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律师
联系我们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华南凤凰律师团队网
手机:159  9997  9018
网 站:www.law91.com
邮 箱:qingwa886839@126.com
邮 编:510623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七楼全层、八楼全层、九楼全层

 

股权税务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股权税务
寻衅滋事罪代理意见
发布日期:[2019/7/22 0:57:22]    共阅[2265]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吴晓琳159  999  79018,担任本案受害人***的委托代理律师。本代理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调查了本案受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 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涉案诉讼证据和材料等,同时,根据案件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出现的新情况,我受害人方向**县公安局法制室、**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主管刑事侦查的副局长领导同志,向**县政法委*副书记和徐副书记,向**县检察院原主管审查起诉起诉和批捕审查决定工作的*副检察长和后来接任的**副检察长,公诉科曾科长等领导同志,积极反映了该案件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纷繁复杂的程序问题,并得到各级领导同志的积极指导和过问。案件经过**县公安机关漫长的侦查工作,经过**检察院两次退查。今天,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我参加了庭审各个程序,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壹、 对于案件证据方面,本代理人分别进行详细、具体质证。
一、 *20121231520分至2012123175分第一次询问笔录。
(一)第2页第2行:“……我昨天晚上酒喝多了,将本人车玻璃砸了。”*在公安机关还没有对他传询的情况下,自动来到**镇派出所,闭口不谈***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一行七口人(老、中、青三代结合),乘车、携带钢管、钢筋、钉锤 、木棍,从***村花楼组到**村百山组,在乡间公路长驱8公里,于昨晚,即20121221930左右,在*稻床上手起锤落,当场打碎*AJX660白色面包车的三块玻璃;在廊檐下,在*老娘*老人的厨房里,在*稻床上,木棍、钢管并用,拳头、指甲齐下,拳脚如雨点一样,对****老人家、*等人,大打出手。致*面部、耳朵等几十处抓、撕、搔、挠条索状“创面鲜红”(法医鉴定语)的带血伤痕。还有腰部、胸部及他处的疼痛和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被致右上颌窦额突骨折,鉴定为轻伤;又被致右侧鼻梁骨骨折,鉴定为轻微伤。在**派出所,*对以上事实只字不提,把*等人砸玻璃的事情,全部揽到自己身上。而就在昨天晚上, 在办案民警同志的眼皮底下,*矢口否认*等一行七口人的打人队伍是他叫过来的,也否认车玻璃不是他砸的,怎么睡了一个晚上,这大年除夕夜砸车玻璃的事情,就成了*所为了呢?
    *的话,轻描淡写,说自己酒醉,将自己的车玻璃砸碎了,砸自己的车玻璃,还用的着到公安机关来备案吗?这明显是与*等人谋划好以后,先由*到公安机关备案,意图转移公安视线,掩护主要打人组织者、发起者***等三人,以及为以后将案件性质转变为兄弟纠纷,把一起随意性很强、恶劣性质很强的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转化为事出有因的兄弟纠纷,大事化小。不排除*及其娘家人,出于担心刑事打击的恐惧,急于对*施加压力,让其将所有参与殴打人员的罪行,以其作为主谋担当起来,以便惩罚其一人,保全****等人,更要保全*儿子、*寿儿子、*儿子这些青年人。因为这些青年人正当年,如果因为恶劣的斗殴行为,被公安机关处分的话,将可能对他们的婚姻、恋爱和事业,造成影响。
(二)谎言:第2页倒数第4行:“……晚饭后,我从家中拿个钉锤,将前挡风玻璃和左侧靠前面的两块玻璃砸掉了。”
   揭露*谎言:
  1、自称“酒喝多了”,连后面公安人员问他“昨天晚上有人打伤了”,这样的大事情都不知道,却记得“从家中拿个钉锤”,而且还十分精准地说出打碎的三块玻璃,一块是“前挡风玻璃”,另两块是“左侧靠前面的玻璃”。*明显是不合逻辑思维的“选择性遗忘”和“选择性记忆”,即“遗忘”了最容易记住的事情或东西,而记住了不容易记住的事情或东西。在刘家稻床上,在昨晚除夕夜,自己的兄弟*、刘凤启、三嫂*、老娘*、侄子*四个人,被突然冲进来的*村花楼组自己老岳家来的老中青三代七个人持械殴打,这样的事情经过和血腥场面,对于一个即使喝了酒的*的记忆刺激,不可能不比*面包车上的三块车玻璃更具有刺激性吧?
2、正常人是不会有以上*式的思维混乱、记忆错乱。只有一个解释:*说谎。真实情况是,钉锤是*村后楼组的*****儿子、*儿子这些人,从*村花楼组随车携带来的,除了钉锤,用来作案的凶器还有:钢管和钢筋、木棍(*专用)。钉锤和钢筋,是**等在被动挨打的过程中,情急之下奋力夺过来的,已经被**镇派出所扣押在案。再说,如果钉锤是*的,按着*的说法,他砸完玻璃之后,并没有跟**发生肢体冲突,只是站在稻床上说理,*应该很自然地手持钉锤放回自己的房屋才是,怎么会出现**镇派出所、被作为作案凶器封存在案呢?
   谎言:第3页第1行 :“老五*听到砸车出来用手指着*,后来他俩打起来了。*的谎言剧,把人物角色安排的说打就打了!只是奇怪,按着*的谎言剧本,明明是*拿着钉锤砸碎的车玻璃,这*闻风而出后,用手指着骂的应该是砸完玻璃、手持钉锤四哥*才对,怎么就用手指着四嫂*骂起来,然后就很容易地打起来了?!*你这样的说辞,是不是太有才了?这样的说辞,其可信度能够有百分之零点几呢?
2、第3页第1行:“后来他俩打起来了”。这简单的一句话,用意很深,无非为以后继续撒谎作铺垫,没有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在背后指点他,他是不会今天专门到派出所放这个烟幕弹的。*制造**发生肢体冲突的谎言,就为*****儿子、*寿儿子、*儿子等*村花楼组七口人(老中青三代结合)打人团队侵宅殴打同胞亲人,寻找借口。
3、第3页第2行:“我和老三*发生了争吵,是否和老三发生打架了,我记不清了,确实酒喝多了。”这*酒一点都没有喝多,每讲到关键时刻,他就把喝酒多了摆出来做挡箭牌。到底是跟老三*发生争吵(连争吵时*说的具体一句话都记得很清楚)这样的事情容易记住,还是发生肢体冲突这样的“打架”容易记得清楚呢?发生肢体冲突,要么*出手打了*,要么*出手打了*,殴打在身体的记忆,更应该比单纯的语言,更容易被记住。*你编造谎言,也要尽量地合乎情理、合乎思维逻辑才是吧?
     *再次“选择性失忆(或选择性记忆)”。对于自己是否和老三*打架,记不清了,“确实酒喝多了”,而对于**发生肢体冲突的事情,却记得清清楚楚,“后来他俩打起来了”。*这样的记忆,就是弗洛伊德这样的精神大师,都无法理解!这样违背人类认知常识、认知常理的语言逻辑和思维逻辑,*是不是在侮辱所有人的智商?!*的谎言,说明了什么?说明了,经过昨天晚上一整夜、和今天一上午、中午的紧急沟通、窜供后(不排除咨询了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亲戚),*****儿子、*寿儿子、*儿子等打人者和打人者的家属们,为了免受日后的刑事责任,向*施加了强大的压力,叫他到派出所以备案为名义,施放烟幕弹,人为编造一个案发前小冲突,故意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扰乱公安视线。将一场由*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为主导、*一家三口紧密配合的恶劣的寻衅滋事罪刑案,改变性质为兄弟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罪刑案。策划、预谋、事后穿凿修饰的痕迹很明显,没有专业的法律人士、亲戚, 在背后指点的话,*根本不会,在案发的当天晚上极力回避,在案发后的第二天下午,主动到**镇派出所以备案的名义,施放烟幕弹,为以后改变案件性质作准备。施放烟幕弹成功,则殴打事件说成事出有因,属于偶发,而非蓄谋已久、长期策划、有备而来。既然能够粉饰成偶发、事出有因,那么由*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为主导、*一家三口紧密配合的、选择在大年除夕夜的、恶劣的寻衅滋事罪刑案,就改变了其恶劣的刑事案件性质,把*的娘家人——*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的持械、乘车、侵宅、殴打、毁物的打人队伍,演绎成为*婆家受气出口恶气的“侠义”亲情之举了!
4、第3页第4行:“问:昨天晚上有人打伤了?”*再次“选择性失忆”:“我不知道,我身上没有伤。 ”*“身上没有伤”是真话,老李家一行七口人浩浩荡荡的打人队伍,在自家稻床上,砸车玻璃,抡木棍殴打自己的老娘*,砸碎老娘厨房里烧饭的铁锅,打断*右侧鼻梁骨、致伤右侧上颌窦额突骨折,五弟*面部、耳朵被自己的岳父母抓、撕、挠、骚致伤痕累累,“创面鲜红”的条索状伤痕,几十处。*自己当然没有伤,但是,自己的同胞亲人个个带伤,他竟然说不知道。*的询问笔录的可信度,能有百分之零点几呢?!
5、第3页第6行 ,派出所继续问:“*娘家来了哪些人?来了干了些什么?*再次“选择性失忆”,说“我不知道”。如果连**都知道、都能够叫出名字来的李*凤娘家人(*****儿子、*寿儿子、*儿子这些人,*对于自己老婆家的亲戚,竟然连来了多少人都不知道,*这样的说辞,其可信度又有百分之零点几呢?!*既然连当晚,自己如何拿钉锤砸碎了几块*的车玻璃、**对打的细节,都记得清清楚楚,怎么对于浩浩荡荡来自*村花楼组的七个人的打人团队,没有一点印象呢?  
6、第3页第10行:“问:老三*和老五*脸等部位的伤是谁打的?答:他们受伤是事实,怎么伤的我不清楚。”如果没有事实上的跟老岳家人商量好(昨天打人结束后,今天上午、中午)怎样窜供,*如此“滴水不漏”的回答,是不能靠自己的大脑想出来的。但是,事实终归是事实,*的谎言,从逻辑思维的角度上讲,属于荒谬的、不可理解的混乱逻辑,违背众所周知的认知常理。其2012123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几乎全部是谎言。而这些很明显的谎言,竟然骗过了公安机关,成了公安机关后来认定案件性质为“互殴”的一个依据,也成为后来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认定案件事出有因,系兄弟之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而忽略了案件的寻衅滋事恶劣性质。*的谎话连篇的该份询问笔录,公安机关作为专业的侦查机关,如果稍加辩证思考,应该不会被其欺骗。建议审判机关,对于该份漏洞百出、破绽连连、处处马脚的询问笔录,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上,予以否决,或者严重存疑。
二、*20122215时至2012221540分的第二份询问笔录。
(一)关于*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的持械、乘车、侵宅、殴打、毁物的打人队伍,是谁叫过来的?第2页第7行,*再次闪烁其词,再次祭起“酒喝多了”的法宝予以挡箭:“我当晚喝多了,实在记不得了,可能是我打的电话。”是你打的电话,就是你打的,不是你打的,就是你老婆*打的,应该没有别人,怎么会出现可能是你*打的这种情况?你*不是连**吵架的细节,都记得清清楚楚,怎么会对于打电话叫打人团队过来殴打自己的同胞兄弟、老娘这样的有刺激性的电话,都记不清楚呢?!一个人,除非经常干这样出格的事情,即违反伦理、不近人情的事情,以至于精神到了麻木的地步,没有丝毫的耻辱、恐惧、自责感时,才会打了这样的电话也会很快遗忘。*还不至于如此。那么,只有一个解释,*不愿意甘心情愿地顶这个缸,代人受过。于是无奈地说,自己可能打过这个电话,又恐惧于勾连外人殴打自己的同胞兄弟、老娘的恶名,就又模棱两可地以酒喝多了来搪塞。
*这些显而易见的矛盾陈述,按理不应该骗过受过专业侦查教育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
(二)关于*致伤一事,*“没注意到”,即,*实际上,并不能确认自己当天晚上是否打了*“鼻子”(农村普通老百姓所指的“鼻子”,应该包含鼻梁骨周围,甚至包含上颌窦额突骨这些部位,因为上颌窦额突骨跟鼻梁骨几乎没有多少距离,近乎相连)。派出所的“问”与*“答”是这样的:
问:“当晚*鼻子流血你有没有看到?
