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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发布日期:[2015/7/9 16:50:41]    共阅[1296]次

浅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 浅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刘晶昕   
  •   摘要  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和壮大,建筑领域的诉讼等情况也日渐增多,一些造价咨询事务所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越来越多地参与了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工作。本文介绍了司法鉴定项目的操作过程,并分析了司法鉴定项目与普通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在操作上的区别及特点。
        关键字  工程造价  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纠纷或诉讼的话,往往都会牵涉到工程造价的问题。而工程造价的形成过程和建设过程是密切相关的,其中既有施工技术等专业类的问题,也有定额、计价方式等经济类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司法鉴定,都需要由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士来完成。
        本文试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角度,来分析司法鉴定项目与普通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在操作上的特点及区别,不妥之处望同行指教。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定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及相关文件,确定某一争议工程的最终造价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定义中可以看出:
        1、司法鉴定项目的委托方一般是司法机关。鉴定人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按照相应的委托范围和委托内容出具报告,该报告即为司法鉴定报告。
        尽管在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没有规定司法鉴定的委托人是司法机关还是当事人还是普通公民,从理论上来说,委托人可以是任何人。但笔者认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区别于亲子鉴定、基因鉴定等其他司法鉴定。因为对于亲子鉴定、基因鉴定这种类型的司法鉴定,只要是同一检材,鉴定人具备同样的条件,且操作过程是规范合理的,那么鉴定结论肯定是一致的,因此在检材真实的前提下,委托人是谁对于鉴定结果影响极小甚至没有影响。然而在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中,由于建筑物本身的唯一性、多样性,且完成建筑的周期一般都较长,故在这个较长的周期中发生的工程变更、签证等,在事后往往很难追溯,而这部分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却又非常大。因此笔者认为,作为工程项目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单独委托的司法鉴定,即便鉴定单位、鉴定人具备司法鉴定资格,其鉴定结果也只能作为司法判决的参考依据。除非该司法鉴定被工程项目当事各方共同委托且共同参与,其共同确定的鉴定结果才具备司法鉴定报告的作用。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接受司法机关以外委托人的委托所开展的司法鉴定,在出具报告的时候只能作为咨询报告的形式发出。只有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在出具报告的时候才能作为司法鉴定报告发出。
        2、司法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应该取得相应资格(如获得司法鉴定单位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等)。《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如果仅仅具备其他执业资格(如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等)而没有司法鉴定人资格,那么在通常情况下,他是不能作为鉴定人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的。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项目的操作特点
        司法鉴定项目的操作过程与一般工程项目的审价过程相类似,简单来说,可分为资料收集阶段、项目内部实施阶段、项目谈判阶段、报告出具阶段、庭审质证阶段。下面笔者就各阶段操作过程中需要完成的主要事项以及一些注意点分别进行说明。
        1、资料收集阶段
