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洪章 时间:2019年12月09日 4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房屋承租方能享受到拆迁利益吗?
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洪章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印刷公司是承租方,被告是当地村集体村民,原告的老板和被告是同学关系。2010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由原告律师提供的《厂房租赁协议》,并于同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厂房租赁协议》进行了补充,协议中厂房所占用的土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留庄村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遇政府开发,建筑物的赔偿全部归乙方,设备搬迁补偿和工商管理补偿全部归乙方所有。协议签订后,被告将9.5亩的土地及厂房交给被告用于经营印刷业务。2016年因北京市政府东迁此地,这块土地列入了拆迁范围。2017年1月6日,经原告授权,被告与北京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1700多万元的拆迁款。后因拆迁款的分配问题,原告将被告起诉了到了通州区法院。
法院裁决:
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近400万元的提前搬家奖归谁所有?因为这个问题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是自己的公司提前停业,并主动搬到河北沧州,理所当然这个奖就是给自己的。被告的代理人刘洪章律师并不认可原告的主张,提出如下观点:首先是这个奖项是对整个被拆迁标的物整体搬迁,即使你原告搬离后,如果被告不进行厂房的拆迁腾退,也不会有这个奖项。其次,原告是经营印刷业务,被告也是一种经营行为,是提供商业出租服务,也需要搬家。最后,在双方的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被告是物权所有人,根据物权高于债权的原则,此奖项也应为被告所有。刘洪章律师并按照这个观点,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证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洪章律师的意见,将近400万元的提前搬家奖判归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