答:“我没注意到。”
*与派出所的对答,基本上可以推断,*没有打*“鼻子”,因为*“鼻子”被打后,很快流血,且被打“鼻子”后的*,肯定会有下意识的动作,比如疼痛叫唤、捂鼻子、随后鼻子部位流血……那么,*如果确实打了*“鼻子”,近距离的打人者*,一定会很快看到、感受到这些综合的视觉、听觉冲击。*“没注意到”,因此,可以推定,*“鼻子”部位的打击,不是*出手,因为,*同时,还被很多来自*村花楼组的“年轻人”(即*的儿子、*寿的儿子、*的儿子)打,还有被*打(在律师询问调查笔录中,*谈及被*打击“鼻梁骨”的细节。但在派出所的笔录中,没有提及,似当时忘记)。
*有没有打过*“鼻子”, 来自*村花楼组的“年轻人”(即*的儿子、*寿的儿子、*的儿子)有没有打过*“鼻子”,目前都没有这方面的材料,没有以上嫌疑人的询问笔录。因为,按照*的说法,*早在2012130日,就已经出门打工去了。而这天还是大年正月初八,不知道什么单位会接受*这个中年人的打工或求职。而其他年轻人的材料,派出所根本从头至尾,没有调查过。后来,在**“安排”下,这些年轻人“蒸发失踪”,换成了两个老人家,一个是已经七十二岁的*二弟*寿,另一个是*(只闻其名,未闻其声,没有询问笔录。派出所应该调查此人)。
而在本代理人参与调查的,制作于201234日的律师调查笔录中,第2页第10行、11行,*陈述:“……*的拳头打在我脸上,*的拳头打断了我的鼻梁骨,登时血流满面。”这“登时血流满面”的场景,*没有看到,所以,当公安机关问及他时,他说“没注意到”。如果是*打的,*应该看到了,因为“登时血流满面”的场景,殴打的人,应该第一时间感知这血腥恐怖的一面,合情合乎常理。本应该将*纳入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嫌疑人范围的,这也是*“安排”大年正月初八出门打工的原因吧?
三、*20122211015分至20121050分讯问笔录。
(一)第3页第3行,派出所问:“你怎么打*的?*答:“我记得我是用拳头打的,打在她脸上……”普通的农村老百姓,可能分不清楚鼻梁骨和上颌窦额突骨的位置,但是,对于“脸”和“鼻子”(普通农村老百姓概念中的“鼻子”,应该是一个广义概念,即包括鼻梁骨及其周围近距离范围内的上颌窦额突骨部位)的区别,一定很清楚。“脸”,应该很“平坦”,腮帮、面颊部位,是老百姓惯常理解的“脸”,而“鼻子”则“高高的”、非“平坦”;何况,拳头打在“脸”上,打人者拳头上的感觉应该是“无凸硌”感,打在“鼻子”上,一定会有“凸硌”感。所以,*的陈述“我记得我是用拳头打的,打在她脸上……”,再明确不过了,**在其“脸”,“鼻子”,即右侧上颌窦额突骨折、右侧鼻梁骨骨折,这两处骨折,应该是除*之外的*村花楼组来人所打。鉴于导致右侧上颌窦额突骨折、右侧鼻梁骨骨折的是两个着力点,应该是两个人的两个拳头,分别致伤了以上两个部位,造成了两处骨折,一为轻伤,一为轻微伤。
*221日讯问笔录中的“我记得我是用拳头打的,打在她脸上……”,与本代理人参与调查*律师调查笔录中,*的陈述惊人地一致,见该34日律师调查笔录*的陈述:*拳头打到我脸上,*的拳头打断了我的鼻梁骨,登时血流满面”。
(二)第3页倒数第6行,*说:“钉锤子我白天都准备好了,晚上正好喝多了,借着酒劲,我就去砸了,就是为了出口气。”
*2012123日、22日、221日三次笔录中,均有意地“选择性记忆”,精确地记准砸车玻璃的“钉锤子”,是自己的,意思不是*们(*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不排除其中一人带来了钉锤子)带来的,进而否决掉*村花楼组打人队伍预先准备钉锤子、钢管、钢筋、木棍(*专用)、面包车侵宅行凶、打人的恶行。犯罪心理学告诉人们,犯罪嫌疑人或违法嫌疑人,越是刻意急于表露的事情,越是其想误导听众、达到其预期目的。*及其背后的*们(*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之所以千方百计地否认钉锤子的真正来源,乃因钉锤子如果是*案发前所用来砸车玻璃的,则*村华楼组*们(*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的侵宅殴打行为,少了些恶劣性、随意性,进而可以改变性质为“事出有因”或者“为女儿出口气”、“情有可原”;如果是*们预先带来(*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不排除其中一人带来了钉锤子)带来的),则*们(*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在没有“事出有因”、“为女儿出口恶气”的前提下,贸然出动大队人马,携带钢管、钢筋、木棍、钉锤子等凶器,上门侵宅行凶,又选择在中国人传统的大年除夕夜,性质的恶劣,尽人可见,不容争议。而且涉嫌到可能长期蓄意策划,寻衅滋事犯罪的罪名,不容抵赖。*们和*,之所以对于一个小小的钉锤子如此挂心,是因为钉锤子 ,被从打人的*们(*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手中夺回后,*报警,民警同志赶到,将钉锤子作为打人凶器封存在案。这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违法嫌疑人惴惴不安。*们(*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如坐针毡、谈“钉锤”而色变,施压给*,要*一口咬定钉锤子,是他自己屋里,他自己砸碎的车玻璃。这里面,有人策划、改变案件性质的小动作,很明显,穿凿痕迹昭然若揭。
四、*20121222130分至2210分(伴随*安排的录像)的询问笔录。
(一)第2页第8行,派出所问:“*通过13556128***电话向110报警称,你家有人在打架。……”   由民警同志现场制作的该份询问笔录证实,*使用13556128***手机号码,向110报警,而*110报警时间,由打自移动公司的通讯记录,可以锁定报警时间在201212219:35分,该报警时间,也是在*们(*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殴打完毕、逃跑时刻。该报警时间,在公安机关当晚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中,也有证实。再根据***村花楼组距离**村百山组8公里的乡间公路里程,按照*们车辆时速35-40公里计算,则跑完这8公里的车程,需要15分钟到12分钟,应该为比较准确。而整个进场、殴打过程持续了十分钟左右,就按810分钟计算的话,用报警时间的19:35(也即殴打完毕、*们逃跑撤场的时间),减去这810分钟,即为19:2519:27,也就是说,201212219:231925,是*打人队伍(*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下车、进入惑极其接近案发现场---刘家稻床的时间,鉴于*“来了就打,打了就走”(该证据参见***老人家、**询问笔录,均有相同的陈述)。
如何理解来自**镇派出所关于*通话记录中 ,有一个28秒与*的通话。该通话时刻是:201212219:26.这个时间,很明显,此时*们(*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已经或者极其接近案发现场---刘家稻床的时间!!
那么*们(*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从*村花楼组出发的时刻,应该在19:1019:13,或者19:1219:15.
(二)**发生在201212219:26的通话记录,只能说明,打人队伍已经达到案发现场。这里有派出所调查自**移动的通讯记录(19:26通话记录)和派出所勘验检查笔录确定的*报警时间(19:35),还有花楼组距离百山组8公里的车程(12分钟到15分钟),整个殴打过程810分钟等非常准确的时间节点。
**19:26的通话,短短只有28秒,28秒,不可能说太多的内容。而且这时,*们可能已经接近稻床或者稻床前土路。这个通话,是确定打人队伍是否达到,以便**“里应外合”。那么,在此之前,*(或者*)应该跟*(或者**)之间,还有通话记录,或者直接的、面对面的策划。面对面的策划,证据难找,但是,通话记录可以调取,可惜,公安机关没有调取这方面的通话记录。单凭这个从逻辑上就讲不通的通话记录,是不能认定*打电话邀请*们(*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进入打人现场的。不排除*们(*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早就已经商定好,确定在大年除夕夜,对***们进行殴打,以便对广州官司失败的泄愤(根据受害者方的证言,*一家积极参与了*广州的民事官司,并联合了在**公权力机关工作的亲戚和在广州司法系统工作的亲戚,花了很多钱,动用了很多社会关系,结果女儿、女婿的官司惨败告终;自己的老脸也丢尽。不排除报复性殴打)。
进而推定,*****儿子、*寿儿子、*儿子这一行七口人的打人队伍,涉嫌到预先策划、组织、持械、驾车长途奔袭、猝然侵宅、殴打****老人、*等,这已经不是由*被打问责的偶发因素所致,而是一场蓄谋已久的恶劣的、团伙寻衅滋事刑事案件。
(三)*这份询问笔录,是当晚案发后2个小时左右,由公安机关民警同志现场制作,具有相当高的可信度。其中透露出如下客观信息。
1、案发时间:“七点多钟,我带小孩在门前放烟花,看到从房前土公路上来了6-7个人,走近后,我发现都是我弟媳娘家人。有四弟媳*的父亲*、母亲、哥哥(只有一个哥)、**儿子、*寿儿子、*儿子,他们手里拿着钢管、钢筋、木棍、就地拿小板凳、铁楸,带来钉锤等。
很明显,
(1) *时而在厨房烤火,时而跟五、六个小孩子,在厨房外面的廊檐下放烟花、毫无思想准备,丝毫不知道一场灾难即将降临到一家人身上。
(2) 房前土公路上来的七个人,有*的父亲*、母亲*、哥哥**的弟弟*(不知道后来为什么,在*们的询问笔录里面,这个*失踪了)、*儿子(不知道后来为什么,在*们的询问笔录里面,这个*儿子也失踪了)、*寿儿子(不知道后来为什么,在*们的询问笔录里面,这个*寿儿子也失踪了)、*儿子((不知道后来为什么,在*们的询问笔录里面,这个*儿子也失踪了)共七口人(老中青三代结合)的打人队伍。而不是后来派出所根据**的谎言,出现的*寿(一问三不知)、*(只闻其名,不见其人的一个老人,在大年初八,就被*“安排”“出门打工”去了)。
(3) 七人队伍持有器械,分别是钢管、钢筋(已被扣押在派出所封存)、钉锤(专门砸车玻璃所用,已被扣押在派出所封存)、木棍(*专用手持),是从*村花楼组带来。就地因地取材捡起小板凳、铁楸。不是刻意渲染自己“酒喝多了”*反反复复所絮叨的“只是用拳头”打。
(4) 二话不说,突然袭击,涉嫌事先蓄谋,策划紧密,配合默契,里应外合,分进合击(打*时候,*抱住**、几个“年轻人”(疑为*儿子、*寿儿子、*儿子));打*时,侄子刘*死死抱住*“当时刘*双手将我抱住,我没有还手。我是被***,还有她娘家几个弟兄打的。……”;打*时候,在厨房里,一下子闯进*,揪住*的两只耳朵,**、还有年轻人,配合默契,致使*不得不奋力挣脱后,躲进隔壁厨房逃命;面部、耳朵几十处伤痕,其他部位也受伤。
很明显,被*抱住的*,被*揪住耳朵的*,被*抱住的*,都是毫无还手之力的,何况还有*村花楼组来的*二十多岁的儿子、*寿二十多岁的儿子,*二十多岁的儿子,这三个青年人正当壮年,力气惊人,构成*打人团队极大的爆发力、震慑力、打击力。
*2012221日讯问笔录中供述称“互相打”,意思“互殴”,根本上属于“狡辩”。*的狡辩,不排除有*请专业的无良法律人士从中指点,混淆黑白、颠倒是非,带有明显的虚假陈述。
猝然发难,用*的话说:“我先和他打招呼,说今天过年,有话到屋里讲。他们二话不说,到我娘的厨房里,打我老五,从娘厨房打到外面,又从外面打到屋里。我拉架,也被打了。”
          *2012122日当晚的陈述,非常客观、准确地记录了打人队伍中有青年人。
