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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公私分明”进行时:融资渠道生变 细则将公布
发布日期:[2019/6/30 1:12:35]    共阅[1329]次
众筹是时下最热门的概念,从出版书籍,到开咖啡馆,各类众筹项目从去年开始不断增多。众筹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快速生长的同时,这门生意却没有人管。

  8月7日,监管部门终于出手。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特别引人关注的一条是,“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随后,8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其中,“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一场“公私分明”的监管划分,会将野蛮生长的股权众筹推向何处?

  检查进行时

  上海一家股权众筹平台负责人朱文(化名)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我们平台已经提交了材料,预计近期将有当地证监局人员过来检查。”

  坊间有消息称,已经取得了公募股权众筹试点资格的有平安、阿里、京东三家。

  根据证监会的部署,本次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平台上的融资者是否进行公开宣传,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股东人数是否累计超过200人,是否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

  “检查执法有助于规范的股权众筹市场秩序。”朱文表示。

  8月7日,证监会发文规范互联网股权融资,终于对“股权众筹”做出明确界定。各家机构也试图从中找到自我定位。

  《通知》明确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

  对于“私募股权众筹”,则改称之为“非公开股权融资”。证券业协会根据《通知》精神,决定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至此,有关股权众筹是私募还是公募的争议可以告一段落,以后将不存在私募股权众筹的说法,只有“股权众筹”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之分。

  8月7日,例行会发布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等基金筹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据了解,此次专项行动的检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名义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平台。

  有消息称,通过互联网进行非公开股权融资的监管规定,证监会另外在研究制定当中。这也再次证明股权众筹的监管并不包含针对非公开股权融资的内容。

  静待细则公布

  在证监会明确了“股权众筹”定义之后,此前被公众误认为“股权众筹”的平台也开始明确自己的“私募”性质,天使汇就是如此。

  8月12日,在证监会私募部组织下,基金业协会成立了“天使投资专业委员会”,天使汇创始人兰宁羽担任委员会秘书长。兰宁羽也反复在公开场合强调天使汇是天使合投平台。

  因没有统一行业监管规则,各类冠以“股权众筹”、“众筹”名义的金融模式千姿百态。在出文规范之前,监管层正在努力引导市场厘清概念。天使汇的归属就跟随政策调整几经变化。

  2014年底,证券业协会出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若根据该文件对募资方式、人数限制等因素的限定,天使汇将划归到证券业协会监管,属于私募方式下的股权众筹平台。

  不过,对于证券业协会这份征求意见稿,外界存有异议。有观点认为,以“私募”限制众筹,实质上是扼杀了股权众筹存在的可能。而且,私募与众筹,本质上就是相互冲突的两个词汇。

  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嵩就给记者解释过两者之间的“冲突”。

  黄嵩表示,私募有三个特性:非公开方式募集、针对特定投资者、投资人数受限。而众筹的特性应该是可以公开宣传,至少是在众筹平台注册用户范围内的宣传;大众投资者;投资者人数放开。

  或许正是出于这样的声音,证券业协会的征求意见稿始终未能正式出台,这也意味着官方未能正式确认股权众筹的“官方定位”。

  尽管定位模糊,但股权众筹却非常有市场。

  据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及京北智库研究团队统计分析,2014年,股权众筹平台整体规模不断扩张,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仅一年时间上线平台增加了57家;2015年,基于经济社会以及政策环境等因素利好影响,截至2015年7月31日,据不完全统计,股权众筹平台上线数量新增38家,共有股权众筹平台113家。

  7月24日,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监管规则。

  “行业内估计监管细则出台已经临近,有可能就在专项检查之后。”朱文说。

  业内最为关心的是合格投资人标准,最小拆分份额的规模等细节问题,监管层已经明确股权众筹具有大众、小额、分散的特点,既要考虑到股权投资的风险性、长期性以及价值兑现的不确定性,又要体现互联网高效和低成本。

  对于股权众筹的细则,黄嵩也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在金融市场中,投资资质和融资资质之间是一种负相关的关系。比如,主板市场公开发行的企业,都是经过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监管机构审核过的企业,因此,可以让大众进行投资;新三板挂牌门槛相对较低,公开性较差,因此,提供投资者门槛,让一定金融资产、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力的投资者进行投资。按照这样的逻辑,股权众筹的项目,其风险性更高,更加应该提高投资者的门槛,但考虑到股权众筹的特性,这又是一个非常矛盾的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只有从股权众筹小额和分散的特点中去突破。”黄嵩说,“降低投资额度,能够帮助公众降低投资风险。分散从股权投资的特性来看,也具备可行性。”

  黄嵩表示,股权投资的回报率较P2P投资所获得的固定利率要更高。往往一个股权项目的投资收益在5倍,甚至10倍,因此,一旦一个项目成功,能够覆盖分散投资所有的成本。

  融资渠道生变

  为应对此次摸底检查,各家股权众筹平台都开始分头想方设法应对。不少之前打着股权众筹口号“实际做着”互联网形式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的网站则忙着改名。

  朱文负责的股权众筹平台忙着应对检查。

  值得注意是,在新三板投资中名噪一时的股权众筹平台,在定位明确之后,开始自我规范。

  与新三板结合的康庄大道,比如众投邦、天使汇、原始会等。

  从过去的经验来看,新三板和股权众筹的结合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基金公司建立新三板领投基金,并将领投基金放在股权众筹平台上进行募集资金,领投基金与投资者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参与到新三板企业。第二种方式是众筹平台发行投资新三板的基金产品,由众筹平台领投,投资者跟投,也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将资金投入新三板企业中。第三种是拟挂牌新三板企业或已挂牌新三板企业在股权众筹平台上直接转让部分股权或者发行定增项目,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

  实际上,按照规定新三板的投资门槛为500万元。而股权众筹平台的加入,则将新三板的投资门槛一下子下降到了10万元,个别激进的平台甚至将这一门槛降到了1万元。

  2014年12月,证券业协会的征求意见稿,相对明确地划定了私募股权融资的范畴,并对其业务的开展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曾规范过这一类众筹平台,将其划入了私募股权众筹的领域。

  如今,按照证监会《通知》的要求,这类平台已经被划出股权众筹领域。

  多家股权众筹平台均对记者表示,目前只能参照协会颁布的征求意见稿,按照“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进行自我要求,但这样的规定会让股权众筹丧失竞争力。因为公募基金专户产品的门槛只有100万,低于私募股权众筹平台的投资门槛。

  这类平台也希望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监管规定细则能够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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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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