        司法鉴定单位在该阶段要做的工作是: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了解案例情况,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确认。在这些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委托的范围和委托的内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项目的委托人是司法机关,由于司法机关的人员不是专业的造价人员,因此对项目具体涉及的造价情况、造价计取范围等可能不是最清楚。另外,一些司法机关在委托函的表述上也显得比较含糊和笼统。因此,司法鉴定单位在收到委托函后,应该同司法机关及时进行沟通,并请司法机关就被鉴定项目的具体情况及特点作进一步的细化表述。例如:在某项目的委托函中,法院的表述仅是“对××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后经我们了解,该项目的施工合同是闭口合同,而在项目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就开始了诉讼。对这样一个项目的造价作鉴定,是按闭口合同的计算方法来计算,还是按常规的造价计算方法来计算,可能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且其工作量的差异也非常大。所以,司法鉴定单位(人)就必须同司法机关及时沟通,并根据案情来商定最终的委托范围和委托内容,这对于司法鉴定项目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资料的收集
        工程项目资料是完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础。在资料的收集方面,司法鉴定所需的资料与工程审价所需的资料基本接近,但需要重点注意的有以下两点:
        一是资料的来源和资料的确认。在进行工程审价时,有关资料是以施工方或业主方中的某一方提供为主,另一方作适当补充。而在司法鉴定项目中,资料通常是从司法机关获得的。重要的是,从司法机关获得的有关资料已经过双方的确认。由于在司法程序上有交换证据的要求,因此这样的资料比由某一方提供的资料更具效力。对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的资料,通常情况下一般也由当事人先提交给司法机关,然后由司法机关再转交给受委托方。未经过司法机关转交的资料,也应由当事的其他几方对该资料先进行确认并做好笔录后,才能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这是同工程审价的最大区别。
        二是在资料收集过程中,我们不对资料的真伪作出判断。如果出现双方对某一资料的真伪等有异议的情况,那么要由双方在司法机关先作辩别,然后再根据司法机关的结论出具报告,而不要掺杂在双方的争议中对资料的正确程度轻易地下结论。如果双方对资料的真伪最终无法达成一致,司法鉴定单位则可以根据双方的不同观点出具多项意见,最后交由司法机关去判断。此项操作不是司法鉴定单位和司法机关互踢皮球和推卸责任,而是因为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单位不是鉴别证据真伪的机构,他们只需对工程造价作出鉴定,而无权对证据的真伪作出鉴定。
        2、项目内部实施阶段
        项目内部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类似于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费率的计取、材料价格的确定等,属基本和常规的工程审价部分。本文中笔者对此不作重复的阐述,仅对司法鉴定项目操作中的几个特殊情况作说明:
        (1)授权委托书的办理
        授权委托书的办理是司法鉴定项目区别于工程审价项目的地方。在正式实施司法鉴定工作前,必须会请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确定当事人单位参与项目过程的人员。司法鉴定单位只认可当事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指定的人员参与司法鉴定工作,并且指定的被授权人必须在每次谈判时到场并签认本方的意见。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保证司法鉴定项目操作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能确保司法鉴定的秩序和司法鉴定的时效性。
        (2)工程量的确定
        工程量的计算是工程造价中工作量非常大的一块内容,在司法鉴定项目中也不例外。由于设计图纸及建筑物实体的存在,对工程量的确定一般不会有太大的分歧,只要认真计量,就不会有很大的争议。但需注意的是,在与当事人几方共同核对工程量时,必须及时做好记录,对于已确认的工程量均应有相应的签认手续。常见的做法是在工程量计算书上由各方签字认可后,各自保存复印件。
        (3)材料价格的确定
        对于工程中所使用材料的价格确定,这是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这是因为工程项目中采用的材料数量、种类、品牌、型号繁多,且市场上同品种、同品牌、同型号的材料价格也都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更何况不同品牌和不同型号的材料了。
        在工程审价中,材料的价格确定主要是看双方合同的约定、材料的发票、供货合同等。一般来说,只要双方对某种材料价格加以认可并达成一致后,均可计入工程总造价之中。但在司法鉴定项目中,这种做法往往行不通。因为双方既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那么对于材料的价格就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故此时对于材料价格的判定就显得非常重要。根据我们在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对于材料价格的确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材料价格的计取已有约定,双方对材料价格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此后仍能确定价格。比如在合同中已经约定材料价格的计取方法(如约定材料价格按×年×月××发布的××价格下浮某个百分比计取等),或者有双方已经有效签认的材料单价计取单据。这部分材料价格的确定是比较简单的,不会有太多的纠纷。