(5) 3页第1行:“……头部是*侄子用拳头打的”,*的侄子,要么是*寿的儿子,要么是*的儿子,要么是*的儿子。后来,**镇派出所调查的,突然间三个青年人(*的儿子、*寿的儿子、*的儿子)都不见了,代之以两个老头,*寿(谎话连篇,马脚连连),*(只闻其名只闻其名,不见其人的一个老人,在大年初八,就被*“安排”“出门打工”去了)。
请问:这里*寿已经七十二岁的高龄了,*估计也已年过花甲了,这样的老人打架能上阵吗?如果是***寿询问笔录所说的那样,两个老头说只是旁边站场,未参与殴打,那么*一方参与殴打的只有*****几个,而*****老人家这方也有五个人,会只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伤痕累累吗?!而*****个个身怀绝技,以一当十,顷刻间,就置*****老人等五个人完全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众所周知的一个认知常理,当双方力量势均力敌的时候,双方都会出现受伤。正是**儿子、*寿儿子、*儿子这四个生力军的参与殴打,构成了*****打人团队绝对的优势力量,才置受害人一方绝对的弱势地位的。*寿的询问笔录,属于明显的虚假陈述、涉嫌伪证。*寿老人可能出于爱子心切,唯恐参与殴打的儿子被处罚,而影响到孩子的恋爱、婚姻、工作等正常生活,“挺身而出”作伪证,以自己代替儿子出现在案卷中,以顶替人头数。但这样的虚假陈述,公安民警同志,只要调查案发时段*寿*的左邻右社、亲朋好友,就可以界定二位老人是否到过案发现场。
(6) “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本来是一团伙性、恶劣性、随意性很强的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驾驶车辆、携带钉锤、钢管、钢筋、木棍等专业的作案工具,打人队伍人员众多,老中青三代结合。在通讯手机非常发达的今天,案发后,各个违法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之间,有充足的窜供时间,有充分的窜供方式,也有充裕的窜供空间(*家中即可)。而公安民警同志,对这些漏洞百出、明显违反逻辑常识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可能出于案件频发、时间有限的原因,并没有对这些虚假陈述进行仔细的甄别,结果就造成了众人违法犯罪,由*一人顶缸;打人队伍的组织者、行凶者逍遥法外的局面。这就使得案中其余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更加庆幸自己的虚假陈述、伪证的高明,庆幸自己逃脱法网,更加蔑视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更加无视法律尊严,更加挑衅司法机关的权威。结伙、持械、侵宅、大年除夕夜殴打多人,参殴者10人,这样性质恶劣的寻衅滋事刑事案件,案例应该至少刑事拘留三人的,到头来,一人顶罪,众人逍遥,更甚者,有的嫌疑人摇身一变成为证人!违法、犯罪可以不付出任何犯罪成本!这是不是变相鼓励、纵容类似的违法犯罪?!!
(7) 在注重家族、宗族、大家庭声誉的**农村,被人家上门殴打、欺凌是奇耻大辱,被外姓人、外村人、外乡镇人上门殴打,更是奇耻大辱!被人上门殴打的时间,在中国人最为注重的除夕大年夜,则耻辱感更刻骨铭心。而****四个弟兄的大家庭中,一向非常团结,在一块合伙做生意十多年,从来没有出现过类似老四*这样的事情。刘家在*村都很很高的家族声誉。****四个弟兄,有12个后代青少年,共二十多口人,刘氏宗族在**村,也算是大户,在大年三十晚上被来自*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上门殴打、欺辱,这样恶劣的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如果不能使行凶者付诸法律惩罚,则极易引发农村地区的“同态复仇”。
五、*老人2012122日询问笔录。
简介:*老人是***共同的母亲,也是*的母亲,年近七旬,是农村中忠厚、老实、诚信的老人家,就是让她说谎,她都不会。她的这份询问笔录,透露出如下信息。
*老人家和儿子**、儿媳*等,对于即将降临的“人祸”浑然不知,毫无思想准备。她说:“今晚七点多钟,我和小儿子*在厨房里烤火,开始听到老三*在屋外和人讲话,接着6-7个人一哄到我厨房里,二话没说,一边拉*,一边打,*的妈手里拿着一根长2尺多、粗2公分的棍子,对*头上打,我拉架,误伤一棍子,也打我一棍子,其他人将*拉屋外打时,*的娘就用小木椅子砸我厨房里的锅、水缸,将锅盖、水瓢业砸坏了……”
(二)*村来人,是突然袭击,根本就没有讲理、质证所谓的*事先被打”这一乌龙事情!用*老人的话,就是“我讲怎么一来就打人,把车也砸了……”
(三)派出所民警同志问到老李家一行七口人(*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打人的原因时,*老人讲:“老大、老二、老三在广州开厂,与老四产生矛盾,老四没有投资。法院已判决。”
这里面根本就没有出现所谓的*当晚事前被打的子虚乌有的事情,也就根本不存在**为女儿,*为妹妹冤屈讨说法的问题。即,*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上门、行凶的犯罪行为,不是由所谓的**殴打引起,而是一场蓄谋已久的团伙性、随意性、恶劣性、雇车、持械、侵宅、大年除夕夜发生的、致伤一人轻伤害,一人轻微伤,共计五个人不同程度受伤的寻衅滋事刑事案件。
    六、*20121222215分至20121222240分询问笔录。
   (一)老李家一行七口人(*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上门打人行凶,属于突如其来,事前毫无征兆,也无所谓的**殴打”及“**对打”这样的小插曲,即老李家一行七口人(*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持械、侵宅行凶打人,就2012122日当晚来说,无任何原因、无任何借口,无任何偶发因素,纯粹事先策划、蓄谋已久的一起恶劣的团伙性、寻衅滋事刑事案件!
1、事发突然,毫无征兆。就当晚而言,无事发原因,在此之前,没有跟**之间发生任何的冲突,更没有*胡编的所谓自己持钉锤砸碎车玻璃的乌龙事件。
***2012年农历腊月十八从广州到达百山组家中,从回家到案发之日之时刻前,**跟同在一院的老四**之间,非常平静,没有任何的冲突,既没有言语冲突,更没有肢体冲突。老五*还一直很奇怪,为什么老四家这么静悄悄的,没有上门找事?因为,老四很早之前,曾经给老大*发过信息,大意是春节期间算账。根据老四发给老大的短信息,可以推断,老四*之所以这样明目张胆,没有*等人承诺撑腰,单凭他和*二人,是不敢、也没有能力挑战四个弟兄大家庭的。
事发突然的表现,正如*所陈述:“今晚吃过晚饭,大概七点多钟,我在自身厨房煮东西,我丈夫刘*盛(应该写为*---受害人代理人备注,以下同)和老五*在婆婆厨房里烤火,我听到动静出去看时,发现有至少七个人在廊檐上打刘*盛和*
(二)老李家一行七口人(*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的打人团队中,有三个20多岁、年富力强、生龙活虎的青年人。而**镇派出所后来根据**明显撒谎的陈述、所调查的补充材料中,这三个青年人忽然“蒸发失踪了”,代之以两个老人家,一个是自称72岁高龄,被65岁的*称为二弟的*寿老人,另一个是被*称为三弟的*老人(估计*老人家业当在60左右)。不仅三个青年人“人间蒸发”了,而且连曾经在*老人家亲自对老人家“如果没理,我们赔”的*老人家,在2012130 **的询问笔录中,也忽然间不见了踪影。而且,*寿*这两个老人家,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中,在**2012130日的询问笔录中,被“出门打工”了。不知道大年正月初八,已经72岁高龄的*寿老人家、已经差不多花甲之年的*老人家,到底去了哪里打工?!**的询问笔录,到底能够有多大的诚信度,由多打大的可信度呢?!*寿*两个花甲老人家,竟然出现案卷中,令最近才知道(案件到法院之后,受害人一方才知道原来的三个青年人不见了,*也不见了,竟然出现了两个花甲老头!这样的戏剧化变化,真是“两眼一眨,老母鸡变鸭呵)这说法的受害人一方简直不相信自己的眼睛了!
*这份询问笔录,由公安机关制作于案发当晚,案发之后才几个小时,且一直处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眼皮子底下,其陈述的三个20多岁的青年人(询问笔录中用语为“年轻人” ),应为客观、真实的陈述;其可信度,又因来自受害者一方,其可信度,当然比案发后9天(即2012130日)乃至更后的**们(加害者一方,涉嫌违法、犯罪)的询问笔录中的相应的陈述内容,可信度高的多。而***寿的询问笔录,带有明显的穿凿痕迹、谎话连篇、马脚不断,既不符合认知常理,也不符合认知逻辑,属于虚假陈述、伪证,应当予以法律制裁,否则,会极大地影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人作证司法机制的客观、公正,使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人作证需要具备的最起码的诚信体系,遭到破坏性、不可逆的崩溃!
**镇派出所的民警同志,没有继续深度侦查下去,这就有可能给***寿等人虚假陈述、伪证、搅乱是非、混淆黑白、指鹿为马、信口雌黄、藐视法律、欺骗公安侦查人员,留下了很大的弹性空间!而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极少打击这些司法虚假陈述、伪证行为,也使得虚假陈述、伪证、制假售假者胆子越来越大,竟然敢挑衅司法者的审理、审查功能,侮辱职业法律人明辨是非的智商!**竟然敢于在公权力机关调查人员面前,逞口舌之辩,卖弄小聪明,以售其奸,这对于司法机关的权威,无疑是个亵渎,也使司法诚信受到玷污!
1、 *该份笔录,相当篇幅和句子,描述了三个青年人(在*的询问笔录中,其用语“年轻人”)打她的过程。而正是这三个二十多岁的青年人,直接构成了*村花楼组行凶、打人者队伍的强大力量优势。相对于*体重150多斤、行动不便的中年人,和身材矮小、单薄的农村中年妇女*,另外年近七旬的*老人家(在这场被殴打案件中,老人家一直在善良地“拉架”)。这是*这方的力量组合。即使有年富力强的老五*,但在*村花楼组七口人有备而来、持械、三个青年生力军参殴、蓄谋已久、配合默契、兼有**里应外合的组合阵势面前,也只能出于绝对的被动挨打地位,自求保命不受伤都难,更何况出手反击?!这就是,*打着打着就不打了(参见*的询问笔录)”,只能躲进*的厨房锁门保命报警求救的原因。
2、 *这份询问笔录中,杜宇三个青年人殴打她的描述,第2页上面:“我认识的有*的娘家人,*父母、哥哥*、小叔*,还有几个年轻的我不认识。我喊你们干什么,并准备去拉离我最近的老五*,那几个年轻人就来打我,就喊你这么凶啊!几个年轻人一直踢我,将我从廊檐踢到稻床上……”第2页第9行:“这时几个年轻人又来打我。我到处跑,后来跑到我婆婆厨房里。……”第213行:“几个年轻的我不认识……”
(三)揭示了**老人家的厨房砸锅、砸缸的恶行。而*2012130日的询问笔录中,矢口否认自己在大年三十除夕夜,砸碎*老人家做饭用的铁锅、砸坏盛水用的水缸(砸掉了一个缺口)恶行。*2012130日的询问笔录中,没有回避砸缸、砸碎铁锅的问题,但是避重就轻,说是双方*老人厨房里讲道理时,“碰擦”碎了铁锅、坏了水缸。铁锅是硬度很高的铁金属做成的,又是一个比较大的铁锅,水缸是很粗重的大瓷缸,木板凳是槐木做的,没有使出惊人的力气,是无法砸碎、砸坏这些生活用品的。**连这样最基本、最简单明摆的事情(有派出所当天晚上的照片为证),都矢口否认,这样的询问笔录中的证人陈述,还有可信的地方吗?这不是虚假陈述、伪证,什么样的才算是虚假陈述、伪证呢?!
