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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四方:往期账外收入被稽查补税并处罚——实际控制人往年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所对应的增值税、所得税予以追缴并处0.5倍罚款
发布日期:[2018/6/3 21:41:52]    共阅[1990]次

【新三板税讯】创四方:往期账外收入被稽查补税并处罚——实际控制人往年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所对应的增值税、所得税予以追缴并处0.5倍罚款

创四方(838834.OC)于2017年8月4日发布《创四方: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公告称,稽查局检查中发现2013-2015年公司通过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账户收取购货款419万,其中222万元购货款在2013 年度应申报未申报收入,决定追缴其少缴增值税 377,286.46 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并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

《创四方: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2017-08-04】详细披露如下:

一、 基本情况

2017 年 5 月 15 日,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通州国税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国税稽罚[2017]47 号)。

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 日收到通州国家税务稽查局关于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涉税情况检查的通知,期间通过自查和报送相关材料接受检查。在 2017 年 5 月 5 日和 5 月 15 日通州国税稽查局分别给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要内容陈述: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合计汇入金额 4,197,447.08 元。通过调查,上述两个账户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收取金额共计 4,197,447.08 元(不含税金额为 3,587,561.61 元),其中:1,368,229.53 元已经在 2013-2014年期间确认了收入纳税申报,剩余 2,219,332.08 元应在 2013 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应追缴增值税税款共计 377,286.46 元。公司 2013 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收入 2,219,332.08 元,确认成本 1,813,269.08 元,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06,063 元,应追缴 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101,515.75 元。

处罚决定:通州国税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 377,286.46 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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