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王某于三个月前经人民法院调解脱离夫妻结婚关系,当时商定,儿子(9岁)随王某糊口,每个月的最后一个礼拜六,日曜日由我将孩子接到我的住处,这两天孩子随我糊口。
但脱离夫妻结婚关系后的三个月里,我三次按时往接孩子都未接到,王某不是将孩子躲到别人家,就是事先将孩子带出往,千方百计不让我见到孩子。
请问,我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吗?人民法院能将孩子强行带到我身边,以实现我探看孩子的权利吗? 读者 何莉 何莉读者: 我国《结婚法》第38条划定,脱离夫妻结婚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看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48条划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看子女的裁判的,由人民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部门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你与前夫达成的调解协议与生效裁判具有平等法律法规效力,王某不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不协助你实现探看儿子的权利,你依法有权申请人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如王某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是不能强行将孩子带到你身边的。
由于立法划定探看权的本意主要是为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得以健康发铺,从而有利于其成长。
而强行将子女带至某处由其父或母行使探看权,势必严峻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与立法初衷相悖。
因此,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合用〈结婚法〉若干题目的解释㈠》第32条划定,结婚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看子女等裁判的,由人民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划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看权的有关个人和部门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看行为入行强制执行。
所以,如王某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孩子的人身,探看行为入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