(四)揭示了车辆被砸,是老李家一行七口人(*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所为,并非*所为。从而揭示了*2012123日、22日、221日的笔录中,*陈述,车辆是他自己在*村花楼组来人之前,就已经由他砸碎了,这是*编造的谎言。
关于车辆被砸的事情,*和派出所的对话如下:
问:你家有哪些人被打了?有哪些损失?
答:*、我夫妻俩、我儿子*、婆婆都被打了,我家的车子被砸了,婆婆的锅被砸了,板凳砸烂了两条。”……
问:*的娘家人为什么要来打架、砸车辆?
答:我们跟*娘家人之间没有矛盾,肯定有原因,但是我不好说,说来话长。
*的话里,已经很明确,当天晚上,在老李家打人之前,根本没有任何的冲突发生;在此之前,也没有跟老李家人之间的矛盾冲突,特别是肢体冲突。那么,当天晚上,老李家来了老中青三代七口人、持械、上门殴打的行为,根本不属于“事出有因”,属于“事出无因”,带有明确的“随意性”、突发性。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七、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2012122200分至20121222025分),该笔录署有*的签名见证。
(一)该份勘验/检查笔录,首先确定了*报警的时间点:20121221935。此时,*们一行七口人(*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的殴打,刚刚停止或接近停止的时刻。根据****老人等人的询问笔录,综合分析,可以很客观地推断:老李家一行七口人(*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从进入刘家稻床(系主要殴打现场,也可以看做主要的案发现场,砸车玻璃、主要的打人场景,都是在该稻床进行)砸车玻璃开始,到窜到*老人家的厨房殴打*、追打*,在稻床上再打*,到从廊檐下踢、殴打*、在稻床上追打*、在稻床上殴打*,导致其鼻梁骨骨折、右侧上颌窦额突骨骨折,含在厨房廊檐上、旁边殴打*、在稻床上殴打*,再到*老人家的厨房里,将在灶台上的铁锅,“掀翻在地”、 “已经砸碎”(公安机关勘验/检查笔录),总共持续了10分钟左右。有****老人家的询问笔录中的相应陈述内容为证。殴打时间即以810分钟,则老李家一行七口人(*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到达稻床的时间点,可以推断为:201212219:2319:25,或者为:201212219:2319:25。也就是说,这两个时间节点,是*打人队伍(*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下车、进入惑极其接近案发现场---刘家稻床的时间,参见受害人笔录中陈述 ,*“来了就打,打了就走”(该证据参见***老人家、**询问笔录,均有相同的陈述)。
那么,**镇派出所民警同志,称调查自**移动公司的**201212219:26的通话记录,只有短短的28秒,这个时间节点,极有可能是老李家一行七口人(*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到达稻床的时间点,或者极为接近稻床(如稻床近旁的土路或者土路与乡间公路的接口处,或者距离接口很近的乡间公路上)的时间点,而不是打人队伍在*村的时间点。**镇派出所单凭19:26的通话记录,就试图说明*打电话给*,叫来了老李家一行七口人(*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这未免证据不足!值得商榷。而公诉机关,后来也是根据该份通话记录中的该次通话,断定为*打电话,给*,并叫过来了浩浩荡荡的老李家一行七口人(*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
由此断定,**镇派出所调取的**通话的时间点,即201212219:26时,老李家一行七口人(*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不是在各家家中看电视的时间节点,甚至都不是从*村整装待发的时间节点,而是早就到达或接近到达案发主要现场的时间节点。
如果硬要从201212219:26**这次通话记录上,勉强解释成,*勾连老岳家,除非假设:以*为首的老李家一行七口人,是神人,是天兵天将,突然间从空中降临,把*村花楼组到*村百山组这8公里的乡间公路,在一、两分钟之内走完。而这一、两分钟,还包括:(1)组织自己家三口人***迅速吃完年夜饭、推掉/回避掉大年夜所有的邻里亲朋应酬;(2)雇用车辆(大年夜谁还出租?),且属于出息年夜饭看春晚的全民娱乐时刻,车主轻易不愿外出,除非车主就是**,或者三个青年人的一个!(3)到*家组织*出手相助,还要借用*的儿子;这个过程刻不容缓,必须下命令似的,不允许丝毫的反对质疑,立即无条件服从***的安排和指令;到*寿家组织*寿的儿子,还要向*寿命令似的解释/必须借用他的儿子,同样不容争辩,因为时间有限。再一个,*的儿子……
实际上,善良的人们只要稍加思考,就会发现这就是神话!荒谬的接近荒诞!
我希望我们的公安机关,不是从这次通话记录中推定的*打电话给*为女儿挨打事情”。但是,目前来说,好像公安机关还没有别的通话记录,可以很客观地证实,就是*打给*的电话。
这都是经不起推敲的。希望引起审判机关的注意,因为,这些细节,直接决定了整个案件的性质和罪名的确定,也直接影响了各个嫌疑人的量刑。
(二)该份笔录,透露出另一个信息,“现场遗留有作案工具钉锤一把、钢筋一条……”。
12012123日下午,*特意到**镇派出所,以备案的名义,就为了这个被公安机关已经扣押在案、作为作案工具封存的小小的钉锤,说了一车轱辘的话。*表示,钉锤是自己的,车玻璃石自己砸碎的,而又没有说明钉锤的走向,即自己的钉锤怎么到了公安机关的手中?到底是砸完车玻璃之后,顺手放回自己的屋里,又被*他们给偷回来,交给公安机关作为作案工具封存,还是自己不小心“酒喝多了”,顺手扔掉了,被*他们给捡到了,然后你,作为作案工具,上交给公安机关作为作案工具封存!?这里面,善于撒谎的*,还有很多的撒谎空间!
关键是自称砸碎车玻璃的*夫妇,都完好无损,身体没有丝毫的伤痕。按照*所说,在自己的老岳家大队人马没有到来,甚至都不确定能不能到来之前,就凭自己“酒喝多了”,就敢“借着酒劲”,在脾气暴躁的三哥*、脾气更为暴躁且年轻气盛的五弟*的眼皮子底下,公然在大年除夕夜,砸碎了三块车玻璃,三哥和五弟还能让自己身体完好无损,谁信?更为离谱的是,五弟*出来后,不对砸碎车玻璃的*发难,却惟独对着“劝阻砸车”的四嫂*骂起来,这是不是太侮辱看客/听众的智商了?更何况,被砸碎车玻璃的*,还能冷静地站在稻床上,对*说,你砸了就没有你的五分之一了!*能有这样的好脾气,在被你大年除夕夜砸碎了三块车玻璃的情况下,耐心地跟你在稻床上“坐而论道”?!*是否记得,当天晚上,当着派出所指导员彭同志和汪民警同志的面,就是因为你*说假话,被迫跪在自己老娘面前的时候,老大*、老三*一人给你一个耳光了吗?你怎么把三哥描述的那么好脾气呢?!你怎么把同样火爆脾气但是非常精细的五弟*,描述的那样头脑简单,不对着你这个手持钉锤砸碎三块车玻璃的发难,责问,却对着力劝你“不要砸”的*“指着骂”,并且毫无理由地“撕扯”*的头发?!再说了,你*就看着自己的老婆,在稻床上,被五弟*撕扯着头发,你也有耐心、很冷静地和三哥“站在稻床上”讲道理?以至于,不得不让你的儿子,*从二楼远道而来,把他妈拉进屋里?
*为了替*庆黄*村的打人队伍顶缸,真是什么童话都敢于编造了!!
*这样的思维逻辑和语言逻辑,真是把所有的人,都当傻瓜看了,好像他自己编什么,大家就信他什么似的?!
而很遗憾,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还是相信了*的谎言。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里面,*编造的这个童话,都成了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加以使用。建议审判机关,对*及其岳父母类似的询问/讯问笔录内容,加以慎重审查!
3、 **镇派出所的该份勘验/检查笔录,透露出另一个信息,以*为首的*村花楼组一行七口人(*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是持械而来。“钉锤一把,长25公分”,用来砸车玻璃,顺手、方便、有力。“钢筋一根38公分”,用来打人或打砸家具,非常便利。钉锤和钢筋,是**弟兄,在非常危险、紧急的殴打场面中,奋力从*村花楼组的打人队伍人群中夺下的。其他凶器,*专用的木棍,其他用的钢管,被*村花楼组打人队伍仓皇撤离案发现场时带回。
(三)该份勘验/检查笔录透露出的第三个信息,老母亲*厨房“铁锅被掀翻在地,已经被砸烂”,而不是*所谎称的“碰擦”所致;更不是*所称的“我不知道”“我没有砸”。勘验/检查笔录继续:“一楼西南卧室有翻动的痕迹,刘丰盛、*面部有明显的抓、打伤……”
公安民警同志的勘验/检查笔录,已经明确地记录的以上基本事实,**,却矢口否认;两位老人这样的不诚信,令人无语!
八、*20121222030分至20121222128分询问笔录。
该份询问笔录,证实了如下信息:
(一) 这份询问笔录,距离案发时间节点最早,只有一个小时左右。且*属于受害人一方中,语言表达能力最好、记忆案发事件过程较完整、相对比较年轻的受害人。
   *该份询问笔录,证实的第一件事情,粤AJX660是老李家一行七口人(*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其中一人所为。公安机关就此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值得商榷的,是受了嫌疑人、违法人的误导的。
*2012123日下午,到**镇派出所,专门就砸车玻璃一事,到派出所“备案”,目的性很强,就是为了撇清老李家一行七口人(*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与此事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搅浑已经被公安机关作为凶器扣留在案的“钉锤”,因为这“钉锤子”的来源,是整个案件的关键。如果钉锤子是*从自己屋里拿的,并且自己用来砸车玻璃,引发**冲突,那么老李家一行七口人(*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过来殴打自己的同胞兄弟、老娘亲,就可以解释为为女儿出口气,就“师出有名”,就可以改变案件的性质(*可能想不到这样深刻,但是,不排除老李家背后有精通法律的人士指点。
1、 老李家一行七口人(*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砸车玻璃的过程,*在笔录中如是陈述:“今天晚上吃过年夜饭,大概7点多,我、三哥刘丰盛、我老娘在我老娘的厨房烤火,听到外面有砸车子的声音,我和刘丰盛就站起来准备出去看,还没走出门迎面就进来几个人,冲我来的。……”
*以上关于老李家一行七口人(*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砸车子的陈述,*老人家20121222245分的询问笔录中,也有陈述,见*老人询问笔录第2页第9行:“……我讲怎么一来就打人,把车业砸了;*讲,要是没有理,他们赔。”另外,**当晚的询问笔录中,都有证实:车辆是老李家来人砸的。被砸玻璃一共三块,钉锤在手,顺手一击,只要一两秒钟,就足可以将三块车玻璃依次破碎。车玻璃被砸碎,非老李家来人莫属:当时该车辆停放在*老人的厨房下面(见公安机关当晚所作的现场图)和照片,车头向堂屋,车右侧是老人家堆放柴木垛的地方,人无法通行,而车的左侧则是宽敞的稻床,老李家来人进入稻床,最醒目的就是该白色面包车,进入厨房殴打*前,也必须绕过或经过该车停放的地方,手持钉锤,经过时顺手一击,轻而易举,整个过程不需要两秒钟!
