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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方面相关企业资质要求
发布日期:[2013/11/13 10:25:59]    共阅[1669]次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规定

      根据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开始实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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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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