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律师
联系我们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华南凤凰律师团队网
手机:159  9997  9018
网 站:www.law91.com
邮 箱:qingwa886839@126.com
邮 编:510623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七楼全层、八楼全层、九楼全层

 

基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基金
公司法司法解释中解散公司规定与审判实践之悖论
发布日期:[2019/7/9 5:05:40]    共阅[1843]次
(盈科广州吴晓琳律师159 999  79018原创,转载请注明
一、先看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以上规定,形式逻辑悖论很多。
解散公司诉讼应予受理的理由,与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事由除外规定、必须解散公司的各种理由等情形,审判实践中,往往形成悖论
(一)解散公司诉讼应予受理的事由之一,就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之“(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美国政府停摆见过吗,……表现为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而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原因有很多,其中“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侵害”,我是股东,你什么都不让知道,该知道的更不让知道;我要求利润分配,说了几年等于空气,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我就没参加过。这里面,“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侵害”这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事由的除外规定,与解散公司诉讼应予受理事由之一的“(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互为因果,纠缠不清,就跟老顽童左右手互搏!神仙姐姐,你是法官,如何审理?
(二)、解散公司应予受理的事由之二(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与提起公司解散事由的除外规定情形,相互矛盾,审判实践中,“经审理查明”部分、“本院认为”部分、判决结果部分,容易形成悖论。
   知情权得不到保证会不会有怨恨?有怨恨会不会影响表决权的行使和股东决议达成?利润分配请求权每人理睬或者被忽悠,会心服口服吗?不会腹诽吗?口服心不服会不会影响表决权的行使和股东决议达成?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一团烂账,公司个别股东损公自肥,公司亏损、债务累累,要解决认缴出资提前到期、认缴转实缴,个别股东不干,开会不来, 表决不干,必定造成(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前种情形,提起诉讼都不能,后种情形,提起诉讼应予受理;前种情形与后种情形,前为因后为果。原告据此证明“(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被告会随便找出其他方面两三个“股东表决时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未发生严重困难的”证据,坚决不解散公司,一般情况下,判决不解散公司。
(三)、解散公司应予受理的事由之三(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中,往往无法具备齿轮相扣般的证据时,判决不解散公司。
   有个案件,广州市ZZ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五个董事,三个都离开公司,原因这样那样,就是根本就找不到那种,是否属于“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认缴出资额占比40%股东压根不能例行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原告诉讼主张要求解散,法官说NO
(四)、解散公司应予受理的事由之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个兜底条款,司法实践中,之于申请公司解散的原告,往往形同虚设,更多操作空间,赋予了主审法官,不可避免导致法官审核相关证据时的“自由裁量权”过度扩张。
   有个案件,广州市TH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个股东,三个股东起诉解散,认缴出资额占比40%股东(第三人)“闪人”。半年内,三原告实缴出资额950万元,亏损950万元左右,无业务可做,员工全部走人,管理人员全部走人,整个公司出来进去,只有董事长一个人了!董事长与另外两个股东,一块起诉解散公司,就这么回事!三原告提供了大量证据,大意是说,再也不能干下去了,第三人虽然占股40%,实际上就一壳,我等三股东就因多看第三人一眼,就被第三人堆积的被告围城所迷惑,半年时间,我等三人损兵折将,不但一分钱未赚,还赔进去950万元现大洋,法官姐姐,这公司解散定了!
  神仙姐姐举笔下判词如下:
  其一,原告你自己确认本案不存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二)款的情形,这怪不得我哦,你不得不承认。大姐我再次明确释明原告,这两款情形,你是不占的。原告点头:三股东从多看一眼始到变成愤怒小鸟诉上法庭,怎么也构不成两年,“两年”是硬件,构不成“两年”就构不成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二)款的情形,法官姐姐拿这抬杠,没得谈,必须点头!
  其二,对于原告所主张的上述第一条规定中的第(三)款情形是否成立的问题,被告公司的董事共计五个,原告你说三个董事都已经不懂事”了,剩余董事就三原告中的两个原告还在“懂事”,但从三原告上述陈述来看,并不存在董事之间长期冲突;第三人主体仍然存续,即使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被拘留以及***系第三人的实际控制人,也并不必然可以得出被告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的结论。
  其三,对于三原告所主张的上述第一条第(四)款情形是否成立的问题,三原告主张被告严重亏损,第三人还尚未缴纳被告公司出资且第三人无法正常经营也无法再投入资金,但截止目前三原告都尚未通过诉讼追缴第三人出资,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主张。
  神仙姐姐感觉余味未尽,越说越想说,就又加了一句:
其四,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还规定,股东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神仙姐姐润了润嘴,朗声断道:“据此,对于三原告该项申请解散被告公司的主张本院也不予采纳。综上,三原告在本案申请解散被告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话都说到这个份上了。三原告仍旧不死心,竖着六只耳朵听结果……
法官理了理法官袍上的领带,挺直脊梁宣读判决结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1800元现大洋,由原告*********负担。
三股东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字体: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关闭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广东司法考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司法厅网  广东政法网  广东法院网  广东人事考试网  广东省公务员考试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七楼全层、八楼全层、九楼全层   手机:159 9997 9018   电话:159 9997 9018   E-mail:qingwa886839@126.com
Copyright © 正义的凤凰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56994号   网站维护英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