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融资,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中小企业,概莫能外。
随着互联网经济模式的发展,中小企业通过私募或股权众筹的方式获得融资的方式,已经越来越容易和普遍,但这种融资方式仅限于对具有独立财产边界的法人实体而言,简言之,就是公司。但对于公司以外的其他形式的企业如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讲,如何以其财产份额对外融资,却是一项技术问题。
本文拟就个体企业如何进行股权式融资的路径予以剖析,以对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等业态的融资起到指引和借鉴作用。
一、个体企业的连锁店如何实现集团化融资
曾经在湖南遇到一个做新鲜水果的企业主,他手下有几十家经营水果店的个体工商户,总资产达数千万。由于其掌握了一种新的保鲜技术可以让水果保持更长时间的新鲜度,从而赢得了更大的市场。为此,有投资人愿意对其进行股权投资。
但问题是,他的水果店都是以个体户的形式存在,个体户本身并无股权存在,如何释出股权以获得资金,成为一个难题。
其实,法律既是交易的规则,也是交易的工具或通道。只要有交易需求存在,总能设计出符合法律要求的通道。
上述实例中,可以通过如下方案实现投资人对连锁水果店的股权投资:
方案一:融资平台 + 代持
1、由水果店的实际控制人设立一有限公司作为融资平台;
2、由投资人向平台投资以获取平台的部分股权;
3、由平台公司与各连锁水果店负责人(也可能是水果店实际控制人一人)签署代持协议,将各连锁水果店的实际权益收归平台公司。
方案二:伞形合伙
即根据投资人获得固定类回报的区别性要求,可将投资模式设计为有限合伙,再以有限合伙企业与每一水果店实际投资人合伙经营每一水果店。具体为:
1、投资人与水果连锁店实际控制人签署有限合伙协议,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人根据约定比例获得回报;
2、有限合伙企业与每一水果店实际投资人(经常为同一人)签署合伙协议,以该水果店为合伙项目;
3、合伙企业根据每一水果店的经营收益分取相应收益,实现收益回流;
4、投资人根据分配比例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取投资回报。
二、个体企业融资方案的评价
上述融资方案,既源于个体工商户无法释出明确股权的原因,也最大限度顾及到现有的连锁水果店与各供应商既有的业务关系的稳定性;既实现了投资人的投资回报,也能实现实际控制人对投资项目的控制权,为融资企业沿着既定的发展方向规划了清楚的蓝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