车玻璃被老李家一行七口人(*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 江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所砸碎一事,千真万确。即使年轻聪明的*,能在案发后一个小时内,想到造假诬为老李家人所为,年近七旬的*老人、老实忠厚的近乎木讷的农村中年妇女*,也不可能想到这匪夷所思的造假陈述把?!不知道**镇派出所,在如此重要的事实认定方面,拒不采纳受害人一方当天晚上的询问笔录陈述内容,却采纳了案发后一天、有足够时间作弊、有足够窜供可能的嫌疑人*的陈述;案发后9天,同样有足够时间作弊、有足够窜供可能的嫌疑人**的陈述呢!!同样的事实认定,在涉及到**是否事先有肢体冲突这件事情上,**镇派出所的民警同志,也是单方采纳了****一方漏洞百出、马脚连连的虚假陈述。
(二)这份笔录证实的另一件事情,老李家一行七口人参与了殴打,即打人的队伍很庞大,老中青三代结合。后来确认的有*****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青年人的存在,不只一个,而是三个。这个事实,***的询问笔录中,都有记载。为什么到了案发后9天,在**的询问笔录中,这三个青年人都不见了?代之以两个老人,*寿*。连当晚在*老人厨房向老人家讲话的*“失踪”了。而且,新出现的*寿*两个老人,在**的询问笔录中,都非常“守规矩”,始终没有对发生在刘家稻床上的惊天动地的殴打、血腥场面发生兴趣,且冷静的不近人情。等**俩老哥嫂痛快地殴打、教训完*****老人家等无人之后,看着**老哥嫂招呼一声,*寿*老人,也悄无声息地撤离案发现场!试问:这样的荒诞、荒谬、悖离人情、悖离认知常理、悖离人类正常逻辑思维的陈述,又有百分之零点几的可信度呢?
1*的该分询问笔录中,明确记录了*村花楼组打人行凶者中,有青年人。
2页第4行:“……冲我的来的,有四嫂子*的娘家爸妈、她二哥、另外几个好像是她叔子、侄子冲刘丰盛去,他们上来就打,我被打的受不了跑出去,躲到隔壁刘丰盛家厨房把门锁起来打电话报警了。……”第2页倒数第9行:“是我四嫂子*的娘家人。我认识的有她父母、她叔子、兄弟、侄子,共有七、八个人,有年轻人拿的有钢管。其他还有钉锤子、钢条是从他们手上夺下来的,具体从谁手上夺下来的,我不清楚。
九、*20121301428分至2012130150分询问笔录。
备注:该份询问笔录,制作于案发后第9天,即2012130日。*属于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之一,同时,也是已经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嫌疑人*的配偶,是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的加害者一方,是*村花楼组老李家一行七口人(*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打人队伍为首者*和要参殴者*的女儿。案发当晚,**,向前来调查他俩是否跟殴打事情有关时,二人矢口否认与自己有关,也没有向公安机关说车玻璃是自己砸碎的,这样,当晚,公安机关就没有对他俩进行调查。
(一) *陈述中第一层不合认知常理、不符合认知常识、不符合逻辑思维的地方。
1、 *陈述,她发现**的车玻璃,她很冷静,她劝*不要砸;然而*却指着劝阻丈夫砸车的她骂,而不是指着砸车玻璃的*骂。*虚构的这一情节,谎话连篇,却又暗机连连,无非是把*和她自己对打、对骂这一情节编造出来,为她娘家人预谋已久的结伙、上门、持械、殴打的恶劣的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稀释成事出有因、为受了委屈的女儿“讨说法”的治安纠纷案件,以便掩盖寻衅滋事罪恶劣的刑事案件的实质。
2、 该车丝毫没有**夫妇的一分钱投资。该车购买的时候,老大、老三、老二经济实力正是比较好的时候,根本不需要老四*的投资。再说,老四*根本就没有经济能力。当时,老四投资南京泡沫板生意亏得一塌糊涂,再次借弟兄们的钱,投资老家**的网吧,又亏得一塌糊涂。以至于,弟兄们投资广州的手机套厂,老四更是一分钱也拿不出,只好在2003年左右,在老家无事可做的老四,到广州给弟兄们看守租赁的商铺,**,及两个孩子借以寄生。另外,面包车很便宜,怎么会有必要到让衣食都有问题的老四投资呢?!所以,老四*拿粤AJX660车辆的投资说事,纯粹就是一个不存在的伪命题。目的就是把水搅混。老四*,又把在广州跟弟兄们打民事官司时候的搅浑水的本领,搬到该刑事案件中来,再次浑水摸鱼,只不过是故伎重演!!
3、 暂设按**的说法,大年三十*用钉锤子砸碎*的车玻璃,这样骑在脖子上欺负三哥、五弟的事情,脾气暴躁的老三*竟然没有对四弟*施以拳脚,却能站在稻床上,与施暴得逞的*“坐而论道”,有这个耐心讲道理?!同样脾气火爆但却头脑灵活、聪明、清醒搞技术出身的五弟*,在明明知道是*砸碎车玻璃的前提下,不去指责、训斥四哥*,却对劝阻不要砸车的、“贤惠”的四嫂*“指着骂”,难道说*也跟老四一样“酒喝多了”?!这*的陈述内容,所展现出的逻辑思维,太令人匪夷所思,简直如同天方夜谭!------把一个人的情绪从平静到剧烈的过程,她描述如此轻易!可信程度能够有百分之零点几呢?!
(二) *陈述中第二层悖逆常理、不符合正常逻辑思维、不符合正常认知常理的地方。
设若按照*所言,**撕扯着头发,打了之后,第一个感到郁闷、气愤难平的应该是*,而不是*。第一个可能出手将被撕扯头发的*救助下来的,应该是距离*最近的*,而不是听到动静,才从二楼卧室里冲下来的儿子*!感到愤愤不平,急于给*打电话要求鸣冤叫屈的应该是*,而不是*;按照亲情疏密的程度和说话便利的角度讲,第一亲密和讲话便利的应该是*,而不是作为女婿的*。并不是用了*登记的手机号码,打给*的就一定是*,因为这个号码,在*2012130日询问笔录的首页,所给公安机关留下的联系方式中,同样是*的这个号码。更可况,勾连外人,到自家门前,侵宅、殴打、残害自己一奶同胞的兄弟、老娘亲,很难想象如此乖戾、冷酷的疯狂举动,会出现在尚存良知的*身上。亲自主导这一切的可能性,对于*来说,还不至于如此丧心病狂!但是,避免不了,同样心怀不满的*会默认***,甚至*的策划、预谋、蓄谋已久和付诸实施!
201222*询问笔录中,似有无奈默认打电话给*这件事情,但又心有不甘的样子,好像有难言之隐。他的原话是这样:“我当玩喝多了,实在记不得,可能是我打的电话,因为,我老婆被*打了。”刘家众所周知的原因,*是经常忍让*的,在自己的小家庭中,**要强势的多,不排除案发后,为自保,*们施加压力给**,或者*施加压力给丈夫,让老公为自己的娘家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个人买单。因此,可以推断,201212219:26*手机号码与*手机号码之间的通话者,应该是**,或者是**。因为,夫妻两个人共用一个号码,并非没有可能。这个短短的仅仅28秒的通话,应该是*确定一下,老父亲风风火火带领的七口人之多的打人团队,是否到达案发现场?如果到了,**,就可以从自家屋内冲出来,两股力量合在一块!!
(三) *陈述中第三层不符合认知常理的、悖离正常人逻辑思维的地方:对于显而易见的、易听、易记得大事情、刺激性的事情,却非常容易“看不见”、“听不到”、“记不清楚”,即“选择性失明”、“选择性失聪”、“选择性失忆”, 根据犯罪心理学原理,这是典型的说谎。*的陈述,涉嫌虚假陈述、伪证,应该追究其虚假陈述、伪证的刑事责任,最起码也要追究其妨碍作证的责任。
1、 设若按照*陈述,*能够够清楚记得其父亲*一行人,首先在稻床上问她与*冲突的细节,还特意记得,打架的时候,“都是拳打脚踢的”(故意回避钢管、钢筋、木棍、钉锤,就地捡起铁楸、 木板凳等)。
但却
1)“选择性失明”:公安机关问她:是否看见其他人殴打**当时被三个青年人从廊檐下一直拳打脚踢到稻床,满稻床跑;而且,根据*的陈述,当时,身为自己妯娌的李遵丰,抱住自己,让别人打;这样的近距离视觉,*对于殴打*的人员,不可能看不见。*被三个青年人踢,被*打脸,被*打鼻梁骨,“登时血流满面”,这样的场景,属于比较刺激视觉的,即经常所说视觉冲击力!而*偏偏对这样容易看见、容易记住的事情,而且,当时*被打时的活动范围很大,从廊檐到稻床,在稻床里被几个身强力壮的打的满院子跑,最后又奋力挣脱后,跑到婆婆*厨房里……这样大范围“上演”的凄惨场景,*竟然说“没有看见”(见*2012130日询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1行)。不知道*到底看见什么,才算是看见?!
2)娘家人、特别是自己母亲*,用木板凳砸烂婆婆*做饭的铁锅、砸坏水缸,这样听觉冲击力很强的事情,*照样是“不知道的”。(参见*2012130日询问笔录第3页第2行)
2*脸上、耳朵上“条索状”“创面鲜红”的抓、撕、搔、挠伤痕累累的样子,从婆婆*的厨房被几个人拉出到稻床上殴打时,*正在稻床上,满脸被其父母亲搞得伤痕累累的*,迎面被拉出小厨房,这些*是看到的。
根据*的陈述,以上伤痕,都是*的母亲、父亲、哥哥*所为,确实跟*无关。*在律师询问笔录中,这样陈述(参见律师询问笔录第3页第5行起):“……其中陈立荣(应该写为*,下同,律师备注)抓住我两个耳朵,我当时正在厨房火炉边烤火,是猝不及防的情况下,被闯进屋里的陈立荣死命地抓住两个耳朵,*死死抓撕我的脸,*用拳头很打我的头部,我被他们三个团团围住,被殴打……”很明显,在殴打、抓撕*的人员中,主要是***三人,没有*、也没有*。这也从另一个方面,揭示了**编造的谎言(指*砸车玻璃,引发*打、撕扯*头发的谎言):如果*当初打了*,在娘家人撑腰的情况下,第一个冲过抓、撕、搔、挠*、以泄私愤的,应该是*
*对于其母亲、父亲、哥哥抓、撕、搔、挠、殴打*的性为,也采取了跟丈夫*同样的“苦肉计”,不加思索地全部揽到自己身上。为了撇清亲生父母的罪行,*也算是“大义护亲”!
参见2012130*询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6行起:
“问:*的伤是怎么造成的?你可打其他人?
