:英大集团、中国电财、济南能投及国网上海电力。

2)补偿金额及补偿股份的计算方式:如英大信托73.49%股权当期发生减值,任一补偿方当期应补偿金额及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具体为:

当期应补偿金额=英大信托73.49%股权截至当期期末减值额×补偿方现持有英大信托的股权比例÷73.49%-补偿方补偿期限内累计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每股发行价格

当期应补偿现金数=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股份补偿金额

2、英大证券96.67%股权的减值补偿

1)补偿义务主体:英大集团、中国电财、国网新源、深圳国能、湘财证券及深圳免税集团。

2)补偿金额及补偿股份的计算方式:如英大证券96.67%股权当期发生减值,任一补偿方当期应补偿金额及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具体为:

当期应补偿金额=英大证券96.67%股权截至当期期末减值额×补偿方现持有英大证券的股权比例÷96.67%-补偿方补偿期间内累计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每股发行价格

当期应补偿现金数=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股份补偿金额

案例2:东方能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资本控股100.00%股权(资产法评估定价)

1、减值补偿安排

4.1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上市公司可在补偿期限内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不晚于补偿期限内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公告日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如根据减值测试结果标的资产存在减值额的,乙方将依据减值测试结果对公司进行股份补偿,不足的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乙方一至乙方五各自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乙方一至乙方五于本协议签署日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各自已补偿股份总数。

4.2乙方一至乙方五各自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其各自在本次交易中转让标的资产获得的交易对价总额。

4.3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限内相应会计年度实施送股、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二)仅做业绩补偿,不做减值补偿

案例1:小康股份发行股份购买东风小康50%股权

1、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根据小康股份与小康控股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2022 年度。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小康控股承诺,东风小康于承诺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2022 年度合并报表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亿元、亿元、亿元及亿元。

本次利润补偿义务主体为小康控股。

在承诺年度中任何一个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东风小康当年实际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数未达到当年承诺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数80%(不包含80%)的,则当年触发补偿义务人的补偿义务,小康股份应在需补偿当年年度报告公告后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确定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金额:

当年应补偿金额=当年承诺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数×80%-当年实际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数

在承诺年度中任何一个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东风小康当年实际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数低于当年承诺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数,但完成比例达到80%的,则当年不触发补偿义务人的补偿义务。

在承诺年度中最后一个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发生承诺年度内累计实际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年度内各年度累计承诺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数的,小康股份应在承诺年度中最后一个年度的年度报告公告后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人应补偿金额:

应补偿金额=承诺年度内各年度累计承诺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数总和-承诺年度内各年度累计实际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金额

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时,按取值,即承诺年度内已补偿金额不冲回。补偿义务发生时,小康控股应以现金方式向小康股份进行补偿,并应按照小康股份发出的付款通知要求支付现金补偿价款。

案例2:东音股份收购罗欣药业99.65476%股权(重组上市案例)

1、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罗欣药业在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5亿元、6.5亿元和7.5亿元,相关净利润为经审计的扣非归母净利润。若本次交易未能在2019年度交割完毕,则业绩承诺期延续至2022年度,届时依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由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如果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业绩承诺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若罗欣药业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个会计年度末,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扣非归母净利润未能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扣非归母净利润,则交易对方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交易对方应补偿的金额:

因业绩承诺当期所需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扣非归母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扣非归母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累计承诺扣非归母净利润总和×置入资产交易作价-累计已补偿金额。当期所需补偿金额小于零时,按零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交易对方同意优先以其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当股份补偿的总数达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后仍需进行补偿的,交易对方可自主选择采用现金或股份的形式继续进行补偿,直至覆盖交易对方应补偿的全部金额。

(三)承诺期作业绩补偿,在承诺期届满时作资产减值补偿

案例1:东方创业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起的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即如果2020年度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系指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则业绩承诺期顺延,即如果2021年度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系指2021年、2022年及2023年,以此类推。

根据标的公司收益法评估的未来预测利润,业绩承诺指标设置如下:

东方国际集团承诺,外贸公司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即业绩承诺期限内)应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2,254.04万元、2,670.88万元、2,940.08万元。

纺织集团承诺,下属拟注入标的公司(包括新联纺公司、装饰公司、国际物流公司)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即业绩承诺期限内)应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计数应分别不低于2,860.07万元、3,253.51万元、3,937.12万元。

业绩承诺期内,如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视为未实现业绩承诺,东方国际集团(或纺织集团)应补偿的金额按如下方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补偿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收益法评估的房地产的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因未实现业绩承诺而致补偿义务发生时,东方国际集团(或纺织集团)应首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转增或送股的股份)进行股份补偿;如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应就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东方国际集团(或纺织集团)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偿股份数=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2、减值补偿安排

