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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PPP项目中的财税问题(以BOT为例)原创
发布日期:[2019/10/16 18:10:58]    共阅[2230]次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吴晓琳股权律师团队159 999  79018
PPP项目涵盖O&M(委托运营)、管理合同(MC)、BOTB建设—O运营-T移交)、BOOB建设--O拥有,此OBOT的彼O概念不同--O运营,很明显BOO模式有所有权,项目公司及背后金主肯定喜欢BOO模式是吧)、TOT(前T转让与后T移交概念内涵不一样,T转让--O运营--T移交),还有一种模式ROTR改建--O运营--T 移交。
记住,只有BOO中的中间O,才是所有权,其他O均为运营之O,运营权不涉及财产所有权。
一、PPP项目的会计
(一)会计方面两准则
财政部推出20171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呢?系统化的会计准则体系呢?
以上是政府遵循的准则,以下是企业遵循的准则。
20071月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项目公司必须遵循的。各个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呢?
BOT模式的会计核算,则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该适用于BOT的企业会计核算体系,其他模式也可以参考。
因为BOT3P项目最常见运作模式。
 
(二)会计处理应对BOT模式
1BOT模式的几个主体。
1)合同授予方。即谁给到BOT的合同。
2)合同投资方,即出钱的金主。合同投资方(金主)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建设(B)和运营(O)。注意,这里的意思,负责BO的,不是合同投资方负责BO,而是合同投资方设立的项目公司实体负责BO 。项目公司运营应该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治理体系。合同应该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系。
是不是只有项目公司才有权BO,而合同投资方没有权BO呢?
非也
如果有项目公司的,项目公司的权利,一在于埋头苦干(建设B),二在于管理运营O
运营期间……
3特许经营权合同
特许经营权合同是PPP 项目中神一般的存在。比较特殊。
内容:质量标准、工期、O后服务对象(定向指定)、收费标准(不是地主老财随随便便一口闷)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T后的标的物的性能状态作出明确规定(注意不是约定而是规定)。
请问为什么使用的是“特殊经营权合同”这个官味道十足的名词呢?这就涉及原BOT与后BOT定义差距,不提。
2BOT不一定要成立项目公司,成立项目公司的是大趋势,不成立的是另类
财金113号文与解释第2号的逻辑关系:113号没有强行要成立项目公司,但解释第2号要求必须成立项目公司的BOT,才能配适用解释第2号。
这就逼迫要成立项目公司嘛!
否则,BOT会计核算无的放矢,没有箭靶子呀。企业会计核算无法进行,则企业的一切经营无法进行,也可以看作PPP的一切经营因为无序而告吹。
实际上财金113号文,你完全可以直接规定必须成立项目公司嘛!
这都是普世价值害的,说话办事躲躲藏藏、慢慢吞吞,态度不明确。
问题是,没这么规定,是因为社会资本方(即合同投资方)不止BOT项目这唯一业务,他还有别的业务。
3、如何确认BOT项目中的“收入”。
收入包括三个方面:BOT项目的建造服务收入,或建造资产,和后续经营服务收入。
1)设,项目公司自行建造服务,即项目公司自行项目施工(亲自建造楼房、搞土建、搞建设工程)。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和费用时,其中:建造合同收入,按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市场价值?)计量,其中更细分为金融资产无形资产的确认。
联系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这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建造合同》,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
2)设,项目公司不提供建造服务。即项目公司自己不做基础设施了,将基础设施发包给别人做。项目公司还有“建造服务收入”吗?没有。这时候涉及:项目公司要不要支付工程价款给施工方,要不要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工程款等系列合同规定,分别确认金融资产无形资产
联系后续经营服务收入。
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
尽管项目公司可能没有建设施工资质,而不得发包给别人,但是项目公司对于施工方有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义务,基于该支付义务,项目公司有权向政府或者公众收取对价,该应该收取的对价,就是上述所讲的金融资产无形资产
工程价款等支出,则作为取得金融资产无形资产成本进行确认。
4、如何初步确认BOT项目资产
首先,所建造的基础设施不是项目公司的资产
根据采取金融资产模式,还是无形资产模式,来初步确认BOT项目资产
1)如果采取金融资产模式。
BOT项目基础设施建成一定期间后,项目公司一定会得到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政府付费的回报机制),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自合同授予方
另外,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时,合同授予方会补偿差价……通常以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回报机制。
补偿差价的具体操作:确认收入的同时,前者可确定金额的收款权或者后者下的政府承诺的最低收款金额的收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即,金融资产是两种情形下的收款权
这种金融资产的初步确认程序规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说白了,这种金融资产的确认过程,就是一种金融工具的确认过程。再说的明白点,金融资产模式,就是,项目公司向政府追钱,政府承担项目需求的风险,再说明白点,是否运营取得满意收入,这个风险,由政府承担。项目公司移交了基础设施后,坐地追政府收钱好了。
金融资产模式,适用于非经营性项目或准经营性项目。
2无形资产模式
无形资产模式,适用于自偿性较好的经营性项目。相对于金融资产的确定性,无形资产是不确定的。项目公司的收费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
收费高速公路行业项目就是。
3)混一混,混合成金融资产+无形资产模式。
一切游戏规则,来自BOT合同。
即,项目公司可向使用者收费,同时政府给予最低收入金额担保(最低需求担保,这个牛啊,可以保证行人都往这边来),当收取的付费收入超过政府担保的最低收入金额时,则将政府担保的最低收入金额的权利,确认为金融资产。而超出部分,鉴于飘忽不定,确认为无形资产
这个可好了,风险合理分配在项目公司和政府之间。
5、项目收入的分配
以市政道路为例。项目公司基于道路建造服务的支出和运维支出产生的向政府要求付费的对价,该对价在道路建造服务和后续运维服务之间合理比例分配
政府付费设计中,前者为可用性付费,后者为绩效性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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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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