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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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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一下股东有哪些权利:兼谈某些公司AB股权实践法律意义(原创)
发布日期:[2022/2/8 11:57:51]    共阅[1760]次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经典股权律师团队系以盈科广州所吴律师为首席律师159 999  79018主要以盈科股权律师为核心同时荟萃了其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股权律师组成,在全国承接股权/投资/并购/基金/上市法律业务*
 
一、举个例子,占股1%股份,能否控制整个公司某些重大决策?
简而言之答曰:股份公司不能,有限公司可能。马云系列境内成立的有限公司,采取AB股权,以马云并未占据67%股份,仍旧实现了占据67%股份才享有的决策权,其他几个著名公司,也如法炮制,即中国创始合伙人,已经将此游戏玩的纯熟。就是占股1%,也照样可以垄断公司很多决策权。
 
二、盘点一下公司股东的那些权利
1、分红权。《公司法》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如果公司认缴出资,所有股东都是认缴出资呢?是不是有红利也分不下去,让红利躺着睡大觉?你这个问题提的很好。
2优先认购权。《公司法》34条: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同上问:如果开始即都认缴出资呢?是不是无法进行优先认购了?你这个问题仍然提的很好。
3、股权对外转让表决权(有限公司)。此处股东表决按人头数(其他股东过半数)而非股份表决权。
4、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5部股权自由转让权。
5、股东权益受损时的诉讼权。
6、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7、股东资格继承权。
回答12中的问题: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该决定红利分取的《公司章程》必须全体股东共同通过,而不是67%股份表决权通过。同样道理,适用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股份。同样道理适用“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分红权”和“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
即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全体股东人头数一致通过)规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实缴一部分的股东有点不服,一点都不实缴的洋洋得意);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从有限合伙转“户口”带资过来的表示不服;敢于吹牛的认缴占股绝大多数的洋洋得意)
这不等于改变《公司法》规定了吗?可见,公司章程具有相当的修正主义权利啊,根源于《公司法》有没有授权。
这个问题的法律实践意义非常重大。公司创始合伙人筚路蓝缕开创公司不容易,把公司像拉巴孩子一样好不容易养大了,中途有自称风投的金主大佬找上门来,张财主、李财主纷纷投资1.5亿,分别占股3%,则原始合伙人的王五、马六开天劈地时的投资不过200万元啊,如此摊薄,岂不要了原始创始人的老命?!
三、AB股权应运而生,是天造地设。
今天吴律师159 999 79018 郑重把《公司法》42摆上桌面。
《公司法》42条明文规定: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什么意思?这就要问马云、马化腾、刘强东等人了。他们将《公司法》42条玩的精熟。估计国内绝大多数老板,都在用网上下载的“傻瓜章程模板”呢,人家马云等早就不用了,通过左看右看《公司法》42条,人家用该条款授权,换个《有限公司章程》,就可以用很少股份,绝对控制公司的决策权。当然,前提你们成立的是境内有限公司。
为此,特盘点下马云内资持股的境内有限公司。
1、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2、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3、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4、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5、阿里巴巴(中国)技术有限公司;
6、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7、杭州阿里妈妈技术有限公司;
8、阿里软件(上海)有限公司;
9、阿里巴巴云计算有限公司。
假设,马云境内成立的有限公司,换成股份有限公司,马云还可以以少量股份比例占据绝对控制决策权吗?
答案:否!
为什么?
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仍旧是同股同权。“权”指的是表决权。
《公司法》的42条规定,把马云这样的具有创造性思维的企业家和他带头建立的公司,都推向美国的纳斯达克上市去了。他们死活不在中国A股上市。原因就是《公司法》42条仅仅规定AB股权只是适用“有限公司”,而我们上市公司可都是股份公司
看样子,《公司法》的42条,竟然为渊驱鱼、为鸟驱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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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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