“答:他面部是我撕伤的。我也打老三*了,是打在面部。*用脚踢我之后,我也打她了,用拳头对她身上打,具体位置不清楚,也用脚她身上了。
以上陈述中,*除了包揽了“殴打”、“撕伤”*之外,还包揽了殴打*“面部”的事情。而*2012122日当晚询问笔录中,说,殴打他的人中,根本就没有*这位“全能冠军” 殴打*”面部”的记忆。*2012122日询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5行:“……当时,*双手将我抱住,我没有还手。我是被** *,还有她娘家几个弟兄打的。……” 页倒数第1行):“问:你伤在哪里?是谁致伤?答:面部受伤,是*用拳头打的,头部是*侄子用拳头打的,无明显伤。右手腕扭伤,不知怎么造成的。*的娘用棍子打我右手膀、右大腿,无明显伤。*抓我没有抓到,*用拳头打我肚子,无明显伤。左食指被*咬了。
*说的再明白不过了。“面部”的伤,是*“功劳”,因为派出所拍了照片,很明显,老父亲的“功劳”,*“争”过来;真正是,*这个“全能冠军”,想抓*,但是“没有抓到”,就采取了下作手段,“左手指被*咬了”。
十、*20121301348分至20121301425分询问笔录。
备注:*该份询问笔录,是在案发后第9天制作的。出于对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恐惧,*的该份询问笔录的可信性,值得质疑!本代理人经过严格审核,发现*该份询问笔录,从头至尾,全部是赤裸裸的谎言,典型的虚假陈述、伪证!建议司法审判机关严格审核,确认其造假后,转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严肃**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诚信司法体系,否则,真的太不严肃了!!不惩罚,会导致刑事诉讼的伪证行为,泛滥于法堂之上,形成事实上的对于国家公器权威性的极大蔑视!!
(一)无中生有、胆大妄为地编造了两个从来没有在案发现场出现过的两个年过花甲的老人,硬硬人为地“拽”进案卷中来。而真正参与血腥殴打的**儿子、*寿儿子、*儿子,这四个活生生的打人凶手,被*这个“法师”来了个“乾坤大挪转”,凭空不见,一转眼,换成了两个又老又衰的老人:72岁高龄的*寿老人,估计也年过花甲的*老人;*寿出来作了个破绽连连的询问笔录,而*,只闻其名,未见其人。且两个这么大的老人,被**在大年正月初八、冰天雪地的时候,就“安排”“出门打工”了!!
这真是:两眼一眨,老母鸡变鸭呀!
这样胆大妄为的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闻所未闻,想所不敢想!
()将自己伙同丈夫*抓、撕、搔、挠伤*面部、耳朵多达二、三十处“条索状”“创面鲜红”的伤痕、构成较重毁容的恶行,*竟然如此轻描淡写地描写:“我们问清楚是*打了我女儿,我生气,就用拳头朝*身上打了两下子,打在他肩膀上,是用手打的。被人拉开了,因为天黑,扯扯拉拉的,我没有看清楚。
*的陈述,如此不诚实,令人无语啊!
(三)*上述极为不诚实的、矛盾百出的谎言,充分暴露出她连诚实态度都不具备的农村老人!
根据**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医)鉴定【201212号第1页倒数第7行起:“……查:面部及右侧耳廓外见散在分布条索状表皮损伤,颜色较周围皮肤稍深,结痂已脱落。”
2页倒数第3行起:“……查体:面部多条抓痕,创面鲜红,两侧腰部及胸部多处压痛;头颅CT检查所见:额部头皮血肿,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面部皮肤抓伤、额部头皮血肿……”
*在律师调查询问笔录中,尤其具体地陈述了*当时的凶狠、疯狂举动,参见第3页第5行:“……其中陈立荣(应写为*,下同,律师备注)抓住我两个耳朵,我当时正在厨房火炉边烤火,是在猝不及防的情况下,被闯进屋的陈*荣死命抓住两个耳朵,*死死抓撕我的脸,*用拳头狠狠打我的头部,我被他们三个团团围住,被殴打……”  第3页倒数第5行:“脸上有二十多道,两只耳朵也有十几道,耳朵前后都有。我三哥的脸上,也有抓伤。我被抓伤脸、耳朵后,紧急送往县城**县人民医院,住院十多天,……总共花了六千多元,……”
很明显,*比较严重的脸部、耳朵抓、撕、搔、挠伤,已经构成比较严重的毁容。法医学鉴定中的查体描述,已经有所说明,这足以证实*对自己恶劣性为的轻描淡写,是多么的缺乏最起码的反思和悔改之心,更没有丝毫的诚实态度!
(四)恶劣编造根本就没有存在过的案发前场景,穿凿痕迹明显,属于典型的虚假陈述、伪证,严重违法了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要根据事实依法陈述的最基本的规定。
1、编造案发前场景:“女儿、女婿正在和他弟*吵嘴”(参见第2页倒数第1行)。 *在此之前,一不小心,说漏了嘴,参见第2页第12行:“……*在他母亲家厨房烤火,”而案发前,*确实在他母亲*的厨房里烤火,这是铁的事实。*20121222030分至2128分的询问笔录中,民警同志清清楚楚记录,见该笔录第2页第2行:“今天晚上吃过饭大概七点多,我、三哥刘丰盛、我老娘在我老娘的厨房烤火,听到外面有砸车子的声音,我就和刘丰盛站起来准备出去看,还没走出门,迎面就进来几个人,冲我来的。有四嫂子李增凤(应该写为*,下同,律师备注)的娘家爸妈、她哥哥,另外几个好像是她叔子、侄子冲到刘*盛去,他们上来就打,我被打的受不了跑出去,躲到隔壁刘丰盛家的厨房,把门锁起来打电话报警了。……”
2*老人家20121222245分至2012122235分询问笔录,对*编造的“女儿、女婿正在和他弟*在吵嘴”的谎言,早就进行了否定!参见老人家询问笔录第2页第3行起:“今晚七点多钟,我和小儿子*在厨房里烤火。开始听到老三*在屋外和人讲话。接着6-7个一哄到我的厨房里,二话没说,一边拉*,一边打,*的妈手里拿着一跟长2尺多,粗2公分的棍子,对*头上打,我拉架,误伤一棍子……”
*老人家的陈述中,根本就没有**吵嘴的“小插曲”,被前来准备打人的**打人团队撞到。而是“我讲怎么一来就打人……”且打人的团队,一开始就一哄到老人家的厨房里,……开始并不是在稻床上先“冷观”**“吵嘴”。
2、 *20121222215分至20121222240分询问笔录中,同样戳穿了*编造的“我女儿、女婿正在和他弟*吵嘴”的谎言。
参见*20121222215分的询问笔录第2页第2行起:“今晚吃过晚饭,大概七点多钟,我在自身厨房煮东西,我丈夫刘丰盛和老五*在婆婆厨房里烤火,我听到动静去看时,发现有至少七个人在廊檐上打刘丰盛和*……”
4*20121222310分至20121222330分的询问笔录,类似的陈述,也揭露了*编造的“我女儿、女婿正在和他弟*吵嘴”的弥天大谎。参见*询问笔录第2页第7行起:“今晚吃过饭,我和我爸刘丰盛、五佬*、我奶在我奶的厨房里烤火,听到外面有动静,我爸和五佬就出去看,……”
5、砸烂*老人家厨房做饭用的铁锅、锅盖,把水缸砸了一个缺口,这样的事实,有当晚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对这样铁的事实,*仍然横着心矢口否认。
十一、*20127181025分至20127181057分询问笔录。
(一) 继续编造案发前“就是因为我女儿**打了”这一根本就没有发生过的乌龙事件,继续渲染以上根本就没有存在过的场景。谎话千遍,*企图让他变成既成事实!!
(二) 被迫承认打了*,也承认*没有还手。
(三) 对于***老人家、*等四人被殴打的事情,仍然横着一条心矢口否认,声称“并没有打其他人。”
(四) 被迫承认“老刘家其他人也没有打我们”(参见第2页第2行、3行)。*这句话,也否定了公安机关此前匆忙认定的“互殴”。
(五) 继续否认老李家一行七口人(*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砸碎*三块车玻璃的事情。
(六) 继续编造*寿*到过案发现场的谎言,其目的适用*寿*两个年逾六旬的老人,替代真正参与殴打、行凶的*寿的儿子、*的儿子;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因为超过70周岁的老人,不适合行政拘留。(所以,201261*寿的询问笔录中,作为二弟的*寿,在报自己的年龄时,报为72岁,比大哥*65岁)还大了7岁!而*,则自始至终,被**“安排”“出门打工”)。同时,*又极力撇清*寿*,未与殴打挂钩。可以推断,这是*寿*同意被**“拽”进案件中前,同对方谈定的条件,即**无论什么时候,都要撇清二位老人的责任,不能被追究责任。这就出现了**儿子、*寿儿子、*儿子,被**“乾坤大挪转”,就地“失踪蒸发”,案件中突然出现了两个老头的原因。***寿在在这个“乾坤大挪转”的游戏中,合演了双簧。一方面,在**的询问笔录中,二人极力表达*寿*而为老人“就在旁边站着,没参与打架”的故事。而*寿的询问笔录中,也煞有介事编造“我站在稻床外边没进去,看到*靠在自家廊檐上坐着,我走到她跟前看她头低着,脸上有血,*就站在自家门口跟我大哥大嫂讲*被打的情况……”
 
十二、*20121301343分至20121301415分询问笔录。
(一) 根据*陈述,*“大约七八年前,我因为阻碍施工被行政拘留过七天”,*不敢不说这段经历,因为派出所能查到该记录。从被打击过来看,*属于有前科的违法分子,有抗拒、反公安侦查的能力。其询问笔录的真实性,要慎重审核。
(二) 编造案发前女儿**殴打的谎言,以便搅浑案件的事实方面的认定。
(三) “乾坤大挪转”的虚幻手法,把真正参与殴打的**儿子、*寿儿子、*儿子“就地蒸发失踪”,换成*寿*两个老人,李代桃僵。虚假陈述、伪证,已经到了颠倒乾坤、信口雌黄、指鹿为马、胆大妄为的地步了!
不知道为什么如此明显的偷梁换柱,公安机关竟然没有发现!
(四) 轻描淡写变相承认了砸碎了*老人家厨房里铁锅等物品。
(五) 明明白白地从8公里之外的*村花楼组携带钢管、钢筋(被派出所扣留在案封存)、钉锤(被派出所扣留在案封存)、木棍(老伴*专用,用之殴打了多人),却在笔录中矢口否认“没有使用工具”、
(六) *的这份笔录制作于2012130日,此时正值农历正月初八。农村人正沉浸在过年的喜庆当中,极少有人出门打工,特别是老年人。就是打工,一般也选择在过了正月十五的元宵节之后。当公安机关问到:“*寿**现在何处?*回答:“都出门打工。”中年人*未过十五就出门打工,还勉强有人相信,但是,已经72岁高龄的二弟*寿、估计年龄也不下六十的三弟*,难道经济困难到正月初八就“出门打工”,再说,哪个公司或单位,敢聘用如此高龄的老人做劳动力呢?!*的陈述,其可信度能有百分之零点几呢?!
(七) *编造的故事情节中,两方的任务角色:
     1、首先,“集中”来到院子(即稻床),也即屋外。第2页倒数第7行起:“下了车以后,我就看见我大女儿*站在房前,脸上都是血印子,我们就问她是谁打的,她讲是*(刘家老五)打的,正好**就从屋里出来(备注:在*编造的剧本中,**“被”从屋里出来了),我跟我老伴、我儿子三个人(备注:在*虚拟的场景中,他这方“出战”的是父子兵、夫妻兵,老人团,而且*已经65岁,老伴*66岁,也敢“迎战”*****老人家合计五个人?!而且,最后,*老夫妻兵反而一点都没有挂彩,倒是*“面部”被打,头部被打,左手指被咬,脸上有抓伤;*脸上、耳朵几十处抓、撕伤,伤痕累累;*老人家也被“误伤一棍子,被打一棍子”,*“也被打了” *则更惨……
)见到*上去就打他,*就过来帮*打我们,*的儿子*也从屋里出来从后面扯我头发。我们六个人就撕扯在一起,互相用拳头打(备注:*刻意打造、虚拟的“互殴”场景,终于出现了。这也是骗过公安机关,被认定为“互殴”的伪证!该“互殴”事实的错误认定,激起了受害者一方极大的愤慨;后来,在检察院办案人员的再次审查下,在《起诉书》中没有沿用“互殴”的错误认定!)我二弟、三弟没有参与打架(备注:至此,*在满嘴跑火车的时候,还没有忘记特意“庇护”一下二弟、三弟,特严肃地声明:我二弟、三弟没有参与殴打,只是“打架观摩者”“拉拉队”)。*打着打着就跑回家里把门插上(备注:在*眼里,是不是*这个正当壮年的年轻人感到面对的是65岁的*66岁的*,觉得太欺老,不好意思,所以,不玩了,“打着打着就跑回家里把门插上”,好像害羞的大姑娘似的!!只是不明白,被***“三个人”“温柔地”打了几下的*,为什么会在耳朵、面部、身上各处留下了那么多的伤?!如果没有**儿子、*寿儿子、*儿子这些人,**等三人,就能把人打得这样惨?!)
