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翔 时间:2019年11月29日 4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某,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某区栏杆镇某村某庄4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宗亮,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某区栏杆镇某村某庄49号.
被告:张周某,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某区道东办事处某路七巷5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某区城乡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宿州市某区某西路167号.
主要负责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该单位法规科工作人员。
被告:宿州市某区东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宿州市某区某路74号.
主要负责人:马某,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某,男,该单位员工。
原告赵某诉被告宿州市某区城乡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城建指挥部),宿州市某区东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东关街道办)、 张周某、张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宗亮,被告张某、被告张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被告城建指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被告东关街道办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城建指挥部、东关街道办与张周某,张某于2013年签订的《宿州市某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无效;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10月11日,共同按揭购买位于宿州市东昌路党校商品楼住房一套(房地权宿字第201115631号),按揭贷款均由赵某通过工商银行账号6222021312004276836按月支付,现该房仍然处于按揭之中。2013年该房屋拆迁,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城建指挥部、东关街道办与张某、张周某签订《宿州市某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城建指挥部、东关街道办将涉案房产拆迁安置到张某和其姐姐张周某名下.由于被告张某和张周某恶意串通,被告城建指挥部、东关街道办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导致赵某与张某的涉案夫妻共有房产被拆迁安置到张某和其姐姐张周某名下,侵犯了赵某的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城建指挥部、东关街道办与张某,张周某于2013年签订的《宿州市某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无效.
被告张某辩称,张周某是代签,我只是委托我姐姐张周某代理签字,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被告张周某辩称,张某只是委托我代理签字,我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
被告城建指挥部辩称,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应驳回其诉求;即便存在无权的处分,也不影响合同效力。
被告东关街道办辩称,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应驳回其诉求;即便存在无权的处分,也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3月20日,赵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原告赵某称其婚后贷款购买了位于宿州市东昌路党校商品楼的房屋一套(房地权证宿字第201115631号),并将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2013年9月28日,张某、张周某作为被征收人与东关街道办、城建指挥部签订了关于宿州市东昌路党校商品楼的房屋的《宿州市某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张某、张周某作为被征收人与东关街道办、城建指挥部签订的《宿州市某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该合同系合法有效合同。故,对赵某请求确认城建指挥部,东关街道办与张周某,张某于2013年签订的《宿州市某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