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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份回购出详规,股权激励制度破冰!
发布日期:[2019/6/30 1:17:34]    共阅[1847]次

 

从12月1日媒体流出的“新三板改革三箭齐发,上周已获证监会党委通过”,到2日集合竞价与盘后大宗今日进行测试,再到12月5日清理三类股东顺利过会的福达合金(832675),及首家做市交易、股东超过200人的科顺防水(833761),新三板政策利好不断。而就在前几天,股转公司改革的春风首先吹到了股权激励!

2017年12月11日,各主办券商收到全国股转公司业务部发送的《关于挂牌公司股份回购业务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向激励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采用“一事一议、先行先试”的模式办理股份回购业务。可以说是2013年以来,对股权激励的第一次制度利好,小编今天就此话题简单聊几句。

《通知》对新三板股权激励的积极作用

在《通知》下发前,挂牌公司只能在做市交易、协议交易两种方式中只能“二选其一”。因此对于做市交易的公司而言,不要说进行公司回购,连最基本的定向撮合都没办法做到(大宗交易),再加上公司的股权管理要求,员工的风险担忧,都直接影响参与到公司股权激励的积极性或推出。同时对于协议交易的公司而言,股份来源于定增的激励方案,股权的管理也是只能是基于协议交易指定股东或第三方进行回购,如果不指定连最基本的兑现通道都没有,达不到相应的激励效果。这些的主要原因是公司自身目前在中登开设交易账户存在一定障碍,因此就公司回购在《通知》下发前都没办法操作。

而在《通知》下发后,“向激励对象发行股票后,因发生激励对象离职、考核未达标等特定情形,挂牌公司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回购激励对象所持股份进行注销”进入到具体可执行,无论是对公司因担忧股权无法进行有效管理和管控,还是因员工担忧风险等问题都得到了有效的解决。可以说为股权激励在新三板的实行扫清了较多的隐性障碍,特别是对于采用直接持股的股权激励方案而言,更是最为直接的双方保障制度。

新三板股权激励保障性制度需求

虽然《通知》下发后将给众多新三板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解决最基本的担忧,但还是有其他的配套制度目前还没有给出比较明确的说法,比如:大宗交易、激励人数、募集资金的管理(A股股权激励资金是作为补充流动资金)等问题。

大宗交易的问题从2016年年初到现在呼声最高,但都没有出台相关的文件,对做市企业而言还是难以解决。如果按《通知》的内容看,没有区分两种交易方式,应该都是适用的。那对于做市公司而言,是否代表就股权激励的回购可以在“线下”中登完成而不需要经过系统直接操作?其次还有就是35人的问题,如果激励对象小于35人还好说,但如果像去年公告的部分高科技、软件或互联网公司激励人数超200人的情况,目前也是没有相关的制度保障。是否未来会像上市公司规范股权激励一样“一事一议”,人数方面进行特别处理,还是需要等待更进一步说明。

还有的就是在实践过程中员工对于资金安全性问题(在A股上市公司中员工基本不会有此担忧,属于新三板成长型公司特有情形),同时《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明确了资金的用途和禁止情形,但对于股权激励定增所募集的资金适用于什么样的规定或范围暂时无相关的文件说明,或至少需指出哪些不能用。如果出现公司使用这部分资金于公司正常经营及业务发展,未来回购时公司账面资金不足那应该如何处理?因此股权激励的部分基础性土壤(制度)还是需要配套保障的。

《通知》的股权激励对未来转板的影响

因2015年《监管问答二》的下发,新三板的股权激励无法对有限合伙企业等纯持股平台进行定增,而现又是《通知》的下发,员工一方将更有理由要求公司的股权激励采用直接持股的模式,对于还继续在新三板的公司而言整体是利好的消息,但对于要进行转板的公司而言,公司一方的股权管理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股权结构的稳定在申报时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也造成国内如此多的IPO公司用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的原因。对于转板企业而言,一般也会在申报材料前把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回购等条款取消,仅要求时间的锁定;但如果员工直接持股,在申报后上市前如果员工离职,公司是无法进行有效的股权管理和控制,很容易造成那些拿了股票就脚底抹油情形发生。此时申报公司处于关键截点也只能忍气吞声,到上市后再考虑处理。好的情况像富安娜有相关协议约定的可以打赢,不好的情况只能是公司自身承担苦果。因此对于转板公司而言,股权激励还是需要通盘考虑的。

结论

股权激励作为解决公司委托代理问题有效公司治理手段之一,并不是能够天马行空进行方案的设计,而是一定要基于其所对应制度的土壤,而本次《通知》的下发就为新三板的股权激励带来了及时雨及这样的“土壤”,给予挂牌公司和员工最直接的信心和制度保障。

但股权激励并非是单一操作流水线,并且还是挂牌新三板的公众公司股权激励,还需要有像大宗交易、激励人数等配套制度与“基础设施”,才能够让机制更长久有效的运行。但我们也相信《通知》的下发只是开始而非终止,其代表着新一轮红利的到来,为新三板股权激励打开新的开始与篇章,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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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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