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转让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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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项目登记
受理部门:产权交易中心发展部
转让方填报《出让意向登记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企业内部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批准材料: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转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
★《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备案)意见;
★《土地评估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产权权属证明;
★主要债权人意见 ;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签订委托合同
受理部门:产权交易中心发展部
确认转让方的主体资格和转让条件后,由转让方填报《公告登记表》,同时签订《转让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业务、委托权限、佣金及支付方式等。
●发布公告
受理部门:产权交易中心信息部
由产权交易中心将转让公告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网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公告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转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受让意向登记
受理部门:产权交易中心发展部
公告期内,由产权交易中心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填报《受让意向登记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组织或者个人的资格证明;
★资信情况证明;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产权交易中心与转让方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数量。
●确定转让方式
受理部门:产权交易中心发展部
★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受让方的,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由产权交易中心与转让方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确定受让方和转让价格后,由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部、登记托管部或技术产权部办理交易手续。
●签订转让合同
受理部门: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部、登记托管部或技术产权部
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确定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在产权交易中心主持下签订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产权交割事项;
★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交割结算
受理部门:产权交易中心财务部
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在产权交易中心监督下进行资产交割和价款结算,并由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割单。
●鉴证
受理部门: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部、登记托管部或技术产权部
交割结算后,由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转让鉴证书》。
转让和受让双方凭《产权转让鉴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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