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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广州律师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
发布日期:[2017/6/19 12:43:09]    共阅[1784]次

近日,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卫平律师就“许静案”一审后,投资者因赔款难追回问题起诉民生证券接受了《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


2015年8月,民生证券山西太原营业部总经理许静涉嫌以公司发起的“新三板投资基金”的名义与投资人私自签订代持协议,并约定当许静无法履行相应义务时,由民生证券为其承担相应责任。合同到期后,投资者并未获得约定的本息。之后,许静被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一审法院判定许静等人赔偿投资者共计3.7亿元,但投资者从法院获悉,许静等相关账户及其他资产已“没有可执行的任何东西”,投资者转而向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围绕“投资者通过向民生证券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是否能追回损失?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是否能同步进行?”等一系列话题,“许静案”再次引起了业内外人士的关注。
潘卫平律师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许静案”牵扯到两个难点问题,一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交叉的问题;二是有关“表见代理”的认定,这本身就是《合同法》中典型的疑难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如果民事立案之后,刑事案件仍未终结,法院可能提出两个方案:一是先中止刑事案件,再进行民事案件审理,待民事案件审理结果可以作为刑审案件的认定事实;二是,如果刑事案件终结之后,追赃回来的钱不够,再提起民事诉讼。结合许静当时作为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营业部总经理,且与投资人在公司办公室签订相关协议等情况,构成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
关于“许静案”中多数资金流向未披露的问题,潘律师从两方面进行了判断,民生证券需要负有一定责任。一方面,民生证券选任许静出任地方营业部总经理,疏忽其个人的道德风险;其后出现担保合同假章事件,是公司疏于监管,导致这种担保合同无效甚至欺诈行为发生。“即使不承担担保责任,民生证券也要承担一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许静案”中,投资人自身也存在诸多疏忽,这给广大投资人带来了惨痛的经验教训。潘律师就此提醒投资人,目前金融领域存在着不少法律风险问题,在进行投资行为时,不仅要考虑投资风险,对于投资项目标的和签约对象,同样需要谨慎对待。“一定要留个心眼,起码要知道钱投进去,有什么保障,这个保障是否真实?”
中国经营报对此进行报道后,腾讯财经等十几家资本专营媒体也进行了转载。在今年的涉及大量金融案件中,潘卫平律师也经办了多起案件,发现目前金融领域存在着不少法律风险问题,潘律师建议除了加强监管,也可以从保险制度方面进行制度设计,更充分地保障投资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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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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