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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以低价或零元转让的法律与税务风险(盈科吴律师)
发布日期:[2021/2/26 17:34:20]    共阅[1093]次
股东以低价或零元转让股权的法律与税务风险
 


股东以低价或零元转让股权的法律与税务风险

在公司法实践中,股东以低价或者零元转让股权是公司兼并重组的重要形式。律师提示股东不因低价转让公司股权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除股权划转之外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应纳税收入。

分析如次:

一、 股东低价或无偿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

1、 股东不因低价转让公司股权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法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股东以极低价格转让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从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混同、股权转让行为是否造成公司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从而降低公司对外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建立在财产独立的基础之上,是否贯彻财产、利益、业务、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分离,是判断是否构成人格混同的标准。股东转让股权是股东对自有权利的处分,影响的是股东自身的财产权益,对公司财产和其对外偿债能力并不产生直接影响,且股权转让价格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公司经营状况,故股东不因低价转让公司股权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大股东零对价转让股权,不构成滥用法人人格逃避债务。

裁判要旨:股权是股东的财产,并非公司的财产,股东以“0元”、“1元”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对公司财产并未产生直接影响。本案中,红嘴集团、XX飞转让股权的行为是股东对自有权利的处分,影响的是股东自身权益,并未导致公司财产的减少进而影响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87号民事判决书。

3、债务人无偿转让股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转让股权的行为。

裁判要旨: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也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国富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隧道开发公司、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裁定书》[(2011)民申字第433号]

4、低价转让股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情的可请求撤销

裁判要旨:债权人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为由主张行使撤销权,须以债务人、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为成立条件。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与上海福岷围垦疏浚有限公司、龙湾港集团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湾港疏浚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案》[(2009)民二提字第58号]。

二、 股东低价或无偿转让股权的税务风险

1、 国内自然人股东低价转让股权,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 居民法人股东低价转让股权,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居民法人股东低价转让股权,无论是向关联机构还是非关联机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1)居民法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交易,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税总函[2014]3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四、引导纳税人主动遵从(三)重点排查以下风险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持有不满12个月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集团内部之间股权无偿划转;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交易;转移至低税率地区的股权转让等。上述交易造成所得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2)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金额,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三、股权划转不属于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交易,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股权划转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无偿转移,划出方没有获得经济利益,划入方没有支付相关的经济利益。

资产划转是指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资产划转涉及资产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属改变,就业务实质而言,需通过相关法律主体之间资产转让、增资、减资等步骤才能实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中关于企业重组的定义为:“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尽管59号文未将资产划转列入企业重组范围,但就其业务实质仍属于企业重组的一种特殊形式。

依据109号文件第三条及40号公告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综上,股权低价或者零元转让的风险主要来自于税务风险而非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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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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