业绩承诺期满后,由上市公司聘请双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收益法评估的房地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根据上述减值测试报告,如收益法评估的房地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的现金总额,东方国际集团(或纺织集团)应对上市公司就该减值部分按以下方式另行补偿:

1)减值部分补偿的股份数量=(收益法评估的房地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的现金总额)÷本次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2)股份补偿不足部分,由东方国际集团(或纺织集团)以现金补偿,另需补偿的现金金额=股份补偿不足部分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3、补偿调整及补偿限额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至业绩承诺期届满前,若上市公司转让出售(不含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转让,下同)某一家标的公司持有的全部收益法评估的房地产(此处“收益法评估的房地产”系指与业绩承诺有关的采用收益法评估并作为评估结论的房地产;对于国际物流公司,包括其下属子公司所持收益法评估的房地产),则自上市公司收到该资产全部转让出售价款之日起,东方国际集团(或纺织集团)不再承担本协议项下针对该标的公司的业绩承诺及各项补偿义务,但东方国际集团(或纺织集团)在此之前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的补偿义务不做退还。若上市公司转让出售某一家标的公司持有的部分收益法评估的房地产,则东方国际集团(或纺织集团)的补偿义务按届时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有的剩余收益法评估的房地产的情况确定。

如发生上述转让出售收益法评估的房地产的情形,东方国际集团(或纺织集团)承诺收益法评估的房地产的转让出售价格如低于该资产在本次交易中的评估价值,则东方国际集团(或纺织集团)应就差额部分以股份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股份补偿不足的部分以现金方式补偿。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偿股份数=(该收益法评估的房地产的评估价值-该收益法评估的房地产的转让出售价格-已补偿的现金总额-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

案例2:中体产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体彩科技51%股权、国体认证62%股权、中体彩印务30%股权和华安认证100%股权)

1、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标的资产的利润补偿期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3年(含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当年)(以下简称利润补偿期业绩承诺期),即2019年、2020年、2021年;若本次交易未能在20191231日前(含)实施完毕,则业绩补偿期间将作相应顺延,即2020年、2021年、2022年。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是指资产过户实施完毕。

交易对方对采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两家标的公司国体认证、华安认证未来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承诺如下:


并购重组交易结构设计之十二

——减值补偿安排(1

一、资产减值补偿简要介绍

根据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监管部门并未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业绩补偿协议。但在实务中,为更好地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为了提高过会率,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手协商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形仍较为普遍。

在上市公司购买股权的实务中,交易对方作出的补偿承诺通常包括业绩补偿承诺和资产减值补偿承诺。在企业并购中,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作出业绩补偿承诺和资产减值补偿承诺,旨在降低并购中信息不对称对上市公司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它能够降低上市公司所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相比于未作出补偿承诺的情形,补偿协议的签署使得上市公司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风险降低,上市公司也因此愿意接受更高的交易作价,上市公司在给付相应代价的同时获得了一项实物期权,即标的资产未实现承诺业绩或承诺期满时出现减值情形时,上市公司可行使要求交易对方进行相应补偿的“选择权”。

上述的补偿承诺安排实质是对交易作价的调整,是一种“估值调整机制”。对于资产减值补偿承诺而言,其对业绩补偿承诺的履行情况作最终汇算,是业绩补偿协议中的“兜底”承诺。合理的资产减值补偿承诺安排,不仅能够对业绩补偿承诺中补偿模式或业绩指标的不当设置作出“兜底”式修复,而且与业绩补偿承诺互补。

关于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我们已经在《并购重组交易结构设计之五——业绩承诺及对赌安排》中做过讨论。关于减值补偿安排内容涉及是否做减值补偿安排,如果做减值补偿安排,减值如何计算和约定,减值与会计意义上的商誉减值是否是一个概念,又该如何考虑减值补偿条款对交易方案的影响。本文首先讨论下资产减值的补偿安排条款设定,先解决减值补偿条款是否设定及如何设定的问题。其他内容会在后续的专题中陆续探讨。

二、资产减值赔偿与业绩补偿安排的组合设定

一般情况下,业绩承诺补偿安排与资产减资补偿安排有四种组合方式:一是在承诺期各年度进行资产减值补偿,但不作业绩补偿;二,在承诺期各年度进行业绩补偿,但不作资产减值补偿;三是在承诺期作业绩补偿,在承诺期届满时作资产减值补偿;四是针对资产特殊属性对综合使用业绩补偿和资产减值补偿。

三、各类情境的案例分析

(一)承诺期各年度进行资产减值补偿,但不作业绩补偿

案例1:置信电气发行股份购买英大信托73.49%股权和英大证券96.67%股权(市场法估值)