        二是材料价格的计取有可供参考的依据。在材料价格的计取中,这种具有参考依据的情况占了大多数。当事人中某一方通常会有材料价格的凭证,如材料购置发票、购货合同等,但这种资料很可能不被另一方当事人所认可。此时如何确定材料价格,就成为司法鉴定的焦点所在。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人应结合市场实际,对当事人某一方提供的材料价格依据作出分析判断,这种分析判断既不是用来鉴别提供的依据是否真实有效,也不是判断发票是否有假、购货合同是否伪造等,而是依据司法鉴定人的经验和鉴定机构历史的、经验的数据储备,对当初这些材料的价格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作出判断。
        例如某方提供的2003年7月份0.6镀锌板的购货发票价格是5360元/吨,而另一方对此不予认可。作为司法鉴定人,他应该了解该材料在这个时点的价格。如果经调查,0.6镀锌板在该时点的市场价格确是在5200-5500元/吨范围之中,则可以采信该价格。如果某方提供的购货发票的价格是7000元/吨,司法鉴定人应请他们提出价格高于市场价的原因,如果没有理由作出合理解释的,则司法鉴定人还是应该按5200-5500元/吨的价格写入司法鉴定报告。假如鉴定人确定的价格是5300元/吨,则要将此价格写入司法鉴定报告中,并将该种材料如果定价为7000元/吨时可能导致的总造价变化在报告中另行披露。如果司法机关采信7000元/吨的价格依据,也能很方便地从报告中直接找到该部分的造价,这有利于司法机关的判定。
        三是没有任何有关材料价格的约定依据。当事人双方都无法提供某种材料价格依据的时候,由于立场的不同,他们对材料价格的确认几乎不可能达成一致。此时对于司法鉴定人的操作来说反而比较简单,只需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相关的历史数据资料,自行确定材料价格并写入司法鉴定报告即可。
        (4)工程费率的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工程费率的确定都比较简单,但是由于费率的确定对造价的影响非常大,当事人都会在费率问题上为自己一方全力争取利益。确定费率的依据是国家的相关文件规定、双方的合同约定、投标文件的费率计取等,在这方面,司法鉴定与工程审价可以说没有太大的区别。
        (5)工程变更、签证的处理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较多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情况,但在事后要去追溯当时的现场情况却比较困难。在处理此类变更和签证问题时,一般以工程现场情况为准,同时参照变更和签证的内容,采信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的意见。对于实在无法追溯的签证,如土方外运的数量等,通常可根据双方不同的依据并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进行确认。如双方分歧很大,则可按照他们提供的依据,分别计算变更和签证的相应造价,随后分开列入报告,作为司法机关判定造价的依据。
        3、项目谈判阶段
        项目内部实施完成后,就进入项目谈判阶段。该阶段主要是听取当事人对工程中有关分歧的详细阐述以及对初稿的意见,并针对双方的不同意见作逐条回复和解决。
        (1)项目三方会商制度
        普通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操作,一般都由业主、施工、咨询三方进行商谈,但在很多时候,对工作量等具体事宜则是咨询单位与施工单位接触较多,有些业主很少参与这一过程。故在操作司法鉴定项目的时候,必须坚持三方会商制度,因为缺少任何一方,都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有效性造成不利影响。
        (2)会商纪要制度
        普通的工程审价项目中,除非牵涉到十分重大和原则性的问题,一般都很少起草会商纪要。但是在司法鉴定项目中,会商的纪要则非常多,每次三方会商后,都必须对会商的记录内容进行整理,及时确定有关的会商条款和会商结果,并在会后将三方签署的会商纪要复印,各方各执一份。三方签订的会商纪要可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写入司法鉴定报告。
        (3)谈判中对异议问题的处理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整个操作过程中,自然会遇到对某个问题争议的情况,各方也会有不同的阐述和理由,由此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鉴定结果。
        碰到此类问题,司法鉴定项目和一般工程审价项目的操作就有很大的不同。在工程审价时如碰到类似的问题,一般的操作方法是,根据自身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良好的谈判能力,综合几方的异议和焦点,对该问题做出一个判断,然后说服他们接受审价的意见,其最终的处理结果可能是接近异议双方的某一方,也可能是完全不同的结果,但是必然有一个对该争议问题的审价结果。
        而司法鉴定项目如碰到类似问题时,司法鉴定人则要让当事人各方都能认可,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话,此时的处理方法就会与审价项目的处理方法完全不同。在司法鉴定中,鉴定人要分辨双方的分歧点和争议焦点,不参与他们之间的争辩,而是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上发表司法鉴定意见。如果双方的表述差距明显,对造价的影响很大,鉴定人则要根据双方的表述,依据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分别对他们的不同表述作出相应的造价结论。因此司法鉴定的结论可能是对同一个问题有两个甚至多个结果。这样的操作方法,一方面,避开了双方争执的焦点,有利于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判决时,无论判定哪方合理,都能从鉴定报告中找出对应的造价。