3、 其次, *“创作” 的故事里,外面稻床惊天动地的打架声,没有惊动在厨房的*老人,所以,*“安排”各种人物角色,一同到厨房里,继续上演。
见第3页第2行起:“看他跑了,我们也都停手没打了,我们一家人又跟老三*(备注:老三*不是按照你*“安排”从屋里才走出来了吗?你又采取什么办法把老三“哄”到“老奶奶*”的“厨房里”呢?怎么所有的人,在*的眼里,都是牵线木偶,他*想让谁从屋里走出,谁就要走出来;想让谁打谁,就让谁打谁;想几个人到厨房里,这几个人就到厨房里!!*你编故事也编得太侮辱听众、看客的智商了吧?!
*之所以,非要安排一个双方人物又一同到了“老奶奶*厨房吵一会架”,是因为他还惦记着没有交待,*老人厨房的铁锅、水缸是怎么砸碎、砸坏的。可能是公安机关的追问,逼得他不得不再次“安排”剧中人物一同到*老奶奶的厨房里“吵会架”,以便让老人家做饭的铁锅、水缸,在双方的“碰擦”中,被破坏、被砸碎……
*是这样编造的:
“……吵架过程中,在厨房里也有碰擦,可能砸坏了厨房里的一些东西,当时我也没太注意,后来我们都回家了。”根据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铁锅是被从灶台上“掀翻在地,已经砸烂”,这需要很大的力气,绝对不是碰擦导致!铁锅被砸碎时的声音很大,*不可能听不到,也不可能“没太注意”!*把一场由自己主导的、蓄谋已久的、结伙、雇车或乘车、持械、多人((*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侵宅、大年夜殴打,致*右侧鼻梁骨折、右侧上颌窦额突骨折,多处软组织伤;*轻微伤;*轻微伤(未鉴定),*老人家被打,*被打……被打者住院十多天,共花费一万余元。
  这样一个随意性明显、恶性程度很高的刑事案件,带有明显的寻衅滋事罪性质。*却有能力,骗过专业公安机关,逃脱了法律制裁!*虚拟违法犯罪场景,信口雌黄、指鹿为马,公然指使、操纵年过花甲的老人*寿作虚假陈述、伪证,明目张胆,胆大妄为,伪证行为,令人发指!公然组织多达七口人的打人队伍,案发后无丝毫悔改,继续妨碍刑事诉讼,巧言令色、混淆黑白、颠倒是非,如果这样具有着行政处罚前科的违法分子,不予以严惩,法律、司法机关明辨是非、惩恶祛腐的功能何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作证的司法程序的严肃、公正、客观性,如何维持?!严肃的法堂,岂不成了作奸犯科者、奸诈不逞之徒愚弄法律、嘲弄司法机关的民间道场?!如果不对**这样虚假陈述、伪证、指使他人虚假陈述、伪证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不但使得虚假陈述、伪证者如**逍遥法外,也使得更多的制假售假者蠢蠢欲动,伺机效仿,把一些简单的刑事案件,搞得暗潮汹涌、民怨沸腾,;把本应洞悉奸邪的国家法堂,抹黑成蛇鼠弄假之辈粉墨登场的街边戏场!!!
  这是对法律的侮辱,也是对司法公权力工作人员智商的侮辱,也是对和谐社会明目张胆地进行嘲弄!
是可忍孰不可忍?!
十三、*寿2012611030分至20121100分询问笔录。
(一)2012130日(正月初八),被*“安排”“出门打工”的、72岁高龄的*寿老人(参见2012130*询问笔录),终于在201261日 “打工归来”,“配合”公安机关制作了该份询问笔录。
  备注:该份询问笔录,是**镇派出所民警同志徐**、汪*制作的。该份笔录,很多内容,令人质疑。
(二) *寿当晚,根本就没有到过案发现场。
1、 首先*寿编造的案发前出发的时间节点,就不对。
1页倒数第1行:“当晚吃过年夜饭,还没放春节晚会的时候,我听到老大*在对面的公路上喊我,我去之后看到大哥、大嫂、老三**等着我,……”
一个你不容争议的事实,
 
2012122200分至20121222025分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该笔录署有*的签名见证),
1)该份勘验/检查笔录,首先确定了*报警的时间点:20121221935。此时,*们一行七口人(*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的殴打,刚刚停止或接近停止的时刻。根据****老人等人的询问笔录,综合分析,可以很客观地推断:老李家一行七口人(*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从进入刘家稻床(系主要殴打现场,也可以看做主要的案发现场,砸车玻璃、主要的打人场景,都是在该稻床进行)砸车玻璃开始,到窜到*老人家的厨房殴打*、追打*,在稻床上再打*,到从廊檐下踢、殴打*、在稻床上追打*、在稻床上殴打*,导致其鼻梁骨骨折、右侧上颌窦额突骨骨折,含在厨房廊檐上、旁边殴打*、在稻床上殴打*,再到*老人家的厨房里,将在灶台上的铁锅,“掀翻在地”、 “已经砸碎”(公安机关勘验/检查笔录),总共持续了10分钟左右。有****老人家的询问笔录中的相应陈述内容为证。殴打时间即以810分钟,则老李家一行七口人(*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到达稻床的时间点,可以推断为:201212219:2319:25,或者为:201212219:2319:25。也就是说,这两个时间节点,是*打人队伍(*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下车、进入惑极其接近案发现场---刘家稻床的时间,参见受害人笔录中陈述 ,*“来了就打,打了就走”(该证据参见***老人家、**询问笔录,均有相同的陈述)。
而从百山组返回*村花楼组的时间点,应该是201212219:4719:50这个时间节点,正是*寿老人无形当中说漏嘴的时间节点。*寿把打人团队返回*村花楼组的时间点,漏嘴说成了打人队伍出发的时间点。
按照普通人的理解,*寿所说的“当晚吃过年夜饭,还没放春节晚会的时候”,其比较准确、客观的界定,应该为201212219:45201212219:50左右,才算是“吃过年夜饭,还没放春节晚会(众所周知,2012年春节晚会的开始的时间是201212220:00.)”的时间节点。而这个时间节点,正跟打人队伍返还花楼组的时间点,基本吻合。
推断打人队伍从百山组返还花楼组的时间点是201212219:4719:50过程:
*报警的时间节点是20121221935(前面已经有说明),也是打人队伍离开案发现场的时间。跟来的时候同样的距离,同样的车速推算的话,返还的时间也应该是1215分钟,这样,打人队伍到达花楼组的时间点就是:201212219:4719:50
  *寿为什么会把打人队伍返还的时间,错当成“整装待发”的时间呢?这并非偶然,而是他对于出发的时间点,可能并不清楚,因为,借用他的宝贝儿子去8公里之外的百山组打人,提前告诉他,他未必不阻拦。但是,打人队伍返还,因为,没有一个受伤的,*寿的儿子,或者大哥*,则有可能告诉他。*寿对于在村头公路上,张首远望打人队伍返还的印象和时间点,肯定是有深刻的印象,就是 “还没放春节晚会”的时候!
  很明显,*寿犯了最简单的逻辑错误,把来回的时间点记反了。*寿这个错误,暴露了他撒了弥天大谎!那就是他没有到过案发现场,即,因为没有到过,所以,才容易把最简单的时间点,都给忘记!
  *寿的这个错误,如果做地下党工作,会让特务连根拔起!但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寿这样的简单谎言,却非常有可能蒙混过关!
  到底是72岁高龄的“*寿”太聪明,还是我们的司法人员太单纯?!
2、 其次,*寿老人的谎言刻意穿凿,反而弄巧成拙,画蛇添足,露了马脚。
1)第2页第3行起:*寿陈述说“……我们下车后,他们几个到屋去了,我站在稻床外边没进去……”奇怪了,*寿已经72岁高龄了,大过年的,北方冬天外面很冷,滴水成冰,*寿老胳膊老腿的,为什么不进屋里暖和暖和呢?难道老人家喜欢“仰望星空”,这很令人不可思议!再说,不是稻床上还有专车吗?为什么不进车厢里暖和呢?
  很简单,*寿是带着任务来的,他还要“我站在稻床外边没进去,看到*靠在自家廊檐上坐着,我走到她跟前看她头低着,脸上有血,*就站在自家门口跟我大哥大嫂讲*被打的情况……”)
这就出现了令人匪夷所思、难以置信的场景!
既然“……我们下车后,他们几个到屋去了……”,也就是*的父亲、母亲、哥哥都进屋里了,为什么*不陪着进屋,招待或接待双亲?大冷天、深更半夜的“靠在自家廊檐上坐着”,如此怠慢大冷天跑来为自己伸冤雪耻的双亲、哥哥?!还让自家72岁的老叔*寿、六十多岁的小叔*,站在稻床上?*的所作所为,太不近人情了!四十多岁的家庭主妇,太不懂得最起码的待客之道!
不是*不通人情,而是*寿编造的太荒诞了,恐怕他现在读一下这份笔录,自己也会笑起来!因为,太离谱,太荒谬!
真正的原因是,*寿虽然答应了**“加入”到案件中来,但是,自保的意识一直提醒自己,千万不要把自己“搭进去”,既能帮助大哥、大嫂完成“任务”(即证明案发事出有因:*被婆家五弟*殴打),又要“全身而退”,不被追究任何责任,特别是不要被“归类”到打人队伍中来。这是为什么他老人家一直都反复声明,自己没有参与殴打,站在稻床上冷眼旁观的原因。
3、再次,*寿老人导演的场景,跟大嫂*导演的场景,天壤之别:一静一动;一属于无声电影(没有*****老人家出场,偌大的刘家稻床上,只有*寿*两位老人,还有“靠在自家廊檐上坐着”的*);一属于有声有人“我女儿、女婿正跟他弟*吵嘴”(*询问笔录)、有动作(“我生气,就用拳头朝*身上打了两下,打在他肩膀上,是用手打的……”,参见*2012130日询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6行)。
地点,都是在刘家稻床上;时间,都是下车伊始,马上展开“火力侦查”。为什么**寿之间,竟然得出截然相反的描述呢?!
4*寿导演的场景,跟大哥*的版本,也截然不同!
*2012130日询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4行:“……正好**就从屋里出来了,我就跟我老伴、我儿子三个人见到*上去就打他,*就过来帮*打我们,*的儿子*也从屋里出来,从后面扯我头发(备注:65岁的老人了,有多少头发可以让人扯住?!),我们六个人就撕扯在一起,互相用拳头打。我二弟、三弟没有参与打架。*打着打着就跑回家里把门插上,看他跑了,我们也都停手没打了,我们一家人又跟他家老三*、老奶奶*在厨房吵了一会架,吵架的过程中,在厨房里也有碰擦……”
很明显,*寿导演的版本,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刘家稻床静悄悄。
*导演的版本,用一句话概括:双方六人稻床上上演“互殴”。
5、相互矛盾,自打嘴巴。
*寿老人不是已经“安排”大哥大嫂“他们几个到屋里去了”吗?怎么大哥、大嫂就不听老弟*寿的安排呢?大嫂*搞出一出“我女儿、女婿稻床上和*吵嘴”的有声电影;而大哥则搞出一出双方“全武行”。
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同一件事情,三个人有三个不同的版本和精彩的台词。各位老人家,如果你们看到自己签有名字、按有手印、郑重其事的询问笔录,出现了如此低级、如此侮辱听众智商的所谓陈述,你们能不能用脑子思考一下,不觉得自己荒唐可笑、荒谬百出的各自陈述,如同未经培训,也未经科班教育的文学爱好者编造的剧本,在庄严的刑事审判庭上“演出”的时候,要经过法官大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一一质证的吗?