1、减值测试补偿及计算公式、补偿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减值测试补偿期间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起三个会计年度(以下简称补偿期间,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为第一个会计年度),置信电气应当于补偿期间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分别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1、英大信托73.49%股权的减值补偿

1)补偿义务主体:英大集团、中国电财、济南能投及国网上海电力。

2)补偿金额及补偿股份的计算方式:如英大信托73.49%股权当期发生减值,任一补偿方当期应补偿金额及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具体为:

当期应补偿金额=英大信托73.49%股权截至当期期末减值额×补偿方现持有英大信托的股权比例÷73.49%-补偿方补偿期限内累计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每股发行价格

当期应补偿现金数=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股份补偿金额

2、英大证券96.67%股权的减值补偿

1)补偿义务主体:英大集团、中国电财、国网新源、深圳国能、湘财证券及深圳免税集团。

2)补偿金额及补偿股份的计算方式:如英大证券96.67%股权当期发生减值,任一补偿方当期应补偿金额及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具体为:

当期应补偿金额=英大证券96.67%股权截至当期期末减值额×补偿方现持有英大证券的股权比例÷96.67%-补偿方补偿期间内累计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每股发行价格

当期应补偿现金数=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股份补偿金额

案例2:东方能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资本控股100.00%股权(资产法评估定价)

1、减值补偿安排

4.1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上市公司可在补偿期限内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不晚于补偿期限内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公告日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如根据减值测试结果标的资产存在减值额的,乙方将依据减值测试结果对公司进行股份补偿,不足的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乙方一至乙方五各自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乙方一至乙方五于本协议签署日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各自已补偿股份总数。

4.2乙方一至乙方五各自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其各自在本次交易中转让标的资产获得的交易对价总额。

4.3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限内相应会计年度实施送股、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二)仅做业绩补偿,不做减值补偿

案例1:小康股份发行股份购买东风小康50%股权

1、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根据小康股份与小康控股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2022 年度。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小康控股承诺,东风小康于承诺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2022 年度合并报表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亿元、亿元、亿元及亿元。

本次利润补偿义务主体为小康控股。

在承诺年度中任何一个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东风小康当年实际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数未达到当年承诺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数80%(不包含80%)的,则当年触发补偿义务人的补偿义务,小康股份应在需补偿当年年度报告公告后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确定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金额:

当年应补偿金额=当年承诺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数×80%-当年实际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数

在承诺年度中任何一个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东风小康当年实际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数低于当年承诺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数,但完成比例达到80%的,则当年不触发补偿义务人的补偿义务。

在承诺年度中最后一个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发生承诺年度内累计实际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年度内各年度累计承诺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数的,小康股份应在承诺年度中最后一个年度的年度报告公告后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人应补偿金额:

应补偿金额=承诺年度内各年度累计承诺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数总和-承诺年度内各年度累计实际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金额

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时,按取值,即承诺年度内已补偿金额不冲回。补偿义务发生时,小康控股应以现金方式向小康股份进行补偿,并应按照小康股份发出的付款通知要求支付现金补偿价款。

案例2:东音股份收购罗欣药业99.65476%股权(重组上市案例)

1、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罗欣药业在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5亿元、6.5亿元和7.5亿元,相关净利润为经审计的扣非归母净利润。若本次交易未能在2019年度交割完毕,则业绩承诺期延续至2022年度,届时依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由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如果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业绩承诺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若罗欣药业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个会计年度末,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扣非归母净利润未能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扣非归母净利润,则交易对方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交易对方应补偿的金额:

因业绩承诺当期所需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扣非归母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扣非归母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累计承诺扣非归母净利润总和×置入资产交易作价-累计已补偿金额。当期所需补偿金额小于零时,按零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交易对方同意优先以其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当股份补偿的总数达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后仍需进行补偿的,交易对方可自主选择采用现金或股份的形式继续进行补偿,直至覆盖交易对方应补偿的全部金额。

(三)承诺期作业绩补偿,在承诺期届满时作资产减值补偿

案例1:东方创业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起的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即如果2020年度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系指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则业绩承诺期顺延,即如果2021年度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系指2021年、2022年及2023年,以此类推。

根据标的公司收益法评估的未来预测利润,业绩承诺指标设置如下:

东方国际集团承诺,外贸公司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即业绩承诺期限内)应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2,254.04万元、2,670.88万元、2,940.08万元。

纺织集团承诺,下属拟注入标的公司(包括新联纺公司、装饰公司、国际物流公司)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即业绩承诺期限内)应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计数应分别不低于2,860.07万元、3,253.51万元、3,937.12万元。