        4、报告出具阶段
        (1)报告的编写
        除了通常的工程概况、项目造价、编制过程等情况的描述外,司法鉴定报告还应增加以下几方面的表述:
        一是对鉴定报告的范围和内容的描述。在工程审价报告中,一般只要对工程概况进行描述即可。但在司法鉴定项目中,除了这些描述外,还应对鉴定的范围和内容作进一步叙述,并对双方的争议和解决争议的思路、方法进行阐述,使报告的使用人———司法机关能清楚地掌握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与司法机关需要审理判定的部分是不是有区别,是不是处理合适。
        二是对没有异议部分的描述。在司法鉴定中,一定会有当事人几方达成共识的部分,这部分的表述主要是反映几方达成共识部分的最终结果及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相对比较容易。
        三是对存在异议部分的描述。笔者认为,这是司法鉴定报告中最难写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在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描述的时候,应尽量按照异议部分所涉金额的大小排序,把涉及金额大、双方争议大的事项放在前面表述,把金额相对小、争议相对少的事项放在后面表述。而且在允许的情况下,表述应尽量引用双方对该异议的书面表述原话,并将该表述所对应的造价鉴定结果附在后面,保证每个提法的后面都有对应的造价,这样做对司法机关的判决会比较有利,也能尽量避免司法鉴定报告的重复补充和修改。
        四是报告的措辞。在司法鉴定报告中,应尽量不要出现“我们认为”、“我们觉得”、“我们的意见是”等诸如此类的话语。因为司法鉴定人不是法官,没有判决权,他们所做的事情,更多地是把当事人几方的不同意见如实表述出来,但不发表支持某一方的意见。
        比如:当事人双方对某一事实有争议,根据我们的计算结果,如按甲方的表述,造价则是A;如按乙方的表述,造价则是B。那么在我们的阐述中,只要如实反映“根据甲方的描述,造价是A;根据乙方的描述,造价是B”就可以了,千万不要在后面再加上“我们认为应该采用A的意见”等这样的结论性意见。总之,在整个司法鉴定报告的撰写中,必须站在第三方的角度而不要带着某种倾向性,措辞应尽量中性、客观,只叙述事实,不作猜测。
        五是报告的签发人。除了在司法鉴定报告的开头部分要对具备司法鉴定的资格加以说明外,在一般情况下,出具一个司法鉴定报告至少需要两个签章人。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两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5、庭审及质证阶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项目与普通工程审价项目的另一个重要区别还在于它有庭审及法庭质证阶段。作为司法程序的一部分,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应被当事人几方认可,并允许当事人对所出具的报告发表自己的意见。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同于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建筑物的唯一性和建造过程的复杂性,导致了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受过程中事件变化的影响较大,因此在庭审和质证阶段有可能会出现新的证据和新的意思表达。如果原司法鉴定报告中未包含此部分内容,可能需要出具补充报告。如果涉及需要修改原报告的,则可能要重新出具修改报告。
        庭审及质证的过程是让当事人几方认可司法鉴定报告的过程,也是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这个环节中,作为司法鉴定单位和司法鉴定人,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方做好这个阶段的工作。
        结束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专业鉴定的一种,是建立在扎实的专业技术能力、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大量的数据和案例储备基础之上的,同时还需要鉴定人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业务谈判能力等,因此要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并非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情。司法鉴定单位、司法鉴定人只有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合理地确定造价,才能出具一份合格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司法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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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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