十四、*2012528930分至2012528950分询问笔录。
备注:本代理人不忍心在此严肃的代理意见中,对*这个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口诛笔伐。很明显,*是受**教唆、误导出具了虚假陈述、伪证。这里,我只想告诫为人父母的**夫妇,你们身为*父母,在广州繁华的**路过街天桥上,编造谎言,欺骗来往善良的人们,为了达到挽回民事诉讼官司既定败局,不惜放下成年人的尊严,表演跳桥秀,致使**路为之堵车数小时。你们这样做的时候,有没有考虑到孩子的感受?!为了继续缠诉,你们带着年幼的小儿子,到广州**人民法院,威胁法官,要死要活,这又会给年幼的孩子什么印象?!而广州的民事官司,本代理人了如指掌,完全是你们夫妻,在咨询了你们所谓精通法律的亲戚之后,妄图钻法律的空子。该民事诉讼,本代理人提供了近三百份证据,以铁的事实,无情地戳穿了你们的滥诉。二审判决、再审裁定,就是对你们最好的回答。
你们和你们的亲戚,就是在广州的民事官司近乎完败之后,恼羞成怒,在今年的大年除夕夜,丧心病狂地策划并实施了蓄谋已久的刑事案件,以泄你们心中的私愤!
在此刑事诉讼中,你们又教唆、指使自己的爱子*虚假陈述、伪证。岂不知这样,正是害了孩子!你们想把善良、单纯的孩子误导到何方?传授给下一代错误的价值观、人生观、荣辱观,其危害不次于用软刀子杀他!
为人父母者戒!
十五、对【2012】第007号鉴定委托书的质证意见。
该鉴定委托书,恰恰说明了本案错综复杂、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该委托书中一些涉及到案件事实认定的表述方面,公安机关的看法,值得商榷。
1、该委托书“案件简要情况”部分,是**公安机关的部分事实认定,似显偏颇。我受害人一方,表示质疑。
根据本代理意见一至十四的证据质证过程,已经质证了每个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也明确表达了受害人一方的意见。即,201212219:30左右,是(*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结伙、侵宅、大年夜殴打*****老人家等五个人的行为,是典型的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不能定性为单单追究*一人刑责的故意伤害案件。对于*村花楼组*****儿子、*寿儿子、*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打人凶手,要予以严惩。
2、对于花楼组打人队伍殴打之前,是否发生过*殴打*的事情。公安机关认为有;受害人一方,通过大量的分析,已经证实了这是**等合演的双簧。根本金就没有。*为首的打人队伍,所发生的殴打行为,属于随意性,并非“事出有因”。
3、该委托书“案件简要情况”部分,错误地认定了:*拿钉锤砸碎了车玻璃,引发了该案件。事实并非如此。如此认定,值得商榷。
4、关于“互殴”认定,本代理人在代理意见前半部分,已经对这种错误说法给予否定。
5、感谢公诉机关,经过审查起诉,没有延续公安机关“互殴”的错误认定。
6、但是,公诉机关仍旧错误地认定:该刑事案件的发生,属于“事出有因”。该观点值得商榷。
十六、对2012122*手机13965482**通话单和2012122*手机15256435**通话单的质证意见。
(一)这两份证据的取证程序,存在问题,存在刑诉取证程序上,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因而也不具有关联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五十八条规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
很明显,根据程序规定,这两份通话记录的制作者,不应该是**镇派出所,,应该是手机通话记录的主管单位,即**移动公司。公安机关只有前去调取的权利,而没有亲自制作的权利。该份通话记录,应该由**移动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签名,并由**移动公司加以盖章;而且,该份通话记录的副本、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移动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签名或盖章。作为公安机关的**镇派出所,只能是该两份通话记录的提取者,而不能违反程序,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越俎代庖。
(二)该两份证据,作为公安机关的**镇派出所,是以WORD文档编辑而成,避免不了主观取舍的嫌疑。只有严格按照刑诉调查取证程序,由**移动公司客观、如实、不折不扣地全部打印出20121月份*手机15256435***20121月份*手机13965482***通话记录,并对该月份以上二人手机上所有主叫、被叫号码的持有者,进行审查;还要重点结合**儿子、*寿儿子、*儿子等持有的手机号码,与**之间的通话联系,对通话事由尽力追问清楚。如果工作量较大,全月份电话记录的追查难以做到的话,也应该选取2012120800分至20121221302400分之间的通话记录,并予以追问事由。
(三)仅凭201212219:26**之间短短28秒的通话,又单凭******寿之间穿凿痕迹明显、矛盾百出、马脚连连、破绽不断的所谓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而拒不采纳、甚至排斥受害者一方陈述的相应内容,就匆忙定性:*村花楼组的打人队伍上门殴打,属于“事出有因”,即,简单认为:系“*主动打电话给*帮女儿讨说法”,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案件性质的认定。把一起蓄谋已久、随意性、恶劣性很强的刑事案件,修饰成一个事出有因、带有兄弟家庭纠纷的故意伤害罪案件;把一起本应该追究数个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变成只追究*一个人刑责的刑事案件。几个本应该被刑事拘留的加害人,摇身一变,在此刑事诉讼中,竟然成为证人。
十七、对**公刑补字【201210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的质证意见。
这是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第一次退查、第一次补充侦查之后的报告书。
但是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第二次退查、第二次补充侦查之后的报告书,没有看到。
**公刑补字【201210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的质证如下:
(一)201212219:30左右,为案发时间。就该案件而言,就是在*的轻伤鉴定没有出来之前,单凭该案件结伙、侵宅、持械、乘车、人多、殴打多人,大年夜行凶等恶劣情节,也可以凭借对案件随意性、恶劣性的界定,和受害人比较严重的伤害情况,以寻衅滋事罪,先行刑事拘留至少三人;或者至少行政拘留三人以上,待在侦查工作取得进展后,再移交刑事拘留。
2201212219:35,受害人*报警后,**镇派出所两位民警同志,辛苦调查,共取得*****老人五份询问笔录,受害者这方的询问笔录,基本搞齐。案件脉络基本完全清楚,足以具备行政拘留至少三人以上。为了防止窜供现象,应该在第二天早上、最迟不能超过下午,起码也应该启动行政调查的拘传程序,主动介入对于违法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一方的全面调查或者侦查,才不至于出现后来嫌疑人一方大量的虚假陈述、伪证。
32012130日,公安机关才开始询问重要的嫌疑人***三人。这已经距离案发时间是第9天了。不要说第9天,只要一、两天的时间,犯罪嫌疑人或者违法嫌疑人,为了自保免于刑责或者行政处罚,都会很快聚集,商量窜供、抗拒侦查和调查的预案。而这8天的时间,我们受害人一方完全有理由推断,加害者各方出于违法犯罪带来的恐惧、内疚、相互指责、施压、妥协、争吵,达成协议等各种情绪,经过短暂的磨合之后,很快形成一整套反侦查预案。本代理意见一至十四对证据部分的详细质证过程,也正面、明确地揭示了加害者一方的各种反侦查行为,以及随之而来的虚假陈述、伪证,及因此给案件性质、罪名确认,所带来的困惑。
公安机关在询问****等人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即,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时,应该对与犯罪有关的时间(本案中,譬如案发时间起止点),涉及到的人(本案件中,譬如三个参与殴打的青年人*儿子、*寿儿子、*儿子。五个受害人都反复提到了三个青年人参与了殴打,但是,在漫长的7个月的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仍旧没有提供该三个青年人的材料;也没有提供作案车辆司机的材料)、事(本案件中,譬如:案发前是否存在**殴打的小插曲,这是案件的关键;但是,公安机关只听一面之词,单方采纳了加害者一方漏洞百出的陈述;对于车玻璃到底是谁所砸碎的问题,公安机关仍旧置受害人一方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于不理睬,而偏偏再次单方采纳了加害者一方破绽百出的陈述。并且,对于案件事实作出“互殴”的认定,如果没有检察机关的改正,给受害人一方会带来更大的伤害。**的材料,到现在也没有取得。倒是对于巨大伪证嫌疑的*寿,公安机关取得询问笔录,且该份谎话连篇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的内容,也影响了公安机关对于案件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
十九、本案件应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理由如次:
(一)刑法293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4种,只要具备其中的一种,即构成寻衅滋事罪。
4种客观表现形式分别为: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本案件属于第1.
(二)寻衅滋事罪要求,从犯罪动机上具备“随意性”。
该案件不存在案发前“事出有因”,本案件的发生,带有明显的“随意性”。“随意性”的界定,即案发前毫无征兆, “案发前”这一概念的时间起点,按照普通人的理解,可以界定在案发前五、六天左右,一般不能超过十天。
  ****一行人,返回**的时间是腊月十八,距离过年还有十二天。因为老父亲刚刚去世,兄弟们回家为了陪老母亲过年。
  ***等受害人的角度上讲,他们没有丝毫的挑衅**的行为。
  他们跟主要的打人组织者*之间,也没有发生过直接的冲突。
   201212219:30,由*带领的来自*村花楼组的打人队伍,“不宣而战”,带有很明显的“随意性”,具备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特征。
(三)寻衅滋事罪要求,犯罪的情节上,需具备“恶劣性”。
 2012122日,*****儿子、*寿儿子、*儿子,一行七口人(老中青三代结合)的打人队伍,具备了“结伙” 、持械(随身携带钢管、钢筋、钉锤、木棍)、侵宅(侵入****老人、*等受害人私人生活的场地和房屋)、损物(在*老人厨房砸碎铁锅、水缸、板凳)、殴打(殴打*鼻梁骨骨折、上颌窦额突骨折;*面部、耳朵伤痕累累,**老人、*均受伤。……),而且,选在中国人最为重视的除夕夜,其恶劣性明显。
 其次,各嫌疑人案发后拒不悔改,毫无反思,且变本加厉,虚假陈述、伪证,欺骗侦查机关,意图蒙混审判机关,严重妨碍司法刑诉的客观、公正、严肃。
(四)寻衅滋事罪在罪名的设置上,具有补充性,意味着刑法293条将值得科处刑法的行为以犯罪论处,以打击侵犯个人法益和社会法意的寻衅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因而较故意轻伤的基本法定刑要重,就是为了惩罚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因为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分子,往往以人多势众,粗暴践踏他人尊严、蔑视社会秩序、侵犯社会法益、损害他人身体,给受害人从身体到心理,造成极大地伤害。
寻衅滋事罪的殴打行为,不以致轻伤为必要条件,只要构成“情节恶劣”,就可可以刑罚。
(五)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仅能起诉*一人。而比*的犯罪行为更为恶劣的***等却逍遥法外,得不到任何的惩罚。
故此,建议审判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审理此案。
二十、即使不能促使审判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审理***等人,鉴于以上嫌疑人的恶劣犯罪行为、违法行为,建议审判机关,向公安机关出具司法建议,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三受害人的代理律师:
                                      20121010日  

【字体: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关闭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广东司法考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司法厅网  广东政法网  广东法院网  广东人事考试网  广东省公务员考试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七楼全层、八楼全层、九楼全层   手机:159 9997 9018   电话:159 9997 9018   E-mail:qingwa886839@126.com
Copyright © 正义的凤凰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56994号   网站维护英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