业绩承诺期内,如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视为未实现业绩承诺,东方国际集团(或纺织集团)应补偿的金额按如下方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补偿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收益法评估的房地产的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因未实现业绩承诺而致补偿义务发生时,东方国际集团(或纺织集团)应首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转增或送股的股份)进行股份补偿;如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应就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东方国际集团(或纺织集团)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偿股份数=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2、减值补偿安排

业绩承诺期满后,由上市公司聘请双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收益法评估的房地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根据上述减值测试报告,如收益法评估的房地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的现金总额,东方国际集团(或纺织集团)应对上市公司就该减值部分按以下方式另行补偿:

1)减值部分补偿的股份数量=(收益法评估的房地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的现金总额)÷本次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2)股份补偿不足部分,由东方国际集团(或纺织集团)以现金补偿,另需补偿的现金金额=股份补偿不足部分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3、补偿调整及补偿限额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至业绩承诺期届满前,若上市公司转让出售(不含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转让,下同)某一家标的公司持有的全部收益法评估的房地产(此处“收益法评估的房地产”系指与业绩承诺有关的采用收益法评估并作为评估结论的房地产;对于国际物流公司,包括其下属子公司所持收益法评估的房地产),则自上市公司收到该资产全部转让出售价款之日起,东方国际集团(或纺织集团)不再承担本协议项下针对该标的公司的业绩承诺及各项补偿义务,但东方国际集团(或纺织集团)在此之前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的补偿义务不做退还。若上市公司转让出售某一家标的公司持有的部分收益法评估的房地产,则东方国际集团(或纺织集团)的补偿义务按届时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有的剩余收益法评估的房地产的情况确定。

如发生上述转让出售收益法评估的房地产的情形,东方国际集团(或纺织集团)承诺收益法评估的房地产的转让出售价格如低于该资产在本次交易中的评估价值,则东方国际集团(或纺织集团)应就差额部分以股份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股份补偿不足的部分以现金方式补偿。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偿股份数=(该收益法评估的房地产的评估价值-该收益法评估的房地产的转让出售价格-已补偿的现金总额-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

案例2:中体产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体彩科技51%股权、国体认证62%股权、中体彩印务30%股权和华安认证100%股权)

1、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标的资产的利润补偿期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3年(含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当年)(以下简称利润补偿期业绩承诺期),即2019年、2020年、2021年;若本次交易未能在20191231日前(含)实施完毕,则业绩补偿期间将作相应顺延,即2020年、2021年、2022年。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是指资产过户实施完毕。

交易对方对采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两家标的公司国体认证、华安认证未来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承诺如下:


在业绩补偿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上市公司应当对溢余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合格审计机构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若期末发生减值,则交易对方承诺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补偿的股份数量=溢余投资性房地产当期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溢余投资性房地产当期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中溢余投资性房地产的交易作价-期末减值测试时溢余投资性房地产当期期末评估价值。

其中,本次交易中溢余投资性房地产的交易作价为:国睿大厦总面积扣除国睿防务计划自用的3,000平方米后的面积对应的交易作价,即177,036.54万元;期末减值测试时溢余投资性房地产当期期末评估价值为:期末减值测试时,国睿大厦总面积扣除国睿防务实际自用面积与3,000平方米的孰高值后的面积对应的评估价值。

(五)其他个性化安排

案例1:环旭电子发行股份购买Financière AFG S.A.S.公司10.4%股权

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根据标的公司2020年度及2021年度两年累计实现业绩情况,标的公司交易对价在标的公司现有交易对价基础上将做相应调增或调减,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上述调增或者调减金额由标的公司主要股东ASDISPFHArkéa共同承担。如发生标的公司交易作价调整,标的资产交易对价以ASDI所持有标的公司10.4%股份数在标的公司主要股东所持有标的公司合计股份数中的占比为对应比例作相应调整,并由上市公司与ASDI以现金方式进行结算。

四、小结

从前文我们可以大致做个总结,关于业绩承诺的补偿安排和减值补偿安排除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购买资产时,且采用收益法、假设开发法等方法估值的情况有强制性要求外,其他均为商业性条款,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各种组合。在实务中,为更好地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为了提高过会率,做业绩承诺并于承诺期届满时做减值补偿承诺是最通行的做法。但是对于采用市场法或者资产法的案例来讲,一般不会去承诺业绩,由此会做出每年进行减值测试的承诺,是每年。那当然还有一些硬扛着啥也不做的,也不是没有,因为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所以也有一些仅做了业绩补偿承诺的。当然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交易中采用针对不同的资产采用了不同的估值方法,此时会综合考虑业绩补偿安排和减值补偿安排。

本文仅讨论资产减值补偿安排条款设定,关于减值如何计算和约定,减值与会计意义上的商誉减值是否是一个概念,又该如何考虑减值补偿条款对交易方案的影响等内容会在后续的专题中陆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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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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